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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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银行银行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提供的用于购买个人自用汽车的贷款业务。
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借款人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担保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信用等方式。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对象为我行经营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借款人年龄加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客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行经营区域内有稳定住所或长期居住证明,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具有稳定、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财产,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个人信用良好,能提供我行认可的有效担保,愿意接受我行信贷、结算监督;
(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购买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五)借款人应自筹不低于规定比例的购车首付款;
(六)借款申请人无影响偿还能力的债务或经济纠纷;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期限、金额和利率
第五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最高不超过80%。发放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
第七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参照国家基准利率及《银行银行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基准利率。
逾期执行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第四章担保方式
第八条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可采取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贷款方式。
第九条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担保的,质押标的物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银行定期存单和我行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权利。若为多张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最近到期定单的到期日,但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质押率最高为90%。
第十条借款人以抵押方式提供担保的,我行为抵押权
人。以所购汽车设定抵押的,去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最高不超过80%。选用其他抵押物的,必须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率一般控制在70%以内。
第十一条借款人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具备法定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二条信用贷款指向资信良好的借款人发放的无需提供担保的贷款模式。以信用方式贷款的,无需提供质押、抵押、保证等担保方式,主要以个人信用及还款能力为贷款发放依据。
第五章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贷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须填写《银行银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及户籍证明文件;
(二)居住地证明文件(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等,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居住地的资料,如近期水费、电费、燃气费等账单);
(三)职业及收入证明(可视情况要求追加提供其他能证明收入状况的资料,如工作证、工资单、代发工资存折等);
(四)授权贷款人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的相关文件;
(五)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合同、协议或意向书;
(六)贷款的担保证明资料,包括抵(质)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等;
(七)我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借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资料后,经初步认定同意受理的,及时安排客户经理进行贷前调查。
(一)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所提供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借款人和担保人资信情况及购车行为的真实性;
3.调查借款人、担保人的品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债务余额,申请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原则上不良逾期记录连续超过3次或累计超过6次(含)或有当前逾期,且无正当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我行不予受理;
4.所购车辆价格与当地同业的市场价格是否相当;
5.借款人、担保人担保及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担保条件,变现能力强弱,担保落实情况,提供抵押担保的共有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书面文件;
6.借款人还款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的稳定性和充足性;
7.调查借款人的工作单位、工作年限及收入证明等,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对于自雇人士(即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申请个人汽车贷款时,不能仅凭个人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判断其还款能力,应通过要求其提供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账务报表、税单证明和实地调查等方式,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
(二)贷款调查责任人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资格、偿还能力,提出拟贷款金额、期限及每月还款金额,签署明确意见,将全部材料报贷款审查人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贷款审查。贷款审查人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交
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贷款申请资料和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基本要素填写是否完整,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汽车信贷政策、审查购车行为的真实性、分析贷款风险程度、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准确等并提出贷款审查意见,报审贷会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贷款审查通过后,报经办机构有权审批人审批。分行、管理行权限内贷款经相应机构审贷小组评审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超权限贷款上报总行有权机构审批。相关权限参照银行银行授信业务权限最新通知。
第十七条签订相关法律合同。经各级审批同意后,经办机构分别与借款人、担保人当面签订个人类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第十八条车辆保险、GPS终端及抵押登记的办理。以所购车辆抵押的,借款人必须购买第一受益人为我行的车辆商业保险,具体险种包括但不限于车损险、第三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到期本息合计金额。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要及时续保,所投保险期限合计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审批通过的贷款车辆,客户有申请需求的,由我行负责联系GPS运营商进行安装。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自用车建议借款人加装GPS终端。
签订相关法律合同后,以所购车辆抵押的,需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我行为抵押权人的车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发放和使用贷款。对于贷款支付,可分为以下两种方式:
1、有明确的交易对象的,贷款资金须以受托支付的方式转入交易对象账户,借款人不得提取现金。
2、没有明确交易对象且贷款金额在30万以下的,可以采取自主支付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