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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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如果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不作为犯罪是对公民或国家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或特定情况下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首先要明确的是作为义务的概念。

作为指的是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一种行为方式,是一种主体具备的社会行为能力。

义务则指的是法律、道德或社会公共传统等规定的不能随意放弃的行为要求。

作为义务即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伦理道德等约束,个体或群体应该做出的特定行为。

不作为犯罪,对于不同的受到约束的群体或个人有着不同的规定。

举例来说,对于公职人员,如警察、消防员等,他们在执法或救援行为中,如果不履行职责,未尽到及时制止犯罪或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义务,将面临刑事法律责任。

而对于普通公民,如果在紧急情况下目睹他人受到危险或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及时施救或报警的,也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引导个体或群体勇于履行自己应有的义务,提高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有效遏制不作为行为的发生,防止不作为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社会利益和个人自由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确定具体的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主观判断的空间。

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或个人来说,由于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履行相应义务存在困难,可能在其无法履行到位的情况下被违法。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是否过于严厉或不够明确,也是需要思考和完善的问题。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对于特定群体或个人在给定的条件下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所设立的法律制度。

不作为犯罪的设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需要在具体应用中加以完善。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应当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
果的行为或者不作为。

在刑法中,不作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方面的犯罪形态。

不作为
犯罪的成立需要四个要件,即法定义务、法定违法后果、法定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以
及过失。

法定的违法后果是最重要的一个要件,也是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行为形态的主要区
别之一。

法定的后果与不作为的因果关系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关键。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行为与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
律上,不作为行为必须直接导致了实际发生的违法后果,才能够认定为因果关系的存在。

因果关系的存在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因果连接、违法特性、必然性。

因果关系是指因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即如果没有不作为行为的发生,违法后果也不
会发生。

因果关系的存在一方面需要能够明确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联系,另一方
面需要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对违法后果的影响。

如果某人明知有人被欺骗,却故意不予制止
并导致其受到损失,那么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的违法后果是不可避免的。

即在同样的不作为行为情况下,违法后果是必然发生的,不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

必然性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重要要件之一,通过判定必然性的存在与否,可以确定不作为行为与违法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某人
明知有人将要遭受杀害,却不予制止并导致其死亡,此时可以认定其不作为行为与死者的
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不作为可以是故意犯罪吗

不作为可以是故意犯罪吗

不作为可以是故意犯罪吗
在社会上有很多有法律义务的⼈⾯对⾃⼰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是需要做出⼀定⾏动的,⽐如警察看到坏⼈就需要制⽌,如果他⼈不作为的话是否会构成故意犯罪?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不作为可以是故意犯罪吗
不⼀定,判断基准主要是有义务不履⾏,不⼀定是主观故意,过失也可以构成。

不过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般都是故意,⽐如拒不履⾏执⾏,拒不解救什么的。

故意和过失犯罪主要是从主观过错的⾓度分类,作为和不作为主要是从犯罪⼈本⾝的⾏为的主动与否进⾏分类。

两者是可能存在交叉,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过失犯罪。

⾸先,要知道什么事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指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的,指⾏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不实⾏的⾏为。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他⼈不作为在某种情况之下会构成故意犯罪,但是这种情况⽐较特殊,必须是由有法定义务的⼈不作为才会构成犯罪,医⽣见到他⼈⽣命垂危不救治,就属于犯罪。

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个人或组织在具有行动义务的情况下,未能履行该义务,造成了他人利益受损甚或生命受到危害的情形。

不作为犯罪是一种主观上的主观上的行为,通常与被动的情况相关,例如见死不救、不报案等。

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因果关系是否成立,直接影响了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

本文将围绕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展开讨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刑事法律责任中的重要性和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表现在犯罪行为的结果上。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需要具备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

客观方面包括行为和结果。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就是指不作为行为导致了一定的结果。

见义勇为是一种积极的行为,但见死不救则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都可能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者死亡的结果。

在刑事法律责任认定中,必须确定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的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还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方式上。

因果关系的存在不仅仅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还应当关注行为人对于行为结果的态度和意图。

见死不救的行为是否是故意的、过失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导致的,这些都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重要影响。

刑事法律责任的认定还需要考虑不作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态度,以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社会道德和法律规范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道德层面上,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其行为对他人权益的损害或者危害,这种行为是对他人权益的一种侵害和对社会正义的一种忽视。

在法律层面上,因果关系的确立直接决定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该承担何种刑事法律责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概念,更是一种道德与法律规范的表现。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难度。

由于不作为行为通常是一种被动的行为,其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并不直接、明显。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法官通常需要依据证据推定而非直接证实因果关系的存在。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我们通俗的理解为: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

为此,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为前提。

这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法律或社会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

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结果的,触犯刑法时,应负刑事责任。

2.不作为犯罪的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是以行为人能够履行,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的。

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是不作为。

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也就是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了义务仍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都不是不作为。

如某副市长对掉到水渠的女孩未获救,该副市长称不会游泳,则说明他虽然是国家的公务人员,并在执行公务之中,从法律上讲有义务相救,而他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履行义务,所以不具备不作为犯罪构成条件,就不是不作为犯罪。

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

3.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

这就是由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是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决定性条件。

行为人虽未履行特定义务,但未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以上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不作为犯罪。

所以,我们在现实生活中,要严格区分不作为犯罪与玩忽职守、政治责任、道德义务,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的严肃性。

4.不作为犯罪的主观形式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这在刑法学认识上基本一致,难点在于认定上,不作为是消极地不实施应该实施的行为,无论未遂还是既遂,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定都有较大难度。

台湾韩忠谟认为:不作为的主观过错分故意和过失。

不作为犯罪例题

不作为犯罪例题

不作为犯罪例题一、不作为犯罪例题不作为犯罪可是个挺有趣又有点烧脑的事儿呢,下面就来几道例题。

例题1:小明看到邻居家着火了,他有能力去帮忙灭火,但是他就站在那儿啥也没干,结果邻居家房子全烧没了。

这算不算不作为犯罪呢?其实啊,这得看情况。

如果小明和邻居没啥特殊关系,在法律上他没有救助的义务,那就不算不作为犯罪。

但要是小明是个消防员,下班了在这儿看到,那可就不一样啦,他有职业赋予的救助义务,这时候啥也不做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了。

例题2:老王在河边散步,看到一个小孩掉进河里,老王会游泳,但是他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就走了,最后小孩淹死了。

这种情况呢,一般人可能觉得老王太冷漠了,但从法律上讲,如果老王和这个小孩没有特殊关系,他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就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过要是这个小孩是老王带着出来玩的,那老王就有保护这个小孩的义务,这时候他不救就是不作为犯罪啦。

例题3:护士小红在医院值班,有个病人的点滴快打完了,小红看到了但是因为在玩手机就没去换,最后病人因为回血出现了危险状况。

小红这就是不作为犯罪哦,因为她有职业上对病人护理的义务,看到危险情况却不采取行动,这就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情况啦。

答案和解析:例题1答案:分情况,非特殊关系无救助义务不算,消防员有救助义务算。

解析: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有作为的义务,一般公民对他人火灾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而消防员有职业要求的救助义务。

例题2答案:无特殊关系不算,带着小孩出来玩算。

解析:普通路人没有法定救助陌生落水儿童义务,但是如果有临时监护关系就有救助义务。

例题3答案:是。

解析:护士有对病人护理的职业义务,看到危险不处理属于不作为犯罪。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论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指的是在应当采取行动的情况下故意不采取行动或者不履行职责,从而导致他人遭受损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指不作为犯罪行为与其所导致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文将就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探讨。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重要要素之一。

在刑法中,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基本要件之一。

不作为犯罪中的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也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在因果关系成立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不作为犯罪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两种情况。

直接因果关系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所导致的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

某人目睹一起抢劫案,但却故意不报警或者不报案,结果导致了抢劫案没有被及时警方发现,造成了更大的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不作为行为与抢劫犯罪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条件、时机条件和实践条件。

行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必要条件。

时机条件指的是不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时间条件。

实践条件指的是行为人在不作为行为时有可能预见到可能会发生的结果。

只有三个条件同时满足,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才能成立。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时并不容易确定。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很难确定不作为行为导致的结果,或者结果同时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庭常常需要依靠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的确认也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过失有关。

如果行为人没有主观故意或过失,尽管他的行为可能导致了结果,但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并不成立。

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也就是什么都不做,是“静态的”,对于那人或事来说是不会产生妨害或者造成损害的。

因此一般来说,一个人对一个人或事物而言,如果什么都没做采取的是一个消极的态势,应该说是不会产生危害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但是有的情况下,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一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而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惩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引起的犯罪,它的结果相当于作为的效果,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

也有学者称为等价性,即在否定刑评价上是相同的。

二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是道德义务)的义务(作为义务)。

一般说来,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公民的纳税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军人战时服从命令的义务、执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委托看管他人的孩子)关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如对自己照看的精神病人就有防止他侵害别人的责任或者义务;对于在街头捡拾的婴儿来说,捡拾人实际上应该承担照料的义务。

因此,随便捡来是可以的,但是随便扔出去是不可以的。

因为捡拾的行为己经表明捡拾人承担了对这个孩子的照看责任,必须要履行好。

不能认为是任意捡来的就可以任意地抛弃出去,那是不行的。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交通肇事后对别害人的救助义务)这个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的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的利益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因此就产生了阻止这个危险状态继续恶化、生成危害结果的义务。

在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撞伤人了,对肇事者而言就产生了救助伤者的义务,防止他死亡的义务。

这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由先前行为(肇事)所引起的救助义务。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甲走亲戚,嫌亲戚招待不周,就有所怨恨。

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犯罪案例

不作为犯罪案例不作为犯罪,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人员明知他人正遭受危险,但故意不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导致他人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因为它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和身体权,同时也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

在我国刑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见义勇为是公民的美德。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的权限采取制止违法行为的必要措施。

对因执行职务或者救护人员职责受到威胁的人员,在制止违法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依法给予补偿。

对因制止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由国家给予奖励。

”。

这一条法律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的合法性和保护措施,但与之相对应的,不作为犯罪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不作为犯罪案例屡见不鲜,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2011年的“王某不作为致人死亡案”。

2011年11月,河南省信阳市发生了一起因不作为致人死亡的案件。

当时,一名七旬老人在路边突发心脏病倒地,路过的王某看到了老人的情况,但却选择置之不理,继续自己的行程。

直到事发后,王某才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经法医鉴定,老人是因心脏病突发而死亡。

最终,王某因不作为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

在这起案件中,王某的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了一名老人的死亡,严重侵犯了老人的生命权。

同时,王某的行为也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德和人道主义原则,给社会带来了恶劣影响。

不作为犯罪的危害不仅仅体现在具体案例中,更体现在其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侵害。

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互帮互助、共同进步是社会的主旋律。

而不作为犯罪的存在,无疑会破坏这种社会和谐,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冷漠和不信任。

因此,不作为犯罪必须得到严惩,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为了防范和打击不作为犯罪,我们不仅需要依法加强对不作为犯罪的惩治,更需要加强对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教育。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

毕业论文:论不作为犯罪1500字不作为犯罪是指有关单位或个人在明知应履行职责或采取必要行动的情况下,却不履行或不采取行动,致使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为。

不作为犯罪行为不仅能够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也涉及到了法律和道德问题。

不作为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例如对问题的无知、对问题的漠视、对社会责任的缺乏等等。

不作为犯罪的关键在于没有采取行动,导致了一系列负面后果。

而后果则是性质严重且恶劣的,可影响各个方面的社会和个人利益。

因此,不作为犯罪应被严格打击并制订相应的法律措施。

此外,如果不作为犯罪行为者具有职务,其违法性质更为严重。

因为相较于一般人民,这些人受到了更多的权利和利益保障,因此他们有更高的职责和义务去维护公共利益和他人权利。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不作为犯罪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以不作为罪定罪。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依据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等来量刑量罚。

但不管怎样,对于不作为犯罪的行为,应公正合理地制订法律与裁判标准,并遵循一定的司法程序,以保证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总之,不作为犯罪不仅是一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的行为,也涉及到了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等问题。

要有效制止这种行为的发生,需要从多方面入手。

一方面,国家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以及法律的执行,对于违反法规的行为作出惩罚,以示警戒。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让公众逐渐认识到保障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减少不作为犯罪行为的发生。

什么是不作为犯罪

什么是不作为犯罪

一、什么是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犯罪,是指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准确的概括,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简要的说明。

犯罪概念一般分为形式概念、实质概念、混合概念。

中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是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混合概念,也就是指触犯了法律。

二、成立不作为犯罪的条件有哪些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

在一个儿童不慎落入水中的情况下,岸边任何人的有效救助行为都可以使该儿童幸免于难。

在此意义上说,任何人的不救助都是该儿童死亡的原因。

但是,如果认定岸边没有救助的任何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则明显不当扩大了处罚范围。

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值得作为犯罪处罚。

这种处于保证地位的人,理论上称为保证人。

而哪些人属于保证人,关键在于哪些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以防止结果发生的法律性质的义务。

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不包括单纯道义上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以保证危害结果不发生,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故理论上称为作为义务)。

据此,与落水儿童没有抚养关系的过路人不抢救该儿童的,不成立不作为犯罪,因为他只有道义上的义务而没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反之,与落水儿童具有抚养关系的父亲不抢救该儿童的,则是不作为犯罪,因为他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的内容是抢救落水儿童的积极行为。

由于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故需要说明作为义务的来源。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

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的类型如下: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3、混合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罪,是指⾏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拒绝履⾏,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为。

下⾯店铺⼩编将为你解答。

⼀、不作为犯罪类型有哪些不作为犯罪类型有:1、纯正不作为犯;2、不纯正不作为犯;3、混合不作为犯。

1、纯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是指由刑法明⽂规定的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它是以不履⾏特定义务为构成要件的犯罪。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刑法中,⾏为⼈的⾏为但凡符合法律明⽂规定的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都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因此,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必须以构成要件齐备为前提。

例如,遗弃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等。

所谓“纯正”指的是该类犯罪只能由不作为⾏为构成,⽽不能由作为⾏为构成。

同时,在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中,对法定义务的违反,是该类犯罪成⽴的前提,也是该类犯罪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内容。

2、不纯正不作为犯所谓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例如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甚⾄放任更严重危害后果发⽣的间接故意杀⼈案件等。

3、混合不作为犯我国有学者根据刑法分则对具体犯罪的不作为模式,除了把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之外,还提出了另外⼀种不作为犯,即混合不作为犯。

所谓混合不作为犯的表述为“混合不作为犯是指既有作为⼜有不作为共同构成的犯罪形态”,“混合不作为犯的特点在于作为与不作为必须同时存在才能构成犯罪,如果只有作为或者只有不作为,则不能成⽴该犯罪”,例如我国现⾏刑法规定的抗税罪和⾛私罪便同时包含作为和不作为两种⾏为。

⼆、不真正不作为犯具有如下特征:1、不真正不作为犯是违背防⽌危害结果发⽣义务的犯罪。

(1)不真正不作为犯作为不作为犯的⼀种,必然具有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即违背法定义务。

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问题⽆不以特定义务为基础,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主要依据。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不作为犯罪_14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不作为犯罪_14

不作为犯罪(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1不作为犯罪简介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近代以来,在“无行为则无犯罪”的观点的影响下,学者们又开始了对不作为犯罪系统化的理论研究。

作为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不作为消极、无为的特点与积极的作为相对应。

2不作为犯罪定义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3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什么意思

不作为犯罪是什么意思

不作为犯罪是什么意思不作为犯罪相对与作为犯罪⽽⾔,往往表现为⾝体的静⽌状态,不像作为⼀样存在⾝体的外部动作,因此,对于不作位犯的构成往往难以把握。

⽬前,我国法学理论界对不作为的理解较为统⼀,即不作为是指⾏为⼈负有实施某种⾏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不履⾏的危害⾏为。

因此,对于如何确定不作为犯,⾸先应该从作为义务着⼿。

这是对作为义务的性质如何确定的问题。

义务表⽰⼈在⼀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及其应负的责任。

从性质上说,义务是⼀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观念。

既包括道德义务⼜包括法律义务。

那么,作为义务属于什么性质的义务呢⽬前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属于法律义务,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包含部分道德义务。

笔者认为,对于不作为的义务为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

⾸先,将作为义务扩⼤为道德义务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项基本原则,如果把作为义务扩⼤为道德义务的话,不免有违背罪刑法之嫌。

作为义务只能理解为法律义务。

因为,典型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是以引起⼀定的刑事法律后果为特征的,故作为义务也必须以其在⼀定的法律关系中承担某种义务为必要,只有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才受到国家强制⼒的保护和约束,否则,就不具有国家强制性⽽只能受到道德、伦理谴责和纪律制裁。

依照习惯、条理、以及公正良俗的观念,或依照观念上的诚实信⽤原则认为应当发⽣⼀定的作为的义务不能属于在法律关系中形成的义务,只是⼀种道义上的义务,这种义务在未受到法律认可前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不应该受到国家强制⼒的约束。

例如见死不救,这种救援义务在我国刑法中未作规定,就不能定为犯罪。

因⽽不能对这种⼈进⾏法律上的制裁,只能在道义上加以谴责。

⽬前,许多国家的法律义务有部分是由道德义务法定化⽽形成的,它本⾝就包含了道德义务,或者说有道德义务的含义,这并不⽭盾,也没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

其次,作为义务是⼀种有条件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判定

不作为犯罪的判定

不作为犯罪的判定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那么,这种罪行应该怎样进行判定呢?相关案例小偷翻墙入院偷东西,被护院的藏獒围攻。

主人认为小偷活该,任凭藏獒撕咬,小偷被咬死。

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小偷翻墙入院行窃,主人有权进行正当防卫,包括利用宠物撕咬进行阻止。

但是,正当防卫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对仅仅只是意图侵犯财产的盗窃犯,显然不能放任宠物将小偷咬死。

作为藏獒的主人,能够制止藏獒的撕咬而不制止,导致小偷被咬死,主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犯罪特征(一)违反法律直接规定。

是指《刑法》有直接规定的罪名,才构成犯罪,即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不为罪”,严禁“类推”。

以《刑法》确定罪名为准。

(二)负有法定义务。

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

例如;母亲拒绝婴儿喂奶,造成婴儿死亡的。

属于不作为犯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拒绝履行的行为。

是指能够有条件作为,而拒绝履行作为的行为。

《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要达到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行为。

犯罪定义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例:甲、乙离婚后法院将1岁婴儿H判归乙抚养,甲将H送到乙的住处,乙带了H几天不耐烦了,某日将门窗紧锁离去,H 在乙住处因为无人照料而死亡。法院认定乙构成故意杀人罪。乙以不作为(不照料)致H死亡,构成了正条行为是作为的故意 杀人罪,是不纯正不作为犯。
2.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特有要件:“相当性”。即人的不作为行为构成某正条行为是作为的犯罪,该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构 成该罪具有相当性。因为区别纯正的与不纯正的,不在于行为人采取了不作为的行为方式,而在于该不作为行为构成的究竟是 何罪(作为犯还是不作为犯)。
类似还有“不征、少征税款罪”,也是正条行为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2.正条规定某“不作为”行为是犯罪的特点:
(1)正犯均负有特定的义务,属于特殊主体犯罪。这与不作为成立犯罪必有义务前提是一致的。
(2)该正条确立不作为犯罪的根基是义务规范或“当为”的规范,如孝敬父母、养育未成年子女、有关官员“应当”尽职(收 税、管好自己持有的枪支、主动报告事故、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纯正的不作为犯
1.“正条”规定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例: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 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正条规定的行为(或禁止的行为或构成要件行为)就是“拒绝扶养”,即“不为”扶 养,即不作为。
例:丈夫甲与妻子乙某日发生激烈争吵,乙声称“不活了”,在家中上吊自尽。甲不闻不问看着乙上吊自杀而不救助,喝酒 睡觉,乙死亡。假如法院认为甲对乙“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杀害乙相当,则应判决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不纯 正不作为犯。假如法院认为甲不作为行为与故意杀人罪不相当,应当判决甲构成遗弃罪(不作为犯),则甲是纯正的不作为 犯。你认为甲对乙“见死不救”的不作为与以作为方式杀害乙相当还是不相当呢?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

论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理论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议题。

不作为犯罪,并非指通常意义上的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而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未履行该义务,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要深入理解不作为犯罪,需要从其概念、构成要件、义务来源以及与作为犯罪的区别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不作为犯罪的概念。

简单来说,不作为犯罪就是当行为人有义务去做某件事以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没有去做,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出现。

例如,一位母亲有抚养自己年幼子女的义务,如果她故意遗弃孩子,导致孩子陷入危险甚至死亡,那么这位母亲的行为就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种义务,就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

其二,行为人有能力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行为人在客观上具备履行义务的条件和能力。

其三,行为人未履行义务。

这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素,只有未履行应尽的义务,才有可能构成犯罪。

其四,因为行为人未履行义务,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这一结果与行为人未履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那么,行为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是最常见也是最明确的义务来源。

例如,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职业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某些特定职业的人员,由于其职业或业务的特殊性,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比如,医生在工作期间有救治病人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签订合同后,当事人基于合同所产生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指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导致了某种危险状态的产生,从而使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比如,某人不小心将他人推入河中,就有义务将其救起。

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存在一定的区别。

作为犯罪是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犯罪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通过消极的不履行义务来实现犯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作为犯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社会的⾏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是负有实施⼀定⾏为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必须履⾏并且也能够履⾏的⾏为义务,因⽽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关于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什么是刑法中的作为犯与不作为犯1、作为犯是指⾏为⼈以积极的⾏动实施刑法所禁⽌的危害社会的⾏为⽽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是负有实施⼀定⾏为的义务⼈,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必须履⾏并且也能够履⾏的⾏为义务,因⽽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

2、法律依据:《刑法》第⼗三条【犯罪概念】⼀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的,不认为是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哪些⽅⾯1、法律明⽂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2、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3、法律⾏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为如合同⾏为等,引起⼀个积极作为的义务(⾏为⼈通过合同⾏为⾃我创设⼀个积极作为义务),⾏为⼈有义务履⾏。

⽽⼀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不履⾏合同所规定的⼀定的义务,只产⽣违约的法律后果,并不会产⽣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只有在合同⼀⽅当事⼈因不履⾏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这⼀作为义务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4、先⾏⾏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对于刑事犯罪中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处理应当由司法机关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来确定,但对于具体情况的认定上必须严格对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处理,特别是在最后的量刑判罚过程中,如果存在判决情况不准确的话,可以导致错误的情况发⽣。

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

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

不作为犯中的先前行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是刑法中的概念,作为犯罪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而不作为犯罪则是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而未履行。

在刑法中,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作为能力,即行为人具有认识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于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能成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主体。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对自己依法不能完全辨认和控制的少数几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因而也不能成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主体。

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义务,并造成了危害后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例如:某医生有特定的义务为患者治疗疾病,如果该医生故意拖延或拒绝为患者治疗而导致患者死亡的,则该医生就构成了不作为犯罪。

总之,作为犯和不作为犯都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和区别。

1、犯罪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4、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查明的,应当对认定犯罪的事实产生合理怀疑。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犯减免处罚的具体依据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在犯罪学领域中,正犯概念的研究一直具有重要意义。

正犯概念体系是犯罪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解犯罪的本质、原因和预防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正犯概念体系的建构,学界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尤其是在对限制正犯概念的反思性检讨中,一些问题与不足逐渐显现出来。

本文将探讨正犯概念体系的建构,并针对限制正犯概念的反思性检讨进行分析与评价。

正犯概念,指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人。

正犯概念体系则是对正犯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与其他犯罪学概念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和解释的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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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几个问题内容摘要:不作为犯罪在刑法学领域中,从来都是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

它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的情况下,不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行为。

就其义务来源,一般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行为;(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对于前三种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司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而对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则争议颇大。

这其中,首先,关于先行行为的内涵的界定。

诸如,先行行为是否限于违法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等等说法不一。

另外,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也存在争议。

还有就是罪刑法定的适用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的关系问题也悬而未决。

本文不揣浅陋,对这些问题作简单的分析以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构成先行行为因果关系罪刑法定引言刑法学通说认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是犯罪的二种基本类型,"法律在形式上规定以一定之作为为犯罪之内容者,称之为作为犯。

反之,以一定不作为为犯罪之内容者称之为不作为犯"①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或称真正不作为犯,即只能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或称不真正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由作为方式构成的犯罪)。

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是有所不为。

但是这种有所不为只限于对法律所期待的特定行为的不为,而不是完全不为的任何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在特定情况下,虽然有所作为,但他所为的是被期待的特定的行为之外的行为,仍然是刑法上的不作为。

关于不作为犯罪中的特定义务来源,在刑法界存在争议。

有人主张三来源说,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②有的主张四来源说,即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除了上述三个方面外还有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③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限于由其它法律规定而由刑法予以认可的义务,其余的都是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而言的。

因此,先行行为只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罪而说的。

④这些都肯定了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特定义务的来源。

但先行行为引起的不作为犯罪仍有很多问题:一、先行行为的界定(一)先行行为的提出最早把先行行为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德国刑法学家斯特贝尔(Stubel),他从生活的实际感觉和明白的法感性中归纳而得出先行行为可以产生作为义务并明确提出这个概念。

由此,先行行为作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在19世纪中期逐渐被理论上所确认。

及至1884年10月21日,德国首次确认了先行行为与法律和契约同样是作为义务的发生事由。

由此判例指出:"由于不作为者的先行或者附随行为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或者由于不作为在法律所存在的作为义务被侵害的场合中,无论是在一般理论的意义上还是在刑法典意义上不作为都是行为⑤(二)先行行为的是与非在刑法理论上,先行行为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也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

肯定说把先行行为作为条理、习惯所生义务的一种看。

如日本学者把作为义务的来源分为以下几种:(1)法令情形;(2)基于法律行为(契约、事物管理)的情形;(3)从公共秩序、良好习俗出发的作品为义务。

其中又包括:①习惯上情形;②管理者的防止义务;③紧迫救援义务;④基于先行行为的防止义务。

⑥我国台湾学者也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者;(2)基于契约或者其他法律行为者;(3)法律及契约虽无该作为义务之根据,但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之观念或依交易上之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一定的作为义务者。

其中包括①诚实信用上之告知义务;②习惯上之保护义务;③基于先行行为之防止义务④管理或监护者之防止义务;⑤紧急胁迫义务。

⑦否定说则否定以条理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自然也就否定了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的根据性。

如:我国学者黎宏认为,"不能否定先行行为的作为义务的根据性。

"在他看来,先行行为之所以被看作作为义务的产生根据,并非仅仅是因为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经验的结论,更主要的是由于它是法律行为。

⑧。

但是,我们认为,以条理作为义务的根据有所不妥。

先行行为从法律没有规定其引起的作为义务来看,似乎对其承认是基于社会感。

以先行行为能够引起某种法律后果来看,似乎对其承认是基于法律性。

在我看来,先行行为之所以作为作为义务的根据,在于该行为与其后果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关联性。

只有从这种关联性出发,才能正确地解释先行行为确定为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义务发生根据的原因。

因此,我认为应当把先行行为作为作为义务发生的独立来源。

(三)先行行为的内涵先行行为,所谓先行行为是相对于其行为所导致的危险状态之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而言的。

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为刑法所保护的一定法益处于的危险状态的行为。

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也就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使刑法所保护的关系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采取有效措施排除或防止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⑨先行行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先行行为人必须是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这是罪责自负的必然要求,也限制了先行行为的义务的范围。

进而限制了基于先行行为的义务所引起的不作为情形的处罚范围的要求。

但也有一部分学者(如Traeger)认为应包括第三者的行为。

但是通说认为由于自己之行为而发生侵害法益之危险的,才有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如Mezger、Hippel等)。

我认为,先行行为是相对于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的不作为而言的。

因此先行行为应指行为人亲自实施的行为,即先行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本人,而不能是自己以外的第三者。

只有基于行为人本人的行为引起的侵害法益的特定危险状态,法律才能要求行为人去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去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 `2、先行行为必须造成特定的危险状态危险指的是足以使法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一种事实状态。

先行行为必须导致具有这种危险状态时才负有防止之作为义务。

因此,这种状态是先行行为成立的重要条件的实质标准,只有正确把握其特征才能合理的界定先行行为。

(1)危险必须的现实性及法律的禁止性所谓危险的现实性是指这种危险的状态是客观真实的存在的而不是假象和推测的,是直接的而非间接的,是正在发生的而非已经发生完毕的。

法律允许的危险不是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因为这类危险并不能现实实现在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之中,因此也就不能成为客观归责的基础。

(2)危险状态必须是紧迫的和具体的而不是遥远的和抽象的所谓紧迫性即由于法律行为的发生,合法权益直接面临迫在眉睫的危害而不是遥远和弛缓的;所谓具体是指危险状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趋势确定的、必然的,而不是可能发生的。

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的事前行为造成的结果即危险状态能够排他性地支配危害结果发生的因果进程。

因而危险状态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较高的可能性⑩"如果以抽象的危险己足,则其范围似嫌过宽,具有与将不纯正不作为犯评价的同等(同价值性),应以具有一定的条件为限,以避免与过分的扩张处罚范围之旨趣相违背,故应从严解,认为限定于'迫切'即具体危险之情形为限"11这是对危险状态的程度的限定,也是对危险状态的质的限定。

(四)先行行为的外延范围对先行行为的界定即要重视实质的内涵,又不能忽视其形式范围。

不纯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的开放性决定了必须对其前提进行严格的限定,先行行为的探讨也不例外。

只有合理的界定先行行为的外延和范围,才能够准确理解刑法中先行行为的概念和构成,合理限定刑法中先行行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性。

关于先行行为的外延和范围,学者们的争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先行行为是否限于作为。

刑法上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的形式。

关于作为可以成为不作为犯中引起作为义务的先行行为的表现形式,在理论上得到一致的承认。

而争论的要焦点在于不作为是否可以成为作为义务来源的先行行为,理论上大致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

否定说即先行行为只限于以积极的作为来实施而不能以消极的方式来实施。

认为不作为属于违反一定的特定义务这就必然是行为人因自己的积极行为导致有发生结果的危险时,才负有防止发生的特定义务12从某些国家的刑事立法也能找到可资引证的规定,如日本1931年刑法修正案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法律上负有防止发生可成为罪的事实之义务,如不防止其发生时与由于作为而使其事实发生者同其第三项规定:因作为而导致发生事实之危险者负有防止其发生之义务即明示所谓先行行为仅限于作为。

另外一种肯定观点则主张先行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是作为,但先行行为并不限于作为,不作为也完全可以引起作为义务。

如携带装有子弹的手枪与他人玩儿时,未加阻止,他人因手枪走火而致死亡。

13但也有反对此意见认为不作为之不能成为先行行为的结论也不能必然地推出否认不作为的原因力。

笔者认为,不作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

首先,学者们在论证不作为能构成先行行为时所引用的例子,无非是不阻止他人拿走手枪致使走火或满载润滑油的汽车因发生车祸而倾倒致使润滑油流满地面,该汽车司机即没有将路面润滑油清除又没有立即设立警告标志,致使另一辆摩托车手摔死。

在这些例子中先行行为并不是不加阻止和清除润滑油或不设警示标志而是没有履行义务而已。

后者才是导致行为人负有义务的来源。

其次,按照不作为的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的本质特征在于应当为而不为。

此处必定是积极的行为,不作为犯的义务必须是积极的作为,这点没有什么争议。

作为义务来源之一的先行行为如果是消极的不作为,那么,义务的积极性又从何而来?作为与不作为相互对立的两个行为方式不存在相互转化的可能。

如果不作为可以构成先行行为,消极的不作为向积极的作为转化是理论上难以解决的问题。

再次,先行行为本身的行为性质并不能必然推出其范围也包括不作为。

所以,先行行为即包括作为又包括不作为的结论是很值得怀疑的。

2、先行行为是否限于有责行为。

先行行为限于有责行为还是包括无责行为?理论界对此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肯定论者认为先行行为作为法律事实之一的法律行为,必须反映行为人的意志,是基于一定的心理活动而作出的能够引起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人的行为。

如果该行为并不反映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无意识的外部举动,则不是刑法中的先行行为,故先行行为必须是出于故意或过失,才能发生作为义务。

此说为德国学者麦尔克尔Merkel、暄帕夫勒尔Hopfner所采纳;否定论者认为先行行为并不限于有责行为,先行行为只要足以导致构成要件符合结果发生之危险者足以,系有责或无责在所不问。

我国学者认为,先行行为是否必须有责只是对法律行为的法律评价问题。

如果行为人对于先行行为虽然无责,但该先行行为引起作为义务,行为人应当且能够履行,但没有履行,行为人对于不作为具有责任。

无责之行为完全可以成为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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