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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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1.30•【字号】中府[1997]3号•【施行日期】199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中府[1997]3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和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路肩、边坡、路坡、边沟、广场、公共停车场、跨河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路(桥)名牌、照明设施、人行护栏和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城市规划区内仍属交通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按照其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主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规划、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未经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搭建棚亭、设置广告标志(上述占道须先向市规划局办理报建手续)和堆物堆料、停放车辆以及摆设摊点,均须报市建设局和市交通警察支队共同审核同意,分别办理手续,交纳占道费(含交通管理费、市政维修费,下同),并领取市建设局签发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给予赔偿。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或大修城市道路工程,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进行。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应报市规划局、建设局批准后,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杭州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管理办法城市道路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承载着交通、市政等多种功能。

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规范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杭州市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与管理原则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临时占用、挖掘管理。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控制、合理利用、保障畅通、修复及时的原则。

二、管理部门及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具体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三、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申请与审批因工程建设、沿街建筑物修缮以及经批准的其他需要,单位或者个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占用地点平面图、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相关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与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划许可证、施工方案、挖掘期限、施工图纸等相关材料。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五、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在期满前十五日内向原批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挖掘城市道路的期限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施工工艺以及交通影响等因素合理确定。

一般情况下,主干道挖掘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次干道挖掘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支路挖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六、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要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确保行人和车辆的安全。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莆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4•【字号】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2月30日莆田市人民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旭阳2022年1月14日莆田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道路完好和通行功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挖掘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即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街道、桥梁(含涵洞、高架道路)、隧道(含地下通道)以及市政广场、公共停车场等。

本办法所称挖掘城市道路,即指工程建设及其他原因需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包括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非开挖(拉管、顶管)、地质勘探等作业。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县(区)市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协同开展挖掘城市道路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申请的审批工作,按照有关标准核定城市道路挖掘工期、范围、修复费用,组织、监督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工程建设进行审批,对交通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核;(三)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建设项目提出规划审查意见;(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中涉及使用园林绿地的行为进行审批,对接驳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以及城镇污水排水设施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提出指导意见,依法对办理施工许可的挖掘城市道路项目扬尘污染情况进行监督;(五)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挖掘城市道路施工项目污染排放情况依法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办理办法

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以下简称占道)、挖掘路面修复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交通安全和市容整洁,根据《云南省城市道路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公共停车场、规划道路红线内街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设施等。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道路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市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产权及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通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质实施。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或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

批准占道满期,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限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确须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核发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平面图,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后,方可实施挖掘。

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抢建地下管线外,不准挖掘。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中府办〔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6日中山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通畅,市容整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的路段除外。

本办法所称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供车辆、行人通过的道路和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已征用的道路用地。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含石岐区、东区、西区(不含沙朗片区)、南区中心片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区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的行政处罚执法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城乡规划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并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行为,维护城市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依法保护道路设施设备,加强城市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临时占用、挖掘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但不限于公路、街道、胡同、人行道等,是城市交通运输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必须符合城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前,必须提前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并按照规定进行手续办理。

第六条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和监督,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第二章申请手续第七条进行临时占用、挖掘的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前必须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临时占用、挖掘许可。

第八条申请手续包括以下内容:(一)填写临时占用、挖掘许可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二)提供施工方案,包括工程范围、施工时间、施工人员安排等;(三)提供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说明;(四)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九条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

第十条相关行政部门作出临时占用、挖掘许可的决定,并发放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十一条取得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合相关行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三条施工完毕后,必须恢复道路原状,并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违反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处罚,并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所称相关行政部门具体指负责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的部门。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修订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

以上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许可制度的范本,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管理办法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依据国务院令的198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我市相关规定,应当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规范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手续办理,制定管理办法如下:一、适用范围在寿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挖掘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城市道路的(城市道路管理范围以规划道路红线为准,尚未按道路规划红线实施的,以现状道路边线为准)。

二、审批内容及程序1、新建、改建、扩建管线等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等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④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

2、城市供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消防等涉及市政配套管网从小区支管道接入主管道仅在道路一侧施工且周围管线情况较为简单的道路挖掘,办理流程如下:①申请单位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申请。

②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牵头,住建部门、规划部门、公安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必要时挖掘涉及的管线单位参与现场勘查。

③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出具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挖掘审批意见。

需提报材料:地下管线现状资料、申请表(现场联合勘验单)。

3、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道路挖掘,可以先行抢修,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办理流程如下:①发生故障后,施工单位先行抢修,并同时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管线主管部门。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章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一)《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二)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位置、规格、起止时间、现状情况等内容;(三)承诺书,包括承诺按批准内容实施、占用期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场地原状等内容;(四)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图纸,包括区位图、平面图、效果图等;(五)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六)如果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七)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八)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交通疏导方案;(九)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还需提供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以及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十)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桥梁桥区的,还需提供桥区部分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等;(十一)如果占用城市道路范围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还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制度》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市建设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各管线单位应同时配套建设管线。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制度。

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和市市政工程管理处签发许可证。

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负责城市道路挖掘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道路完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

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查处的责任。

第二章道路挖掘的审批程序第六条城市道路挖掘单位在办理城市道路挖掘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道路挖掘申请报告(挖掘原因、地点、道路类型、面积、工期、平面图);(二)施工设计方案;(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七条市城管委每周定期牵头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召开联合办公会,研究城市道路挖掘申请。

凡申请单位手续完备、资金落实的,联合办公会应当在接到申请后7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第八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道路占用费和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取,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因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向城市道路挖掘审批部门申报计划:(一)挖掘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须于预定工期6个月前申报计划;(二)挖掘面积100平方米至500平方米的,须于预定工期3个月前申报计划;(三)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须于开工前15日申报计划。

第十条煤气、供水、供电、电信等专业管线单位因紧急抢险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及时告知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和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并在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适用本办法,经营性活动占道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车行道是指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城市道路,包括机动车道以及与机动车道同一平面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混合道路。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已实施的规划城市道路路缘石至道路红线边缘范围内的人行专用的城市道路,包括与人行道同平面设置的非机动车道。

规划道路红线尚未实施的,以现状道路为准。

第四条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依法实行许可制度,并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除按法定程序变更城市规划功能外,不得永久性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城市道路的义务,有权举报破坏、损坏城市道路和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第六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道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二章部门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市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管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各区市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的许可审批、占用挖掘管理、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规划、环保、交通、水务、林业园林、城管、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同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前言
城市道路的建设和维护需要不断地进行挖掘作业,这对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挖掘作业的频繁进行和时间较长,会给市民的出行和交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收费办法
收费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需要收取使用费,收费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参考以下因素:•道路占用时间,根据实际占道时间收费。

•道路类型,主干道收费水平高于次干道和支路。

•道路地理位置,商业区域较高,住宅区域较低。

收费方式
城市道路占用收费应采取电子收费方式,具体包括:
1.生成收费单据后,电子支付可以在线支付、网银支付等。

2.报道路占用信息后,信息录入并上传到收费系统中,收费完成后生成
电子收据。

监管和执法
为了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和管理收费活动的合法性,应制定一套监管和执法措施:
1.强化执法力度,对无证无照的挖掘单位进行处罚。

2.在城市主要要道路设立公示牌,防止无证移植工作人员侵入道路,占
用城市资源。

3.建立监管机构,监督收费员、挖掘作业人员,管理道路占用活动。

实际理论应用
以上海市为例:
上海市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该市城市道路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单位或个人将发生道路挖掘时,需提前30日以上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正式的道路管理许可证,并进行审批核验。

结语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是促进城市道路建设和管理的有效手段。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和执法,建立规范的收费体系,才能更好地维护市民出行和交通的权益,推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1993]410号)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非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统一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市政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

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挖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城市道路挖掘行为,保障城市道路安全和畅通,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沈阳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敷设、维修地下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挖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市政管理部门对区级道路挖掘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道路挖掘的具体监管与业务指导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监管机构实施。

发展与改革、规划、建设、公安、交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挖掘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计划管理。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当向社会发布道路改造信息。

道路挖掘单位应当结合道路改造情况,按照道路管理权限向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道路挖掘计划。

第五条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挖掘单位申报的挖掘道路工程计划,召集建设、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

城市道路挖掘计划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编制城市道路挖掘计划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详细规划和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养护维修计划相协调;同一道路上的不同挖掘道路工程应当安排在同一时段内进行。

第六条除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挖掘城市道路:(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未满5年的;(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未满3年的;(三)当年11月1日至翌年4月15日,城市道路禁挖期内挖掘城市道路的;(四)道路挖掘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经查处未整改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城市道路挖掘实行许可制度。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道路挖掘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到道路挖掘行政审批部门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

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及安全,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车带、路肩、广场、桥梁、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道路建设用地。

第三条除城市道路设施日常养护作业外,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包括: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进行的城市道路建设及城市供水、再生水、排水、燃气、热力、照明、电力、通信、消防、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园林绿化、轨道、人防、公共安全等设施的建设和养护工程。

第五条各建设单位应在本年度制定下一年度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的实施计划,并于本年12月15日前报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许可部门,实行统筹安排、统一管理,遵循同区域错时实施、同路段同步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级城市道路设施管理单位、城六区(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道路设施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辖区所管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进行管理。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进行管理。

市交警、资源规划、住建、水务、城投、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挖掘、占用许可管理第七条严格控制对城市道路的挖掘和占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道路设施许可部门办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许可。

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同意。

新建、改建地下管线,应对有规划的路段和区域同步预留用户接管和相关路段接管,避免对城市道路的重复开挖。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最新)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X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新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X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备案。

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的相关工作。

示范区城市管理执法支队负责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

第二章占用、挖掘许可管理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管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挖掘。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

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4X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建发〔X〕19X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1、2。

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

(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二)城市道路维修养护项目;(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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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财政部文件国家物价局
建城[1993]410号
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城管办: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道路行为,保障城市道路的安全畅通和市容环境整洁,加强全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以下简称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含道路用地)。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道路路政的主管机关,负责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工作。

第四条因特殊需要必须临时占用道路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停放车辆、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或其他临时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占道费。

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或其他情况需要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企业厂区内自用道路不属于本办法收费范围。

第五条占道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占道路的等级、占道类型(经营性、经营性或其他占道)及使用性质等因素确定。

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按道路的结构、使用年限及当年材料费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占道费由城市市级市政部门征收,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所收占道费用于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第七条占道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部门根据本办法提出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备案。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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