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结算账户办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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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连水副主任已审阅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开户社(行)应对存款人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情况进行监督,严禁客户出租、出借账户,利用结算账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超过规定限额的大额现金支付,应按规定进行审查、登记和报告。

第四条开户社(行)应依法为客户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和相关资料,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六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审核形式分为核准类和备案类。

存款人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为核准类账户,但存款人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为备案类账户。

第七条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第八条为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与存款人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附件1),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开户社(行)审核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合规。注意以下事项:

(一)《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附件2)填写要素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内容一致。

(二)存款人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公章的单位名称应与开户证明文件记载的单位名称一致。

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其账户名称为主管单位加附属机构名称。

(三)存款人有组织机构代码、上级法人或主管单位的,应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上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存款人有关联企业的,应填写关联企业登记表(附件3)。

第十条经办人员对存款人提交的开户资料初审并进行真实性调查后,在开户资料复印件上逐份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章和经办人名章,由会计主管审核,经县联社会计结算部授权后进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柜员通过“新建客户信息(181010)”交易,建立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个人信息和单位客户信息。通过“存款开户(461010)”交易,经上级审核部门异地授权后生成客户账号。

第三章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办理开户手续,临时机构和注册验资需要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

第十三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及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十一)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

(十三)其他组织,指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成立的组织,如业主委员会、村民小组等。

第十四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需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

(三)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预算单位开户需取得当地财政部门出具的审批表,提交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审批表;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四)军队、武警团级及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

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五)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异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外地常驻机构登记证。

(八)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十一)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十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应出具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十三)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村民小组应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

(十四)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

(十五)存款人为依法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需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十六)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件。经办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书。授权书中应对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件、权限等内容做明确说明,并在授权书上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名章。

第十五条异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必须出具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出具的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证明。

第十六条经办人员将《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录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待核准数据库,同时将开户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进行核准。

第十七条经人民银行审核后,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两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和经办员签章的《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后,一联连同开户许可证交存款人,一联与其他开户资料一并专夹保管。

(二)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开户社(行)收到人民银行退回的开户资料后,留存一份开户资料,其余退还存款人。柜员通过“存款销户461050”交易,将账户撤销。

(三)资料不完整或信息错误的,开户社(行)应按人民银行的审核意见,要求存款人补充有关资料、修改有关信息。

(四)村民小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后,应撤销原在村民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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