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
我国的卫生法律制度一、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情况卫生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联;同时,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又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紧密相联。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国初期至文革开始。
这一阶段,可以称之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阶段。
新中国成立伊始,党和国家面临百废待兴的局面,比较重视运用政策、法律等手段促进包括卫生事业在内的各项事业的发展。
特别是把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突出位置,及时制定了“预防为主”、“面向工农兵”、“中西医结合”、“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卫生工作方针,并以此为依据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
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就明确规定:“提倡国民体育,推广卫生医药事业,并注意保护母亲、婴儿和儿童的健康。
”“逐步实行劳动保险制度。
保护青工女工的特殊利益。
实行工矿检查制度,以改进工矿的安全和卫生设备。
”一九五四年宪法第九十三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
”这些规定,为我国卫生领域的法律制度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
这一阶段,我国在卫生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而有效的探索,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医师暂行条例》、《药师暂行条例》、《医院诊所管理暂行条例》、《种痘暂行办法》、《传染病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消灭血吸虫病的指示》、《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等,将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纳入法制的轨道,为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第二阶段,“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时期。
这一阶段,是我国卫生法律制度建设的停滞阶段。
卫生领域不仅没有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已有法律、法规也无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8.27•【文号】主席令第18号•【施行日期】2009.08.2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以下简称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本法规定实施检疫。
第三条国务院设立动植物检疫机关(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贸易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国境卫生检疫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概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 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实施检疫查验,传染 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国境卫生检疫
国境卫生检疫是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防止传染 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民健康为目的 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 国内传出,依照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 口岸、关口对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 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 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执法行 为。
国境口岸居于重要的公共场所,是国家涉外的窗口。
1986年12月2日, 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卫生检疫法》,并于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经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并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集装
箱检疫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出入 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 疫总局艾滋病监测工作管理办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实施细则》)。使得《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 更具体化。内容包括:一般规定、疫情通报、卫生检疫 机关、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 检疫传染病管理、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罚则、附则。 上述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使得控制传染病在国际间的 传播,保护我国人民的健康,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有 了法律保障。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国境口岸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际卫生条例(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国境口岸和出入境交通工具实施的卫生监督(以下统称国境口岸卫生监督)。
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应当遵守本规定。
出入境航空器航空配餐加工和供应单位(以下简称航空配餐企业)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管理.出入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单位按照食品销售单位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不包含食品摊贩。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疫部门对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和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实施卫生许可管理,具体规定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四条经营者、口岸运营者和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是国境口岸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卫生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实施口岸卫生监督,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五条检验检疫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分级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原则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
第六条检验检疫部门设立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开展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工作.第二章卫生要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国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应当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环境整洁。
(二)对生活垃圾、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及污染防治,防止其污染环境和水源。
(三)控制病媒生物密度,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四)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国境卫生检疫
(二)其他法律、法规 《 国 际 卫 生 条 例 》 ( 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 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 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 定的,于1951年经WHO成员国审议通过。2005年, 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8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修 订的《国际卫生条例》,并于2007年6月15日, 正式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
Ø 国境卫生检疫的概述 Ø 国境卫生检疫内容 Ø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概
一、国境卫生检疫的概念
述
国境卫生检疫,是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为了 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依照国 境卫生检疫的法律、法规,在国境口岸、关口对 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 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 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卫生处理的卫生行政 执法行为。
四、国境卫生检疫人员及其职责
Ø 查验权
Ø Ø
询问权 检疫医师有权对有关卫生状况、人员健 康进行询问。 签证权 查验完毕后,对没有染疫的入境、出境 的船舶、航空器、列车或者其他车辆,检疫医师 应当立即签发入境、出境检疫证。
五、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及其职责
Ø Ø Ø 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 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 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 指导; 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 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 制措施。
2003 年 11 月 7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发 布了《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出入境检验检 疫应急处理规定》。
国境卫生检疫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起施行。
A.1986年12月2日B.1987年5月1日C.1987年2月10日D.1987年3月6日2、通过实施国境卫生检疫,防止()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A.疾病B.艾滋病C.传染病D.性病3、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 )。
A.监测传染病B.艾滋病和性病C.检疫传染病D.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4、检疫传染病是指()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A.鼠疫、霍乱、艾滋病B.鼠疫、霍乱、黄热病C.黄热病、霍乱、性病D.鼠疫、艾滋病、黄热病5、()不属于检疫传染病。
A.鼠疫B.霍乱C.黄热病D.性病6、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A.疾病B.传染病C.检疫传染病D.监测传染病7、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必须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
A.12小时B.24小时C.两天D.6小时8、在国外或者国内有()大流行的时候,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的国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A.检疫传染病B.传染病C.监测传染病D.艾滋病9、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A.最后离开B.就近的C.户口所在地D.途径10、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
A.临时检疫B.卫生处理C.移下病人D.对病人实施治疗11、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A.监测传染病病人B.艾滋病病人C.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D.检疫传染病染疫人12、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外国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处理的,除有特殊情况外,准许该交通工具在()的监督下,立即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工作,保障卫生处理工作依法、有效、安全实施,防止传染病、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传出,保护口岸卫生安全和公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卫生处理是指为控制、杀灭、消除对人体有害的因子而实施的消毒、除鼠、除虫、除污等卫生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包括废旧物品、废旧交通工具等)、行李、邮包、尸体、骸骨以及国境口岸区域等实施卫生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国境口岸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卫生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过程监管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卫生处理:1.质检总局发布的公告和通报等文件中有明确要求的;2.发现存在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实施卫生处理的。
第六条需要实施卫生处理时,检验检疫部门向当事人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内容应当包括卫生处理的原因、对象、数(重)量、方式等。
各种检疫对象的卫生处理指征和卫生处理方式见附件1,《检疫处理通知书》的基本项目和填写要求见附件2。
第七条企业或代理报检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有效资质的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
第八条实施卫生处理前,受委托的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处理任务准备相关的人员、药品、器械以及防护用品等,并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九条卫生处理单位应当按照经检验检疫部门备案的实施方案实施卫生处理。
卫生处理单位实施卫生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的要求,并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卫生处理完成后,卫生处理单位应当填写卫生处理原始记录,并按要求出具卫生处理报告单。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的监督办法,欢迎大家参考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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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境口岸和国际航行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工作,改善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的卫生面貌,控制和消灭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关口(下称国境口岸)和停留在这些处所的国际航行的船舶、飞机和车辆(下称交通工具)。
第二章国境口岸的卫生要求第三条国境口岸应当建立卫生清扫制度,消灭蚊蝇孳生场所,设置污物箱,定期进行清理,保持环境整洁。
第四条国境口岸的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设置的固定垃圾场,应当定期清除;生活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当做到无害化处理,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第五条对国境口岸的建筑物,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控制病媒昆虫、啮齿动物,使其数量降低到不足为害的程度。
第六条候船室、候机室、候车室、候检室应当做到地面整洁、墙壁无尘土、窗明几净、通风良好,并备有必要的卫生设施。
第七条国境口岸的餐厅、食堂、厨房、小卖部应当建立和健全卫生制度,经常保持整洁,做到墙壁、天花板、桌椅清洁无尘土;应当有防蚊、防蝇、防鼠和冷藏设备,做到室内无蚊、无蝇、无鼠、无蟑螂。
第八条国境口岸的厕所和浴室应当有专人管理,及时打扫,保持整洁,做到无蝇、无臭味。
第九条国境口岸的仓库、货场应当保持清洁、整齐;发现鼠类有反常死亡时,应当及时向卫生检疫机关或地方卫生防疫部门报告。
第十条做好国境口岸水源保护,在水源周围直径30米内,不得修建厕所、渗井等污染水源设施。
第三章交通工具的卫生要求第十一条交通工具上必须备有急救药物、急救设备及消毒、杀虫、灭鼠药物。
必要时,船舶上还需安排临时隔离室。
第十二条交通工具上的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的防除:(一)船舶、飞机、列车上,应当备有足够数量有效的防鼠装置;保持无鼠或鼠类数量保持不足为害的程度。
卫生法律对于卫生检疫的程序与原则
未来卫生检疫还将面临更多元化和复杂化的挑战,如 新兴传染病的不断出现、生物恐怖主义的威胁等。因 此,需要不断完善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检疫 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有效应对各种 挑战。
06
总结与展望
本次报告内容回顾与总结
卫生检疫程序的重要性
卫生检疫法律框架
本次报告强调了卫生检疫程序在防止疾病 传播、保护公众健康方面的重要作用。
建立奖励机制
对严格遵守卫生检疫规定、积极履行防疫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树立正面典型。
完善惩罚措施
对违反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 ,实施联合惩戒。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卫生检疫法律法规和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 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05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分享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 材料后,卫生检疫机构正式受理
申请。
现场检查与评估
卫生检疫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对 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 场检查,核实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应对现场环境、卫生 设施、生产工艺流程等进行全 面评估,并记录检查结果。
申请人应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 ,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便民利企原则
优化流程
简化卫生检疫程序,优化流程设 计,提高通关效率。
提供便利措施
为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货物等 提供必要的便利措施,如提供咨询 、指导和服务等。
加强合作与协调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合作与协 调,共同推进卫生检疫工作的顺利 开展。
04
法律责任与监管措施
违反卫生检疫规定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案例三
某医院医疗废物处理不当引发环境污染。教训总结:医疗废物处理必须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处理流程,防止对 环境造成污染。
传染病防治与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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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
述
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 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 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 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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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染病的控制
传染病的控制是指当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流行时,为了阻止传染病的 扩散和蔓延而采取的措施。 (1)一般性控制措施 (2)紧急措施 (3)疫区封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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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检疫 传染病为鼠疫、霍乱、黄热病。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要求,流行性感 冒、疟疾、脊髓灰质炎、流行性斑疹伤寒、回归热为国际间监测 传染病。此外,如埃波拉--马尔保病毒病、拉沙热、军团热、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也被列入严密监测之中。
6、严格消毒管理制度
7、建立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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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1.疫情报告
a.报告人
义务报告人: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 时向附近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
国境卫生检疫法 修订
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
该法在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过多次修订。
在最近的修订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出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这次修订主要修改了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的规定。
此外,在过去的修订中,还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款,如加强了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明确了违反法律的后果等。
这些修订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修订是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加强了对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这对于保护人体健康,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具有重要意义。
在今后的实践中,我们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传染病防治的认识和意识。
同时,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共同应对全球公共卫生挑战,为人类健康事业的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6.08.2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卫生部副部长何界生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订检疫法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境卫生检疫起源于十五世纪。
1448年为防止鼠疫的传播,威尼斯港建立了检疫站,对到达的船舶实施四十天的隔离。
中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始于1873年。
在新中国建立前的七十六年中,未制订过一部完整的检疫法规。
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主权,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加强各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于1950年和1951年先后发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和《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
此后,在1957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国务院六十六次会议批准,由卫生部部长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
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条例和实施规则是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文本,保证了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
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的发展,国内外疫情的变化,国际上对“检疫”概念又有了新的引申扩大。
1979年我国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例》。
该条例自1969年以来,在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了多次修订。
修订的内容是把斑疹伤寒和回归热改为国际监测传染病;鉴于天花病已在全球消灭,删去了有关天花病的条款;修改了对霍乱病要求预防接种证书的条款;要求各国开展传染病监测;加强对国际间的病媒昆虫及啮齿动物的控制与防除。
许多国家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交验健康证明等检疫措施。
这些新增加的内容,都未包括在我国1957年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内。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发布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PPT课件
根据国际卫生条例的规定,邮件包括: 适用于检疫传染病各项规定的纺织品、 旧衣服以及使用过或不干净的被褥; 传染性物品;来自霍乱疫区的食品; 其传入或栖居能成为人类疫情媒介作 用的活的昆虫和其他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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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 货物是指国内运出或国外运进的一切生 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以及废旧物品 (包括旧衣服、旧包装物料、旧棉絮 类、废纸类、旧轮胎等)和血液及其 制品、生物制品、人体组织、微生物 等特殊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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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卫生条例》的宗旨是:以最 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 保障安全,同时又尽可能最小的干 扰世界交通运输。加强流行病学原 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 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 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传播; 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 减少外来传染病介入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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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国 际卫生条例》。1979年5月1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 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 1日起承认《国际卫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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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 关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制定的,用以 调整在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 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检 测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 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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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境卫生检疫的法律体系
• 《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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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 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到传染病包括 以下三类: • 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 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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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为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3.06【实施日期】1989.03.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已经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国函[1989]9号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陈敏章1989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第三条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工作的范围,是指为国境口岸服务的涉外宾馆、饭店、俱乐部,为了境、出境交通工具提供饮食、服务的单位和对入境、出境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和货物实施检疫、监测、卫生监督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