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 华为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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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1985]12号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劳人薪[1985]12号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正文:
---------------------------------------------------------------------------------------------------------------------------------------------------- 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的复文
(1985年9月13日劳人薪〔1985〕12号)
天津市劳动局:
九月二日来文收悉。

关于一九七六年十一月以来,国家职工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其工资待遇如何处理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职工被错判犯罪,经司法部门复查,纯属错案,宣告无罪释放者,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应予补发。

二、国家职工因触犯刑律判刑,经司法部门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

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

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以恢复原工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应降低工资。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的工资,均不补发。

——结束——。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 全(如何处理)退休金(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转自:刑事正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人社部发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日21月12年2010号104〕2010〔《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国公务员法》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75%工资的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二)公务员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三)停发工资待遇。

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75%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受处分相应确定。

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取消原工资待遇。

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六)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人核发[1989]2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89.02.27
【实施日期】1989.02.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
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
(1989年2月27日人核发[1989]2号)
近一个时期,有些地区和单位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验期间或期满后,他们的工作安排、工资待遇问题如何处理。

经商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工作安排和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叙职务的临时工作。

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
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1999年11月2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和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缓刑工资待遇有什么变化?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缓刑工资待遇有什么变化?

公务员退休后被判缓刑工资待遇有什么变化?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对于被劳动教养等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对于我们大家来说,公务员是一个非常好的工作。

对于公务员这个职务来说可以说是一辈子都可以生活的安安稳稳的,因为可以吃国家饭是一个大家认识的铁饭碗。

那么公务员退休后犯错判缓刑的话公务员退休后被判缓刑工资待遇会有什么变化呢?▲公务员退休后判刑工资待遇:1、被判决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生效后,原退休待遇不变。

但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以及泄密,贪污、贿赂等严重违纪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但免予刑事处罚的,根据其所犯错误,比照应受到的行政处分的种类,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当给予降级以上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再以降低后的基本退休金为基数,按下列不同比例监发基本退休金: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5%;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0%,并按撤职处分相应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减发其基本退休金的15%,并按降低三职以上职务,降低其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2、对于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羁押、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停发基本退休金,其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的生活费按照《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办理。

3、退休的国家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者退休后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之日的下月起取消起退休金和其他退休待遇。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

实务」组织部人社部发文: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被刑事、行政处罚或受处分工资待遇(退休金)如何处理(全)转自:刑事正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 〕104 号2010 年12 月21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 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六)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篇一:人事部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现将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和《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来函询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工资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通知如下:机关和事业单位各类工作人员在停职审查期间,遇国家规定调整工资(含调整标准、晋升工资档次和级别工资)时,其工资调整暂缓执行。

待审查结束有结论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纪律处分的,按国家规定予以补调和补发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三日附件2: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重要】公务员、事业、国企等人员违纪违法犯罪工资待遇处理问题汇总

【重要】公务员、事业、国企等人员违纪违法犯罪工资待遇处理问题汇总

【重要】公务员、事业、国企等人员违纪违法犯罪工资待遇处理问题汇总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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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类: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待遇处理(一)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经审查核实,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二)公务员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发工资待遇。

(三)公务员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和行政拘留期间,未被开除的,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期满后的工资待遇,根据所受处分相应确定。

(四)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

(五)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经再审宣告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原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不再给予处分的,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恢复工资待遇。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被停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撤销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原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的,根据变更后的处分相应确定工资待遇,从处分变更的次月起执行。

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被多减发的工资由单位补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前,原判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至开除处分决定被变更期间计算工作年限。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作者:公务员管理处来源:宁波人事编制点击数:1530 时间:1990-04-12 10:26:00 ]甬人字[1990]26号市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劳人函[1990]27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今后市直各单位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需要办理开除手续的,应按市政(1984)110号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对我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和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请示》的通知规定,将有关材料报送市人事局办理。

一九九0年五月三日附件: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浙劳人函[1990]27号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属各单位人事(干部处):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单位来函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役、缓刑考察期满后,经批准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等级如何确定等问题。

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文件的精神,现函复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或管制,在原单位执行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的,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

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

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三级以上。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xx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xx]65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篇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适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适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xx年4月27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xx年6月1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篇: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处理的暂行办法各地、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人事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一些地区和单位请示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工作及工资待遇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劳动人事部劳人干[1987]62号《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的通知、人事部人核发[1989]2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和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等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在国家没有作出统一规定前,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暂按如下意见办理。

一、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人员。

受行政降级处分的公务员降低一个级别工资;受行政降级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将本人所执行的工资标准降低一个职务(等级)工资档次;在最低级别和最低职务(等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二、被降职的人员。

按降一级职务后的职务重新确定相应职务工资,并将变更工资情况记入档案。

具体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国家公务员的降职(含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予以的降职)不属纪律惩戒,其职务工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职务后的相应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已在相应职务内的,可不再变动,超过相应职务最高级别的,按最高级别执行。

(二)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可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

对降职、低聘的,可按降低一级职务或低聘一级职务安排工作,并按原职务(岗位)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的职务(岗位)工资标准。

专业技术人员在解聘期间按本单位待岗人员处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后工资处理办法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3号);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③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0号)。

文件依据:①山西省人事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晋人工字〔2000〕2号);②山西省纪委、组织部、省监委、人事厅《关于执行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暂行办法》(晋纪发〔2003〕6号);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④山西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公务员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1〕21号)。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事业单位人员XX责任处理意见

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相关问题一、因刑事犯罪开除事业单位人员的法律依据(一)合用于事业单位在编且未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 1999【177】号)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可以接收该人员,也可以不接收该人员,此时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二)合用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1. 《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xx 年 4 月 27 日)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xx 年 6 月 1 日)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赋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再也不赋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赋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 __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赋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说明:《公务员法》规定了曾经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被判处刑罚的人员应当开除。

但是,没有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员(在编人员)刑事犯罪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除非能够确认该事业单位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

在程序上,湖北省的事业单位要确认是否为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单位应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实施意见》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鄂组通[xx]65 号)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有关部门确认其是否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的工资待遇处理(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警告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受处分期间,不得增加薪级工资。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增加薪级工资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增加薪级工资。

机关技术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补贴;机关普通工人受记过处分的,不降低岗位工资和津贴补贴。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当年,符合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条件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从作出处分决定的次月起,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按新聘(任)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每降低一个岗位等级相应降低两级薪级工资确定,最低降至新聘(任)岗位的起点薪级。

无岗位等级可降的,不降低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按降低两级确定,最低降至薪级工资l级。

未明确新聘(任)岗位的,停发工资待遇,暂按本人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津贴补贴之和的70%计发临时工资,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发放。

公务员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国企干部犯罪开除 法律依据

公务员  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国企干部犯罪开除 法律依据

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国企干部犯罪被开除的法律依据一、国企干部被判刑开除(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开除公职(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第六、规范解聘辞聘制度: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三、公务员被判刑开除公职的法律依据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二条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其他相关规定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事部关于惩戒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0年3月13日)
上海市人事局、四川省人事厅:
你们《关于执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1989)89号文)和《关于奖惩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提示》(川人奖(1989)18号文)收悉。

现对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在原单位执行,缓刑、管制期满,悔改表现好的,以及被判处拘役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分配工作时,可以分配当干部,也可以安排当工人。

分配当干部的,要重新确定其职务和工资等级。

重新确定的职务一般应低于判刑前的职务两级以上,工资应低于判刑前的三级以上。

安排当工人的,可参照上述原则重新确定其岗位工资。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羁押期间,其所在单位应从逮捕之日起停发工资,不得参照《劳动人事部工资局关于国家职工在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期间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劳人薪局(1984)11号)规定的标准发给生活费。

经检察机关决定对其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六年一月发出的《关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原系国家职工的被告人羁押期间工资是否补发问题的答复》((86)高检会(研)第1号)的规定办理。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降职或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降职或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降职或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刑事处罚工资处理办法适用文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省人省厅皖人发(2000)9号、10号、(2001)4号、人事部人发(1996)82号、(1999)134号、135号、人函(1999)177号、省纪委皖纪发(2002)19号主要内容:(一)受行政纪律处分(1)国家公务员:①给予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②给予撤职处分,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按至少降低一个级别工资等级同时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一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确定工资待遇);③年度考核不称职及非因受处分降职者,其职务工资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其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的,不降低级别;原级别高于新任职务对应级别的,降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并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

(2)工人: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3)事业单位行管和专业技术人员;①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对工资在本职务最低档次的,降低本职务一个档差的工资额;②受撤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高于新任职务最高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已在最低职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事业单位既担任行政职务又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受撤职处分时,原聘专业技术职务予以解聘,按至少低聘一级另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其职员职务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分别按原职务工资降低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任其选择执行其中一种职务工资。

③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④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者,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行管人员由正职降为副职的,应相应降低职务工资标准一个档次);降两级及其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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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

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

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

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投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

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

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

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

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

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冀人发〔2000〕18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事厅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关于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近一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来电来函询问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后其工资如何处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已在最低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国家机关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人不适合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

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工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均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受到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除不得晋升职务工资外,还要降低职务工资档次。

其中:受降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一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撤职处分的,如暂时没有明确职务,从受处分的次月起,按撤销前的职务,降低两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重新明确了职务的,管理人员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原职务工资两个档次后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档次,例如:某管理人员原为处长或副处长(同为三级职员),重新任命为副处长或科长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四级职员的职务工资档次,其中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如:某专业技术人员原为工程师,重新聘任为助理工程师职务后,其职务工资档次按降低两档后的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助理工程师的职务工资档次,低于新任职务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低档,高于最高职务工资档次的执行最高档,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降低三档职务工资,已在最低职务工资档次的,可给予其他行政纪律处分。

受开除公职处分的,从受处分的次月起停发工资。

受到以上行政纪律处分的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解除处分后,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经核实确属被错误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

处分期内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予以补发,处分期间计算为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和被开除公职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非行政纪律处分原因被降职后,按新任职务领取工资。

降一级职务的,按原职务工资额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工资档次;降两级及两级以上职务的,逐次就近就低套入下一级职务工资档次,高出的部分不予保留。

在事业单位中既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理中涉及职务和职务工资时,原则上以行政领导职务为主,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不适合受降级处分;专业技术人员不适合受降级、降职处分。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的通知冀人发〔2000〕19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部门:现将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除按文件规定的比例发给生活费外,物价性补贴照发,其他津贴、补贴不再发放。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缓刑期满后,其生活待遇可暂按退休人员对待;其退休费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工资的95%,并按退休人员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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