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法院叫停判赔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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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19)鲁民终728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9.09.23裁判规则同行业经营者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在与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其行为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正文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与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丁某某、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岸兜。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某某,男,1970年1月6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连,山东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九都镇工业区(九都镇新东村)。

法定代表人:陈洪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审理经过上诉人超某某(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某某公司)、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七波辉(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波辉公司)、原审被告王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超某某公司与丁某某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七波辉公司负担。

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

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

曝光台Disclosure侵权“爆款”、顶格赔偿,违规化妆品处罚案例“曝光”2022年6月至7月,在各级监管部门对化妆品行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了一些违法违规的现象。

其中,既有产品抽检不合格这类“老问题”发生,又有“蹭商标”被顶格处罚这类“新情况”出现。

文/白嘉懿侵权“爆款”吃罚单2022年6月27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显示,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因侵权完美日记旗下产品“小细跟”口红,被罚5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内容显示,经过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多渠道的推广宣传,完美日记“小细跟”口红产品迅速成为具有很高影响力的市场爆品。

而涉案企业委托第三方生产、销售了一批货值84万元的唇膏,与广州逸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初推出的名称为“PERFECTDIARY/完美日记恣意出色丝绒细管口红”的产品在包装、装潢方面高度近似。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州奥希尼化妆品有限公司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规定所指的混淆行为。

无独有偶,一家专“蹭”知名矿泉水“怡宝”商标的化妆品公司,最近因商标侵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赔513万元,系近年来化妆品行业首例顶格赔偿案件。

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官方微信号文章介绍,被告洁士宝公司(原怡宝化妆品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23日,主要从事化妆品批发、零售等。

24China Cosmetics ReviewChina Cosmetics Review原告怡宝公司[隶属于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发现被告在网络宣传、经营场所、参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了“怡宝”“C'estbon”“C'estbon 怡宝”等标识,并且存在购买、注册及使用以“cestbon”为主体部分的5个域名等行为,涉嫌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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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1.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且是一种主要是以财产、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2.知识产权是一种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此特征与物权相同);3.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客体不同,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劳动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而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质。

(二)特征1.专有性又称垄断性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2.地域性知识产权只在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不具有域外效力。

有两方面含义:(1)一个知识产权在一个国家获得保护,到其他国家未必会获得保护;(2)知识产权在授权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个地域范围。

例如:甲享有一本书的著作权,甲授权乙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那么乙就不能到中国香港地域进行出版发行。

3.时间性知识产权一般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

二、范围(一)狭义上的知识产权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

(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三、知识产权的国内法保护(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1.责任形式与归责原则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教和赔偿损失等。

停止侵害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救济措施,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也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只要侵权行为正在发生或有证据表明即将发生,权利人均可请求法院裁判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是否要求主观上有过错。

在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一般认为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2.损害赔偿侵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有以下计算方法:(1)按权利人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3)根据情节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l-3倍合理确定(适用于侵犯专利权的诉讼);。

(4)按前述方法都难以确定时。

在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民事诉讼中,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在50万元以下酌情判决。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目录1. 知识产权法概述 (2)1.1 知识产权的定义 (3)1.2 知识产权的种类 (3)1.3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4)2. 著作权法 (6)2.1 著作权的定义 (7)2.2 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 (8)2.3 著作权的取得和期限 (10)2.4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和限制 (11)3. 专利法 (11)3.1 专利的定义 (12)3.2 专利的类型和申请程序 (13)3.3 专利的审查和授权 (14)3.4 专利的保护和维护 (15)4. 商标法 (17)4.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 (18)4.2 商标的注册和使用 (19)4.3 商标的侵权和纠纷处理 (20)5. 其他知识产权法规 (21)5.1 反不正当竞争法 (22)5.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24)5.3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5)6.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26)6.1 著作权侵权案例分析 (27)6.2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29)6.3 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30)1. 知识产权法概述知识产权法是一门保护创新者权益、鼓励技术创新的法律科目。

它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旨在为创作者和发明者提供一定期限内的排他性权利,以换取他们将创新成果公之于众,从而推动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

在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下,创作者享有对其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这些权利使得创作者能够控制其作品的使用方式,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为了鼓励技术的公开与交流,知识产权法规定了专利制度。

专利权人拥有对其发明的独家使用权,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权利。

但专利权的行使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申请程序、权利期限等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专利制度的合理运行。

商标权也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23•【分类】其他正文2023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1.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解约后未履行保密义务侵害中药技术秘密承担巨额赔偿——南京汉歧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诉帝某制药(江苏)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3.开源代码权利人与软件二次开发者的权利边界——网经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诉亿某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4.对以侵权为业情节特别严重的侵权行为科以重责——盼盼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鑫盼盼门业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5.全面保护边疆知名企业商业标识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新疆乌苏啤酒有限责任公司与鸟苏啤酒(南京)有限公司、宗某(天津)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新某啤酒有限公司、麦某啤酒有限公司、开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6.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科技(成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爱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7.滥用知识产权全方位围追堵截真正权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世康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诉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行某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徐某不正当竞争纠纷8.陷阱取证证据效力的司法认定——黄某均诉瑰某家居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9.《淘气包马小跳》等中小学课外读物著作权刑事保护——被告人张某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10.全链条机械化非法制造知名烟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被告人吴某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案例1 侵犯高价值技术秘密情节特别恶劣被判最高赔偿——圣奥化学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某某、晋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索引】一审:江苏高院(2019)苏民初34号二审:最高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裁判要旨】判断涉案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应重点分析该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异同,是否属于公知信息的简单叠加或者与一般常识的简单组合。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

浅议商标侵权及损害赔偿摘要:针对市场上时常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为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商标侵权的赔偿。

商标的侵权造成的后果除了直接损害商标权人销售利益外,对商标商誉、商标与消费者之间联系的损害也是同时存在的,甚至损害程度更大。

关键词:商标;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一、案情回顾及评析原告:sgg利是高有限公司(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1]被告:丹阳扬升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原告诉称,原告于1996年12月在中国获得注册“spalding”商标,原告产品在1995年进入中国市场,“spalding”牌篮球在中国拥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未经原告许可,被告生产大量假冒原告“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造成原告经济损失,于是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和律师代理费等合理支出5万元等。

被告辩称,其受张建军委托为其生产篮球内胎,并非故意侵权,被告的行为已经受到工商行政处罚,且生产侵权产品未形成销售,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原告律师代理费过高,不应予以支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2月,“spalding”商标在中国获得注册,注册人为撒哈拉股份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球拍、球类,篮球等。

2003年7月原告受让取得商标专用权。

“spalding”牌篮球进入中国市场后,“spalding”商标在中国享有较高知名度。

被告成立于2001年2月21日,于2005年6月初至7月底,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印有“spalding”商标的篮球中胎。

2005年7月21日镇江市工商局接原告举报对被告生产车间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仓库堆放印有“spalding”商标标识的篮球中胎3650只,生产模具15套,镇江工商局扣留上述全部产品和模具。

法院认为, 原告是“spalding”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不受侵犯,被告未经原告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假冒“spalding”商标的篮球内胎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

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

consider things from every angl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在我国侵犯品牌的名誉权经销商可以进行起诉办理,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相关的赔偿。

按照自身的实际损失,进行计算在诉讼时递交相应的诉讼书,按照诉讼书的诉讼要求,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办理,我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一、侵犯品牌名誉权经销商能不能起诉可以起诉,可以要求侵害人立即停止侵害,并且澄清事实,说明自己侵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还被侵害人一个清白,另外,还需要向被侵害人道歉,如果给被侵害人造成了精神伤害的,还可以要求被侵害人赔偿精神损失费,侵害人拒绝赔偿,拒绝赔礼道歉的,被侵害人可以到法院去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

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

法人的名誉表示社会的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在比较长的时间内,在它的整个活动中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

法人的名誉往往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发生大的影响,名誉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二、名誉侵权构成1、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重要隐私等。

侮辱: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用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言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的心灵蒙受耻辱等。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07.27正文西门子股份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龚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最高法民终31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奇帅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慈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邱鹏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甲木,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龚某某,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琼,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股份公司(SIEMENSAKTIENGSELLSCHAFT)。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慕尼黑维尔纳-冯-西门子路1号(Werner-von-Siemens-Str.1,80333Munich,Germany)。

授权代表人:诺伯特·莫里茨博士(Dr.NorbertMoritz)。

授权代表人:沃克玛·邦博士(Dr.VolkmarBonn)。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锐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环南路七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Dr.SongXiao),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

商标侵权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承担方式——兼论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之区别文 / 徐婷姿 白婷婷摘要: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承担问题存在连带责任说(全部连带与部分连带、真正连带与不真正连带)和分别侵权各自责任说两种观点。

本文透视了连带责任说在利益平衡、案件审理衔接各方面的缺陷,并对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分别侵权说的批判进行了回应。

特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情况下,本文从主体对应性、损害确定性、行为独立性、销售者责任形态、价值导向等不同,进一步说明为何商标侵权领域二者责任以分别侵权各自责任为宜。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全部连带责任;部分连带责任;共同因果关系一、问题的提出商标侵权案件中,生产者、销售者都是可能的侵权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即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策划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比如双方针对知名度高的商标,谋划一方负责生产、一方负责销售侵权商品,在此,生产者、销售者已经没有实质区别,是一种共同侵权行为下的不同分工而已,故双方应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还有一种是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这也是商标侵权实践中生产者、销售者关系之常态,即生产者生产侵权产品后,销售者进货并销售,双方不存在一开始的意思通谋。

对于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如何对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一问题,学界、实务界都存在观点的分歧,至今仍未消弭,本文拟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产品责任中生产者、销售者的责任规定,进一步提出既有理论基础,又符合实务需求的观点,以期抛砖引玉。

作者简介:徐婷姿,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白婷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二、争鸣及评析——来自理论与实务的探讨(一)学界观点对于商标侵权中非共谋型生产者、销售者责任承担的性质问题,存在如下观点。

1.连带责任说一种观点是连带责任说,即生产者、销售者应对权利人承担连带责任。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

2024年是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一年,全国各级法院围绕知识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的诉讼审理工作。

下面将介绍其中的50件典型案例,以展示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态度和有效措施。

1.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著名的饮料生产企业,被告是一家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竞争对手。

法院及时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巨额赔偿金。

2.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资企业,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发明专利。

法院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理,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3.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软件公司,被告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原告的软件。

法院通过技术鉴定等手段,确认被告存在侵权行为,并判决赔偿原告一定的经济损失。

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撤销行政诉讼案件此案中,原告是一家国内服装品牌公司,被告是一家国外服装品牌公司。

原告认为被告的商标与其已注册商标相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商标的注册。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请求。

5.成都市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网络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互联网技术公司,被告是一家在线教育平台。

原告指控被告在其平台上发布了侵犯其版权的教育课程。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责令删除相关侵权内容。

这些案例只是50件典型案例中的一部分,但展示了中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重要工作和取得的显著成果。

通过积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科学制定鉴定程序、依法判决赔偿等手段,中国法院有效地维护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了市场秩序,推动了创新和发展。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中国法院还推进了案件审理速度、规范了裁判文书、提高了法官素质等方面的工作。

这些努力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良好的司法环境。

同时,中国法院也积极引入国际经验和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进行合作,取得了广泛认可。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运作及完善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运作及完善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及完善摘要:通过对商标侵权案件的调查分析,发现在商标侵权成立的司法判决中,判决损害赔偿金额占权利人请求额的比例尚不足三分之一。

可见,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与权利人的期望有较大差距。

《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已经提上议事议程,通过对目前我国商标法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分析,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法定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一些尝试。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法定赔偿;赔偿数额一、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作现状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的涉案标的越来越大,法院判决的赔偿额度也越来越高,甚至出现了涉案上亿,赔偿几千万的大案,如2008年1月杭州中院对对赵某诉纵横二千有限公司及其特许经营商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以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如此高额的判决额度引起了学者和知识产权实务人员的关注和思考。

笔者近日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行情况了作了一个详细的调查,具体调查法院数和案件数如下表所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调查表调查分析共涉及18个法院的40件判决,其中包括上海浦东区法院、宁波北仑区法院、杭州滨江区法院3个基层人民法院的4件判决;武汉中院、长沙中院、上海一中院、重庆五中院等10个中级人民法院的23件判决;江苏、福建、宁夏、江西、上海5个高级人民法院的13件案件的判决。

①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与被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比例如下图所示:从上图可知,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所认定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与请求人或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赔偿额的比例比较接近,分别约为37.5%,34.4%,而高级人民法院相应的比例则略低于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约为26.3%,这与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涉案金额较大有一定的关系。

总体而言,人民法院最终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有使用的案件中,判决的侵权损害赔偿额与被侵权人诉讼请求赔偿额的比例约为32.7%。

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纠纷

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纠纷

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纠纷近年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履职,不断加⼤对商标假冒等侵权⾏为的打击⼒度,但还是存在不少漏⽹之鱼,了解⼀定的法律知识刻不容缓。

那么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纠纷呢?侵犯商标权⾏为的构成是如何的呢?下⾯由店铺⼩编带您⼀起来了解⼀下相关法律知识吧。

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侵权纠纷因侵犯商标权引起纠纷,有3种解决⽅式:1、当事⼈协商解决,商标注册⼈或者利害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请求相关⾏政主管部门处理。

在我国,⼯商⾏政管理部门有权认定侵权⾏为,并采取执法措施责令停⽌侵权⾏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具,并可处以罚款2、当事⼈不服责令其停⽌侵权的⾏政处理决定,可依法提起⾏政诉讼;侵权⼈期满不起诉⼜不履⾏的,⼯商⾏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通过⾏政机关解决侵犯商标权的纠纷在程序上⽐较简单,且从制⽌侵权⾏为的⽬的来看也是有效的,但是被侵权⼈不可能通过这种⾏政查处得到民事赔偿。

⾏政部门只能在查处过程中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调解,如果双⽅⽆法达成协议,⽽被侵权⼈仍希望获得民事赔偿,只能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发⽣侵权时被侵权⼈也可以直接向⼈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讼是最终的解决途径。

即使经过⼯商⾏政管理机关处理的案件,当事⼈不服的仍可向⼈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提出各种民事救济请求。

侵犯商标权⾏为的构成从我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来看,商标侵权⾏为的构成是以是否存在侵权事实为前提,⽽不是以侵权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条件。

但过错往往也是认定侵权时所考虑的因素。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①被侵权⼈拥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②侵权⼈对被侵权⼈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实施了⾮法侵害;③侵权⼈存在主观过错,即故意或过失。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百⼆⼗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权利⼈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作品;(⼆)发明、实⽤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

2020年11月Nov.2020克拉玛依学刊JOURNAL OF KARAMAY 第10卷第6期Vol.10No.6对于商标侵权案件而言,判断商标侵权与否和是否需要进行损害赔偿相对容易,但计算需要赔偿的数额则为一大难题。

对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不仅关乎被侵权人(权利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也关系着整个诉讼利益的公平。

因此,如何计算损害赔偿额便成为重中之重,并影响当事人诉求的实现。

本文从法条现有规定出发,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基准,细化并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标准,从而为权利人提供明确的主张依据,进而推动维权程序的顺利进行。

一、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立法变迁(一)《商标法》第二次修订对损害赔偿额计算标准的扩充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订)第39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八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收稿日期:2020-05-21作者简介: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事、仲裁问题。

摘要: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63条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根据法定顺序依次按照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法定赔偿进行检索分析。

此规定简化了选择的方式,也有利于防止数额主张过于主观,但相应也存在一定的举证困难等弊端。

因此,在分析我国现有司法实践和借鉴立法例的基础上,应对该法条进一步解释和完善:对于实际损失和所获利益,应完善举证路径,细化具体适用标准;对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应明确参考依据,补充适用一般标准;对于法定赔偿,应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引导当事人举证;对于惩罚性赔偿,应明确主客观标准等。

关键词: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实际损失;所获利益;法定赔偿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DOI :10.13677/65-1285/c.2020.06.08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韩煦.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J].克拉玛依学刊,2020(6)52-58.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之判定——以《商标法》第63条为基点韩煦(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62)522020年第6期第56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2002年10⽉1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等⼗⼋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就适⽤法律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下列⾏为属于商标法第五⼗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注册商标专⽤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为:(⼀)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三)将与他⼈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误认的。

第⼆条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商标法第四⼗三条规定的商标使⽤许可包括以下三类:(⼀)独占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不得使⽤该注册商标;(⼆)排他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个被许可⼈使⽤,商标注册⼈依约定可以使⽤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许可他⼈使⽤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许可,是指商标注册⼈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式,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并可⾃⾏使⽤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使⽤其注册商标。

商标侵权人最高或可被判赔100万元

商标侵权人最高或可被判赔100万元

目但营 养含 量模 糊 。 卫生 部 ¨ 月 21 3公布第 一 个食 品营养标
签 国家标 准一 一 ( 包 装食 品营 养标 签通 则 G 8 5 - ( 预 ( B2 0 0
2 1 )将指导 和规 范营 养标 签标 示 , 0 , 1 让消 费者买 得清 楚吃 得
健康 。 预包 装食 品营养标 签通 则 包括营 养成 分表 、 营养 声称
大食 品安 全事 故 , 重大 食品安 全事 故 较 大食 品安 全事 故和

般食品安全 事故。
预案说 , 食品 安全 事故发 生后 , 卫生 行政部 门依 法组 织 对事 故进 行分析 评 估 , 定事 故级 别 。 别重大 食品安 全事 核 特
故, 由卫生 部会 同食 品安全 办向 国务 院提 出启 动I 响应 的建 级
区域 事 故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
( ) 分氢 化油脂 , 或部 在营养 成分表 中应 当标示 出反式 脂肪( ) 酸 的含量 。 能量和 营养 成分 的高 低 、 对 有无 、 增减 等描 述 , 则 通
都规 定了具体 的含 量要求和 限制 条件。
针对 当前一 些食 品企业 存在 的营 养标 签夸大 宣传 、 弄虚 作假欺 骗 消费者 等 问题 , 则规 定 , 包装 食 品营养标 签标 通 预
成分 名称 、 含量 和 占营养 素参考 值( NRV) 百分 比的规范 性表
格, 强制 标示 内容包 括能量 以及 蛋 白质、 脂肪 、 水化 合物和 碳
钠4 种核心营 养素的含量 值 , 及其 占营 养素参考值 ( NRV) 百 的
分 比 。 则规定 , 品配料 含有 或生 产过程 中使 用 了氢化 和 通 食
政 策 法 规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专利侵权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3)二、专利侵权概述 (3)2.1 专利侵权定义 (4)2.2 专利侵权类型 (5)2.3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7)三、专利侵权案例分析 (8)3.1 案例一 (9)3.1.1 案件背景 (10)3.1.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0)3.1.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1)3.2 案例二 (12)3.2.1 案件背景 (13)3.2.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3)3.2.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4)3.3 案例三 (16)3.3.1 案件背景 (18)3.3.2 侵权事实与争议焦点 (18)3.3.3 法院判决与启示 (19)四、专利侵权认定与责任承担 (20)4.1 专利侵权的认定标准 (21)4.2 专利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22)4.3 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 (23)五、结论与建议 (24)5.1 结论总结 (24)5.2 对策与建议 (25)5.3 研究局限与展望 (26)一、内容综述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时代,创新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了企业竞争力的核心。

专利制度作为激励创新、保障投资回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保护发明创造、推动技术进步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专利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给专利权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从案件背景、专利权内容、侵权行为认定、法律责任承担以及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确保内容的完整性和深度。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期望能够促进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推动创新成果的合法转化和应用,为构建公平、公正、透明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专利侵权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专利侵权不仅损害了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也阻碍了技术的进步和产业的发展。

对专利侵权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分析侵权行为的认定、责任承担及法律救济措施,对于完善专利法律法规、维护创新者权益、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

法学研究©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与实际应用汪夏莉(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09)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与日俱增,由于商标权自身的特点,权利人维权困难。

为应对这一困境,《商标法》于2013年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同时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也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该制度。

论文着眼于《商标法》63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三种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方法: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获利、商标许可使用费,从理论的角度探究三种计算方法的适用,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三种计算方法在司法裁判中的应用,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损害赔偿计算;实证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21)33-0155-04Calculation and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fo「trademark inlring^m^nlWang Xiali(School of Humanity and Law,Hef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Hefei,Anhui,230009)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the number of trademark infringement cases is increasing.At the same time, due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rademark rights,it is difficult for right holders to defend their rights.To cope with this dilemma,theLaw introduced a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in2013.The Code promulgated in2020also introduced this system in 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or the amount of damages in the punitive damages system stipulated in the Trademark Law:the actual loss of the right holder,the profit of the infringer,and the trademark license fee.Exploring the applicability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from a theoretical perspective and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ree calculation methods in judicial adjudication from an empirical point of view,the paper makes s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Key words:punitive damages;damage compensation calculation;empirical analysis一、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理论所谓惩罚性损害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exemplary damages)或报复性的赔偿(vindictive damages),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

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New Balance商标侵权案例分析

1、案例背景New Balance系1906年在美国波士顿成立的跑鞋品牌,近年来打入中国市场。

调查显示,从2012年到2014年,New Balance在中国内地的年销售额达到三位数的增长,其在华门店数量也从2011年的301家增长到2014年的1600多家。

然而于今年,“New Balance”在国内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

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9800万元。

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此案原告周某伦是广州“百伦”、“新百伦”两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百伦”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于1996年8月21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2004年4月经核准转让给周某伦。

“新百伦”注册商标也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周某伦于2008年1月获准注册该商标。

同时,周某伦还设立了企业,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鞋产品,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New Balance虽成立于1906,在时间上远早于原告周某伦的注册的“新百伦”,但在我国已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不同于美国的的使用制,美国给已经使用此商标并建立起一定商誉的商标予保护,而我国同欧洲使用的是注册制,只有已注册的商标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同时商标侵权行为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案例内容被告New Balance Athletic Shoe,Inc.公司在已知“新百伦”商标已被注册之后,未善意地避免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标识,被告虽主张“新百伦”只是“New Balance”的中文翻译而其真正中文翻译应为“新平衡”,但其行为已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和市场无序。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被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将“新百伦”用于标识及宣传其商品的行为;赔偿原告人民币9800万元;在“新百伦(中国)官方网站”首页及其在“天猫商城”开设的“New Balance旗舰店”、“New Balance童鞋旗舰店”的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新百伦中国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商标侵权不服判决上诉状范本

商标侵权不服判决上诉状范本

商标侵权不服判决上诉状一、案件背景我方为某知名品牌的商标所有人,该商标已在中国获得合法注册。

然而,被告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了与我方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并通过其产品在市场上进行销售。

我方认为此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向法院提起了商标侵权诉讼。

二、一审判决情况经过一审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

然而,法院仅判决赔偿数额较低,未能充分考虑我方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过错程度。

因此,我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决定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上诉理由1.法院未能充分考虑我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我方商标在中国市场具有广泛知名度,被告使用与我方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将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

这种混淆和误导将直接损害我方商标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2.被告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

被告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明知我方商标的存在,仍然使用与我方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

这表明被告对我方商标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而非无意识的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被告的故意侵权应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3.法院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实际损失。

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的销售额和利润,判决了较低的赔偿数额。

然而,我方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决定了我方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方的竞争优势,导致我方在市场上的销售额和利润大幅度下降。

因此,我方要求法院重新计算赔偿数额,以充分补偿我方的实际损失。

4.法院未考虑到被告的过错程度。

被告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明知我方商标的存在,仍然使用与我方商标高度相似的标识。

这表明被告对侵权行为有较高的过错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被告的过错程度越高,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应越重。

四、诉讼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2.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我方经济损失;3.依法加重被告的赔偿责任,以充分保护我方商标权益;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权益保护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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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法院叫停判赔10万
【案情】
2011年11月,熊猫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陪同下在某建材市场购买了两卷电线。

在透明塑料膜包裹上,有一圆形标志,右侧标明“能猫电线电缆”字样,右下侧标明“有限公司”。

随后,熊猫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能猫公司停止在企业字号中使用能猫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侵害熊猫注册商标、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能猫公司则辩称,以能猫作为企业字号,系经独立思考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选取,本意为“有能力的猫”。

在该企业注册登记时,熊猫商标并非驰名商标,因而并无仿冒的意图和必要。

在无恶意前提下,熊猫公司无权要求停止使用能猫企业字号。

日前,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能猫公司侵犯了熊猫公司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遂作出上述判决。

【评析】
问: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答:本案中,“熊猫”商标在能猫公司企业字号注册前已多年使用并获得较高知名度。

在字形上,“能猫”与“熊猫”近似,极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电线来源于熊猫公司。

因此,能猫公司明显具有攀附熊猫公司商誉的主观目的。

问:为何判令能猫公司停止使用企业字号?
答:注册“能猫”企业字号的时间远远晚于“熊猫”商标。

虽然企业将“能猫”字号解释为“有能力的猫”,但并不合乎常理。

如果仅要求“规范使用”,仍不能避免混淆,因此判令停止使用。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上海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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