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主要法学法学流派
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主要的法学流派包括:
1. 法理学流派:强调法律的逻辑和理性分析,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代表人物有欧根·歌提厄斯和约翰·奈尔斯·亚申。
2. 实证主义流派:强调对法律的实证研究,认为法律应该以客观的事实为基础进行研究和评估。
代表人物有波兹南斯基和卡尔·帕特森。
3. 法律社会学流派:强调法律与社会和文化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法律在社会中的功能和影响。
代表人物有马克斯·韦伯和欧文·费舍尔。
4. 制度法学流派:强调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分析,关注法律系统的组织和运作方式。
代表人物有德尔则克和海因茨·韦尔德。
5. 公法学流派:关注国家权力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规范,研究宪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公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卡尔·斯奈德和罗伯特·哈特。
6. 私法学流派:研究私权关系和私人事务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等私法领域。
代表人物有桑德尔斯和约翰·埃斯基勒森。
这些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研究方法和观点,对法律的研究和理解提供了多元化的视角。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
西方法学思想回顾............................................................................................错误!未定义书签。
法学流派概述....................................................................................................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错误!未定义书签。
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错误!未定义书签。
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错误!未定义书签。
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错误!未定义书签。
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错误!未定义书签。
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错误!未定义书签。
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分析实证主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奥斯丁(边沁)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错误!未定义书签。
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错误!未定义书签。
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凯尔森错误!未定义书签。
1、法律与道德:错误!未定义书签。
2、国家与法律错误!未定义书签。
1)一元论错误!未定义书签。
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国当代法学流派
中国当代法学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政法大学的江平,《中国法学》杂志社的郭道晖,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梁慧星,等等。
(三)紫派所谓紫派法学家,是指那些比红派法学家更多一层红色的法学家。
紫派法学家的特点是,参与改革但不首倡改革,对已有的改革措施和改革理论常从较正统的角度进行解释、论证和宣传。
在他们身上往往环绕着一层紫色光环。
他们在政治上颇受重视,经常参与重要法律的起草;他们在学术上也很有地位,大多有博导、会长、理事长等等的学术职务,全国性的教材也常常由他们主持编写。
紫派法学家的另一个特点是,他们对于别人(尤其是青年人)的探索常持批评态度,而他们的批评往往又是以政治批评为主,以学术批评为辅。
一九九六年的所谓“晓南风波”正是这一特点的重要表现。
②最有代表性的紫派法学家是张光博。
张光博是大连海事大学经济法律学院教授,主攻宪法学和法理学。
(四)灰派(经院派)所谓灰派法学家,是指那些埋头于学术研究,不太关心现实生活,较少进行现实批判,不提具体改革建议的法学家。
他们在法学界很出名,但在法学界之外的知名度明显不如黄派和彩派,甚至也不如蓝派和绿派。
灰派法学家学术功底深厚,著述甚丰。
他们虽然回避现实政治问题,但他们的学术成果往往成为红派人物和黄派人物的学术依据。
北京大学的龚祥瑞早在八十年代初出版的《比较宪法和行政法》一书中,就认真地论述过法治和法制的区别,但由于他没有联系中国的实际进行现实批判,所以就没有产生多大影响。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 .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法学三大流派是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
这三大流派在西方哲学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是一种重视经验和实证的学说,认为只有通过观察和实验才能得到真理。
实证主义流派最早出现在十九世纪中叶的英国和法国,其代表人物有包括康特、赫尔曼、波普尔。
实证主义强调科学的方法和经验的重要性,主张用实证和观察来验证知识的真假。
在实证主义的影响下,科学研究和实验方法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的基础。
与实证主义相对立的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认为真理可以通过纯粹的理性和推理获得,而不依赖于经验。
理性主义的典型代表有笛卡尔、斯宾诺莎、勒布尼兹等。
这些哲学家认为理性是认识世界的基础,通过理性分析和推理可以探寻真理。
理性主义强调逻辑推理和数学原理的重要性,主张通过纯粹的理性来获得知识。
在理性主义的影响下,数学和逻辑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科学和哲学的重要基础。
最后,批判理论是一种关注社会变革和社会批判的哲学思想。
批判理论的代表人物有阿多诺、哈贝马斯等,他们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认为理论应当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批判理论不仅关注理论本身,还关注社会的现实问题,并试图通过批判和变革来改善社会状况。
在批判理论的影响下,社会学和政治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成为现代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证主义、理性主义和批判理论是三大西方法学流派,它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下出现,并且代表着不同的哲学思想和方法。
实证主义强调经验和实证的重要性,理性主义强调理性和推理的重要性,批判理论强调社会批判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性。
这三大流派共同构成了西方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科学和哲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然而,这三大流派之间并不是割裂的,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
实证主义最初是作为对理性主义的批判而出现的,它强调实证和观察的重要性,试图摆脱理性主义的抽象和空洞,使哲学更加贴近实际。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
西方法学三大流派西方哲学可以分为许多不同的流派,但在其中有三个流派是最为重要和具有影响力的。
这三个流派是分析哲学、实用主义和批判理论。
以下将详细介绍这三个流派的主要思想和代表人物。
第一个是分析哲学,它起源于20世纪初的英语国家,尤其是英国和美国。
分析哲学的核心思想是通过逻辑分析和语言分析来理解哲学问题。
分析哲学认为大部分哲学问题可以通过精确的语言分析和逻辑推理来解决。
它反对使用模糊和含糊不清的语言来探讨哲学问题,主张使用准确和清晰的语言来表达思想并解决问题。
分析哲学对逻辑研究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认知科学和语言学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分析哲学的代表人物包括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和威廉·奥康奈尔·奎因(W.V.O. Quine)。
罗素是分析哲学的奠基人之一,他致力于数学逻辑和分析哲学的发展,提出了逻辑原子论和分析原子论等观点。
维特根斯坦是罗素的学生,他以《逻辑哲学论》和《哲学研究》两本书为代表作品,对分析哲学做出了深刻贡献。
奎因则提出了“确认与导致原则(the principle of confirmation and the principle of induction)”,并对语言分析和哲学方法进行了深入思考。
第二个流派是实用主义,它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实用主义强调实践和经验,认为行动的目标应当是实际的效果和结果,而不仅仅是理论的推理和分析。
实用主义认为真理的标准是其实际应用的有效性,即真理是通过实践得出的。
实用主义强调人类行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和改善生活,它反对抽象的和追求理论的思考方式。
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威廉·詹姆斯(William James)、约翰·杜威(John Dewey)和查尔斯·皮尔斯(Charles Sanders Peirce)。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
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 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在其遗体 火化前,张学英上前阻拦,并公开当着蒋伦 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要求分割财产, 但蒋伦芳拒绝分配财产。当日下午,张学英 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至泸州市纳溪 区人民法院。
问:张学英是否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规定:
人们生活在无数复杂的法律关系中,但除少数人 外,都自愿履行这些关系所赋予的义务,如履行 父亲或丈夫的义务,尊重他人财产,清偿债务, 等等,其动机并不是出于害怕国家的强制。为了 研究“活的法”,他认为要注意各种法律文件, 并观察社会生活、商业习惯和组织,等等,不论 它们是否为国家的法律所承认。提倡“法的自由 发现”、“自由的判决方法”,即主张法官在法 律规定含糊不明等情况下,应就案件事实根据正 义感加以判决。
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流派比较
一、自然法学
1、主要观点: (1)客观规律,或上帝或人的永恒不变的本性,由 人的理性所发现的人的客观规律或行为准则。 (2)法与道德不可分。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 义。由正义所综合的一系列价值目标,如自由、 平等、秩序等。 (3 )恶法非法。 2、代表人物: 马里旦、富勒、罗尔斯等
2、代表人物:庞德、霍姆斯、埃利希等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经验。 3、埃利希的法学思想
法的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 、法学或判决,而 在社会本身。 法比国家出现得更早 ,国家制定和执行的法仅是 法中很小的一部分。即使在现代 ,国家对法所起 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而大量存在的是活的法 。这 种法不同于国家执行的法,而是社会组织的内在 秩序。尽管这种法在法律命令中没有地位,但它 却支配着社会生活本身。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
法学-中国十大法学家流派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有史以来中国法学最繁荣发达的时期。
近年来,为迎接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法学界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学做了许多回顾和总结。
这些回顾和总结总体说来是比较全面的,但对“法学家的派别问题”还缺少必要的讨论。
为了更全面地把握过去,面向未来,本文从气质和风格上对法学家进行了流派划分,有所褒扬,也有所批评,更有所企盼。
由于资料和水平等等的限制,本文的缺点和错误在所难免,真诚希望被评论者和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北京的主要法学杂志,《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中外法学》、《政法论坛》等等,几乎成了红派法学家们的私人刊物,来稿必发。
他们都是特别能写作的人,加之有足够的阵地,因此,他们便成了“制造论文的机器”。
文章多而不滥,篇篇皆有创见。
一般以专业性的学术问题为主,不涉及重大原则问题,至少不率先涉及重大原则问题的探讨。
故既能在学术上走红,又能获得政治上的宽容。
王利明的代表作有《国家所有权研究》,《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研究》,等等。
赵秉志的代表作有《犯罪未遂的理论与实践》,《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等等。
陈兴良的代表作有《共同犯罪论》,《正当防卫论》,《罪刑法定的当代命运》,《刑法哲学》,等等。
武树臣的代表作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法律思想史概论》,等等。
黄进的代表作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研究》,《区际冲突法研究》,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三大法学流派的区别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
三大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被美国法学家霍尔总结为法律中三个不可分的因素,他们分别代表着法律的价值、概念和事实。
不仅在实质性的内容上,更宝贵的,三大法学流派为后人认识、研究和发展法律,提供了丰富的途径和方法。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当然,无论三大法学流派的贡献有多么卓绝,他们都不可能是大写的真理,都只是局部的、相对的。
然而,站在历史的尾页,以"事后诸葛"的口吻批评他们的局限,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真正有意义的是谦恭的弄清他们给了些什么?我们得到些什么?应当怎样利用?除此之外,再没有更大的价值了。
分析实证法之所以能够对我国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启示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作为一种方法论,它具有实践功能性,其首要特点即判断功能,“也就是将通过方法论所建构的理论体系运用于立法、司法、执法等实际工作中,检验、批判现行法律中的主要问题”,[2]通过对相关理论以及实践效果的考量,实现对实践的间接指导。
另外,法律的实践性决定了任何见诸于书本的理论最后都必将付之于行动,以接受检验,因而,对分析方法的讨论研究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意义重大。
其次,尽管分析实证方法主要出自西万,其话语体系也是西方的,尽管我国的法学界还没有精进到分为相应的几个流派,但由于法律在一般意义上是同质的,因此,这种方法在我国同样具有可行性。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法学流派的诞生历程
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强调法律的自然起源和道德基础。
该学派认为,法律是基于自然法则和人类理性而存在的,具有普遍性和永恒性。
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对后来的法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2. 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汀。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和原则组成的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进行裁判。
3. 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兴起于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社会功能和效果,认为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价值进行调整。
4. 实证主义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形成于 19 世纪末和 20 世纪初,主要代表人物是奥地利法学家汉斯·凯尔森。
该学派强调法律的实证性和科学性,认为法律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则体系,法官的任务是根据这些规则进行裁判。
这些法学流派的思想和理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环境中产生和发展,对法学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与自然法学派的“应然”性有着明显的区别,实证主义法学派力求对法律“实然”的追求。
这就当时为法学的发展打开了一扇全新的窗户。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是:任何法律的有效性都要上溯至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渊源,在实践中将法学的研究对象定位于“制定法”。
但是,一直以来学术界对实证主义法学派存在误解,认为其主张“恶法亦法”等观点,从当代着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的话来看:“证明某物在法律上有效并不是服从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不管君王的光环多么耀眼,也不管官方体制的权威有多大,他们的要求最后都必须接受道德的审查”,实证主义法学并不必然的盲目的服从法律,无论边沁还是奥斯丁都承认:不服从恶法是正当的,如果这种不服从能促进现状的改善的话。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002
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地位、作用及其体现07法学(1)班 张馨 学 号: 0702010111在西方的近现代史上,众多法学流派“百家争鸣”,提出了许多极具启发性和代表性的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现代西方社会的发展。
而在这其中,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则是众多流派中的佼佼者,成为在西方历史上地位最高、影响最深远、贡献最大的三大法学流派。
一、自然法学派据我所知,在西方法学中,有中国所没有的关于法和法律的区分。
前者是right,含有权利、公平、正义、法则之意,因此,它也常常被理解为自然法、应然法。
而法律的英语是law,是人们依据主观意志而制定的法律,也就是实然法、人定法。
而人们之所以这样区分,依据的就是自然法学派的自然法理论。
这对西方的法制和法治观念都产生了非常大的影响。
提到自然法学派,我的崇敬之情就油然而生,就我个人喜好而言,我认为,自然法学派是三大学派中的“老大哥”,是对西方影响最大的学派。
具体说来,自然法学派分为古典自然法学派和新自然法学派,前者是在17,18世纪,后者是20世纪进入现代化以来发展起来的。
当然,两者的思想有着延续性,只是后者更顺应这个时代。
古典自然法学派有非常多重量级的代表人物,比如格劳修斯,这位伟大的国际法的先驱;英国的霍布斯,他的《利维坦》直接抨击了封建主义;洛克,写出了非常有名的著作《政府论》,除了批驳君权神授外,他还提出了自由主义哲学理论,主张政府通过分权确保公民的自然权利;还有不得不提的卢梭和他的《社会契约论》,里面的思想直接构成了有关法律本质的“人民公意说”。
从这么多伟大的人物和他们的伟大思想可知,古典自然法学派是近代资产阶级反封建发天主教的有力思想武器,标志着对世界有启蒙意义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和法制为核心的法权世界观的建立。
该学派反对神权宣扬人权,反对专制宣扬自由,反对特权宣扬平等,对现代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国家的建立都是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的。
所以相比新自然法学派,我倒是更加认为,在神权专制的时代,古典自然法学派尤其不易和伟大!到了20世纪,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凸显,西方法学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个多元化的格局,新自然法学派也应运而生。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19世纪末、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
主要法学流派介绍一、分析主义流派分析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社会法学并列的西方历史上三大法学思潮之一。
其基本特征是把法律规范当作唯一的研究对象,采取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
分析主义法学的历史很悠久,仅次于自然法学。
它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1)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占统治地位的是注释法学。
这种倾向,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的平民法学家格伦卡留斯到帝国时期的普罗库鲁士学派、特别是三大法学家为代表的一派人物,已有表现。
在中世纪即11到15世纪的近500年时间里,意大利的波伦亚注释法学派发挥了重大的影响。
(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包括:以解释《拿破仑民法典》为己任的法国一比利时注释法学;在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J.奥斯丁指导的分析法学,是适应资本间自由竞争需要的一种典型的法学思潮。
(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分析主义法学,即现代分析主义法学。
先后出现过德国实证主义法学、H.凯尔逊的纯粹法学或规范主义法学、H.L.A.哈特的新分析法学派别。
不过,在这个时期,除美国外,分析主义法学的主导地位已由社会学法学所取代。
分析主义法学经历的历史阶段,都是适应各个时期剥削阶级统治的实际需要而出现的。
它们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作出了某种贡献,但又失之于把这种研究方法绝对化。
注释法学派11世纪兴起于欧洲的,用注释或文字解释研究罗马法、特别是查士丁尼法典的一个法学家派别。
注释最初是加在正文行间或写在边空上的、对难词和难知的解释;后来发展成为对整个段落和有关原则的解释;继而又发展成为对具体问题知识的概述,包括对各种原稿材料、平行段落和冲突段落的批评性注解。
最后成为一种包括总结、解说性实例、一般原则推论和讨论现实问题的全面注释。
注释法学派存在于约1050年到1250年。
13世纪以后,由于对正义的研究代替对注释的研究,所以注释的研究方法开始衰退。
注释法学家们为罗马法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注释者和人本主义者在此基础上把罗马法研究作为法律方面的训练基础,对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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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理论基础、法的研究方法、及其对现实生活的影响这几个方面,对三者的优劣势进行比较分析。
一、法的理论基础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经历了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现代自然法这几个历史阶段,它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而其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分析法学在现代主要以凯尔森和哈特为代表,它基本上继承了传统的分析法学的理论,严格地区分"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律",着重对实在法进行逻辑分析而不作有关的价值判断,否认价值和道德的必然联系。
其中,凯尔森指出,价值判断在性质上是主观的,因而只能是相对的;人们不能用理性认识来回答有关法的普遍和最高价值这一命题;对于自然法学中的绝对正义,他认为这"是一种自欺或者等于一种意识形态"。
社会学法学诞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是在社会学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的法学思潮,它用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来认识和研究法律问题。
社会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有狄骥、埃利希和庞德。
狄骥提出了"社会连带主义"学说,体现出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关注社会的整体利益,强调社会义务。
埃利希则以提出"活的法律"的观点而闻名于世。
他认为,这种"支配社会本身的法律",尽管并不曾被制定成法律条文,但"即可预防纠纷的出现,在纠纷出现后,也可以籍以解决而毋需求助于国家的法律机构"。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理论被认为是一种典型的功能主义和实用主义理论。
他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用法律的功能性概念来取代逻辑性概念,主张"有用即是真理"。
二、法的研究方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研究方法为价值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正当性,即立法、司法、执
法,以及法律制度、法律理念本身是否符合最广大人类的普世价值观,认为在实然法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标准,即应然法,凡是不符合应然法的实然法都不是真正的法,即“恶法非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则为规则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的来源,认为凡是由法定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就是真正的法;而确实对立法权正当性、立法程序正当性、实然法本身正当性的考量,所以是恶法亦法。
而社会法学派则为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更强调法对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他首先承认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的法治就决定了法的发展,但同时强调对社会的能动反作用。
三、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任何事物的产生总是由于某种需要;而它产生之后,也必然首先服务于这种需要,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正是应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经济政治的需求而产生的。
19世纪中叶,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古典自然法学"自由、平等、权利"的抽象口号已不能满足他们巩固既得利益、加强社会控制的要求,因此,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他们带来了具体明确的法律观念、严谨的逻辑体系从而维持了现实的法律秩序。
二次大战中,法西斯势力给世界人民造成了巨大灾难,法社会学"对症下药",倡导社会本位,注重法与社会生活与其他学科的联系,主张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性。
随着西风东渐,中国社会开始由"古代的、传统的社会体制向近现代文明过渡"。
尽管中西法律文化的底蕴和发展的路径大相径庭,但谁也无法否认人类社会和法律科学发展规律的客观性,无法否认市场经济社会关系的共同性,也无法否认西方法律文化发展至现代的先进性和一定程度的普适性。
建立健全的、符合现代精神的法律文明体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共识。
而在借鉴的过程中,我们必需首先关注西方的法哲学思想,因为它是法律文化首要的组成部分,思想代表着"知",而制度代表着"行",不知者,无以为行。
要知道,在我们虚心"求道"于西方,几从"虚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研究现代西方法学流派绝不是奢侈的娱乐;它"实体性"的思想、它对法学的研究方法乃至学术的精神,都当为我们所重视和学习的。
总的说来,三大法学流派都从一个不同的侧面揭示了法学研究的路径,它们虽然不是真理,但却是人们永恒探索真理之路的台阶,有利于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来观察法律问题。
新自然法学提示人们注重的法的价值支柱和道德性,在法制建构时必以某种准则为依据,从而避免了法律丧失实质的正义,也避免了法学堕落为纯技术性的学科。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注重对"实定法"的研究,对于法律规范、法律结构、法律秩序及法律体系内部各要素的统一等等命题均有深入的探讨和卓越的贡献。
他们所采用的逻辑分析和实证主义的方法,更是后人研习法律的必要工具。
社会法学派则倡导"社会本位"的理念,重视法律与社会生活及其它学科之间的联系,不仅如此,他们所采用的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及实用主义的态度,更是深远地影响了西方乃至全世界法学的发展趋势。
对于批判法学的观点,特别是其对传统法学观点批判的四个方面,我并不是完全赞同。
我认为,法是否具有客观中立性,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其中传统法学认为法从来都不具有确定性,这是片面的说法,只能说法具有相对确定性,但不能说从来都不具有确定性,它在某一时间段是确定的,只是受到客观环境的影响,发生来渐变。
其次,在法是否反映共识的这个问题上,这就要看法的产生或者说其制定是否反映了大多数人的意志,就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看来,应该说是比较公平的,至于是否存在暗箱操作或者腐败我不得而知。
最后,批判法学认为法是一定社会结构或历史发展发展趋势的必然产物,这一点我是十分赞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