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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4•【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近期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正确适用修改后的反垄断法和准确理解今天发布的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案件,保障反垄断法正确实施,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5起近期人民法院审结的反垄断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涵盖内容较为全面,涵盖了垄断协议纠纷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两大垄断纠纷案由。

二是涉及问题较为广泛,涉及一般横向垄断协议及轴辐垄断协议的认定及效力、有关知识产权行使行为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认定、反垄断行政处罚决定在后继民事赔偿诉讼中的证明力及损害赔偿认定等问题。

三是案件影响较大,有关案例都受到业内广泛关注,有关涉外案例还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如下司法导向:第一,严格规制垄断协议,切实维护市场竞争活力。

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明确轴辐协议的认定标准,对于品牌供应商组织和主导下游销售商达成轴辐协议,限制品牌内竞争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在“交通信号控制机”横向垄断协议案中,确认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将对方排除出市场为核心目的和基本内容的协议全部无效,明确了违反反垄断法时合同无效的范围。

第二,依法确定正当行使知识产权和滥用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界限,实现鼓励创新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平衡。

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市场界定及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认定拒绝许可生产稀土永磁材料的非必需专利不构成垄断行为。

在涉“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明确了涉及专利权行使时限定交易、超高定价的分析方法,并特别强调依法正当行使特定专利权的必然结果并非反垄断法意义上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对于垄断高价的分析必须考虑市场竞争状况和创新风险,保证专利权人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维护创新动力。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1. 《保护海洋环境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环境污染责任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和责任追究。

2. 《福建违法建筑案》:最高院判决此案时,提醒地方政府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审批和管理,严禁违法建筑的出现,维护城市的规划秩序。

3. 《电信诈骗案》:此案中,最高院判决电信诈骗罪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对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4. 《环境资源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对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观点和立场进行了明确表态,为环境资源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5. 《婚姻法执法案》:最高院借助此案对婚姻法的执法进行了梳理和总结,提出了一系列保护婚姻家庭的意见和建议。

6. 《网络侵权案》:在此案中,最高院判决了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和责任认定,维护了网络空间的法治秩序。

7. 《知识产权保护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推动,明确了知识产权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地位。

8. 《劳动保障案件》:最高院通过此案对劳动法的理解和适用,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和劳动关系的规范。

9. 《刑事司法改革案》:最高院在此案中将司法改革要求具体应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推动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行。

10. 《国有企业改革案》:此案中,最高院对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解答,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

10起人身安全保护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2020年11月25日)目录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二、赵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三、周某及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四、李某、唐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抚养权案五、朱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六、林小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七、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八、吴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九、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十、洪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案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夫妻关系(一)基本案情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

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

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

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

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二)裁判结果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裁定:一、禁止段某某对陈某实施辱骂、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陈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如段某某违反上述禁令,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典型意义因段某某尚在拘留所被执行拘留行政处罚,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缺席听证,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办案法官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危害性的特点,抓紧时间审查证据,仔细研究案情,与陈某进行了面谈、沟通,获知她本人及其家属的现状、身体状况、人身安全等情况,准确把握针对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申请的审查标准,简化了审查流程,缩短了认定的时间,依法、果断作出裁定,对受暴力困扰的妇女给予了法律强而有力的正义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9•【分类】其他正文2024年上半年主要司法审判数据配发典型案例投资者诉昌某股份公司、东某证券公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证券服务机构严重违反注意义务,发布不实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过失的,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基本案情】2014年11月28日,昌某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公开转让说明书》。

该次公开转让主办券商为东某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为大某会计师事务所。

2014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虚构放贷业务,将款项转入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的公司,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合计18950万元,其中8750万元到期未被清偿。

2015年至2016年,该股份公司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审批,为实际控制人佘某、陈某控制的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合计16笔,累计担保金额7730万元。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的该公司2014年、2015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底稿编制内容存在与实际不符的情形,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大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管措施。

投资者主张因昌某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不实导致其交易该公司股票受到损失,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证券服务时未履职尽责为由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昌某股份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东某证券、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实信息披露文件的发布存在过失,均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大某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相关审计项目时,除风险评估程序、函证程序、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外,编制底稿直接使用底稿模板原内容,未根据某挂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出具审计报告时未充分勤勉尽责,存在过错。

东某证券在抽样调查中对于昌某股份公司可能涉嫌关联交易的业务,未予重点关注,就此未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亦未结合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信息披露文件中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亦存在过错。

最高法院: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矿业权纠纷十大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矿业权民事纠纷案件典型案例一、孙素贤等三人与玄正军探矿权权属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孙素贤等三人于2004年投资承包奈曼旗青龙山镇向阳所村林地,承包期15年,用于开发铁矿。

孙素贤等三人委托玄正军办理勘查许可证,并将委托勘查合同书、林地承包合同书、存款证明、探矿权申请登记书等相关资料及办证资金114万元交付玄正军。

2005年12月28日,经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通辽市国土资源局对奈曼旗青龙山向阳所一带铁矿普查探矿权实行挂牌出让,并予以公告。

玄正军将办证资料上孙素贤的名字篡改成自己的名字,并私刻“辽宁省第四地质大队”的公章伪造勘查合同,用孙素贤等三人交给他的办证资金,以奈曼旗北方建筑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玄正军)名义竞标,将勘查许可证办至玄正军自己名下;2006年2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向玄正军颁发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二)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玄正军利用孙素贤等三人提供的资金及办证所需资料,篡改名头、制作虚假申报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勘查许可证,侵犯了孙素贤等三人的探矿申请权,遂判决案涉《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上设立的探矿权为孙素贤等三人所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孙素贤等三人主张玄正军采取伪造资料等方式取得案涉勘查许可权,其应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由主管部门查清事实后采取措施,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玄正军取得的勘查许可证。

孙素贤等三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二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素贤等三人的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审查认为,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许可,此种行政许可具有赋权性质,属行政机关管理职能。

在探矿权须经行政许可方能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孙素贤等三人请求确认《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9起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用公开促公正建设核心价值”主题教育活动合同纠纷典型案例目录1. 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 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3. 刘家花诉山东费县益客盛源食品有限公司养殖合同纠纷案4. “新华”商标纠纷案5. 邹克友诉张守忠合同纠纷案6. 王风明诉孙元丽、孙子明买卖合同纠纷案7. 胡百卿诉临沂沂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8. 冉某、张某诉重庆某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9. 郑某诉冉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0. 周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1. 王某先等人诉被告重庆市某区工伤保险管理所、第三人重庆某煤矿公司不履行行政给付义务案12. 李某、王某诉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3. 郑某某诉雷某、刘某某、重庆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14. 李某诉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5. 马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6. 王磊诉抚顺乐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17. 游某与鸿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8. 黄某楼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19. 闫作臣、李秋霞诉北京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一、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诉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2月1日,原告重庆重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铁物流公司)分别与被告巫山县龙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公司)、被告合江县杉杉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公司)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煤炭买卖合同》,同时三方还签订了《补充协议》。

前述三份合同、协议约定:由龙翔公司销售煤炭给重铁物流公司,重铁物流公司销售给杉杉公司,合同有效期为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

2023高法十大经典案例以下是2023年高法十大经典案例的简介:1.李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本案涉及高科技领域商业秘密的保护。

李某作为某公司前员工,在离职后披露并使用了公司的核心商业秘密,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并依法予以刑事处罚。

2.张某网络诈骗案:张某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诈骗活动,涉及金额巨大,影响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判处相应的刑罚。

3.王某环境污染案:王某经营的工厂长期违规排放污染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支付高额环境修复费用,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

4.赵某知识产权侵权案:赵某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商业活动。

法院认定赵某的行为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并判决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钱某医疗纠纷案:钱某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损,引发医患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双方权益,公正判决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孙某贪污受贿案: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收受贿赂。

法院依法判处孙某重刑,彰显了国家反腐败的决心和力度。

7.周某金融诈骗案:周某利用金融产品的复杂性进行诈骗活动,骗取大量投资者资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的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并依法予以严惩。

8.吴某走私案:吴某长期从事走私活动,涉及多种走私物品和方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全面查明事实真相,依法判处吴某走私罪并处以重刑。

9.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郑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法院依法判决郑某承担刑事责任,并判处罚款。

10.陈某交通肇事逃逸案:陈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现场,导致受害人重伤。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陈某的逃逸行为和受害人的伤情,依法判处陈某交通肇事罪并予以从重处罚。

这些案例涵盖了刑事、民事、行政等多个领域,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保护、医疗纠纷、反腐败斗争等多个方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公平和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2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药品安全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案例二:高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黑作坊”将中药和西药混合研磨成粉冒充纯中药销售案例三:北京某肿瘤药品有限公司销售假药案——药品公司通过非法渠道采购并销售假药案例四: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劣药行为案例五:某药业有限公司诉山东省济南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劣药行为案例六:秦某诉甘肃省陇西县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案例七:某药店诉重庆市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万州区分局行政处罚案——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查处出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销售假药行为案例八:钟某某、杜某甲、杜某乙与某药房、袁某某生命权纠纷案——销售中药饮片应告知煎服用法及注意事项案例九:许某与某药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消毒产品标示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欺诈案例十:杨某某诉某药房合同纠纷案——销售未注明产品批号的药品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一:牛某某等生产、销售假药案——用针管灌装生理盐水假冒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销售简要案情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牛某某在得知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以下简称九价疫苗)畅销之后,遂寻找与正品类似的包装、耗材及相关工艺,准备生产假冒产品。

2018年7月至10月,牛某某通过他人先后购买针管、推杆、皮塞、针头等物品共计4万余套,并订制假冒九价疫苗所需的包装盒、说明书、标签等物品共计4.1万余套。

其间,牛某某与同案被告人张某某在山东省单县以向针管内灌装生理盐水的方式生产假冒九价疫苗,再通过商标粘贴、托盘塑封等工艺,共生产假冒九价疫苗2.3万支。

最高法院15个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15个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15个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原创版)目录1.案例概述2.案例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案例的教育意义4.最高法院对案例的处理结果正文最高法院近日公布了 15 个关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内涵,也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生动的法治教育教材。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这 15 个案例的概述。

这些案例涵盖了诚信、公正、法治、爱国、敬业、友善等多个方面,都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需要遵循和践行的核心价值观。

每一个案例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典型性,能够很好地教育和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接着,我们重点分析一下这些案例涉及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诚信”方面,最高法院选取了涉及虚假广告、合同欺诈等案例,旨在强调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社会交往的准则。

在“公正”方面,选取了涉及司法公正、行政公正等案例,强调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

在“法治”方面,选取了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破坏生态环境等案例,强调法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在“爱国”方面,选取了涉及损害国家利益、侮辱国旗等案例,强调爱国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在“敬业”方面,选取了涉及渎职、玩忽职守等案例,强调敬业是每个职业人的基本素质。

在“友善”方面,选取了涉及侵犯他人权益、恶意竞争等案例,强调友善是人际关系的基本原则。

这些案例的教育意义深远,它们提醒我们要时刻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诚信、公正、法治、爱国、敬业、友善为准则,做有道德、有素质、有担当的公民。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最高法院对这些案例的处理结果。

对于这些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最高法院依法进行了严厉的处理,既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我国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决心和行动。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公布的这 15 个案例,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诠释,也是对我们每一个人的法治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2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诚信是市场最宝贵的基石。

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弘扬诚信文化,健全诚信建设长效机制。

财务造假行为破坏了整个市场规则和诚信体系建设,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主题,立足和延伸司法职能,对财务造假违法犯罪案件加强审判指导,制发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发布典型案例,意在依法整治财务审计秩序、有效遏制财务造假工作,不断加大对财务造假等行为惩治力度,坚守法治和诚信底线,构建公开透明、诚信为本的市场环境。

人民法院对财务造假案件的妥善审理,关系到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为进一步发挥司法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及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价值,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五个财务造假典型案例。

这批案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全方位各环节打击财务造假行为,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

本次选取的典型案例涉及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普通国有公司及私营企业多类主体,造假行为涵盖挂牌公司公开转让、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骗取银行贷款等多个场景。

人民法院对于证券发行人、主办券商、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财务造假主体,根据各自过错予以相应刑事与民事打击,落实了党中央关于对财务造假“零容忍”的要求。

二是惩首恶、打帮凶,坚持“过责相当”原则。

证券发行企业的大股东和实控人是财务造假的首恶,首先应予以严惩。

同时承销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怠于履行“看门人”职责,参与或配合财务造假,严重损害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影响了市场投资信心和国家金融安全,也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典型的法律案例例子(3篇)

典型的法律案例例子(3篇)

第1篇案由: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某,男,40岁,某市居民。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两家住宅相邻。

2019年3月,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了一个阳光房,用于休闲娱乐。

然而,在阳光房搭建过程中,李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部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掉落至张某的院内,砸坏了张某的汽车。

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一、争议焦点1. 李某在搭建阳光房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2.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 如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张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二、案件事实1. 2019年3月,李某在自家庭院搭建阳光房,未经张某同意。

2. 搭建过程中,李某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导致部分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掉落至张某的院内。

3. 掉落的建筑材料砸坏了张某的汽车,造成损失人民币10,000元。

4. 张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赔偿事宜,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拒绝赔偿。

三、法院审理1. 法院认为,李某在搭建阳光房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建筑材料掉落,给张某造成了损失,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作为阳光房的所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关于张某的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的汽车损坏,张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1. 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等。

1. 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李某在搭建阳光房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建筑材料掉落,给张某造成了损失。

李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了各个领域,包括环境污染、侵犯知识产权、打击黑恶势力等。

这些案例为全社会提供了一个有力的法律引导,同时也显示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的态度。

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的简介:1. 北京市昌平区惊租矮墙案这起案件是关于矮围墙的争议。

一位业主在矮围墙上盖了房子,导致邻居的视线受阻。

最高法院认为,矮围墙不仅仅是围墙,还包括了周围的环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在矮围墙上盖房子是违法的。

这个案例对于社区建设和公共空间的使用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指导。

2. 维权人赵宏原侵犯商业秘密案这个案件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

赵宏原窃取了他的前雇主的商业机密并将它出售给了其他公司。

这个案例展示了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零容忍。

最高法院明确表示,公司应该注重保护其商业秘密,同时应该在员工离职时加强保密措施。

3. 贵州修文县吴裕泉雇凶杀人案这个案件涉及到黑恶势力和暴力犯罪。

吴裕泉是一个惯犯,他在监狱里组织了一个黑恶组织。

这个组织使用暴力手段从事勒索和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

最高法院通过这个案例强调了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和惩治。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黑恶势力的打击,同时加强对于团伙组织的监管。

4. 河南民权县中药厂污染环境案这个案件涉及到环境污染。

中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违规的化学品,导致周边环境受到污染。

最高法院认为,企业应该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企业环保的监管,并要求企业履行环保责任。

综上所述,这些典型案例展示了最高法院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这些案例不仅仅是对于相关当事人的警示,更是对于公众的教育和引导。

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于司法系统的支持,同时加强对于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最高法院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  赡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一、张某诉郭甲、郭乙、郭丙赡养纠纷案(一)基本案情张某与其丈夫郭某共育有三个子女,即:长子郭甲,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

1985 年 4 月 25 日,郭某与长子郭甲、次子郭乙签订了分家协议,就赡养问题做了如下约定:“ 1.长子郭甲扶养母亲,次子郭乙扶养父亲。

2.父母在 60 岁以前,哥俩每人每月给零花钱 5 元,60 岁以后每人每月给10 元。

”郭某于 2010 年 8 月去世后,次子郭乙对郭某进行了安葬,此后母亲张某独自生活。

2014 年 10 月 14 日,张某将三名子女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给付赡养费1000 元,其他二子女给付赡养费各500 元。

医药费由三子女共同承担。

法庭审理过程中,长子郭甲称自己一直以来赡养母亲,并承担过高赡养费;次子郭乙称分家时约定母亲由长子郭甲扶养,父亲由自己扶养,自己已经按照约定赡养了父亲,并对父亲进行了安葬,无法接受再与长子郭甲承担同样的责任;小女儿郭丙称自己并未在赡养协议里载明有责任。

(二 )判决结果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长子郭甲和次子郭乙虽然于1985 年签订了分家协议,两人也按照分家协议履行着各自的义务,但是并不能完全免除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原告张某自己每月有1200 元收入,并愿意由次子郭乙照顾,故判决原告张某随次子郭乙生活,长子郭甲每月给付赡养费300 元,长子郭甲承担原告张某医药费的二分之一,次子郭乙、小女儿郭丙各负担医药费的四分之一。

(三 )典型意义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告现已年迈,且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实需要子女赡养,其子女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诚然,在多子女的家庭,在父母不反对的情况下,签订赡养协议分工赡养父母是合理合法的,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十大民事典型案例
1.河南商人诉深圳银行案:商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问题,银行在违法拍卖商人财产后被判赔偿。

2. 江苏女子离婚财产分割案:离婚时,女方财产被丈夫隐瞒,
最高法院判决丈夫赔偿。

3. 北京房屋买卖纠纷案:房屋买卖合同存在争议,卖方未按合
同约定交付房屋,被判赔偿。

4. 上海医院医疗纠纷案:医院在手术过程中犯错,导致患者死亡,被判赔偿。

5. 广东电信通讯合同纠纷案:电信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判赔偿客户经济损失。

6. 四川交通事故赔偿案:交通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最高法院判
决赔偿受害者损失。

7. 山东房屋拆迁赔偿案:政府在拆迁时未按规定赔偿居民,被
判赔偿。

8. 湖北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
被判赔偿。

9. 浙江婚姻无效案:结婚时未披露重要事实,最高法院判决婚
姻无效。

10. 河北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员工工资,被判赔偿员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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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精释精解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2号,下称吴梅案)。

该指导案例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审查认为,吴梅案明确了在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撤回上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

鉴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又经常遇到,因此同意将该案例作为备选指导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吴梅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二条的有关规定,在指导类似案件的审判以及向社会公众宣传诚信履约、自觉守法等方面有一定意义。

201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2011〕354号文件,将该案例作为第一批指导案例予以发布。

该指导案例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对涉案和解协议的性质作出了正确认定,明确了和解协议履行与一审生效判决执行之间的关系问题。

该指导案例的发布,有利于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同时,向当事人和社会宣传了合约应当自觉遵守和忠实履行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倡导自觉守法、诚实信用的良好社会风尚。

吴梅案的裁判要点确认: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裁判要点主要解决了两方面问题:一是和解协议的性质。

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内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二是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

如果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法院对此种请求应予支持。

(一)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①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既未经法院审查确认,又没有制作调解书,因其内容上与执行和解协议大体相似,故这类和解协议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执行和解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类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有一些不同点,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执行和解协议。

通过比较分析吴梅案的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可以发现二者存在以下不同点。

一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在签订时案件的判决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在判决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之后双方签订的协议。

二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是对未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新的约定和处分;而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判决确定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处分。

三是吴梅案和解协议的签订,法院未以任何形式参与其中;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和解协议虽然法院不参与制定,但要求法院的执行员要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四是吴梅案的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同意的,二审程序终止,一审判决生效;而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执行程序中止。

比较上述两者的不同特点可以看出,吴梅案的和解协议不宜简单归入执行和解范畴,否则就混淆了它与执行和解存在的区别。

对于涉诉当事人签订的和解协议,理论界还有“诉讼中和解”和“诉讼外和解”之区分。

主要有两种区分标准:一种以审判和执行阶段为界限进行区分,凡在诉讼期间、判决生效以前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和解,都属于“诉讼中和解”;在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以后达成的和解,都称为“诉讼外和解”。

另一种是以法院是否参与和解为标准进行区分,凡是法院参与下达成的和解,比如法院参与下达成的调解,称为诉讼中和解;法院没有参与,当事人自行在庭外达成的和解,都称为“诉讼外和解”。

如果按第一种标准划分,吴梅案的和解协议应归入“诉讼中和解”;而如果按第二种标准划分则又应划入“诉讼外和解”。

经研究,根据吴梅案和解协议的特点,该指导案例按照第二种划分的标准,在裁判要点中将吴梅案的和解协议认定为一种“诉讼外的和解协议”。

关于吴梅案和解协议的性质,还可以从协议所包含的内容角度进一步讨论。

吴梅案中,双方当事人主要约定了如下具体事项:(1)上诉人西城纸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和解协议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上诉。

(2)被上诉人吴梅自愿放弃应收货款的利息。

(3)双方商定了具体还款计划。

审判实践中,类似吴梅案的和解协议,通常都包括上述三方面内容:对实体民事权利义务作出变更或者新的约定;对履行给付义务作出具体约定;以实体民事权利义务变更为条件,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双方达成终止诉讼的意思表示;等等。

因此,从协议内容分析,其具有双重性质:一方面它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具有私法行为性质的和解契约;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种诉讼行为。

(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的救济问题有关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成立了新合同的问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产生、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也可以在原债务基础上设立一种新债权债务。

涉诉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和解协议就是当事人在原合同基础上的新约定,完全存在成立新合同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同样也可能涉及变更“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还有在协议中新设立了债务履行担保等情况。

基于以上观点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和解协议履行中出现违约时可以救济的途径,主要提出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具体区分。

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新协议成立了新的合同,构成新诉的,人民法院对新合同违约的诉讼应当受理;而如果法院经审査当事人就违反和解协议的约定起诉的案件,认为不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则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赋予当事人选择权。

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或者起诉这二者之中择其一救济自己的权利。

当然,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违约起诉的,要设置审查程序,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审查是否受理此类案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对执行和解协议作了如下规定,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执行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执行和解协议这类诉讼外和解协议,法律一方面是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承认部分履行或者全部履行的和解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反悔、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现行法律提供的并非违约救济手段,而是以赋予当事人请求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权利作为救济。

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为此,吴梅案的原审人民法院遵循《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协议有关规定的精神,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请求,参照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了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例对这一裁判规则予以了肯定,即民事案件二审审理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出现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时,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的精神,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实,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录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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