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摘要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十条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浙人社发〔2020〕47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0月26日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人社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的评议和认定。
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职称评审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作业绩。
第四条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全省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自主评聘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省级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省高、中级职称评价标准,各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市中、初级职称评价标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开展首届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人社发[2011]17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发布日期】2011.05.31【实施日期】201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开展首届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17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开展首届钱江技能大奖评选活动通知如下:一、评选条件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在本省生产一线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在法定退休年龄以内(包括已按规定办理延迟退休手续且在延迟退休年龄内,年龄计算时间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且仍直接从事技能工作的,可被推荐为钱江技能大奖候选人。
钱江技能大奖获得者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工作岗位上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技术革新改造或攻克工艺和设备难题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在全国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钱江技能大奖优先在符合评选条件的“浙江省首席技师”和“浙江杰出职工金锤奖、银锤奖”获得者中产生。
二、推荐名额钱江技能大奖候选人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央在浙有关单位归口推荐,全省推荐名额控制在50名以内(推荐分配名额见附件1)。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细化标准(试行)
3、有一般的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本部门的总结和其他一般性材料。(2分)
4、有文字表达能力,能起草工作计划和处理日常工作的文字材料。(1分)
口头表达能力(5分)
1、有较强的宣传讲解能力,能在本系统较大范围内对党员和职工进行宣传思想
2、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全国行业系统范围内推广。(7分)
3、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全市范围推广。(6分)
4、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本系统范围推广。(5分)
5、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区县局(总公司)级范围推广。(4分)
6、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处(厂、公司)级范围推广。(3分)
2、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提出了指导本单位般的分析能力,能在本部门开展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2分)
4、能处理日常的业务工作,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经验。(1分)
三、工作业绩
经验推广(8分)
1、本人或本人所领导的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在全国范围推广。(8分)
4、在区县局(总公司)级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作品。(3.5分)
5、在处(厂、公司)级刊物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作品。(2分)
6、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材料被省部级单位采用。(4.5分)
7、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材料被行业系统采用。(3.5分)
8、本人为主起草、整理的材料被区县局(总公司)级单位采用。(3分)
3、论文有论点,观点基本正确,有一定的针对性。论文内容能联系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并能进行一定的论述和分析(3分)
代表作品(8分)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是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文件,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一、评审范围与对象:1.1 评审范围:《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1.2 评审对象:主要针对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医学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等。
二、评审条件与程序:2.1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须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要求,且符合评审标准。
2.2 评审程序:包括申报资格、资格审核、资格考试、综合评定等程序,全程公开、公正、公平。
三、评审标准与要求:3.1 评审标准:根据评审对象的不同专业领域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确保评审工作科学、客观。
3.2 评审要求:评审对象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3 评审结果:评审结果将根据评审标准和要求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是否具备专业技术资格。
四、评审机构与责任:4.1 评审机构: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4.2 评审责任:评审委员会需严格按照评审细则执行,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
4.3 评审监督:建立评审监督机制,确保评审工作的规范和透明。
五、后续措施与建议:5.1 后续措施:评审通过的人员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提高其在相关领域的竞争力。
5.2 建议:评审机构应不断完善评审制度,提高评审质量,促进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
5.3 展望:《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将为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发展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和支持。
综上所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对于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希望相关部门和评审对象能够认真遵守并落实相关要求,共同推动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
浙江 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浙江高级政工师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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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聘办法
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试行办法摘自浙高教二字(1995)187号文《关于浙江省高校1995年职称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加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以适应新形势对高校建设和发展的需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以及浙人复(1993)187号文件精神,我委对当前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评聘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评聘范围。
凡专职在普通高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并兼任马克思主义理论、形势政策教育、法律基础、思想品德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方面课程教学的现任党务干部、共青团干部、学生辅导员,可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评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必须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三学年(含三学年)以上。
上述人员中,可以评聘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不得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现已调离人员,不能参加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
二、岗位数额(指标)。
首次评聘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所需的中、高级职务限额(岗位数),由国家教委下达。
随着职称改革的经常化和制度化,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在上级下达的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内合理设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岗位。
三、评审条件评审条件要求按国家教委(87)教师管字012号和(1987)教职称字061号执行。
1、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或本科以上学历。
长期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在实际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中成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晋升。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评审中、高级职务必须参加外语统考。
考虑到历史原因,一九六六年底以前毕业生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晋升高级职务,业绩特别突出者,经审核,外语考试不合格亦要参加评审。
3、论文、论著及科研成果。
晋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教师职务,有论文论著要求。
晋升讲师职务,必须要有正式发表的本专业的论文、论著一篇以上;晋升副教授以上职务,必须要有任现职期间已正式发表或出版的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论著、教材两篇(部)以上,其中有一篇(部)必须是本专业的。
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各市(地)、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部属企业,省级有关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工职评工作,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政工职评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细则(试行)》的通知引言概述:《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是浙江省政府发布的一项重要通知,旨在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对该通知的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分为五个部份进行介绍。
一、评审范围1.1 评审对象:该细则适合于浙江省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经济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等各个领域。
1.2 评审级别: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和资历,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进行评审。
1.3 评审条件:评审对象需要符合相关职称评审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评审程序2.1 申请阶段:评审对象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评审机构提交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2 评审材料审核: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2.3 评审考核: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包括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环节。
2.4 评审结果公示:评审机构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对结果的异议申请。
2.5 评审结果确认:评审机构根据公示结果和异议申请的处理情况,最终确认评审结果。
三、评审标准3.1 评审指标:评审机构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要求和工作能力,制定相应的评审指标。
3.2 评审方法:评审机构采用综合评价的方法,综合考虑申请人的学历、工作经验、科研成果等因素。
3.3 评审标准:评审机构根据评审指标,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评分,达到一定分数线的申请人方可通过评审。
四、评审机构4.1 设立机构:浙江省将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评审工作。
4.2 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将组建专家团队,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确保评审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4.3 评审机构职责:评审机构负责制定评审细则、审核申请材料、组织评审考核、公示评审结果等工作。
五、评审结果的意义5.1 提升职业地位:通过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将获得相应的职称,提升自身在职场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政工专业职务申报材料要求
政工专业职务申报材料要求一、报送材料:材料清单1份(贴在材料袋上)1、《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晋升专业职务申报表》或《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初评或转评的参评对象填写)一式3份,统一使用A4纸打印,(表中“主管部门意见”栏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署);2、《申报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综合情况表》一式15份,统一使用A3纸打印;3、个人的《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及所在单位对申报对象的《思想政治工作业绩评价》各1份;4、申报对象担任现任思政工作职务的任职文件1份,没有任职文件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专职思政岗位的证明1份;5、思想政治工作代表作品原件及复印件1套:任现职以来的有关论文(论著)、研究课题、成果鉴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需复印出杂志或著作封面、刊号、目录、所写文章正文,学术交流论文须提供交流证明),作品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集体项目须提供排名依据),原件由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6、《经验推介表》及相关说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任现职以来的,所在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受到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或被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推介的,须填写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原件由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7、个人和所在单位所获思政工作荣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任现职以来的,个人和所在单位曾获县(团)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须送相应证书或奖状,原件由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8、身份证复印件1份;9、申报政工师提供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若现任职资格是转评获得的,还需要提供转评前的资格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复印件1份(中级需四年以上,必须复印完整清楚,有公章及相应日期);10、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学历认证材料1份。
(对于1990年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要核对《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申报人员提交的国外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由政工职评部门审核后退回;11、各类继续教育证明1份(申报人员须满足继续教育的有关要求,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近4年(含当年)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试合格成绩单;申报对象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参加的由党工委、纪委、工会举办的各类业务培训证明,以及干部网络学院学习的情况也可记入申报表。
2020年(岗位职责)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政工职称评审条件中的必备条件2
政工职称评审条件中的基本条件政工员:一、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二、大专或中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
助理政工师:一、高中毕业(含同等学历),受聘担任政工员5年以上(评审)二、大专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确认)三、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确认)四、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确认)政工师:一、学历1.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评审)2.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确认)3.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确认)二、外语和计算机1.外语:197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须有全国外语统考C级合格证书2.计算机应用能力:45周岁以下人员,须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三、业绩: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取得下列4项中1项及以上业绩1.任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主要领导3年以上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得到奖励或表彰3.本人领导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单位改革、发展、稳定有较明显作用文明创建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四、成果: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晋升和初评、确认的都须达到)1.在市或省行业系统经批准的报刊上独立撰写关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论文1篇;2.在市级以上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会上交流独立撰写的论文、典型经验1篇(3000字以上);3.负责或主要执笔承担本单位关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重要报告、经验总结2篇以上;4.独立撰写关于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调查报告2篇(每篇4000字以上)并受到上级或领导好评;五、破格晋升。
除符合正常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级或省行业系统的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奖励(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2.在市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或相当处级事业单位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工会工作主要领导,成绩显著;3.本人获市级、省厅局级党、工、团、思想政治工作等奖励或荣誉称号者;4.在市级以上报刊、会议的论文,或独著、合著的正式出版有关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著作合计2篇;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6.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20年以上.(注:以上内容均指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的业绩、成果)高级政工师:一、学历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2.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二、外语: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需有全国外语统考B级合格证书三、计算机应用:45周岁以下人员,须有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四、业绩:在任政工师期间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领导工作3年以上;2.对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获上级奖励、表彰作出主要贡献;3.主管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并取得较好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稳定作出重要贡献;4.对被全省推广的本单位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表
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审表
单位
姓名
现任专业
技术职务
申报专业
技术资格
年月日
填表时间
填表说明
(一)本表供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使用。
填写内容应经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认可。
(二)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可以用电脑打印,但签字必须手写。
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三)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附页。
(四)“最高学历”的“毕(肄、结)业时间”应将非选择项用笔划去。
(五)表格一式三份,分存评委会办公室、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和本人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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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0.04.01•【文号】•【施行日期】1990.04.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1990年4月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一门专业,也是一门科学。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在企业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完成生产经营和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为了建设一支精干、稳定的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是根据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
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评聘。
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它待遇。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四条企业参加评聘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事业;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具备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实际能力;思想品德优良,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
第五条政工员。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报政工员: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三、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其它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职改字[1990]3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1990.10.30
【实施日期】1990.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
题的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90]33号)
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宁波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O年十月三十日关于当前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复查工作结束以后,根据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浙职改字(1989)02号、(1990)10号文件精神,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补缺评审工作将陆续开展。
为了加强对评聘工作的管理,保证评聘质量,现对评聘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和聘任工作,事业单位一般仍按等额评聘的办法进行,企业单位仍按差额评审和单据本单位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报经业务部门批准后,由行政领导在评审通过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的办法进行(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试点的计算机软件人员和统计人员,经考试合格,承认其有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
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的来源,是由自然减员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空额和首诙评聘剩余的专业技术。
浙人专【2006】351号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各市、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评价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对象一定时期内的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活动。
第三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人事行政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年度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四条在本省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职数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限制。
第五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核实材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按属地原则,经当地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的申报渠道逐级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无主管部门的省级企业直接向相应的评价机构申报。
第六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应提供能反映本人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材料。
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二)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业务总结报告;(三)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获奖、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科研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材料;(四)任现职以来发表的具有代表性的论文、论著等材料;(五)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申报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还需提供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六)本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七)评价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关于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院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政工队伍素质,激发广大政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的通知》(豫企政职〔2010〕1号)、《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豫企政职〔2010〕2号)和中平能化集团《关于集团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定条件和政策2009—2010年度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的条件和政策,参照新修订的《河南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办法》(学院组织人事处网页“职称管理”栏)执行,请各单位和部门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政策,严格按照新的评定办法做好本次政工职称评定工作。
二、岗前培训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参加河南省政工职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的岗前培训, 2007—2008年度已参加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需参加本次岗前培训。
三、时间安排政工中级、高级职称报送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9月8日,政工初级的申报材料与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申报材料经组织人事处初审后统一报送至集团党委组织部,逾期不受理。
2009—2010年度岗前培训的报名时间另行通知。
四、政工中、高级申报材料1、申报政工中级、高级分别需要填写《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2份、4份;2、《河南省企业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览表》一式20份;3、《河南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查档审核表》1份;4、组织人事处出具的公示证明一份,岗位证明一份;5、毕业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6、从事政工专业职务任期期间年度考核材料原件;7、2009—2010年度或2007—2008年度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8、197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申报人员须提供相应职级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9、公开发表作品的报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0、荣誉证书、获奖证书或社科规划项目结项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11、申报教授级高级政工师和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专业职务人员须提供任现专业职务期间内能够代表自己学术水平的成果原件和复印件(论文1篇或论著1部);12、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以上专业职务的人员,须出具学院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使用说明
附2:《浙江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标准》使用说明《评审量化标准》是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开展政工职评工作的主要依据。
现对《评审量化标准》的具体使用作如下说明:一、《评审量化标准》采用分级负责评分的原则:哪一级评审就由哪一级评委会评分,哪一级评分就只在哪一级评委会有效。
二、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量化标准》对参评对象逐项打分,并合计总得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实施细则》全面考核参评者的综合情况,最后投票确认参评者相应的任职资格。
三、《评审量化标准》在规定各项分值的同时,还限定了总项的满分值。
考核评分时各总项不可超过满分值。
四、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水平、工作业绩是评审专业职务的主要方面。
高(中)级评委会在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分时,按3篇代表作品、2项最高荣誉、1项经验推介材料评定相应分值。
其中评定“论文质量”一项,应是对参评对象3篇论文的综合考评。
五、参评对象的总得分,是评审专业职务的重要依据。
对参评中、高级专业职务的人员,要求在具备相应的起评分的前提下,才能按《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评审。
相应职称的起评分规定如下:1、正常参评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60分,中级专业职务40分。
2、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不具备履职年限而破格参评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70分,中级专业职务50分。
3、同时不具备规定学历和履职年限而破格参评高、中级专业职务的起评分为:高级专业职务80分,中级专业职务60分。
六、中级评委会向高级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时,应将《高(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综合计分表》同被椎荐者的其他材料一同上报省政工职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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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浙企政职[1999]51号各市(地)、县(市、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省部属企业,省级有关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工职评工作,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精神,结合我省政工职评工作的实践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
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浙江省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搞好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保证。
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门科学。
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更好地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推进企事业两个文明建设,根据全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序列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
高级政工师为高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助理政工师、政工员为初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评聘范围是企业和国有事业单位(不包括教育系统的大专院校)中在职从事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下列人员:一、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党委书记、副书记)。
二、党的工作机构包括党办、政治部(处、科)、组织部(处、科)、组织人事部(处、科)、宣传部(处、科)、宣传教育部(处、科)、统战部(处、科)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三、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书记和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直接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专职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内的车间(部门、科室)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基层党的工作的专职人员。
五、工会主席、专职副主席、工会宣传教育、组织、女工等部门专职负责人和直接从事工会工作的专职人员。
六、共青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
七、企事业单位中的党校、政校的主要负责人、政治理论教员。
八、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具有内部准印证的)企业内部政治类报刊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九、经批准的企业自办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人、编辑和记者。
第四条评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要正确把握和严格遵守评审标准。
既要重视参评人员的学历、资历等条件,更要注重其政治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防止和克服论资排辈思想。
要重视为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实际经验的优秀中青年思想政治工作骨干,特别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中青年领导骨干的脱颖而出提供条件。
第五条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担任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
第二章评审条件第六条参加评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必须拥护党,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素质,具有履行思想政治工作相应职责的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思想品德优良。
第七条政工员政工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了解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常识。
二、了解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正确地宣传教育群众。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必要的基本常识和能力,能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完成本职工作。
四、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
五、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胜任本职工作。
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称职,可确认政工员任职资格。
第八条助理政工师助理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初步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并联系实际用以指导工作。
二、比较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结合实际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具备思想政治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知识,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从实际出发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
四、严格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品德良好,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影响。
五、高中(含同等学历)毕业,受聘担任政工员职务5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大学专科(不含大专专业证书班结业)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取得双学土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实习期满,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助理政工师资格。
第九条政工师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理论,并能联系实际,运用理论指导工作和解决问题。
二、较好熟悉和掌握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能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三、较好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基本原则,具有从实际出发有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四、具有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能力。
五、思想品德优秀,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形象。
六、大学专科或本科毕业,担任助理政工师职务4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思想政治工作1年,具备上述条件,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可确认政工师资格。
七、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C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八、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九、参照浙人职[1997]210号文件的规定,对乡镇企业政工专业人员在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外语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不作要求。
十、除上述条件外,助理政工师正常晋升政工师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担任助理政工师期间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县级以上重点骨干企业、科局级或相当于科局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任职期间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2、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得到了上级奖励或表彰。
3、本人领导或直接负责的宣传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对促进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较明显作用。
4、对在市(地)范围内、省行业系统内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经验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以上的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关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或思想政治工作论文一篇;2、在市(地)级以上或省行业系统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交流独立撰写的论文、典型经验一篇(3000字以上);3、负责或作为主要执笔者承担本单位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工作报告、经验总结二篇以上;4、独立撰写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调查报告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并受到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好评。
十一、助理政工师破格晋升政工师者,除具备前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款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6项中的3项:1、对所在单位获得市(地)级或省行业系统的“先进基层党组织”、“文明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优秀企业”、“宣传工作先进集体”、“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奖”、“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称号作出重要贡献者。
2、在市(地)以上重点骨干企业、县处级或相当于县处级的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思想政治工作或工会工作的主要领导,成绩显著。
3、本人获得市(地)级、省级厅局以上“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党员教育工作者”、“优秀团干部”、“优秀政工师”、“优秀纪检监察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工作奖”等荣誉称号。
4、在市(地)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或有关会议上发表二篇关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论文,或独立撰写或与人合作正式出版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或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著作。
5、参加岗位培训连续三年并考核优秀。
6、高中(含同等学历)学历专门从事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累计20年以上,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第十条高级政工师高级政工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并能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系统地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与本岗位有关的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并能带头认真贯彻执行。
三、系统地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素质,同时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历史和现代科技等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五、具有较强的研究和写作能力,对思想政治工作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一定的成果。
六、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密切联系群众,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七、获得博士学位,担任政工师职务2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政工师职务5年,表现良好,工作胜任。
八、1978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钓人员,必须先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国外语统一考试(B级)并取得合格成绩。
外语语种和专业任选。
九、45周岁以下的人员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并取得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全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
十、在担任政工师期间,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工作业绩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2项:1、在省部属、大中型企业,相当于县处级以上的事业单位担任主要领导3年以上,工作胜任。
2、对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获得上级奖励或表彰作出主要贡献。
3、主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并取得较好的成绩,对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4、对被全省范围推广的本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研究成果上必须取得下列4项中的1项:1、在省(部)级以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独立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二篇。
2、在省(部)级以上召开的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会议上交流的论文、典型经验二篇(每篇4000字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