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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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工程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
请办理工程报建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二、法律规定的程序
1、根据《建筑法》第七条和建设部1999第71号令第二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向工程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好施工许可证或国务院批准开工报告可开工。
2、《建筑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须“已确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依法确定施工单位。
3、《建筑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须“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制定。”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依法进行施工图审查。
4、《建筑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第二款规定“在城市规划区的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应按市政府规定交纳规费后持缴费单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5、《建筑法》第八条第七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须“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建设资金保函及证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进行资金核实。
6、《建筑法》第八条第六款规定:“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具备有保证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
证时,应对建设工程是否有按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规定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前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工程项目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并经评审合格。
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建设部(1999)第71号令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须接受安全监督部门管理,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9、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须提供履行法定程序相关的资料
1、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报建登记、招标备案、施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2、工程项目建设立项批文(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3、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5、施工中标通知书。
6、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施工合同(省招标办办理备案)
7、施工图纸审查备案表及合格书(省建设厅设计处办理,
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8、经备案的监理合同及监理中标通知书(省招标办办理备案,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9、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表(省质检站办理)
10、安全生产条件评审意见
11、施工安全申请表两份(委托省质安监站办理)
1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三方协议书、意外伤害保险办理凭证(省定额站、省劳动厅办理)
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核实表(省建设厅房产处办理)
14、资金保函及证明。
15、项目经理部人员证书(复印件)
16、其他须提供的相关资料。
四、违规违法处罚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