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word版本 (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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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条例

消防管理条例

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目的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法律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以及与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国际组织。

第三条基本原则1.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依法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

2.全民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3.严格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4.加强消防能力建设,提高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安全防范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类高危场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安全知识普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社会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

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提高全体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预防火灾事故措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火灾隐患的排查,做好化解各类火灾隐患。

对于重点单位和高危场所,应当增加巡查频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单位、个人及其他组织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演习和模拟应急处置演练。

第二章消防设施第八条有关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规范使用。

第九条使用建筑内消防设施和器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对于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不合格、失效或者故障,应当及时予以修缮或者更换,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应当通畅,消防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者危及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应当配套完善,满足消防安全需要。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高层建筑、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冶炼、高温、林区、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等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四川省消防条例_最新版

四川省消防条例_最新版

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捐赠物资、资金的使用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模板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四)组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五)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三)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四)组织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五)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六)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职工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二)火灾预防和扑救的基本方法;(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维护;(四)火灾报警和应急处置;(五)其他消防安全知识。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器材的安装、维修、检测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110801施行

四川省消防条例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点击数为:111 字号:[大] [中] [小]四川省消防条例(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增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造成火灾隐患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鼓励有关部门和机构将单位的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及个人采取捐赠物资、资金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形式资助消防事业。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消防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消防管理制度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区、生产区、生活区等场所。

第三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全体员工应共同参与,共同维护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一)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五)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六)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二)具有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三)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七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二)组织实施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三)组织制定并实施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消防应急预案;(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六)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第三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前,应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一)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二)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四)火灾的预防、扑救和逃生自救方法;(五)消防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四章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第十一条本单位应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消防设施、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二)消防设施、器材应保持清洁,不得覆盖、遮挡;(三)消防设施、器材的标志应清晰可见;(四)消防设施、器材的备品备件应齐全。

【2018-201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word版本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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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课件来源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1 .编制目的: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

2. 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编制本制度。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宾馆及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条:第一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各人员应当落实班组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班组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班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 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人员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消防安全情况;2.将消防工作与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执行宾馆年度消防工作计划;3.组织每月一次定期进行防火检查,落实火险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或汇报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4.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应急疏散和实战灭火演练。

第六条: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或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落实。

3.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4.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5.组织实施对公司所有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组织管理公司义务消防队。

6.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七条: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的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正文:---------------------------------------------------------------------------------------------------------------------------------------------------- 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1986年9月20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第三章任务第四章器材装备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人民群众参加消防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遵守本条例,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动员和组织群众做好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驻川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义务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第四条义务消防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义务消防队或义务消防员。

义务消防队人数,一般可占常年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至十。

消防任务重仓库、文物古建筑等单位,义务消防队人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适当增大。

义务消防队是组建单位领导下的群众性的自防自救组织。

在扑救火灾中,应服从消防监督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

第六条一个单位的义务消防队队员在三十人以下的,可成立小队,三十人至五十人的成立中队,两个中队以上的成立大队。

义务消防队建立学习、训练制度。

第七条义务消防队队员的条件是胜任消防工作、身体健康、十八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女公民。

第八条义务消防队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消防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消防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消防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和消防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二)居民住宅区、公共场所;(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四)其他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

第十一条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制度;(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组织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组织火灾隐患整改;(五)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检查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设置、使用和维护保养情况;(二)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情况;(三)电气线路、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四)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情况;(五)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六)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十五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实施,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四川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消防行政管理,实施消防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铁路、航空、航运的消防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其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城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公安消防队(站)。

第六条下列单位根据需要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一)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事业单位;(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和车站;(三)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四)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或镇;(五)国家或省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群;(六)当地消防监督机构认为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它单位。

专职消防队可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立义务消防队(组)或义务消防员。

城镇街道、农村村组应建立自防自救消防组织,形式由城镇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确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组)的职责、装备、经费及专职消防人员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城乡消防管理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必须全面履行法定的消防工作职责,负责本辖区的防火管理。

第十一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全面负责,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旨在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该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切实负起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二、消防设施建设: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施,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防火门窗、防火隔墙、防火卷帘等设施应当经常检查维护。

三、消防宣传教育:加强公众消防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组织消防演习和救援演练,提高公众的应急处置能力。

四、火灾隐患排查: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应当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建立火灾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明确各级应急救援机构的职责和任务,确保火灾事故能够及时、有序地得到处理和救援。

六、消防安全检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消防监管力度。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追究等法律责任。

以上是四川省消防条例的主要内容,实施这些措施有利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 附:第二次修正本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
第三节 防火管理
第三章 消防组织与保障
第四章 灭火及救援
第五章 消防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的用途;确需调整的,应征得市、地、州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同意后,按法定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应当按国家标准建设消火栓,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应优先改造和补建;可作为消防用水水源的地方,应当建设消防取水设施。
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配件或者灭火剂维修、灌充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条 按规定应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配置齐备并保持完好有效。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应标记明显,不得圈占、埋压、遮挡;建筑物消防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大型和高层建筑物消防扑救面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小型商场、小型娱乐场所、高档装修的住宅,可根据需要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等自动灭火装置。
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和其他大型商业、文化、体育等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审核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方可举办。
第三十五条 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设立应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批,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管理。
经批准成立的社会消防中介服务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消防产品、工程、设施的检测以及消防技术咨询、火灾隐患的整改论证等消防技术中介服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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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消防关系着各行各业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四川消防安全形势总体保持稳定但仍呈现出火灾总量大、伤亡多火灾风险高、管控难等特点加之四川特殊的地理、气象条件各类自然灾害易发、多发、频发消防工作面临较大的困难和挑战《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自2023年11月9日正式施行,针对城镇化水平提高,新城区开发、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等城市建设实际需要,适应当前消防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水平。

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最新)12月16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条例》进行了解读,会上带来这些消息公共消防设施范围明确公共消防设施主要是满足城乡居民普惠性公共消防安全服务需求的城市基础设施,其服务保障的对象为不特定、无差别的全体社会公民。

依据《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规定,其主要包括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也包括市政消火栓、消防水池、消防取水码头、取水平台、消防供水管网等消防供水设施,以及消防车通道和消防通信设施等。

四川将强化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条例》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供水单位以及政府确定的责任主体在城乡供水管道的安装改造,保证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的建设维护、保持消防供水设施水量水压等方面的权责任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同步纳入智慧城市管理范畴,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明确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动态抽检等形式对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公共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应当及时通知、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条例》围绕满足公共消防设施正常使用、消防通信随时畅通、消防车辆正常通行保障等现实要求,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县、乡公路及村主要道路上堆放杂物,占用、堵塞或者封闭消防车通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在其净空四米以下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障碍物;禁止占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或者在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障碍物;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消防通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等。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消防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将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检查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应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火灾多发时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十条教育、劳动、人事、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学内容。

文化、旅游、新闻、广播、电影、电视、出版、宗教等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规划、建设、市政、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气象、地震等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影响消防安全的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设备,消除火灾隐患,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

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火灾的预防和控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

下面以2000字为篇幅,详细介绍消防安全卫生管理条例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的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条例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单位、机构等所有建筑物、设施和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基本安全要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加强对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和组织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人员应当提高消防安全技能,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分级负责、防火检查、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备以及应急预案等措施。

第七条:建筑物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应当符合建筑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消防安全。

第八条:消防安全应当融入城乡规划,配套建设合理的消防设施和车辆。

第九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科学研究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对于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和管理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体系,明确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

第十三条:消防安全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事故情况,组织救援和善后工作,并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督查机制,对地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建筑物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掌握本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使用方法,组织定期的防火检查和事故演练。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七条:建筑物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级,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全文)(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1984年5月13日国务院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在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的时候,必须同时规划和建设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

原有市区的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者不适合实际需要的,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改建、增建。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农村房屋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农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在森林、草原防火期间,禁止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时候,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第八条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九条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第十条交通运输、渔业、海洋资源调查、勘探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飞机、船舶和车辆的特点,规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并教育职工和乘客严格遵守。

第十一条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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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
四川省消防条例【1】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X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的《四川省消防条例(201X年修正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共财产、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实施,以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政府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消防工作由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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