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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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
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16]8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6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6〕8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6日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由省政府发布和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负责起草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文立项后、提请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