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煤矿矿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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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管理制度
第一条灯房超市化管理
(一)矿灯超市设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矿灯由使用人员本人取灯、交灯及充电,严禁转借他人使用。
(二)外来参与矿井建设单位的人员使用我矿提供的矿灯、自救器及其相关箱柜的电磁钥匙实行抵押金制度。使用人员初次领取矿灯钥匙前需交抵押金,抵押金由矿财务科统一收取,并开具三联收据,其中第一联收据交给使用人员保存,第二联交管理单位保存,管理单位收到收据后发放矿灯、自救器及钥匙,第三联(底联)与所收抵押金由矿财务科保存。抵押金退还时持抵押金收据经相关管理单位确认无问题签证后到财务科领取抵押金。矿灯、自救器使用人离矿时因抵押金收据丢失时,必须由所在原单位出具证明后到财务科退还抵押金。
1、抵押金收取范畴:矿属员工及外来检查人员使用矿灯、自救器者不交抵押金;凡是来我矿施工的单位,如安装公司、注浆队伍等使用我矿提供矿灯、自救器等须交抵押金。
2、抵押金收取金额:矿灯箱柜钥匙50元/把,矿灯150元/盏,自救器200元/个。
(三)入井人员和升井人员存取灯时必须严格按照划定路线行走,不准自行改变行走路线。
(四)升井人员矿灯充电前,必须将矿灯和自救器擦干净,不准将带有油污、灰尘、泥浆和水滴的矿灯和自救器放入灯架柜内,否则,对使用人罚款20元/台。
(五)矿灯箱柜内只能存放矿灯及自救器,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六)严禁撬开箱柜取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严禁使用钥匙试开他人箱柜,否则,按偷盗论处,移交矿处理。
(七)矿灯、自救器如有问题,使用人员应交于灯房超市管理人员维修或更换,严禁个人打开矿灯或自救器;如有问题及时向机运队维修人员反映及时维修,严禁强行开柜门。
(八)矿灯使用人员升井后应及时将矿灯和自救器上柜充电,并锁住柜门。
(九)非维护人员严禁触摸控制开关及摄像头等,更不得破坏灯房内设备、设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保卫科处理。
(十)进入灯房要文明礼貌,保护好环境卫生,不得摸脏墙壁,随手乱丢纸屑、食品袋等杂物。
(十一)严禁在灯房内大声喧哗、打玩嬉闹和长时间逗留。
(十二)矿灯管理人员在巡检中发现矿灯、自救器损坏等现象,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自救器使用维护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对使用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条矿灯、自救器使用取放管理
(一)对职工实行专人专灯专用自救器,职工取用矿灯、自救器时,必须携带本人的钥匙,严禁他人代取矿灯、自救
器。
(二)职工升井后应立即把矿灯、自救器放回箱柜内,及时进行充电。无特殊原因,超过4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20元;超过8小时未交回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超过24小时未交回的,送交安检科处理;特殊情况下,如临时加班、处理突发事件等因素,经主管部门核实后,出具证明,对迟交矿灯、自救器者,可免于处罚。
(三)职工放回箱柜内的矿灯和自救器,必须保证清洁、干燥、完好,发现损坏,照价赔偿。
(四)灯房值班员交接班时,要当面清点矿灯、自救器数量,并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认可。
第三条矿灯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新管理
(一)灯房管理员每班都要对充电架和正在充电的矿灯显示屏进行仔细检查,确保充电正常。
(二)灯房管理员应检经常查是否存在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维修,并做好记录,发现为使用人损坏的,按照《矿灯损坏赔偿管理制度》对使用人进行处罚。
(三)矿灯拆卸和维修严格按《矿灯使用说明书》相关说明执行。
(四)使用和检查中发现的红灯,经修复仍不能满足要求时,灯房管理员应报知分管领导,申请报废,报废矿灯时应填写有关记录。
(五)灯头正常使用寿命为25000小时,矿灯充电使用寿命1000次;若电池损坏后,由维修人员及时进行更换。
(六)对于矿灯放电时间达不到11小时的矿灯,应重新放电后再充电,因电池老化达不到要求的,应及时更换电池。
第四条矿灯损坏赔偿管理
(一)使用矿灯人员应保护、爱惜矿灯,不得私自打开矿灯,更不得损坏矿灯,如有发现视情节罚款50~150元。
(二)使用矿灯人员当发现矿灯外观破损、灯线老化、灯面玻璃破裂、失爆等现象时,应及时交回灯房进行维修,不得私自维修,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三)使用矿灯人员钥匙丢失,应立即到灯房报失,持单位证明到管理单位补办钥匙,每个钥匙收取成本费20元;如丢失钥匙后不及时报失和补办造成损失者,照原价赔偿。
(四)使用矿灯人员不得涂改钥匙号、灯号和自救器号,私自涂改罚款50元。
(五)各区队减员,离矿人员应及时到矿灯管理单位办理矿灯退还手续,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造成矿灯丢失由所在单位赔偿。
(六)发现钥匙转借者,扣发钥匙,按丢失钥匙处理,同时所反生的其他责任由转借者承担。
(七)私自拆卸矿灯闭锁、保险,碰坏灯头壳、电池壳,碰坏灯圈,损坏灯头玻璃,损坏灯线,在矿灯上乱涂乱画等现象,每项对使用人罚款50元。
(八)损坏矿灯电池、丢失矿灯,对使用人员罚款150元。
(九)因工作原因损坏矿灯,需持单位证明去矿灯房说明情况,酌情处理。
(十)严禁矿灯做其他照明用,造成影响者,罚使用者50元。
(十一)机电科每月对灯房进行一次不定时检查,发现问题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矿灯闭锁损坏罚款100元/盏,灯线破损罚款50元/条。
2、红灯罚款50元/盏。
3、矿灯无考勤记录或记录不完善罚款50元/次。
4、灯架及矿灯不干净罚款50元/处,灯房内卫生不好罚款50元/处。
5、记录缺少罚款50元/本。
6、发现一个矿灯灯线能够串动、灯线老化龟裂、矿灯外壳损坏等失爆现象罚款1000元/盏。
7、对上次检查问题不处理、不整改的加倍处罚。
(十二)矿灯维修人员等损坏的矿灯进行维修、更换配件,要详细记录使用人员、单位、维修内容、更换配件名称、赔偿金额等内容,由矿灯使用人员签字确认。灯房每月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