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中时间的汇总
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范本
档案编号:XX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20XX 年度)用人单位:XX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负责人: XX联系电话: XX电子邮箱: XX目录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3.职业病防治年度计划及实施方案(附: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实施检查表,表2-1)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重点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回执(附: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基本情况表,表2-2)6.职业病防治经费(表2-3)7.职业病防护设施一览表(表2-4)8.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和检修记录(表2-5)9.个人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使用记录(表2-6)10.警示标识与职业病危害告知(附:工作场所警示标识一览表,表2-7;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等的告知凭证)11.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检查和处理记录(表2-8)13.职业卫生监管意见和落实情况资料(表2-9)(包括: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奖励等资料)1.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WORD格式整理2.职业病防治领导机构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公司各科、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家[2011]40号)等文件精神,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本厂职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
经我公司研究决定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一、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领导机构组长:XX副组长:XX成员:XXXX二、职业危害防治领导职责1、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
2、组织制定XX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制度。
3、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防治经费落实。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
白酒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汇总白酒作为我国传统的酒类产品之一,一直以来在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白酒行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及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白酒行业的主要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汇总,以便了解该行业的法律环境。
一、白酒产业政策:支持与引导白酒产业政策主要包括关于产量、质量、市场准入、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规定,旨在推动白酒行业的科学发展。
其中,最重要的政策文件是《白酒产业发展纲要》,该纲要明确了白酒行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为白酒企业提供了明确的发展方向。
二、质量监督政策:严把质量关白酒作为一种食品,质量安全至关重要。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监督政策,确保白酒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白酒标准》是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规定了白酒产品的基本要求、生产工艺、质量指标等内容,白酒企业应当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配备相应的质量检测设备。
三、市场管理政策:统筹规划市场管理政策主要涉及市场准入、价格监管、品牌推广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国家对白酒行业实施市场准入许可制度,对白酒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等进行审核,并颁发许可证。
此外,国家还对白酒价格实行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虚假宣传。
品牌推广政策也很重要,国家鼓励白酒企业进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商标保护政策:维护企业权益商标保护政策是为了保护白酒企业的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国家对白酒商标进行注册和管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商标,并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合法使用商标,同时积极维权,对侵权行为进行举报和起诉。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重视消费者利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政策主要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方面。
国家倡导白酒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监管,防止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同时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和建议,及时处理问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白酒行业的政策与法律法规涉及众多领域,从产业发展、质量监督、市场管理、商标保护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规范。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时间类)
日期1.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2.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3.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5.申请人选择不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6.特种设备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需要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9.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10.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1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13.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4.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15.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时间、地点16.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17.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不予执行的裁定送的行政机关。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考勤管理办法一、目的为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考勤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包括合同制员工、临时工及实习人员。
三、工作时间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休息。
2. 工作时长:每日工作8小时,午休1.5小时。
3. 夏令时:根据国家规定,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工作时间调整为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4. 特殊岗位工作时间:部分特殊岗位需实行弹性工作制或轮班制,具体工作时间由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5. 调整工作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工作时间的,由单位领导研究决定,并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全体员工每日需按时签到,作为出勤记录。
(2)签到方式:采用电子签到系统或纸质签到表,由各部门自行选择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3)签到地点:各部门指定签到地点,并在显著位置设立签到标识。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上午签到时间:8:30-9:00,下午签到时间:14:00-14:30。
(3)迟到签到:迟到超过15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的,视为迟到签到;迟到超过30分钟的,需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原因,并按请假制度处理。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未能按时签到的,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报备,并在外出返回后及时补签。
(2)因公外出未签到且未报备的,视为旷工。
4、忘记签到处理(1)忘记签到的,需在当日内向部门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经部门负责人核实后,可在当日内补签,补签时间不得超过当日下班时间。
(3)未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并补签的,视为旷工。
5、考勤管理责任分配(1)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中关于时间的总结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所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其内容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力与限时法效力。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为限。
不溯及既往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内容之一,故刑法的时间效力是与罪刑法定原则密切联系的问题。
以下是刑法中关于时间的规定:
1.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的以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此外,刑法的时间效力还包括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生效时间方面,刑法的生效时间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间隔一段时间才生效。
失效时间方面,我国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刑法的失效时间,但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如果新法取代旧法,则旧法失效。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具体的信息,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或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三、选举法四、特别法五、专门法六、权益保护法七、立法及其他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二、监察、人事三、民政四、宗教五、档案、保密六、教育七、科学技术八、文化、传播九、医药、卫生十、工商行政管理十一、国有资产十二、物价十三、交通、通讯十四、电力、机电十五、计量、标准十六、海关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第三部分经济法编一、公司、企业二、财政、税收三、统计、会计、审计四、金融、证券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七、对外贸易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九、法律责任十、劳动一、综合二、合同三、婚烟、家庭四、收养、扶养、抚养五、继承六、房地产七、债务八、名誉权、肖像权九、知识产权十、损害赔偿十一、民事责任十二、法律适用第五部分刑法编一、总类二、刑事责任的适用三、刑罚的适用四、赃款赃物处理第六部分程序法编一、总类二、行政诉讼程序三、民事诉讼程序四、海事诉讼程序[1]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精装: 7128页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开本: 16ISBN: 9787801071187条形码: 9787801071187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一、宪法及相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三、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四、特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时升挂使用国旗区旗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图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及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五、专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督导员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六、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七、立法及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规规章备案条例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部分行政法编一、内务行政、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财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国家经贸委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原油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听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临时身份证管理暂行规定暂住证申领办法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公安部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申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印发《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的通知授予退(离)休人民警察警衔荣誉章的规定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实施办法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队工作规定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的通知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治安管理处罚中担保人和保证金的暂行规定公安部关于处理外国人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卖淫嫖娼”的答复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批复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复查治安处罚申诉案件时追加治安处罚的程序问题的批复……第三部分经济法编……宪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反分裂国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刑法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油田输油管道中油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犯罪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人名册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农案件审判工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1.2 年休假计算方式1.3 年休假起始时间第二条:年休假的申请和批准2.1 申请条件2.2 申请流程2.3 批准程序第三条:年休假的安排和使用3.1 年休假安排原则3.2 年休假调休安排3.3 年休假请假流程第四条:年休假的补偿和待遇4.1 年休假工资支付标准4.2 年休假加班补偿4.3 年休假福利待遇第五条:年休假的特殊规定5.1 职工入职、离职的年休假处理5.2 职工调岗的年休假处理5.3 职工休哺乳假、陪产假等其他特殊假期的年休假处理第六条:年休假的监督和管理6.1 年休假制度的执行监督6.2 年休假情况的记录和报告6.3 年休假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七条:年休假的变更和解除7.1 年休假制度的变更7.2 年休假的解除条件7.3 年休假解除的程序第八条:年休假的争议处理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处理程序8.3 法律途径的提起第九条:年休假的合同终止9.1 合同终止的条件9.2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处理9.3 合同终止后的年休假工资支付第十条:年休假的补充规定10.1 适用范围10.2 特殊情况处理10.3 未尽事宜的补充第十一条:年休假的培训和宣传11.1 培训内容11.2 培训方式11.3 宣传途径第十二条:年休假的信息化管理12.1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使用12.2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数据维护12.3 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故障处理第十三条:年休假的保密规定13.1 保密内容13.2 保密义务13.3 泄密处理第十四条:年休假的附则14.1 合同生效时间14.2 合同的有效期14.3 合同的修订和废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年休假的基本规定1.1 年休假天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每人每年享有5天带薪年休假。
宪法知识点汇总-法律类
宪法知识点汇总-法律类关键信息项1、宪法的概念和特征概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特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制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修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人权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权力制衡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治原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国家的基本制度政治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制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务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111 宪法的特征111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2021年关于一级建造师法规中时间_天数_处罚等大汇总简单好记
2021年关于一级建造师法规中时间_天数_处罚等大汇总简单好记根据《建设工程貭量管理条例》第49条关于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一般事故15天,特别重大,重大事故30天---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天案。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10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跟税务登记及变更有关的是30日内。
回避申请的回复时间是3日内。
诉讼时效是两年,有特殊情况的是两年加上中断的时间。
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是1年。
5天退招标保证金,仲裁5天受理决定,诉讼受理7天决定,回避申请3天.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验收,28天索赔,进度款14天劳动仲裁是1年,诉讼是2年普通诉讼时效2年2、普通诉讼时效,涉及身体受到伤害、租金、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为声明、寄存的是1年。
3、涉外合同4年4、海上货物运输:1年5、最长20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没有知道或应当知道)6、劳动仲裁诉讼时效:1年,劳动争议的裁决书,15天内不起诉才生效,不是自作出就生效;仲裁法的裁决书,自作出就生效根据《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重大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那么在处理这些纠纷问题时,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呢?相关的法律政策有哪些呢?下面,我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进行答疑解惑,供大家参考学习,以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建设工程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民法典关于无效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
法律法规大全汇总【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刑法:刑法是一种规范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制衡和处罚的法律体系。
2.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用于调整和规范民事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包括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证据、仲裁等方面的规定。
3. 行政法: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机关的基本法律规范,内容涵盖了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4. 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调节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包括就业、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
5. 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则的体系,包括合同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
【正文】第一章:刑法1.1 刑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2 罪名及其刑罚- 故意杀人罪:指故意非法剥夺人的生命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定罪处罚。
- 盗窃罪: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定罪处罚。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2.1 民事诉讼的基本流程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2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有权提起诉讼,履行举证责任,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 被告的权利和义务:被告有权进行辩护,提供相关证据,并支付相关诉讼费用。
第三章:行政法3.1 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3.2 行政行为的种类和效力-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请求做出的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
-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强制性措施或制裁,具有法律强制力。
第四章:劳动法4.1. 劳动合同的成立和解除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4.2 劳动者权益保护- 工资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或无故扣减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5.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法规科上半年工作总结
法规科上半年工作总结法规科上半年工作总结(通用8篇)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快快来写一份总结吧。
总结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收集的法规科上半年工作总结(通用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法规科上半年工作总结篇120xx年法制科在城管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机关各职能科室的支持配合下,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有力地推动行政执法各项工作的开展,圆满地完成了工作任务。
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一、20xx年工作回顾(一)广泛开展法制宣传。
1、以各职能科室、执法中队为单位,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工作一线加强城管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充分落实“门前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与经营户签订责任状6500余份。
2、做好“六五”中期普法宣传教育以及县综合治理工作。
制作宣传标语、宣传标牌,通过新闻媒体、政府信息平台、县城管网,宣传车等形式宣传“肥东县大气污染防治法”“食品安全肥东行”等城管法律法规;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肥东县整治炭火烧烤活动实施方案”,并制作发放“炭火烧烤有害”宣传单3000份、宣传展示牌10个、“一封信”1400余份,100%的完成无烟烧烤炉的更换工作;积极推进和完善“普法六进”工作。
3、参加省、市、县等组织的各类法制宣传活动,向市民发放宣传单10000余份;在县司法局、电视台的支持下圆满完成了“与法同行”栏目的制作。
(二)认真做好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审核工作。
法制科对每一起处罚案件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真正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三)配合和指导局职能部门、乡镇执法分局法制工作以及行政处罚案件的查处。
一年来共办理行政处罚案件94件,其中:简易程序案件76件;一般程序案件18件(市容类15件,规划类3件)。
一建法规时间记忆表
对于一级建造师考试中的法规部分,时间的记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份时间记忆表,供您参考:1.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2. 安全质量事故:* 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为2小时。
* 3小时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 非全日制用工:* 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4. 专利权期限:* 创造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5. 注册商标有效期:*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6. 保证期间:* 一般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 留置时间:* 留置的时间至少2个月。
8. 安装工程一切险对考核期的保险责任:* 一般不超过3个月。
9.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10. 建设单位开工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11. 在建建筑工程中止施工的报告和核验期限:*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治理工作。
中止施工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2. 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自行整理)
注册安全工程师处罚相关知识点汇总2012年9月目录一、日期类知识点 (1)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 (1)2、行政处罚法决定书规定 (1)3、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4、行政处罚执行 (1)5、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1)6、《劳动合同法》 (1)7、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2)8、煤矿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 (2)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1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11、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申请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规定 (3)13、烟花爆竹运输的相关规定 (4)14、焰火晚会等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许可 (4)15、申请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企业 (4)16、申请爆破作业的许可 (4)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资料移交归档 (4)18、特种设备检验保养要求 (4)19、违反特种设备许可、核准、登记的处罚 (5)20、工伤相关规定 (5)21、工伤伤残待遇 (5)二、处罚时间类知识点 (6)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6)2、《消防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规定 (7)3、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犯罪及刑事责任 (7)(1)重大责任事故罪 (7)(2)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7)(3)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8)(4)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8)(5)不报、谎报事故罪 (8)三、罚款类知识点 (9)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9)2、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9)3、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10)4、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0)5、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行政处罚法) (11)6、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11)7、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违法规定 (11)8、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法律责任 (11)9、生产、使用、经营国家禁止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12)10、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处罚 (12)11、生产、使用、存储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处罚 (12)12、生产、使用、存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单位处罚 (13)13、违反有关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规定的处罚 (14)14、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反采购规定的处罚 (14)15、违反规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处罚 (14)16、违反道路、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15)17、违反有关许可管理的处罚 (17)18、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活动的处罚 (17)19、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处罚 (17)20、违反规定销售烟花爆竹活动的处罚 (17)21、对丢失烟花爆竹生产原料而不报告的处罚 (18)22、违反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的处罚 (18)23、携带邮寄烟花爆竹的处罚 (18)24、违规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处罚 (19)25、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处罚 (19)26、违反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19)2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方面 (22)2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 (22)29、特种设备未按规定注销的法律责任 (24)30、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24)3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关安全管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24)32、发生事故不报瞒报或者拖延的处罚 (24)33、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处罚 (25)34、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安全监察的处罚 (25)35、违反“三同时”管理的法律责任 (25)36、违反作业场所防护管理的法律责任: (25)37、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设备设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26)38、用人单位违反高毒物品管理的法律责任 (26)39、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的法律责任 (27)40、用人单位违反禁忌规定和培训考核规定的法律责任 (27)41、用人单位违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规定的法律责任 (27)42、用人单位违反有毒作业隔离措施规定的法律责任 (27)43、用人单位违反健康检查的法律责任 (28)44、用人单位违反有关人员配备及设置劳动设施的法律责任 (28)45、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事故报告和调查规定的处罚 (29)46、事故发生单位的法律责任 (29)47、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处罚 (29)48、违反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的处罚 (29)49、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方面处罚 (30)50、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方面的处罚 (30)5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的处罚 (30)52、安全评价机构违反证书管理的处罚 (31)53、安全评价机构违反安全评价规则的处罚 (31)54、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32)一、日期类知识点1、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时行使的职权(1)查封和押权法律授权安全生产检查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着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里!
“作出”还是“做出”?“和”还是“及”?规范在这⾥!摘⾃《⽴法技术规范(试⾏)(⼀)》(全国⼈⼤常委会法⼯委发[2009]62号)和《⽴法技术规范(试⾏)(⼆)》(全国⼈⼤常委会法⼯委发 [2011]5号)在法律条⽂中,该⽤“作出”还是“做出”?“和”和“及”还有区别?莫慌!这些,国家已为你规定清楚~《⽴法技术规范(试⾏)(⼀)》对实践中使⽤⽐较混乱,意思相近的,且容易引起歧义的⼀些法律常⽤词语的使⽤作了规范。
包括:和,以及,或者;应当,必须;不得,禁⽌;但是,但;除……外,除……以外;依照,按照,参照;制定,规定;会同,商;缴纳,交纳;抵销,抵消;账,帐;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作⽇等。
《⽴法技术规范(试⾏)(⼆)》对⽴法实践中⼀些存在混⽤或者使⽤不⼀致的法律常⽤词语进⾏了规范。
包括:作出,做出;公布,发布,公告;违法,⾮法;设定,设⽴;执业⼈员,从业⼈员;批准,核准;注销,吊销,撤销;根据,依据;谋取,牟取等。
下⾯我们就通过具体的例⼦来看看,这些表达究竟该怎么⽤~01《⽴法技术规范(试⾏)(⼀)》和,以及,或者“和”连接的并列句⼦成分,其前后成分⽆主次之分,互换位置后在语法意义上不会发⽣意思变化,但是在法律表述中应当根据句⼦成分的重要性、逻辑关系或者⽤语习惯排序。
⽰例1. ⼀切法律、⾏政法规和地⽅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较⼤的车站、机场、港⼝、⾼等院校和宾馆应当设置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以及”连接的并列句⼦成分,其前后成分有主次之分,前者为主,后者为次,前后位置不宜互换。
⽰例1.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隐私以及当事⼈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2. 国务院和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或者限制使⽤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
“或者”表⽰⼀种选择关系,⼀般只指其所连接的成分中的某⼀部分。
人民法院 案件数 计数规则
人民法院案件数计数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您参考第一篇示例:人民法院是国家司法机关直接服务于人民群众的重要机构,其承担着处理各类案件的重任。
而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对案件数进行计数是必不可少的。
为了保证计数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相应的计数规则和制度。
人民法院计数规则应当明确规定案件范畴的界定。
案件的范畴涵盖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各类内容。
为了更加具体地规定案件范畴,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案件给予明确的分类和界定。
只有在案件范畴界定清晰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进行案件数的计数和统计工作。
人民法院计数规则应当明确规定计数的时间界限。
在实际工作中,案件的审理和结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必须规定计数的时间节点。
通常情况下,审理法院受理案件的日期、案件结案的日期等将是重要的时间节点。
这样做可以避免重复计数和漏报现象的发生,保证案件数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人民法院计数规则还应当明确规定计数的对象。
承办法官、办案庭审计员等司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各类案件的处理,因此必须规定计数的对象。
只有明确将计数对象限定在特定人员或特定单位的案件处理情况上,才能保证计数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人民法院计数规则还应当明确规定计数的方法和制度。
对于不同类型案件的计数方法可能有所不同,需要有具体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填报、审核、汇总、公布等程序,确保案件数的计数工作有序、规范、透明,避免出现偏差和疏漏。
人民法院计数规则应当明确规定计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依据。
计数结果将作为法院工作评估、考核和监督的重要依据,因此计数规则应当规定计数结果的使用范围和依据。
在使用计数结果的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计数结果的正确性和公正性。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的案件数计数规则,以保证案件数计数工作的准确、规范和完整。
只有在规范的制度和流程下,人民法院才能更好地履行其审判职责,服务于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世界法律日是每年的几月几日
世界法律日是每年的几月几日世界法律日是每年的十月十二日。
这一天是为了纪念联合国成立的成果之一——国际法院在1946年10月12日首次会议之后,选择了这一天作为国际法的象征。
世界法律日的设立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意识和尊重,强调法律在维护和平与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法律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产物,自古以来就扮演着调整社会关系、规范行为规则的重要角色。
它不仅是一种制度,更是社会的基石,是确保公平与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所在。
正因如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成为了法律日活动的重点。
世界法律日的庆祝活动通常包括官方会议、研讨会、法律展览、法治教育等多种形式。
这些活动旨在加强公众对于法律体系的认知,提高法律常识以及法律意识水平。
通过这些庆祝活动,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无论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在各个领域的专业实践中。
法律不仅对个人有着重要意义,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保障了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维护了社会秩序。
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使得人们可以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
同时,法律还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创新。
它为发展提供了保护,积极引导了科技创新和经济繁荣。
然而,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实践差异巨大。
人们在法律方面的认知和了解程度也不尽相同。
因此,世界法律日的庆祝活动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对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和传播,以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在法律日的庆祝活动中,普通人可以通过参与研讨会、学习法律课程等方式来增加对法律的了解。
他们可以与法律专业人士交流,了解各种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
此外,公众还可以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获取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对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和社会正义的维护作用。
世界法律日也为人们提供了一个反思法律系统和实践的机会,促使各国加强法律改革,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在当今世界,法律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但法律的重要性也更加凸显。
法律不仅是调和矛盾的工具,也是保护人权的基石。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2、中止施工开工报告是6个月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重新办理开工报告。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4天
1、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
15天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法律中各种时间的汇总
时间
事件
24小时
1、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48小时
1、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2、案外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依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0天
1、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28天
30天
1、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2、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10年
1、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
2、
20年
1、发明专利权的期限
2、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9、诉讼裁定。
10、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15日内审查,裁定撤销或者改正,或驳回;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5、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年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4、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5、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年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3天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5天
1、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招标文件的发售: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4、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至被申请人;
4年
1、特殊诉讼时效: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
2、
5年
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3、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3、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7天
1、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2、法院的审判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0天
1、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2、劳动仲裁中的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6、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7、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8、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后,据以作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5、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6、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7个月
1、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个月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2、
3个月
1、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2、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可延期两次,每次延期不超过3个月。
3、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48天
60天
1、安全事故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2、行政复议申请时限: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3、安全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4、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经济性裁员: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6、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时间也是30日
4、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7、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90天
1、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一个月
1、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2、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3、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效力待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1年
1、短期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坏的)
2、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
3、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