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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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法律保护问题

摘要当今中国,城市农民工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规模巨大的特殊社会群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调节作用日益彰显。与此相反,传统管理体制仍未得到根本改革,城乡隔离模式下的许多制度仍阻碍着农村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这不仅严重地阻碍了我国城市化的进程,也不利有“三农问题”的解决。因此,从制度上消除不合理的障碍,切实加强对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广大农民工的迫切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本文拟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农民工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以及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之思路等方面对其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问题

引言他们,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而产生的新兴社会群体,其人数已占整个产业工人的30%左右,但是他们却游离在城市和农村的边缘,得不到基本的身份认同,长期以来被无情地拒之于权益保障的大门之外。他们,为我国城市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享受到与贡献对等的权利,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特殊的群体——城市农民工。

正文

一、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

对于当今农民工的权益保障现状,笔者拟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从生存意识方面看,农民工依然处在“草根”底层。当致富成为人们第一需求和追求目标的时候,城市人占有各种政策的抉择领导地位、占有意识领先的统治地位、占有生产资料转化成货币的掌控权等等,当处在两眼墨黑最封闭的乡村的农民进城务工时,自然会对他们制造出许多政策的限制,强加给一些莫须有的罪名,赋予一些带有歧视性的概念、名词。农民工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是房地建筑工、绿化清洁工、钟点工或保姆、厨师、服务员等脏、累、险、差的工种。而出现这些限制和歧视的主要原因就是意识问题,换句话说就是城市文化派生出来的对乡村的政治、文化、经济的排斥而产生的人的等级观念的歧视。

从社会保障方面看,虽然农民工为城市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却一直无人问津。失业保障方面,城市居民在失业期间有失业补助,而农民工却没有,他们在失业期间多是花费积蓄,或向他人借钱维持生计,也有一部分人不得不重回农村老家。医疗方面,很多农民工生病以后仗着年轻、身体好、硬挺着而不去医院看病;遇到不得不看的病,绝大部分也只能是自费,用工单位通常在不得已的情形下只垫付很小一部分费用。住房方面,农民工是无法享受福利分房或在政府提供补贴的情形下购买商品房的。他们一般都合伙租住于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人往往住在工地附近的工棚里。农民工居住点大都拥挤不堪,采光和通风条件较差,通常是城市的卫生死角。另外,像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就更不必提及。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目前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近乎缺失的。

从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看,据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处统计,由于没有依法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合法劳动用工手续使农民工权益没有保障,在去年该处受理的有关民工争议案中就有30%以上没有合法劳动就业手续。劳动权或曰就业权,和生存权一样,是宪法赋予全体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保护和规范这种权利,有专门的《劳动法》。但是,现行的《劳动法》根本无法保护民工的劳动权利,这个立法上的疏忽,十多年来始终没有引起重视。

综上所述,在当今中国,农民工的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往往不为法律所保护,或很难被法律保护。

二、为何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1.社会历史原因

①农民文化素质相对比较低,传统观念强,现代法制观念淡薄。大多数农民工不愿意为了一般的权利纠纷而严格依法处理,伤及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社会关系,倒是愿意放弃一些权利,赢得一些情理,以改善同周围的社会关系。这样,走向现代工业社会的农民工既不能以传统方式保护好自身利益,也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②户籍制度和“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过去的户籍制度人为地将公民分为“农村”和“城市”两个部分,事实上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了两个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上有重大差别的社会等级。由此产生的“城乡二元结构”则造成了社会分割和身份歧视,更重要的是形成的城乡壁垒使得农民工很难取得城镇居民资格。在这种条件下,许多面向城镇居民的优惠政策农民工无法享有。

③农民工的无组织性。如果农民散落在城市而没有自己的组织,成为流民,他们是没有发言权的。从流民角度而言,他们的利益无法“自致其上”;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也因为他们没有组织,无法对他们进行有序的组织化管理。

2.经济原因

在城乡互动关系中,劳动力受客观经济规律作用自由流动时,有几种可能的情况:①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各种待遇基本相当,城乡居民间的对流保持一种动态平衡;②农村居民待遇优于城镇居民,劳动力由城镇流向乡村。③城镇居民的待遇优于农村居民,劳动力由乡村流向城镇。在我国城乡对比中,农村远比城镇差。特别是近几年农产品价格低,农业增收十分困难,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无论是速度还是规模都有很大变化。因此,农民工数量不断增加。

3.政策原因

①漏洞百出的社会保障政策

尽管国家为了保护劳动,通过《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了企业的行为,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但是,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就不能

平等地享受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是城市职工,就不能平等地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农民工的工资没有保障、安全工作条件没有保障、疾病工伤治疗没有保障、福利没有保障、养老没有保障、子女的教育没有保障。对广大的农民工而言,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巨大的漏洞,这些漏洞使得少数不法企业肆无忌惮地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②力不从心的法律援助政策

官本位的传统思想在中国根深蒂固,政府对社会的管理理念还停留在单纯的管理上,服务的观念,尤其是为农民工服务的观念还没有形成,这种观念的缺位不可避免地反映到政府的社会管理政策上来。据调查数据表明,大约每四个农民工中就有一个拿不到工资,或者被拖欠,问题确实异常严重。这显然与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法有关系。但是当农民工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的管理部门都干什么去了呢?对比城市管理人员对农民工罚款的“主动性”,我们就可以明显地意识到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法规政策的缺位。

4.立法原因

①现行法律法规筑造了城乡之间的户籍壁垒。例如,195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该条例第10条第2款对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做出了带约束性的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这一规定标志着中国以严格限制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为核心的户口迁移制度的形成。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使用了“公民”的概念,但公民的最基本的流动和迁徙自由却在这个使用“公民”概念的《条例》中被剥夺了。

②《劳动法》的立法疏忽。举一个突出的例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工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但是这种合同制基本上就把民工圈在了《劳动法》的保护之外。哪个民工敢和老板提出签合同,就马上会被解雇,这已经是普遍现象了。更加糟糕的是,因为没有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比如工资、工伤问题),不管哪一级劳动制裁委员会都因为是非法用工而不予受理。这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拖欠民工工资已达千亿(据新华社公布的数据),但很少有法院正式受理民工欠薪案件的原因。这一理论的荒谬就在于,民工没有签合同,他们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非法的,即使被侵权,也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

三、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

1.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主要措施就是把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如果我们没有建立与其风险相适应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迫于生计,进城农民就无法摆脱对土地的天然眷恋,那么在每人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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