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的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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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的美学

一、康德批判哲学体系

康德对美的分析是从分析鉴赏(鉴赏是评判美的能力)判断(Geschmachsureil)即审美的判断入手的。康德认为,判断力是把特殊包涵在普遍之中来思维的能力。有两种判断,一种是先有普遍,再找特殊,这就是规定判断或科学判断,另一种是先有特殊,再找普遍,这才是审美判断或反思判断。从形式逻辑判断的质、量、关系和方式四个方面对审美判断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著名的审美判断四契机学说。

二、理解康德美学的关键概念

1、认识:局限在现象界,物自体不可知,认识功能:想象力和知解力

2、想象力:掌握事物的形式或形象

3、知解力:形式逻辑的推断、分析、综合和推理能力,但也只能掌握自然界现象的某些部分,不能窥到无限和整体。

4、理性概念:无限、整体、物自体等只有通过理性掌握。理性与知解力对立,理性掌握概念不是认识功能是对现象世界合理或可理解的必须假定的理性概念。

5、判断力:不是知解力的逻辑判断,而是反思判断。

6、反思判断力:审美和审目的两种判断力。

7、目的:造物主造物时的设计安排中所存的目的,分为两种:

(1)主观的目的:即主观的符合目的性,事物的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想象力知解力)它们具有某种形式才使我们认识到它们的形象并感到愉快。

(2)客观的目的:自然界有机物各有本质,其结构形式符合它们的本质,它们完善而不畸形或有缺陷,显出客观的目的。

8、审美判断:从情感上感觉到事物形式符合我们的认识功能。

9、审目的判断:从概念上认识到事物形式符合它们自己的目的,因而是显得完善的。

二者都不是逻辑判断,都是对个别对象所起的感觉即反思判断,而在对象是美的或者

完善的时候,感觉就是愉快的。

三、美的分析

1、质:不涉及利害,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2、量: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使人愉快的。

3、关系:美没有明确目的而却有符合目的性的矛盾或二律背反。

4、方式:凡是不凭概念而被认为必然产生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

(一)、质:不涉及利害,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

区别逻辑判断和审美判断

1、逻辑判断:概念

2、审美判断:只涉及形式不涉及具体内容,不涉及概念。情感判断

3、审美判断是一种情感的判断,不同于逻辑判断。

审美快感不涉及利害,不等同于一般快感。

美感不能与一般快感完全相同。康德认为一般快感都要涉及利害计较,都只是欲念的满足,主体对满足欲念的东西只关心到它的存在而不关心它的形式。单纯的快感,作为欲念的满足,还是实践方面的事。审美活动却不能涉及利害计较,不是欲念的满足,对象只以它的形式而不是以它的存在来产生美感。

审美只对对象的形式起观照活动而不起实践活动。

美感起于对形式的观照而不起于欲念的满足。所以美感不等于一般快感,美在性质上也不等于愉快。“一个审美判断,只要是掺杂了丝毫的利害计较,就会是很偏私的,而不是单纯的审美判断,人们必须对于对象的存在持冷淡的态度,才能在审美趣味中做裁判人。”——康德

审美快感不涉及概念,不等同于善。

美也不等于善,因为善是意志所向往的目的,要涉及利害计较的实践活动,和愉快的东西还是类似的。

“要把一个对象看作善的,我们就必须知道这对象是应该用来做什么的,对它就必须有一个概念。在对象中见到美,就无须对它有什么概念,花卉、自由的图来画,以及没有目的地交织在一起的线条(即所谓“叶状花纹”)都没有意义,不依存于明确的概念,但仍产生快感。”

愉快的东西使人满足,美的东西单纯地使人喜爱,善的东西受人尊敬(赞许),即被人加上一种客观价值,无理性的动物也可以感到愉快;美却只是对人才有效,“人”指既具有动物性又具有理性的东西,不单纯作为理性的东西(例如精灵),也作为动物性的东西;善则一般只对具有理性的人才有效。……在这三种快感之中,审美的快感是唯一的独特的一种不计较利害的自由的快感,因为它不是由一种利益(感性的或理性的)迫使我们赞赏的。所以我们可以说,在三种快感之中,第一种涉及欲念,第二种涉及恩爱,第三种涉及尊敬。只有恩爱才是自由的喜爱。一个欲念的对象,以及一个由理性法则强加于我们,因而引起行动意志的对象都不能让我们有自由去把它变成快感的对象。一切利益都以需要为前提或后果,所以由利益来做赞赏的原动力,就会使对于对象的判断见不出自由。——《判断力批判》第五节

(二)、量:美感不涉概念而普遍令人愉快

如果一个人觉得一个对象使他愉快,并不涉及利害计较,他就必然断定这个对象有理由叫一切人都感到愉快。

“如果一个人觉得一个对象使他愉快,并不涉及利害计较,他就必然断定这个对象有理由叫一切人都感到愉快。因为这种愉快既不是根据主体的欲念(或是其它意识到的利害计较),而是感觉到在喜爱这个对象中自己完全是自由的,他就会看不出有什么只有他才有的私人特殊情况,作为他感到愉快的理由,因此,他就必然认为可以设想:产生这种愉快的理由对一切人都该有效,相信他有理由去假定一切人都能感到同样的愉快。因此,他会把美说成仿佛是对象的一种属性,把审美判断也看成仿佛是逻辑判断(即通过对象的概念来得到对于对象的认识),尽管它只是审美判断,只涉及对象的形象显现和主体之间的关系,他之所以这样看,是由于审美判断毕竟和逻辑判断有些类似,可以假定它对于一切人都有效,但是这种普遍性不能来自概念,因为不能由概念就转到快感或不快感,……因此审美判断既然在主体意识中不涉及任何利害计较,就必然要求对一切人都有效。这种普遍性并不靠对象,这就是说,审美判断所要求的普遍性是主观的。”——第六节

(三)、关系: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美感具有“无目的的合目的性”。

感官判断、事实判断、逻辑判断、道德判断,都有判断前的目的,是“由目的而生判断”。审美判断却没有这个目的。审美,是无目的的。或者说,审美是以自身为目的的。以自身为目的,也就等于没有目的。但是,审美判断却又无不合目的。第一,它生愉快,因此是一种“主观合目的性”;第二,它非概念,因此是一个“涉及形式的规定”;第三,它无利害,因此使一种“单纯形式”;第四,它具有普遍性,因此不是某个具体的客观目的,也不意某个具体的客观目的的形式出现。

(四)、方式:不凭概念必然产生愉快

审美具有“主观普遍性”的先验条件:“共通感”共同感觉力

美感的特征

1.审美判断是一种情感判断,不同于逻辑判断。

2.审美快感不涉及利害,不等同于一般快感。

3.审美判断不涉及概念,不等同于善。

4.美是不涉及概念而普遍地使人愉快的。

结论:“审美趣味是一种不凭任何利害计较而单凭快感或不快感来对一个对象或一种形象显现方式进行判断的能力。这样一种快感的对象就是美的。”所以就质来说,美的特点在于不涉及利害计较,因而不涉及欲念和概念。因此,美感具有普遍性,“非概念而又有普遍性”,因为美是超功利的。

审美具有“主观普遍性”的先验条件:“共通感”

所谓共通感,不是说每个人都“将要”同意我们的判断,而是“应该”对它同意。共通感虽然是一个“主观性原理”,是一个“先验假设前提”,却规定着我们的审美活动。这个原则虽然只是主观的,但却被设想为具有普遍性的。因为它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个必然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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