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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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统筹科技创新资源

优化统筹科技创新资源

优化统筹科技创新资源作者:孙占张玉赋尤琛辉来源:《唯实》2019年第05期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时明确指出,“科技资源配置分散、封闭、重复建设问题比较突出”,要通过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把公共财政投资形成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更好地为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

多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科技创新资源统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当下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以更高的水平推进科技创新资源统筹,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一、科技创新资源统筹之内涵意义科技创新资源的内涵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改革开放初期一般将其等同于科技资源,包括科技财力、人力、物力资源等,进入新世纪后扩展到企业、创投等经济要素资源。

目前广义上一般认为科技创新资源不仅包括科学知识、科技成果、科技信息等基本要素,还包括科技资金、科研设备、科技服务等投入要素,企业、高校、科研机构、银行、中介、政府和企业家、科技人才等主体要素,以及科技政策、法规制度、市场环境、文化环境等体制与环境要素。

所谓“科技创新资源统筹”,则是从政府作为“社会规划者”的角度,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干预社会创新活动,以实现科技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

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的核心抓手。

科技创新资源各类要素间存在有机联系,其中基本要素、投入要素、体制与环境要素属于客体要素,主体要素属于能动要素。

客体要素以主体要素为依托和载体,客体要素作用的发挥依赖于主体要素的决策和行为。

因此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政府和人才等主体要素是科技创新资源的核心,也是统筹科技创新资源的重要着力点。

主体要素中,科技人才掌握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是创新活动的实施者和微观主体;企业是经济的基本细胞,也是社会创新活动的主要组织者,企业家精神更是创新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和科研机构是科研设施和仪器等科技资源的主要承载者,也是各类科技成果的拥有者、供给者和创新人才的培育者,向企业和社会输送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银行、创投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是创新活动的“媒人”,为创新活动提供资金;政府在创新活动中主要承担“协调者”的角色,负责构建维护创新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江苏省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是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省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是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创新创业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省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基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技术服务能力,为我省高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主要有向社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为主的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和提供公共技术服务为主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按照组成方式,可分为多单位参与共建或具有多个功能子平台的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网络化平台)和具有单一功能的单一性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单一性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围绕我省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科技重点工作,按照“统筹规划、整合集成、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主要依托我省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创新服务机构等组织建设,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一)对外提供科学仪器设备、自然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提供试验验证、测试考评、开发设计、科技成果转化等技术服务。

(二)培养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资源管理与技术支撑服务的人才队伍。

(三)开展技术交流、技能培训、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四)探索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会同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省辖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省有关厅局(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的公共服务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能力,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共享服务平台)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围绕四川特色优势产业和学科等发展需要,开展科技基础资源汇交和集成、挖掘与分析、管理与利用,为科技创新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公益性、专业化、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共享服务平台主要依托在川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骨干企业等单位建设,分为基础条件类平台、统筹服务类平台两个类型。

基础条件类平台主要是指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面向社会提供科研基础条件支撑和共享服务的数据库或资源库;统筹服务类平台主要是面向全省科研及管理人员建设的,围绕科技管理、基地运行、科技政策与信息公开等方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保障性平台。

第四条共享服务平台运行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规范管理运行,促进开放共享和服务。

第五条共享服务平台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一般均应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省级财政科技资金通过后补助方式对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按照“基地+人才+项目+任务”的原则,鼓励各类科技计划支持共享服务平台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共享服务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共享服务平台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2.研究制定共享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政策规范等;3.负责共享服务平台组建、运行、调整、撤销等;指导开展共享服务平台绩效考核和评估等工作,并根据考评情况予以后补助支持;4.指导有关部门、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6.05•【文号】国科发基〔2019〕194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发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调整名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9〕194号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药监局科技、财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科技厅、财政厅:为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国家平台),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科技部、财政部对原有国家平台开展了优化调整工作,通过部门推荐和专家咨询,经研究共形成“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等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库”等30个国家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资源库。

请你们组织依托单位进一步加强对各国家平台的管理,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国家平台五年建设运行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国家平台功能定位和目标任务,梳理本领域科技资源体系架构,推进相关领域科技资源向国家平台汇聚与整合,强化科技资源开发应用与分析挖掘利用,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和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完善科技资源存储、管理和安全所需基础设施,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创新运行管理机制,加强评价考核组织管理,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法人单位主体责任,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名单科技部财政部2019年6月5日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名单序号国家平台名称依托单位主管部门1 国家高能物理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北京基因组研究2 国家基因组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所3 国家微生物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微生物研究所中科院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4 国家空间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心5 国家天文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中科院中国科学院遥感与数字地球6 国家对地观测科学数据中心中科院研究所7 国家极地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极地研究中心自然资源部8 国家青藏高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青藏高原研究所中科院9 国家生态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10国家材料腐蚀与防护科学数据中心北京科技大学教育部11国家冰川冻土沙漠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寒区旱区环境与工程研究所中科院12 国家计量科学数据中心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市场监管总局13 国家地球系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科院14 国家人口健康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卫生健康委15国家基础学科公共科学数据中心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科院16 国家农业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17国家林业和草原科学数据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资源信息研究所林草局18 国家气象科学数据中心国家气象信息中心气象局19 国家地震科学数据中心中国地震台网中心地震局20 国家海洋科学数据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家重要野生植物种质资源21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中科院库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农业农村部22 国家作物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农业农村部23 国家园艺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24 国家热带植物种质资源库农业农村部物品种资源研究所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研林草局25 国家林业和草原种质资源库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26 国家家养动物种质资源库农业农村部医研究所27 国家水生生物种质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中科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农业农村部28 国家海洋水产种质资源库产研究所29 国家淡水水产种质资源库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农业农村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寄生卫生健康委30 国家寄生虫资源库虫病预防控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31 国家菌种资源库农业农村部农业区划研究所32 国家病原微生物资源库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健康委33 国家病毒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中科院34 国家人类生殖和健康资源库国家卫生健康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卫生健康委35国家发育和功能人脑组织资源库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卫生健康委36国家健康和疾病人脑组织资源库浙江大学教育部37 国家干细胞资源库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38 国家干细胞转化资源库同济大学教育部39 国家植物标本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中科院40 国家动物标本资源库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中科院41 国家岩矿化石标本资源库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育部42 国家标准物质资源库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市场监管总局43国家生物医学实验细胞资源库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卫生健康委44国家模式与特色实验细胞资源库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45 国家啮齿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药监局46国家鼠和兔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中科院47国家非人灵长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科学院昆明动物研究所中科院48 国家禽类实验动物资源库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49 国家犬类实验动物资源库广州医药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广东省科技厅50 国家遗传工程小鼠资源库南京大学教育部。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国家科技部

附件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1—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2—责是:1. 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 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3. 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4。

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5. 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 按照国家平台规划和布局,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

高校实验室公共平台共建共享的研究

高校实验室公共平台共建共享的研究

The Science Education Article CollectsNo.6,2021 Sum No.5222021年第6期总第522期摘要近年来,“双一流”大学与“双一流”专业建设不断推进,高校实验室建设也迎来一波热潮。

该文在分析了高校实验室公共平台共建共享模式的基础上,针对传统实验室建设中存在的共享意识不足、重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对高校实验室效率的提升有所裨益。

关键词实验室;公共平台;共建共享Research and Exploration on the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of Public Platforms of University Laboratories// FAN Ganglong,QIN Xiaokang,WANG ZhaodiAbstract In recent years,constructions for a number of universi-ties and disciplines have been continuously pushed forward as for the"Double First-Class"initiative,and the construction of uni-versity laboratories has also come to an upsurg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mode of 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 of public platforms of university laboratories,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ar-geted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 problems of insufficient awareness of sharing and repeated constructio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radi-tional laboratories,with a view to improving the efficiency of uni-versity laboratories.Key words laboratories;public platforms;co-construction and sharing1高校实验室公共平台的形成背景1.1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是实践教学的发展方向作为实践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课堂教学相比,实验教学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的薄弱环节,究其原因,是由于实验项目种类繁多,所需的各类实验仪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实验教学的发展[1]。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1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 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 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3. 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4. 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25. 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国办发〔2018〕17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3月17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为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中国家科研基地优化整合的任务要求,解决现有基地之间交叉重复、定位不够清晰的问题,进一步推进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落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提升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着眼长远和全局,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统筹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按照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布局建设。

围绕国家战略和创新链布局需求,大力推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协同创新,夯实自主创新的物质技术基础。

到2020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定位清晰、管理科学、开放共享、多元投入、动态调整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体系。

(二)基本原则1.坚持顶层设计原则。

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加强整体设计,统筹布局,加强各—1—类基地之间的相互衔接,避免低水平、交叉和重复建设。

2.坚持机制创新原则。

加强管理机制创新,完善评估评价机制,建立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评价机制。

强化目标考核和动态调整,实现能进能出。

加强协同创新,推进开放共享。

3.坚持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功能定位,强化分类管理、分类支持,制定符合不同基地特点的建设方案和管理办法。

4.坚持能力提升原则。

加强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保障能力建设,发挥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二、优化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是围绕国家目标,根据科学前沿发展、国家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开展基础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发展改革有关部署要求,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不同类型科研基地功能定位,对现有国家级基地平台进行分类梳理,归并整合为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和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三类进行布局建设。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9.20•【文号】国科发基〔2017〕289号•【施行日期】2017.09.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17〕2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9月20日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自然资源科技创新能力,集聚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加强和规范自然资源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依据国家科技创新平台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平台是自然资源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围绕自然资源科技前沿和事业发展需求,凝聚创新资源、实施重大创新任务的重要载体。

按照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特点,在自然资源部具备竞争优势的学科领域,有序布局建设一批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为自然资源治理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转化应用打造科技支撑力量。

第三条根据不同功能定位,创新平台按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工程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和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野外站”)三类建设运行。

实验室主要开展自然资源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提高原始创新和颠覆性技术创新能力;创新中心主要开展关键技术研究、工程化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应用示范,提高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野外站持续有效开展野外科学观测、监测与综合研究,试验示范创新成果,系统获取自然资源科学数据,为科技创新活动与科技资源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第四条创新平台建设坚持“需求引领、协同创新、夯实基础、滚动发展”的原则。

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创新环境,赋予依托单位对创新平台管理的自主权,强化评估督导,推进创新服务。

鼓励创新平台聚焦国家、行业和区域重大需求,联合应用单位、企业等优势创新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活动,提升自主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能力。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自然资源部负责创新平台的宏观管理,部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统筹规划和布局。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5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5-国家平台服务接口管理办法

5-国家平台服务接口管理办法

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政务外网)(以下简称“国家共享平台”)服务接口管理,提升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2018〕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工作的通知》(国办秘函〔2018〕1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国家共享平台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的行为和流程。

第三条国家共享平台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受理。

国家共享平台管理部门统一归口受理和答复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的服务接口使用申请。

(二)按部门授权。

原则上服务接口授权对象为使用部门。

使用部门在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信息使用用途和业务应用系统等信息。

(三)线上为主,线下为辅。

通过国家共享平台进行线上申请流转、授权和答复,完成服务接口授权流程。

对于明确需要纸质申请材料的,线下报送申请纸质件仅作为存档依据。

(四)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相衔接。

国家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后,对于各省(区、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政务服务数据共享需求,由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受理和提供服务,并通过国家共享平台交换数据。

第二章工作体系第四条国家共享平台服务接口申请、授权和使用管理的工作体系由提供部门、平台管理部门、省级政务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成。

第五条提供部门是指以服务接口方式提供查询、核验等数据共享服务的中央政务部门。

提供部门通过国家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服务接口,与本部门共享目录挂接,并提供接口规范、使用说明等。

提供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服务接口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1—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管理单位将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五条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

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对外开放,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对于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符合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进口的科学仪器设备,在符合监管的条件下准予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2—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牵头负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其主要职责是:(1)按国务院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2)研究制定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科研设施与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指导管理单位建立在线服务平台;(4)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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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苏州智为铭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晓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管理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推进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创新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属于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面向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等需求,加强优质科技资源有效集成,提升科技资源使用效率,为科学研究、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提供网络化、社会化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平台主要指围绕国家或区域发展战略,重点利用科学数据、生物种质与实验材料等科技资源在国家层面设立的专业化、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

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进行管理。

图书文献等科技资源,依据相关管理章程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国家平台管理遵循合理布局、整合共享、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加强能力建设,规范责任主体,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形成的科技资源通过国家平台面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国家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共享服务给予必要的支持。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科技部、财政部是国家平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国家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确定国家平台总体布局,协调组建国家平台,批准国家平台的建立、调整和撤销;3.建设国家平台门户系统即“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以下简称共享网);4.组织开展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评价考核工作,根据评价考核结果拨付相关经费;5.指导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平台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科技管理部门是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按照国家平台规划和布局,研究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发展规划、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2.推动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建设,促进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服务;3.择优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加入共享网,提出国家平台建设意见建议;4.负责本部门或本地区国家平台管理工作,支持和监督国家平台管理、运行与服务。

第九条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以下简称平台中心)受科技部、财政部委托承担共享网的建设和运行,以及国家平台的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国家平台的依托单位应选择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是国家平台建设和运行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1.制定国家平台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标准规范;2.编制国家平台的年度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3.负责国家平台的科技资源整合、更新、整理和保存,确保资源质量;4.负责国家平台的在线服务系统建设和运行,开展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做好服务记录;5.负责国家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管理并提供支撑保障,根据需要配备软硬件条件和专职人员队伍;6.配合完成相关部门组织的评价考核,接受社会监督;7.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平台的中央财政经费,保证经费的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章组建第十一条科技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国家平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和布局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或本地区平台建设,鼓励开展跨部门、跨地区科技资源整合与共享。

第十二条科技部、财政部共同建设共享网。

共享网是国家平台的科技资源信息发布平台和网络管理平台,按照统一标准接受和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具备承担平台组建、运行管理和评价考核等工作的在线管理功能。

第十三条国家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依托单位拥有较大体量的科技资源或特色资源,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标准规范、质量控制体系和资源整合模式,在本专业领域或区域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具备较强的科技资源整合能力;2.纳入共享网并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且发布的科技资源均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标识;3.已按照相关标准建成科技资源在线服务系统,并与共享网实现有效对接和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合格,更新及时;4.具备资源保存和共享服务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具有稳定的专职队伍,具有保障运行服务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共享服务机制;5.建立了符合资源特点的服务模式并取得良好服务成效。

第十四条科技部、财政部可根据国家平台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布局,按照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重大任务需求,并商有关部门遴选基础较好、资源优势明显、资源特色突出的部门或地区平台组建形成国家平台。

第十五条牵头组建国家平台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国家平台组建与运行管理方案,推荐国家平台依托单位和负责人,并报科技部。

国家平台负责人应由依托单位正式在职、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科技资源、管理协调能力较强的科学家担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

第十六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负责组织对国家平台组建与运行管理方案进行论证评审,对上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并将评审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

由科技部、财政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国家平台和依托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根据资源类型和平台的特点,国家平台统一规范命名为“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国家××资源库(馆)”等,英文名称为National XX Data Center、National XX Resource Center等。

第四章运行服务第十八条国家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1.围绕国家战略需求持续开展重要科技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工作;2.承接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所形成的科技资源的汇交、整理和保存任务;3.开展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面向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共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根据创新需求整合资源开展定制服务;4.建设和维护在线服务系统,开展科技资源管理与共享服务应用技术研究;5.开展资源国际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国际学术组织,维护国家利益与安全。

第十九条依托单位要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制定本国家平台运行管理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保障国家平台日常运行,促进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

第二十条依托单位应该配备规模合理的专职从事国家平台管理的人员队伍,在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采取有利于激发积极性、稳定实验技术队伍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依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国家平台科技资源质量控制体系,保证科技资源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依托单位要按照相关安全要求,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为资源保存提供所需要的软硬件条件。

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资源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依托单位可通过在线或者离线等方式向社会提供信息资源服务和实物资源服务。

积极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

鼓励组织开展科技资源加工整理,形成有价值的科技资源产品,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资源应汇交到指定平台。

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关科技资源生产、管理、汇交和共享的工作原则,并对科技资源汇交进行审核。

建立国家平台科技资源的内部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整合相关科技资源纳入平台。

全社会的科技资源拥有者均可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信息。

主管部门可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拥有科技资源并具备服务条件的平台通过共享网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信息,开展共享服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平台应建立符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安全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制度,保护科技资源提供者的知识产权和利益。

用户使用国家平台科技资源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科技资源标识和利用科技资源的情况,并应事先约定知识产权归属或比例。

第二十五条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提供基本资源服务的,国家平台应当无偿提供。

因经营性活动需要国家平台提供资源服务的,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确定。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评价考核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对本部门或地区所属的国家平台进行年度自评,并将年度自评报告与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于次年1月底前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国家平台进行分类评价考核,重点考核科技资源整合能力、服务成效、组织运行管理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

评价考核采取用户评价、门户系统在线测评和专家综合评价等方式,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二十八条科技部、财政部委托平台中心开展国家平台的评价考核。

平台中心根据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各国家平台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等材料,组织专家进行评价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部、财政部。

第二十九条科技部、财政部确定评价考核结果,并通过共享网予以公示和公布。

根据国家平台科技资源整合和运行维护情况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经费主要用于资源建设、仪器设备更新、日常运行维护、人员培训等方面。

第三十条科技部、财政部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国家平台进行动态调整。

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国家平台序列。

第三十一条国家平台涉及内部管理重大变化、主要人员变动等重大事项或重要内容,由主管部门公示后确认,并报科技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如实提供运行服务记录、服务成效及相关材料。

凡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将取消申报和参加评价考核资格,并视具体情况予以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科技部及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国家平台开放共享情况的意见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技部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有关部门和地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部门或地方平台的相关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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