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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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业主自治、市场竞争、政府引导,推动物业管理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第四条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协调运行机制,构建小区党组织、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三方联动格局,形成社区治理合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工作,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管理体系,统筹做好社区治理和物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应急、城管执法、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组织形式第六条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六)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决定物业服务区域内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并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工作;(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和有序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指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召集人职责,协调物业管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三)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五)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方案;(六)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七)业主大会依法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的组织。

物业法全文2024

物业法全文2024

物业法全文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物业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维护物业的共有部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的使用价值。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的服务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维护物业的和谐与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物业管理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

第十条对在物业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物业的共有部分第十一条物业的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物业部分,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设备等。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进行。

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费用应当根据共有部分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十五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有权查阅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记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之间签订的,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违约责任等事项的合同。

新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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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民法典物业法全文

民法典物业法全文

民法典物业法全文包括多个条款,主要涉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业主合法权益的保护等方面。

具体如下:
1.第二百八十四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
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业主有权依法更换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2.第二百八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
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3.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
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中还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物业服务人的职责和义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具体内容。

新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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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有序运营,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第三条物业管理主体包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的最高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第五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事先通知所有业主。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履行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监督,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第五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管理职责。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信息。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参与权,促进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六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确定,并且公示。

第十三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物业服务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附件】附件一:新物业法解释附件二:新物业法执行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经营管理,包括基础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管理以及日常巡查等工作。

2.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的集会,是决策物业管理事宜的最高机构。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选出的常设机构,代表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估、监督和协调工作。

4.物业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5.物业费用:业主需要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物业管理服务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等。

【全文结束】。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

2024年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物业项目的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安宁和谐。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科学、规范、民主的原则,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职责和义务第四条物业公司是物业管理的主体,承担着物业项目的维护、管理和运营等职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健全日常管理机制,保障服务质量。

公司应当设立投诉反馈渠道,并及时处理业主的合理诉求。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进行不正当收费、滥用职权、敷衍塞责等违法行为。

如有违反,应及时追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业主享有合法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

第十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有监督、评价和投诉的权利。

第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并参与物业费的使用和监督。

第十二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约,维护社区的和谐安宁,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管理权,参与决策的重要途径。

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参会人数达到法定比例,并且不少于一定人数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业委会是业主自行组织的代表机构,负责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并推动社区事务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业委会的成员应当是经过合法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的意愿发表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参与社区事务。

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和规章的规定,联合本市实质,拟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地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合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子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录的权益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益人)。

本方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子的实质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方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依法获得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公司。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察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察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实行本方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做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该踊跃推动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度,成立完美的物业管理市场体制,提升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享受第三家产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地区第六条建设项目为有关系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地区。

若该地区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余显然表记切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备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能够区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地区。

单幢非住所楼及商住楼,拥有相对独立配套设备设备并能够关闭管理的,能够为一个物业管理地区;在道路等自然界限围合的地区内,有多个物业地区的,能够归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地区。

零落建设的不关闭地区,可由居(村)民委员会联合社区管理区分物业管理范围,辅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地区的,应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街道做事处(镇人民政府),依据第六条的规定,联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质,在15日内予以答复。

新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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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这部新物业法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住户和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

第二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积极推进社区居民自治,加强对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互利、协商一致、依法防范。

第二章物业公司的规则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具备资质和经营许可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对外公示相关信息,并接受监督。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内部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并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提供周到、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更新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并通过合理方式向业主和住户进行公示。

第三章业主和住户的权利义务第七条业主和住户有权利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并获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业主和住户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监督物业公司的履职情况。

第九条业主和住户有义务按照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要求,维护小区的安全、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四章物业的关键任务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做好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出行。

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巡查,防范和应对各种安全事件。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合作,收集居民的建议和意见,改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章物业纠纷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存在纠纷时,应当优先采取协商解决的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成双方和解。

第十四条物业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物业纠纷处理过程中,物业公司和业主、住户应当保持合法合理的义务和责任,不得采取暴力或威胁的手段。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相应的处罚。

新物业的法全文

新物业的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

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法全文2023

物业法全文2023

物业法全文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权益,提高住宅小区的生活质量,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用地、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不动产。

物业管理服务由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负责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按需提供服务;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协商一致。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尊重和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二)提供公共设施和服务,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四)推行节能环保、可持续发展的管理理念;(五)开展规范、透明的财务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五条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的基本服务内容包括:(一)提供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更新;(二)提供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三)制定公共场所秩序管理规定,维护社区安宁;(四)履行配套设施监管和维修责任;(五)提供物业咨询、投诉处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可以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代收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二)提供安保、保洁、绿化等增值服务;(三)开展社区活动,促进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四)提供社区商业服务,方便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五)为业主提供法律法规、法律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符合相关条件,经许可机关审批才能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负责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服务合同,并与业主签订;合同内容应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费用结构等内容。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公司或物业协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情况和业主需求合理确定,并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费用构成、费用标准、费用支付方式等。

新物业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

新物业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

新物业法全文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款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保障业主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款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促进物业共同治理。

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一款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二款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守本法,并遵循尊重业主意愿、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等原则。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三条物业服务内容第一款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清洁、设备维护保养、安全监控、公共设施管理等。

第二款物业服务应根据业主需求和实际情况提供相关管理和维护服务。

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机构第一款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二款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费用第一款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比例共同承担,其金额和使用范围应明确公开。

第二款物业服务费用应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决定和使用。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大会第一款每年召开业主大会,由业主行使参与决策和监督物业管理的权利。

第二款业主大会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留有合理的时间和形式供业主参与。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第一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业主会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款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授权和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业主权益保障第一款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业主投诉和纠纷。

第二款业主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积极参与应得到保障和鼓励。

第四章物业管理监督第九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第一款物业管理监督机构由相关部门和社区居民组织共同组成。

第二款物业管理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物业服务质量和机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投诉处理第一款业主对物业服务存在问题,有权向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进行投诉。

物业法全文

物业法全文

物业法全文《物业法》一.总则1、第一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保障公民正当物业所有权,保护投资者和物业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行业的健康发展。

2、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受托人是指以实际行为受被受托人授权,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3、第三条本法所称的物业是指不动产的合法所有权,包括但不限于住宅、非住宅、土地及其他不动产所有权。

4、第四条本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受托人对物业所有人或所有权人利益的实际行为,在四川省管辖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经营活动。

二.物业所有权1、第五条物业所有权可以由个人和单位持有,所有权人有权拥有物业,也有责任和义务来维护及管理物业。

2、第六条物业所有权可以转让,但有两个条件:1、转让的物业符合国家规定的转让范围;2、物业所有权转让相关的税收、政府费用等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缴纳。

3、第七条拥有物业所有权,物业所有人有权限制、管理物业,也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保障其他物业所有者的正确使用权。

4、第八条物业所有权的实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用。

三.物业管理1、第九条受托人应当积极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妥善处理物业有关事宜,按照有关规定实施保安管理、清洁维护等业务。

2、第十条受托人还有义务做好:1、供暖、水电、中央空调及其他设施维护管理等工作;2、应对突发事件做出高效快捷的处理;3、建立便利的外来物业访问制度等。

3、第十一条受托人可以协商物业使用者就管理规定及用户服务有关事宜订立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第十二条受托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以安全可靠、合理价格、高质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四.适用范围1、第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动产物业,指的是四川省公民、单位及其他组织拥有,在四川省内正当所有权的房屋、土地、设施及其他实物财产。

2、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的被受托人,是指物业有关行业的业主、住宅小区业主或自建住宅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3、第十五条本法所称的物业所有权,指公民或单位经过合法手续,向法律上授予、确认的,以及合法有效的拥有物业权利的人或单位。

物业管理法全文

物业管理法全文

物业管理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的是维护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公共秩序,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公正公平、公开透明、法制保障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维护和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维修、保养和更新,管理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及收益分配,组织实施物业安全、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涉及物业所有单位、业主、租户、经营者等相关主体,应当加强沟通、协商和合作,共同维护、管理物业。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物业,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合理分配管理责任。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经验和管理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物业组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成立。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有完善的管理组织架构和规章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诉求。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物业的性质和规模,设立物业服务中心或者物业服务站,提供日常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信息管理数据库,全面掌握物业的基本情况和运营状况。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保障物业管理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业主、居民的联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民主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使用权第十八条业主是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等物业的共有人,享有对自己的建筑物和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以及对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权。

新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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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和谐的物业关系,保障共有部分和私有部分的合理权益,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社区安全、提供优质服务、促进社区共建共享。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为社区提供综合性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设施维修、安全防范等。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系,定期组织培训,提高物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不得违约、失职或者以不当方式提供服务。

第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提供符合卫生、安全等标准的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履行。

第三章物业权益第十条业主对私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并负有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第十一条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使用权,并应当按照规定参与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收取费用或者变相增加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并及时更新装修和设备。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合理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黑收费或者滥收费。

第四章物业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物业公司应当对社区内的违法行为进行管理和处理,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物业公司应当落实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社区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物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物业公司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物业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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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物业管理法治化,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住宅区、办公区、商业区、工业区、特殊区域等不同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规范、公正透明、接受监督、服务业主为宗旨,注重法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遵循自愿原则,促进社区共治。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具备安全、卫生、便捷、高效等基本要求,注重维修、绿化、环保、安全等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做好业主教育工作,提高服务意识和管理水平,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业主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业主收取合理物业管理费用,并及时、全额地使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发挥好政策引导和准则作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八条业主大会是业主依法行使管理物业共同事务的集体组织,具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权力:(一)制定、修改和废止物业管理规约;(二)选举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三)审议和决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和使用计划;(四)审议和决定物业费的补充收费项目;(五)决定物业服务价格和收费方式;(六)审议和决定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七)审议和批准物业改建、大修、重建方案;(八)决定物业损害赔偿事宜;(九)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十)其他与业主共同关心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业主的同意,涉及业主权益或者物业管理费调整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

涉及业主权益共用部分及公共设施设备的决议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使用的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按照以下程序召集和进行:(一)业主大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召集。

(二)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自收到业主提议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召开业主大会,并书面通知业主。

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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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物业管理条例Organized at 3pm on January 25, 2023Only by working hard can we be better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日内予以答复;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或业主的书面要求的15日内,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和业主推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建设单位代表和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推荐不成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筹备组成员;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至15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第十六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五建设单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六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七层高米以下的房屋;八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第二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改变房屋用途;二占用或者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擅自移动共用设施设备;三侵占绿地、毁坏绿化;四随意倾倒或者抛弃垃圾、杂物;五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超标准排污或者发出超标准的噪声和振动;六未经批准摆摊设点;七在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上乱悬挂、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八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九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十擅自改变房屋外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业主公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现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使用人;第三十一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第三十二条业主共用车库位的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车主要求物业管理企业保管机动车的,应当另行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车辆保管合同;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停车库位,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有偿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建设单位可销售的业主专用停车库位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业主出售;第三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非住宅物业、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被两个以上的业主区分所有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应按幢建帐,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中支出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不得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三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管的原则;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三十六条物业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排险,并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排险维修费用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条件和范围的,排险维修费用可以从专项维修资金中支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市容、环卫、电信、绿化、消防、交通、有线电视、邮政等共用设施设备,按照规定应当由提供该项服务的单位维修养护的,不得要求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相关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的费用,不得强制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 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的,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第九条的规定,未将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第二十五的规定,未按时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决定受理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按规定时间将处理结果回复投诉人;投诉人对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门提出书面复核要求;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复核意见回复投诉人;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已由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年8月31日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8月31日汕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六章物业使用及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特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未设立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城乡规划、城市综合管理、水务、卫生、价格、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防空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和社区建设的关系,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七条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各方代表组成;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重大问题: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第八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和物业服务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物业服务专业化、市场化,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培训从业人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配套设施设备第九条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时,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并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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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物业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自治管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财政、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区、商业区、工矿区及机关、学校、医院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并考虑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登记,并告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进行划分登记,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二节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住宅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工程标准进行建设。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建筑面积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配置,最少不低于一百平方米;(二)具备水、电、采光、通风等正常使用功能。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其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提供,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政务管理用房、社区居民委员会用房和承担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校,属于政府所有,建设投资由政府承担,具体投资来源应当在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载明。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第十七条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八条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七)小区道路与城市道路或者公路之间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八)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邮政、环境卫生、商业网点、物业服务和政务管理等配套建筑及设施建设;(九)按照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建设及车库、车位的配置;(十)住宅小区分期建设的,已建成的住宅周边场地与施工工地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专业经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对住宅小区进行综合验收,接受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物业管理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办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接收管理手续,并协助物业买受人与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分别签订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服务合同。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交付住宅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等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手册,并可以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协助建设单位办理住宅物业交付的有关具体事宜。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按规定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四)业主名册;(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物业服务用房及有关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鼓励建设单位为其开发的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提供部分经营用房或者给予资金支持。

第三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二十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二十九条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三十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四)提出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名单和选举办法;(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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