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以自动离职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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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职务:

尊敬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市劳人仲字﹝﹞第***号”答辩通知书收悉,现就申请人***与***公司(以下称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申请人已于年月日自动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又请求答辩人补发申请人年月至年月工资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未经申请审批于年月日已自动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申请人主张的未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元已过仲裁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赔偿金系针对实践中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以及《劳动法》第十条仅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规定违法后果的立法缺陷,增设了双倍工资的惩罚,该第二倍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惩戒。故第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具有惩

罚性赔偿金的性质。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来看,其主张的应为年月份至年月份期间共计个月的双倍工资。至今已远远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申请人主张的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答辩人为申请人补缴年月至年月的社会保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仲裁请求的年月至年月期间的社保费用,应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该期间内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至今未看到申请人提交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故其主张期间的社保费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申请人对于年至年月期间的社保费用补缴的诉请已过劳动保障部门查处的期限、已过仲裁时效及诉讼时效。

综上,年月日起,申请人在没有通知答辩人、也未经答辩人审批办理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即擅自离职,主动解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申请人的多项仲裁请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已过仲裁时效,依法不应得到支持。答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此致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公司

二0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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