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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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 国内12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包括北京、上海、桂林、南京、广州等), 沿街(交通繁忙的街道)宾馆客房噪声级的测定值,多数大于50dBA。 在编制允许噪声标准时,将社会宾馆的标准定为55dBA。即考虑夜间 的标准为45dBA,而没有迁就大于50dBA的现状。因夜间噪声大于 50dBA是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特级旅游宾馆有空调一等一般旅游宾馆有空调二等会议宾馆有无空调三等社会宾馆没有空调国内12个城市的调查表明包括北京上海桂林南京广州等沿街交通繁忙的街道宾馆客房噪声级的测定值多数大于50dba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 GBJ 118-88 • 国家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 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 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他医院 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学校建筑
隔声标准
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学 校 建 筑
• 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医 院 建 筑
允许噪声级 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医院建筑
隔声标准
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的 规定。
• 世界各国均有大量的噪声干扰的民事诉讼,而日本公害诉讼中噪 声占第一位,在我国噪声扰民诉讼逐年增加(1979年占环境污染 总数29.7%,1980年占34.6%,1981年占44.8%)。

隔音标准

隔音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现行版本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GBJ118—88 废止。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一章总则第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第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室内声环境

室内声环境

酒店装饰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室内的声环境,特别是大空间的公共场所更是如此。

在装饰设计中将创造艺术环境与物理环境结合起来,即艺术与功能的结合和统一,将为酒店创造出一种新的特色和优势。

酒店作为旅客过境逗留、住宿和休闲场所,必须具有优美安静的居住环境。

一个富丽堂皇但嘈杂不堪的酒店,不仅影响旅客休息,也将大大降低酒店品位和档次,因此,对酒店装饰的声环境应予充分重视。

一、环境噪声标准对酒店类建筑物的声环境,GBJ118-19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具体规定了标准限值,详见下表:旅馆建筑一级二级三级客房≤40≤45≤55会议室≤45≤50≤50多用途大厅≤45 ≤50办公室≤50≤55≤55餐厅、宴会厅≤55≤60注:标准限值为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稳态声级LA/分贝。

二、客房声环境客房内的噪声来源有:(1)通过外墙外窗传入客房的城市噪声;(2)通过内隔墙传入的来自相邻客房的噪声;(3)由楼板传来的撞击声;(4)通过客房门传入的走廊嘈杂声;(5)卫生间、管道传入的邻近客房内的噪声;(6)通风系统传入的风机噪声。

为防止这些来自不同部位的噪声干扰,必须对这些部位有相应的控制措施:1、窗。

窗的隔声能力较低,且需经常开启,对外界噪声首先要从控制城市噪声和酒店所在区域的总体规划入手,酒店应尽可能远离繁忙的交通干道。

当外界噪声的影响难以满足客房内允许噪声级的要求时,应着眼于提高外墙窗户的隔声能力。

对隔声要求较高的酒店,应采用双层玻璃窗,设计良好的双层玻璃窗,隔声量可有25~30分贝。

窗的隔声能力除玻璃厚度因素外,窗的密封更为重要,其影响约为4~10分贝。

此外,双层窗间的距离,窗的边框内有无吸声材料均影响其隔声能力。

如果选用不同厚度的玻璃组合,将有助于减弱低频共振和中高频的吻合效应。

2、客房间隔墙。

客房内电视机、收音机发出的声音以及高声谈话等生活噪声,它直接影响相邻房间的安静程度。

隔声不良的间隔墙更是如此,旅客常因相邻房间的高声谈话或电视播音而影响思考问题、休息和睡眠。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一般来说18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47dB左右,240砖墙(两面抹灰)隔声量为50~54分贝左右。

低频隔声效果比其他轻体墙明显高。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中规定了住宅室内允许噪声级:夜间一般标准≤35dB,夜间最低标准≤40dB。

一般来说交通噪声主要是通过窗户进入室内的,但如果道路噪声及其严重,由于交通噪声低频成分较多,有可能透过门窗传入室内,室内会有“嗡嗡”的震动响声。

通常交通干线两侧噪声约70分贝左右,瞬间可达80分贝以上(例如重型运输车),主要以中低频率为主(500Hz以下)。

房子隔声薄弱环节主要是门、窗及空洞(例如空调洞)等薄弱环节。

假如窗户直对东西向马路,则室内噪声受东西向马路噪声影响较大,声音可以无遮挡透过窗户达到室内。

约12米高的隔音墙,只对3层以下作用是比较明显。

对于高层效果并不明显。

越高层室内噪音也大。

室内隔音降噪的主要途径和方法是解决门窗、空洞等隔音薄弱环节。

温州静立方隔音门窗有限公司针对中低频噪音设计的温州静立方隔音窗,对这类噪音具有很好的隔音效果。

静立方隔音窗采用专业隔音玻璃,配合特制隔音型材和专业密封技术,能够极大的改善室内声环境。

安装了静立方隔音门窗的卧室增加隔声量高达30~50分贝,隔音窗的效果是很显著的,降噪能力远超国家最低标准--0类标准(即五星级酒店、高级疗养院的标准)。

建议如果家里紧挨嘈杂的交通环境可以考虑安装隔音玻璃,隔音效果非常好。

静立方隔音窗让你远离
噪音污染,还你一个安静的家居环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规范要求:对建 筑墙体、楼板、 门窗等隔声构件 的构造和材料提 出要求
建筑隔声设计的基本原则
章节副标题
避免不合理的布局和设计
避免大面积的开窗和玻璃幕墙 避免室内外空间的过度开放 避免室内外空间的直接贯通 避免室内外空间的相互干扰
合理选用建筑材料和构造做法
根据使用功能要求,合理选用不同声学性能的建筑材料 注重材料的中高频隔声性能 充分利用不同材料的组合,提高隔声效果 考虑构造做法对隔声性能的影响
建筑围护结构隔声性能的评价指标和测试方法
评价指标:空气声隔声量、楼板 撞击声隔声量、构件组合隔声量 等
影响因素:材料特性、结构形式、 施工工艺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测试方法:混响室法、半自由场 法、现场测试法等
评价标准:根据不同使用功能和 噪声环境要求,制定相应的隔声 标准
建筑隔声构件的设计和选用原则
规范的制定背景和目的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噪声问题日益突出,影响居民生活和健康。 目的:制定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隔声性能达到一定标准,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规范的应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民用 建筑隔声设计
适用对象:建筑 师、结构工程师、 室内设计师等
规范目的:提高 建筑的隔声性能 ,改善居住和工 作环境的舒适度
城市环境影响:建筑隔声设计的改进将有助于减少城市噪音污染,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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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建筑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建筑隔声设计 应确保建筑内 部环境的安静, 避免外界噪音
的干扰。
建筑隔声设计 应考虑建筑的 使用功能和要 求,确保不同 功能区域之间 的独立性和隐

201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2014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40≤45≤65 ≤75第5.3.1条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

病房楼应设在内院。

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以上。

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条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

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病房楼内的垃圾井道或污物井道不得毗邻病房,倒入口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条件许可时,病房楼内走廊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3条挂号大厅、候药厅及分科候诊厅(室)的顶棚,应采取吸声处理措施;顶棚的吸声系数可为0.30~0.40。

第5.3.4条手术室应选用低噪声空调设备,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医疗技术部的手术室上部,不宜设置有振动源的机电设备;如设计上难于避免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5.3.5条听力测听室应做全浮筑设计,空调系统应设置消声器。

听力测听室的上部或邻室,不应设置有振动或强噪声设备的房间。

第5.3.6条锅炉房的鼓风机、引风机及冷却塔等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必要时,应采取降噪措施。

第六章旅馆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6.1.1条旅馆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 6.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35 ≤40 ≤45 ≤55会议室≤40 ≤45 ≤50多用途大厅≤40 ≤45 ≤50 -办公室≤45 ≤50 ≤55餐厅、宴会厅≤50 ≤55 ≤60 -第二节隔声标准第6.2.1条客房围护结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客房空气声隔声标准表 6.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客房与客房间隔墙≥50 ≥45 ≥40客房与走廊间隔墙(包含门)≥40 ≥35 ≥30客房的外墙(包含窗)≥40 ≥35 ≥25 ≥20第6.2.2条客房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隔音标准

隔音标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现行版本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

GBJ118—88 废止。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118—8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表1.0.3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88第3章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2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 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 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 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 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 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 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 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节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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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J118-88《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提高民用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室内有良好的声环境,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四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

其中,住宅建筑的设计原则也适用于集体宿舍,但集体宿舍的设计标准应较住宅降低一级。

学校建筑的标准适用于中、小学及大专院校的一般教学用房。

医院建筑的标准适用于城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与其它医院可采用综合医院相应房间的标准。

第1.0.3条隔声减噪设计标准等级,应按建筑物实际使用要求确定,分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标准等级的含义如下:特级一级二级三级特殊标准(根据特殊要求确定)较高标准一般标准最低限第1.0.4条本规范允许噪声级的基本参量,应采用A〔计权〕声级。

各类建筑的允许噪声级,应为昼间开窗条件下的标准值,且噪声特性为稳态噪声。

对不同的噪声特性(包括峰值因素、频率特性、持续时间和起伏等),应按本规范附录一的规定,对噪声测量值进行修正。

允许噪声级的测量,应在影响最严重的噪声源发声时进行,测量方法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注:对使用中不需开窗的建筑,例如有空调的宾馆客房,允许噪声级指关窗情况下的噪声值。

第1.0.5条民用建筑隔声减噪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有关隔声标准的评价量,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隔声评价标准》,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总平面防噪设计第2.0.1条在城市规划中,从功能区的划分、交通道路网的分布、绿化与隔离带的设置、有利地形和建筑物屏蔽的利用,均应符合防噪设计要求。

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应远离机场、铁路线、编组站、车站、港口、码头等建筑。

第2.0.2条新建小区应尽可能将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排列在小区外围临交通干线上,以形成周边式的声屏障。

交通干线不应贯穿小区。

注:对噪声不敏感的建筑物系指本身无防噪要求的建筑物,如商业建筑,以及虽有防噪要求,但外围护结构有较好的防噪能力的建筑物,如有空调设备的旅馆。

第2.0.3条住宅、学校、医院、旅馆等建筑所在区域内各类有噪声源的建筑附属设施(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其设置位置应避免对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必要时应作防噪处理。

区内不得设置未经有效处理的强噪声源。

第2.0.4条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

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第2.0.5条条件许可时,宜将噪声源设置在地下,但不宜毗邻主体建筑或设在主体建筑下。

如不能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2.0.6条对安静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宜设置于本区域主要噪声源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第三章住宅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3.1.1条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 3.1.1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3.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一级二级三级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40 <45 <50起居室<45 <50第二节隔声标准第321条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3.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墙及楼板 >50 >45 >40第3.2.2条楼板的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3.2.2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3.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分户层间楼板<65 <7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三级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3.3.1条住宅楼群中的儿童游戏场的位置选择,应避免对住宅产生噪声干扰。

第3.3.2条当住宅沿城市干道布置时,卧室或起居室不应设在临街的一侧。

如设计确有困难时,每户至少应有一主要卧室背向吵闹的干道。

当上述条件也难以满足时,可利用临街的公共走廊或阳台,采取隔声减噪处理措施。

为了减少由门窗传入的噪声,外墙的门窗缝必须严密,必要时应采用密封条。

第3.3.3条在住宅平面设计时,应使毗连分户墙的房间和分户楼板上下的房间属于同一类型。

第3.3.4条厨房、厕所、电梯机房不得设在卧室与起居室的上层,亦不得将电梯与卧室、起居室相邻布置。

当厨房或厕所与卧室、起居室、书房相邻时,其管道或设备等有可能传声的物件,不得设于卧室、书房与起居室一侧的墙上,且对于管道等固定于墙上可能引起传声的物件,应采取隔振措施。

第3.3.5条垃圾管道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相邻。

如因条件限制而相邻布置时,必须对垃圾倒入口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处理措施。

第3.3.6条安静要求高的住宅其封闭楼梯间或封闭的公共走廊内,宜采取吸声处理措施。

面临楼梯间或公共走廊的户门,其隔声量不应小于20dB。

第3.3.7条对于有吊顶的房间,分户墙必须将吊顶内的空间完全分隔开。

第3.3.8条锅炉房、水泵房如设在住宅楼内或与住宅楼毗连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

第3.3.9 条相邻两户间的排烟、排气通道及上下水管,应采取防止传声的措施。

第3.3.10 条对于大板、大模等整体性较好的结构体系的建筑,在经常产生撞击、振动的部位, 如厨房操作台、外门、阳台门、设备管道等处,应采取防止结构声传播的措施。

第四章学校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4.1.1 条学校建筑中各种教学用房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4.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 )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40 --一般教室-< 50-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 - <55注: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语言教室、录音室、阅览室等。

一般教室指普通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自然教室、音乐教室、琴房、视听教室、美术教室等。

无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指健身房、舞蹈教室;以操作为主的实验室,教师办公及休息室等。

②对于邻近有特别容易分散学生听课注意力的干扰噪声(如演唱)时,表 4.1.1中的允许噪声级应降低5dB 。

第二节隔声标准第4.2.1 条不同房间围护结构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1 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标准表4.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 )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间的隔墙与楼板>50 --一般教室与各种产生噪声的活动室间的隔墙与楼板->4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隔墙与楼板- - >4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4.2.2 条不同房间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4.2.2 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标准表4.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有特殊安静要求的房间与一般教室之间<65--一般教室与产生噪声的活动室之间-<65-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 - < 75注:①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一般教室与教室之间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留改善的可能条件。

②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以及有产生噪声与振动的机械设备的房间。

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4.3.1 条位于交通干道旁的学校建筑,宜将运动场沿干道布置,作为噪声隔离带。

产生噪声的校办工厂与教学楼间,应设足够距离的噪声隔离带。

如教室有门窗面对运动场时,教室外墙至运动场距离不应小于25m 。

第4.3.2 条教学楼内如无足够保证的减噪措施,不得设置发出强烈噪声和振动的机械设备。

第4.3.3 条教学楼内的封闭走廊、门厅及楼梯间的顶棚,条件许可时宜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50(中频500〜1000Hz )的吸声材料或在走廊的顶棚和墙裙以上墙面设置吸声系数不小于0.30 的吸声材料。

吸声材料的选用,应符合防火的要求。

第4.3.4 条各类教室的混响时间,应符合表4.3.4 的规定。

各类教室混响时间表4.3.4房间名称房间体积(m3)500Hz 混响时间(使用状况)(s)普通教室200 0.9合班教室500〜1000 1.0音乐教室200 0.9琴房V 90 0.5〜0.7健身房2000 1.24000 1.58000 1.8舞蹈教室1000 1.2注:表中混响时间值,可允许有0.1s 的变动幅度;房间体积可允许有10%的变动幅度。

第4.3.5 条产生噪声的房间(音乐教室、舞蹈教室、琴房、健身房)如与其它教学用房同设于一教学楼内,应分区布置,并应采取隔声措施。

第五章医院建筑第一节允许噪声级第5.1.1 条病房、诊疗室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5.1.1 的规定。

室内允许噪声级表5.1.1房间名称允许噪声级(A 声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医护人员休息室 < 40 < 45 < 50门诊室 < 55 < 60手术室 <45 <50 听力测听室 <25 <30第二节隔声标准第5.2.1 条病房、诊疗室隔墙、楼板的空气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空气声隔声表5.2.1围护结构部位计权隔声量(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45 >40 > 35病房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 45手术室与病房之间>50 >45 >40手术室与产生噪声的房间之间> 50 > 45听力测听室围护结构 >50注:产生噪声的房间系指有噪声或振动设备的房间。

第5.2.2 条病房与诊疗室楼板撞击声隔声标准,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撞击声隔声表5.2.2楼板部位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dB)一级二级三级病房与病房之间 < 65 < 75病房与手术室之间<75听力测听室上部楼板 <65注:当确有困难时,可允许病房的楼板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小于或等于留改善的可85dB ,但在楼板构造上应预能条件第三节隔声减噪设计第5.3.1 条医院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隔声作用。

门诊楼可沿交通干道布置,但与干道边的距离应考虑防噪要求。

病房楼应设在内院。

若病房楼接近交通干道,室内允许噪声不能达到标准时,病房不应设于临街一侧,否则应利用临街的阳台或公共走廊,采取隔声降噪处理措施。

二、综合医院的锅炉房、水泵房,不宜设在病房大楼内,并应距离病房10m 以上。

如必须设在病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采取可靠的隔振隔声措施。

第5.3.2 条穿越病房的管道缝隙,必须密封。

病房的观察窗,宜采用密封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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