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违章处罚标准.doc

合集下载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煤矿安全三违处罚 细则(参考)

XX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二〇一八年八月目录第一章管理制度第一节对一类违章的处罚第1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类违章。

给予500~1000元罚款。

如因违章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则给予除名,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携带火种、烟草入井者。

2、井下擅自拆卸矿灯者。

3、特殊工种,如绞车司机、机车司机与跟车工、电工、耙斗机司机、通信工、瓦斯检查工、爆破工等,未经培训合格就擅自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4、偷盗火工产品及煤矿内的主要安全、生产物资者。

5、因违章、安全事故而打击报复举报人、劝阻人或管理人员者。

6、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影响极坏的直接责任者。

第二节对二类违章的处罚第2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二类违章,给予违章者罚款500元。

1、警戒人员擅自离开警戒位置或睡觉者。

2、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者。

3、现场跟班队管人员脱岗者。

4、新员工未经煤矿组织入井岗前培训就安排上岗的责任者。

5、因个人责任事故造成自己或他人骨折或内伤出血的责任者,或一次事故造成3人及以上受伤的责任者。

6、在井下睡觉者(以矿灯直射面部,开关三次矿灯未睁开眼睛者视为睡觉)。

第三节对三类违章的处罚第3条煤矿每天必须由矿级领导组织部门、队、班长及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缺一次处煤矿领异罚款100元,矿、科、队地面值班人员不假脱岗者,处罚款100元。

矿长或技术负责人每月负责组织召开一次瓦斯治理专题会议,并有专门记录。

未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每少一次罚矿长、技术负责人各200元,并有记录可查。

矿、科、队必须按瓦斯治理专题会议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

未按整改内容按期进行整改罚责任单位负责人200元。

第4条无值班队干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值班队干罚款150元。

第5条紧急情况下,煤矿调度室找不到安全生产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6条队召开班前会时,其记录本上无当班安全工作具体注意事项,对值班队干罚款50元。

第7条现场跟班队干不检查处理或应该检查出而未查出当班生产活动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就组织生产(带隐患作业),对跟班队干罚款50元。

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

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

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达到标准化要求,加强对煤矿生产质量的管理和监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煤矿质量标准化处罚标准范本。

该文档规定了煤矿质量标准化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标准,以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质量的可持续发展。

一、违规行为分类1. 生产过程违规行为1.1 未按规定进行煤矿日常巡检和记录。

1.2 未进行煤矿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1.3 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煤矿生产计划。

1.4 未进行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1.5 未建立健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 产品质量违规行为2.1 煤矿产品未按规定分类、分级和质量指标进行出矿。

2.2 煤矿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不合格问题。

2.3 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煤矿产品的质量检验。

二、处罚措施和标准1. 生产过程违规行为处罚措施1.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巡检和记录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3天。

1.2 对于未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7天,并处罚款不少于10万元。

1.3 对于未按要求制定和实施生产计划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10天,并处罚款不少于20万元。

1.4 对于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的,责令进行补救和改正,并处罚款不少于5万元。

1.5 对于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的,责令整改,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不少于30万元。

2. 产品质量违规行为处罚措施2.1 对于未按规定分类、分级和质量指标进行出矿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3天,并处罚款不少于10万元。

2.2 对于存在严重质量不合格问题的产品,责令召回,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15天,并处罚款不少于30万元。

2.3 对于未按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的产品,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时间不少于5天,并处罚款不少于10万元。

三、监督与管理对于煤矿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的抽查和抽样检测,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加强煤矿安全监督,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

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煤矿矿井生产违章处罚规定(试行)一、总则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消除人为的不安全因素,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的处罚对象是项目部的职工和管理人员,涉及的范围包括项目部井上、井下各工种,各工序。

3.本规定所列条款对违章行为作了罚款规定,如因违章造成其他后果,除按本规定外,还必须按有关其它规定进行处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结果意见处理。

4.本规定所述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各类规程、规章制度等;涉及交通、消防方面,由后勤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处理。

5.本规定的解释权和执行机构为项目部安质站;执行开始时间为2005年6月10日。

二、一般规定1.凡应持证上岗人员,不持证上岗者,罚款10元。

2.未经培训上岗者,或培训无故缺席,罚责任者2050元。

3.穿化纤衣服入井者罚款20元。

4.酒后入井者,罚款100元。

5.带烟火入井者,罚款100元。

6.未组织职工开班前会或未作好班前会记录,班长(代班长)和值班队干各罚款20元。

7.跨队(班)作业人员不给值班队长(或班长)报告(在井下),罚责任者10~20元。

8.相关人员未按规定佩带自救器和瓦斯检测便携仪者,罚款20元。

9.井下睡觉、离岗、脱岗者,罚款20~50元。

10.值班队长、班组长,安瓦员违反交接班有关规定,罚款20~30元。

11.队、班长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强行生产者,罚款30~50元。

12.井下打骂、斗殴者罚款50~100元。

13.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人员进行漫骂、侮辱、殴打者,罚款50~150元。

14.人为损坏一般安全设施或不按规定使用安全设施者,罚款100~200元。

15.发生事故不及时组织处理或隐瞒不汇报者,罚责任者200~500元。

三、掘进16.掘进时,碛头有危岩不处理或不找顶继续作业者,罚班长和副班长30元。

17.掘进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支护(用点柱),空顶作业者,罚班长和值班队长40元。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XX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规定一、严重违章:1、机电专业1、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安设接地极的责任者;2、设备在运行中脱岗的;3、停电操作无挂“有人操作,严禁合闸”字样或操作结束后无摘牌消号的;4、带电检修、移动设备的;5、甩掉漏电继电器,过流保护装置的;6、甩掉漏电继电器、照明综合保护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的;7、有故障的设备及线路强行使用或送电的;8、失爆电器入井使用的;9、使用明火、明接头打信号或按钮盖打开的,用铜、铝、铁等物品代替保险丝的责任人;10、无坚持检验漏电继电器试验制度的;11、破坏各种设备或电缆的;12、故意破坏线路、设备使信号造成失灵的;13、不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的;1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鞋或站在绝缘台上的;15、电气设备失爆的;16、非专职电工在井下打开电器设备或检修的;17、在井下擅自拆卸矿灯的;118、未经允许已停的线路或设备擅自送电的;2、运输专业1、跨越运行中的矿车,皮带的;2、乘坐皮带(刮板)输送机或在皮带上行走的;3、斜巷提升绞车不带电往下送车的;4、胶带输送机跑偏磨机架的责任者;5、胶带输送机托辊被浮煤积水埋没的相关责任者;6、胶带输送机底胶带拖地运行的责任者;7、胶带输送机机尾掖死的;8、无措施使用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的;9、运输设备转动部位连轴器没有护罩,皮带缺托辊、托辊不转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分管责任者;10、井下闯红灯的;11、挂勾工违反规定多挂车的;12、矿车撞击风门的;13、提升时,车掉道一人操作处理的或将车辆吊在上下山中途而司机又脱岗的;14、提升绞车未按规程规定试验或配齐各种保护的;15、绞车司机听不清信号开车或无信号开车的,离开工作岗位不切断电源的;16、把钩工责任心差、造成提升装置损坏的;17、提升时,违反“开车不行人,行人不开车”的;18、用其它物代替矿车销子的;219、开车造成过卷的;20、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不及时维护的责任者;21、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者;22、运输斜巷未安设防跑车装置的责任者;23、把钩工无挂车尾巴和保险绳而提升矿车或无使用保险绳下放矿车的;24、井下小绞车固定不牢固、缺点柱、无准运证运行的;25、提升时,信号工用口传信号或用矿灯代替声光信号;26、斜井巷道的跑车防护装置,未处于常闭状态的;27、上、下山轨道内的地磙不齐全或损坏不及时更换的;28、绞车无护绳板、绳发圈、松绳、缺顶丝、钢丝绳上垛;29、绞车钢丝绳断头率超过规程规定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的;30;主、副井口把钩工、打车工工作中不戴安全帽的;31、绞车司机、运输机司机、皮带司机、未听准信号开机的;32、绞车运行中或掉道时,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台的;33、绞车运行中或调绳时没有锁住活磙筒的;34、绞车运行中磙筒上余绳没有3-5圈的;35、乘坐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的;36、人力推车、放飞车的或者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使用人力推车的;3、通防专业1、瓦斯超限继续组织作业的;2、故意造成瓦斯传感器失去作用的;33、违反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4、携带香烟、易燃物品火种入井的;5、井口附近20m内吸烟的,井下吸烟的;6、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汇报或未执行现场交接班的当班瓦斯检查员;7、井下工作地点瓦斯超限不及时撤人的;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或汇报数据弄虚作假的;9、现场不执行瓦斯防治措施的;10、对积尘超过规定不及时清理浮尘、洒水防尘的;11、损坏通风设施的;12、损坏安全仪器仪表的;13、私自随意开关风机的;14、在设有两道风门的地点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15、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的;16、一台风机吹两个施工工作面的责任者;17、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的责任者;18、停风区域未按规定停电撤人的责任者;19、临时停工的盲巷没有按规定打栅栏、揭示警标的责任者;20、长期停工的盲巷没有封闭或封闭后,没有切断导电体的责任者;21、未按规定进行测尘、测风或弄虚作假的;22、运输机转载点洒水装置不齐全、不完好、不使用,造成煤尘飞扬的;423、局部通风机没有按规定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和风电、瓦斯电闭锁而决定开工的责任者;24、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的责任者;25、停风时间较长,未进行瓦斯排放而私自送风的;26、私自进入密闭巷道的;27、送风时,使用一风吹的;28、井下无措施或不按措施要求实施电气焊的;29、在井下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的;30、无计划停风停电的;31、擅自拆卸瓦斯传感器、便携仪的;4、综合管理1、携带非防爆设备、仪表、仪器、物品下井的;2、对安检员或制止违章人员打击报复的;3、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向调度室、安监部汇报,或弄虚作假的;4、酒后入井、穿化纤衣服入井,带电子表入井的;5、操作人员在设备运行中睡觉的,作业人员擅自脱岗的;6、无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擅自施工的;7、未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8、已下达停产通知书的作业地点擅自生产的;9、随意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的;10、在事故调查期间隐瞒事实真相的;11、特殊岗位班中脱岗的;512、非工作人员擅自进入以下要害场所(机电硐室、变电所等)的;13、没有按规定对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责任者;14、指派无证人员顶替特殊工作人员上岗操作的责任者;15、跟班干部无故脱岗的;16、阻挠安全质量检查的责任者;17、不按限定日期整改隐患的责任者;18、地测人员对井下积水区的位置、标高、范围、积水量未按要求及时上图的责任者;19、地测人员不按规定编制探放水工程设计的责任者;20、井下探放水工作,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责任者;21、卸大件、长料或大型设备不制定安全措施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认定是严重违章的;22、当班隐患未处理完毕,而没有向下一班接班人交清楚的;23、顶板管理措施不到位而空顶作业的;24、班中脱岗、饮酒的;其他违反各种规定的,认定为严重违章的;二、一般三违1、机电专业1、坐在电器设备或电缆上休息的;2、电钳工不使用工具包、套或将工具挂在腰间的;3、电气焊工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的;64、设备开关不上架的;5、电缆落地或用铁丝吊挂的;6、大绞车提升钢丝绳空班漏检的;7、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8、高压停、送电无工作票的;9、维修电工不带停电牌、不带验电笔及验电工具的;10、不按规定时间实验各种保护装置的;11、非维修人员私自调整整定值的;12、主提升司机监护不到位的。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煤矿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严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矿长违规处罚细则。

该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违规行为责任划分1. 矿长负有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等。

如矿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应按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2. 对于特定的违规行为如违章指挥、违规施工等,根据责任划分之后,责任主体为矿长的,应按照违规程度进行处罚。

二、处罚标准1. 轻微违规行为:包括轻微违章指挥、轻微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警告。

2. 一般违规行为:包括一般违章指挥、一般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罚款5000元。

3. 严重违规行为:包括严重违章指挥、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罚款1万元,并暂停其矿长职务6个月。

4. 极其严重违规行为:包括极其严重违章指挥、极其严重违反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经查实,矿长将被处以罚款3万元,并撤销其矿长职务。

三、处罚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矿长违规行为后,相关部门将立即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束后,将形成调查报告,并通知矿长进行听证。

3. 在听证过程中,矿长可申请陈述申辩,并有权委托律师参与。

4. 听证程序结束后,根据听证情况和调查核实结果,煤矿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将作出处罚决定。

四、处罚的公告和执行1.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罚决定公告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平台以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包括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处罚决定等内容。

2. 矿长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3. 处罚决定生效后,矿长应当执行处罚决定,若拒不执行的,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如在限期内未支付罚款的,将采取法律途径追缴。

五、处罚结果的法律效力1. 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并送达矿长,即具有法律效力。

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界定及处罚规定

练、义务劳动四种形式。

1、一般“三违”。

罚款300元,停工培训1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2、严重“三违”。

罚款500元,停工2天,义务劳动2天,准军事化培训3天。

向所在区队写出一份保证书。

3、“三违”人员停工培训期间不计发工资,义务劳动和准军事化培训期间工资每天按50元发放。

4、“三违”人员完成停工培训后,由综合调度室负责安排义务劳动,并根据其表现情况评估其是否符合返岗工作条件。

5、由民警队负责,组织开展“三违”人员准军事化培训。

6、对未查出“三违”或时间过半、任务未过半的最后一名管理人员进行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培训。

7、各区队接到停工通知单后,开始安排进行停工培训,发现停工期间“三违”人员仍在上班的,对责任区队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

8、安检科负责对“三违”人员停工培训、义务劳动、准军事化培训情况进行督查,安检科下发“三违”通知单后机电队对“三违”人员进行锁灯,帮教程序结束后“三违”人员拿结业证明到机电队开灯。

(若有特殊原因确需请假的,由区队队长向安检科说明情况,调整到下月进行帮教,但最多延期不能超过两个月)。

9、由于“三违”造成他人轻伤的,对责任人按严重“三违”程序进行帮教。

造成重伤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留用查看一年。

由于“三违”造成他人伤害的,按程序对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10、由于“三违”造成本人伤害的,根据受伤害程度,对其按一般“三违”或严重“三违”进行帮教。

11、个人月度连续发生2起一般“三违”的人员,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理。

12、区队当月连续出现2起严重“三违”行为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50元。

13、区队当月内出现3起严重“三违”的,对队长、支部书记各罚款100元;同时,队长或支书陪同“三违”人员一起参加为期3天的准军事化训练。

14、月度内班组累计发生3起“三违”行为的,对班组长按一般“三违”进行帮教。

三、有关要求1、安检科负责“三违”日常监督管理,每月对矿井“三违”查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通报。

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煤矿三违处罚条例

三违处罚条例【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作业规程,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使全矿干部职工都意识到“三违”的危害性,认识到它是危害矿工生命安全、给矿工亲人带来痛苦,破坏家庭幸福,影响矿山建设和矿井正常生产秩序的大敌。

对“三违"人员不严惩,职工的身体建康、矿山面貌、煤矿工人的形象就无法得到改变,为了使我矿的安全工作得到彻底的改变,加强对“三违”人员的安全教育,按照“以教育为主,惩罚结合”的原则,经研究特制定“三违”人员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二、全矿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全矿干部职工都不得违反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三、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一律按本条例有关规定严惩.第一章惩治“三违”的具体规定一、凡是“三违”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触犯刑法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二、凡个人有“三违"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未能触犯法律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给予经济处罚和赔偿经济损失的百分之10-30,并开除出矿。

三、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拒绝接受,并有权向矿委会反映实际情况,矿委会调查清楚后,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章违反下列规定的处罚一、凡违反《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顶板管理》、《爆炸物品管理》、《煤矿作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上级和本矿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采掘工作面不按规定开采支护的,瓦斯超限不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的加倍处理。

二、违反入井须知和开会制度的1、进出班要按规定登记;每人出井后必须自己签字,否则罚款50元一次。

2、开会迟到、早退、手机不设置为振动、交头接耳、会场睡觉、乱扔烟头;罚款50元一次.无故不参加会议、罚款100元。

3、在井下打开矿灯,私自带矿灯离矿罚款200元.不戴安全帽;罚款100元。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星光一号井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3、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4、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及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设施。

5、虚打瓦斯抽、排钻孔,虚报钻孔深度和数量。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讲解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讲解

XXX省XXXX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切实加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有效减少“三违”行为,坚决遏制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集团公司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集团公司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及上级管理部门近期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相关要求,在公司原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修订而成。

第三条本《细则》是公司及所属煤矿全体干部、职工共同遵守的安全生产方面的准绳,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及集团公司机关所有干部及全体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细则》未能涉及的相关内容及条款,可按照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三违”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建设中所发生或出现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和行为。

第六条依据“三违”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将“三违”界定为一般“三违”、较重“三违”、严重“三违”。

《细则》中将员工责任心差或管理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三违”列为从严处理对象。

第七条对“三违”人员处理坚持“教育为主,教罚结合”的原则,对于认识态度较好,有改正决心的一般“三违”人员,可以从轻处罚;对于态度不好,或出现较重以上“三违”现象的要加重处罚。

第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属XXX省XXXX煤业公司。

第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XXX省XXXX 煤业公司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章“三违”处罚通用部分第十条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罚款30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

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中断数据传输或人为将瓦斯传感器摘离规定位置,进行监控作假,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煤矿违章处罚细则

煤矿违章处罚细则

×××煤业有限公司违章扣款细则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经公司安委会起草,职工代表会讨论通过,报业主批准。

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

一、入井须知第1条:未经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不合格、未完善相关手续、无人带领的新职工严禁入井,违者扣款100元。

第2条:私自接受人员,未按用工管理规定执行的,对用人班组长扣款300元。

第3条:严禁酒后入井,违者扣款100元,充电工、检身员分别扣款50元。

第4条:入井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物、塑料硬底鞋、凉鞋、拖鞋入井和佩戴不齐者入井,违者扣款50元。

第5条:井口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检身制度,严禁夹带违禁品入井,违者扣款200元,检身员扣款100元;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违者扣款50元。

第6条:严禁偷盗和私拿集体财产出井,违者除照价赔偿外,扣款100元—1000元。

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7条:不携带自救器入井或不随身佩戴的,采煤工作面自救器放在5米以外的,扣款50元。

严禁井下私自拆开矿灯,违者扣款200元。

第8条:出入井人员经过风门后必须随手关闭风门,违者扣款50元,情节恶劣使通风系统受到影响的扣款200元。

第9条:严禁在井下吵架和打架斗殴,吵架的每人扣款100元,打架斗殴的每人扣款200元,先动手的加扣款300元。

第10条:严禁破坏井下设备、管线和安全标识 (如路标、警语、警牌等),违者照价赔偿,并扣款50元。

第11条:严禁在井下乱写乱画,违者扣款50元;严禁乱扔口罩、手套、塑料瓶、塑料袋、食品纸、果皮等有碍于井下环境卫生的东西,发现一个扣款30元;严禁在井下大便,违者扣款50元。

入井人员的口罩、手套必须带出井口,违者扣款30元;检身员不检查汇报,扣款30元。

第12条:入井后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违者扣款50元,情节恶劣的扣200元。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生产环境复杂,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管理,规范生产秩序,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

一、处罚对象1.1 煤矿生产单位:包括国有煤矿、民营煤矿、合资煤矿等各类煤矿生产单位。

1.2 煤矿从业人员:包括矿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等在煤矿从事工作的人员。

1.3 煤矿相关部门:包括煤矿监管部门、安全监督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

二、“三违”行为定义2.1 违章作业: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中违反相关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2.2 违规操作:指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不按规定操作,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

2.3 违章管理:指煤矿相关部门在监管管理过程中存在疏漏、失职等行为,导致安全隐患的情况。

三、处罚措施3.1 警告处罚:对首次发现“三违”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赋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并要求整改。

3.2 罚款处罚:对多次发生“三违”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具体情况赋予相应罚款,并要求整改。

3.3 停产整顿:对严重违反规定、多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等强制措施,直至整改到位。

四、处罚标准4.1 根据“三违”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的严重程度。

4.2 考虑到煤矿安全事故对社会的影响,处罚标准应该具有一定的震慑力。

4.3 处罚标准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平公正,不得滥用职权或者违法操作。

五、监督执行5.1 建立健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监督机制,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5.2 加强对煤矿生产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规范意识。

5.3 定期对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结语: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煤矿生产秩序、提高煤矿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共同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煤矿违章处罚条例

煤矿违章处罚条例

煤矿违章处罚条例煤矿违章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经营秩序,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煤矿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煤矿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雇佣的职工。

第三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事故或者未发生事故的违章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条煤矿违章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两类。

第五条煤矿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行为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章罚则第六条涉及煤矿工作人员,一般违章行为罚款不超过1万元,并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涉及煤矿企事业单位,根据煤矿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处以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涉及煤矿工作人员以及煤矿企事业单位的煤矿违章行为,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刑事追责。

第九条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一经查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向社会公布,并对违章行为进行举报奖励。

第三章违章行为分类及处罚第十条煤矿违章行为分为以下几类:一、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罚款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二、违反煤矿法律法规的职责规定,罚款2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

三、违反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罚款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四、煤矿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不清,罚款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

第十一条煤矿违章行为的处罚标准由有关管理机构根据煤矿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违章行为记录第十二条煤矿违章行为一经查实,有关管理机构应当对违章行为进行记录,并建立违章行为台账。

第十三条煤矿违章行为记录应当包括违章行为的具体情况,责任人的姓名、单位及其背后的主要责任人,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等内容。

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

煤矿“三违”行为处罚规定为切实加强矿井安全管理,规范对“三违”行为的处罚,减少“三违”行为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本矿安全管理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部分对共性“三违”行为的处罚1、入井人员未戴安全帽、穿化纤衣服、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者,给予200元处罚;喝酒入井者,给予300元处罚; 携带烟草或点火物品入井者,给予500元处罚并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2、井口检身工未对入井人员进行检身的,每人次给予100元处罚。

3、在井下随意将安全帽摘下或未系安全帽带者,给予100元处罚。

4、井下作业人员在岗中睡觉者,给予200元处罚;岗位工(含地面)在岗中睡觉者给予3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500元处罚。

5、岗位工未在现场交接班者给予300元处罚;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者给予200元处罚,脱岗者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按规定必须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入井而未携带(含未开启)者,每次给予300元处罚。

7、在井下打架斗殴的责任者,给予5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违反“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者,给予500元处罚;在井下乘坐矿车、皮带者,井下、地面“扒、蹬、跳”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9、强行闯入任何设岗警戒区域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10、破坏矿井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及机电设备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1、偷盗矿井设备、材料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2、未执行“一工程、一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0元处罚。

13、对违章指挥者,班组长给予1000元处罚;区队长给予2000元处罚;矿副总师以上领导给予3000元处罚。

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分析追究相应责任。

14、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合格的,给予相关责任人员200-1000元/条的处罚。

15、作业现场存在威胁安全的隐患,未整改而继续进行作业的指挥者和作业者,分别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

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

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采煤队的行为,加强对于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管理。

适用于所有采煤队成员。

二、违规行为与罚款标准1. 未戴安全帽:一次罚款100元。

2. 未穿防护鞋:一次罚款100元。

3. 违反作业规定:一次罚款200元。

4. 使用酒精、违禁药物等影响工作安全的物品:一次罚款500元。

5. 未经允许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一次罚款200元。

6. 进入禁区:一次罚款500元。

7. 未经安全许可证上岗作业:一次罚款1000元。

8. 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和工具:一次罚款1000元。

9. 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一次罚款500元。

10. 违反安全管理制度:一次罚款500元。

三、罚款执行方式1. 罚款由罚款小组负责执行,罚款小组成员由采煤队队长指定。

2. 罚款小组将对违规行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结果将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

3. 违规行为当场发现,当场罚款;如当事人不在现场,将进行书面通知并于一周内缴纳罚款。

4. 罚款应在现金形式下缴纳,罚款收入将纳入采煤队资金账户。

5. 罚款小组应妥善保管罚款记录,以备日后查阅与核对。

四、奖惩措施1. 连续三次被罚款记录的人员,将被暂停工作并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期满后方可恢复工作。

2. 罚款达到总工资50%的人员,将被停职并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期满后可恢复工作。

3. 若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有可能被解雇。

五、罚款记录管理1. 罚款记录应详细记录被罚人员的姓名、罚款原因、罚款金额、罚款时间等数据信息。

2. 罚款记录由罚款小组保存,堪为资料使用。

3. 罚款记录应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或篡改,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此前所有相关制度与规定。

2. 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采煤队队长所有。

以上为采煤队罚款制度范本,请各位成员严格遵守,确保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

违反本制度者,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三违”认定及罚款标准

贵州宏和矿业有限公司洒坪乡洒坪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讨论稿)一、违章认定标准及危害(一)采煤口违章认定标准(18条)严重违章(9条)1、无措施或不按措施用溜子、皮带运大料的危害:用溜子或皮带运大料时,无安全措施或不按措施施工,易顶倒支架或顶伤人员,造成事故。

2、超前支护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的危害:连续二条悬臂梁没有支柱,其悬梁不能支撑顶板压力,易发生冒顶事故。

3、不执行先支后回制度的危害:不执行先支后回,易发生冒顶事故。

4、工作面超前支护长度不够的危害:一般工作面超前压力集中区在面前20m之内,若是超前支护不到位就会造成出口压垮,行人、通风受阻。

5、超前支护连续出现3棵失效支柱的危害:有失效支柱就有冒顶的危险,连续出现三棵支柱失效就会出现较大面积空顶,易造成冒顶事故。

6、空顶作业的危害:空顶作业就可能冒顶,易出现顶板事故。

7、顶板控制不力而在本区域工作的危害:顶板控制不力,易造成局部冒顶事故8、运煤机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的危害:机头、机尾不按规定固定,机头、机尾易撬起,发生事故。

9、违反规程、规定、制度等,经分析属于严重违章的一般违章(9条)1、处理支架接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2、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跟机移架的危害:不及时缩小空顶距,工作面顶板压力增大和面前因空顶时间长易造成冒顶。

3、工作面超前支护防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危害:防倒措施不到位就会出现倒柱,可能会伤及人员。

4、超前支护支柱连续2棵初撑力不足的危害:初撑力不足就会造成顶板下沉,顶板易因压力大而破碎。

5、液压系统有3处漏液不及时处理的危害:有漏液就会使液压压力降低,达不到额定压力,造成支架初撑力不足。

6、工作面调整支架时无人监护的危害:无人监护,支架工只顾操作,没有精力观察顶板等其它事项。

7、拉架时站位不当的危害:易造成意外伤害8、超前支护段足顶不实的危害:足顶不实,不接顶就不能支护顶板,可出现旷顶。

煤矿违章处罚标准

煤矿违章处罚标准

煤矿违章处罚标准1. 引言煤矿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其安全生产一直备受关注。

然而,由于煤矿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违章问题时常发生,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山的正常运营。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制定了煤矿违章处罚标准,以惩罚违章行为,促使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下文将详细介绍煤矿违章处罚标准的相关内容。

2. 煤矿违章定义在探矿、开采、运输、储存和销售等环节中,煤矿存在着各种类型的违章行为。

煤矿违章行为可定义为不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行为。

3. 违章行为分类煤矿违章行为可分为严重违章和一般违章两种类型。

3.1 严重违章严重违章是指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后果严重或者恶劣影响的违章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严重违章行为:•未按要求配备安全设备或使用过期或损坏的安全设备;•未经许可或未坚持操作规程进行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火措施进行瓦斯抽放或防爆工作;•未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体系或未按程序组织应急救援等。

3.2 一般违章一般违章是指具有一定安全风险、后果较轻或者一般影响的违章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一般违章行为:•未按要求进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和检测;•未按规定进行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个别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或擅自变更工作岗位等。

4. 煤矿违章处罚标准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制定了煤矿违章处罚标准,以便对违章行为进行相应的惩罚。

煤矿违章处罚标准主要包括罚款、停产整顿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

4.1 罚款根据煤矿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后果等因素,罚款的数额也不同。

一般违章行为的罚款标准较低,而严重违章行为的罚款标准较高。

罚款数额通常由相关部门根据违章行为具体情况来确定。

4.2 停产整顿对于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煤矿,相关部门有权决定对其进行停产整顿的处罚措施。

停产整顿的期限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整顿需要来确定,期间煤矿将暂停生产。

4.3 行政拘留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严重违章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责任人员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的处罚。

金鑫煤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金鑫煤矿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

盐津金鑫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矿委会制定2015年2月盐津金鑫煤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处罚规定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企业稳步发展,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下,在业主高风险的投入中,把金鑫煤矿整合为年产21万吨矿井。

煤矿主管人员及全矿职工,必须认真学习贯彻,煤矿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定,用制度管人,奖罚分明,平等待人,有纪律地进行生产活动,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每个人都树立安全第一,对自己岗位负责的意识,特制定本规定。

一、地面后勤服务人员违章处罚地面管理人员是井下安全生产后勤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搞好本职工作,搞好团结,服务态度好,以厂为家,把全身心精力投入到安全生产中,实行群管群策,共同监督,杜绝自由散漫。

分工负责,服从统一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第三、五、十条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违章者,进行分细节、岗位处理。

㈠、检身工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10-200元。

1、脱离岗位的;2、进、出井人员,火工品等,无记录或弄虚作假的;3、穿化纤衣服和没带矿灯、防尘口罩、自救器入井的;4、带烟火及易燃物品下井的。

5、进、出班,没开箱检查或混装、没上锁的;6、酒后、违规入井的;7、未经矿部批准,私自入井的;8、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的;9、交接班不清,不知道进、出班人数的;10、井口附近物品乱扔乱放,不打扫清洁卫生的;㈡、充灯房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10-100元:1、领、退矿灯无人管理的;管理不到位,造成矿灯等财产丢失的;2、领、退矿灯、自救器等,记录不清的;3、工人交回的矿灯,没及时充电,造成矿灯使用时间不足8小时的;4、充电架等设备损坏后不及时报告,不检修的;5、发放失爆灯下井的;6、灯房管理混乱,卫生不整洁的;㈢、炸药库保管员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50-200元(严重者交派出所处理):1、没坚守工作岗位(领、退火工品找不到人的);2、购进、已用、库存、盘底帐目不合的;3、各班领、退及已用数据不合,不报告的;4、没经签字发放火工品的;5、私自借出或因不坚守岗位造成火工品被偷盗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6、没监督炸药、雷管分装、加锁的;7、交接班记录不清的;㈣、澡堂管理人员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10-50元:1、发现洗冷水或略温热水澡的;2、无洗澡水(特殊情况除外)既不报告又能不处理的;3、澡堂内等附近,没打扫清洁卫生的;4、不属本矿职工却在澡堂内洗澡,不予制止的;5、矿部水池缺水的;㈤、保卫科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20-200元:1、脱离岗位的;2、财、物被盗(包括煤炭);3、见有违章,不处理也不报告的(解决地面各种问题);㈥、瓦斯监控违反以下规定处罚10-200元:1、脱离岗位的;2、交接班不清;3、瓦斯监控日志、报表没当班填写;4、瓦斯超限不报告的;5、用监控电脑打游戏等;6、瓦斯记录,没填写报表的;7、损坏设备,丢失及被偷盗的;8、在监控室内,烧火、吸烟的;9、调度等记录不完善,无人接听电话的;10、接听电话后,不反应,没调度人员处理的;11、室内、附近没打扫清洁卫生的;二、机、绞、挂、翻、抽水、择煤工的违章处罚㈠、运输班违反以下规定处罚10-100元:1、擅自脱岗,离岗的;2、插锁、保险绳没按安全规程操作的;3、乱打信号、无人接听电话的(只准挂钩工打信号、绳头不在,没问清原因打信号);4、矿车翻在斜巷中,当班没抬起来的;5、矿车底内的煤或矸,没有翻倒清除干净的;6、当班未按规定的煤、矸,没运完、翻完,有意留给下一班的;7、未分类倒放的;8、车跳道后,不睬不理,也不报告的;9、上下挡车栏、地辊、车场轨道,当班损坏没处理的;10、从上挡车栏至+742水平车场,现场卫生不整洁,没清干净杂物的;11、不服从指挥,安排的工作没做的;12、上班时睡觉的(摘、挂钩工须在车场等待,不得长时间在地面等处);㈡、绞车司机违反以下规定处罚10-200元:1、擅自离岗,脱岗的;2、启动前没检查机器各部位、刹车等运转情况的;3、没现场交接班,记录没填写的;4、信号不明违规启动的;5、钢丝绳没定期检查的;6、放飞车的;7、钢丝绳未定期打油的;㈢、抽水工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10-100元:1、未按时抽水或抽水过程中脱离岗位的;2、当班没抽水影响生产运输的(主要是+650井底车场);3、设备损坏不报告的;4、在井下睡觉的;5、没现场交接班,记录不清的;6、泵房内(开关)附近物品乱摆放,不打扫清洁卫生的;7、操作失误损坏各种设备的;㈣、择煤工违反以下规定的处罚50-100元:1、未按时上下班,交接班的;2、煤矸未择尽的;3、设施未清理的;4、浪费电源的。

煤矿违章分级和处罚标准

煤矿违章分级和处罚标准

违章分级、性质和处罚标准专业序号违章行为违章等级违章性质处罚金额安全管理1 生产煤矿“五证一照”不全或“五证一照”过期组织生产的 A 管理200元2未建立、健全《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定的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的A 管理200元3 未组织编制各工种操作规程的 A 管理200元4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A 管理200元5 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A 管理200元6 矿井生产系统中使用无煤矿产品安全标志产品的 A 管理200元7 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足安全管理人员的 A 管理200元8 未按国家规定开展隐患排查,并未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治理的 A 管理200元9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A 管理200元10 矿带班领导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 A 管理200元11 未按国家规定建立和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 A 管理200元12 未制定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或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的 A 管理200元13 未按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的 A 管理200元14 无作业规程、施工措施而组织施工、生产的 A 管理200元15 带烟、带火种入井的 A 行为200元16 安排规程、措施学习考试不合格的职工上岗的 B 管理100元17 职工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 B 管理100元18 发生轻伤事故或一级以下非伤亡事故不及时汇报的 B 管理100元19 消防设施和器材不按规定设置的 B 管理100元20 未按规定进行矿井年度救灾和应急预案演练的 B 管理100元21 未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B 管理100元22 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或佩戴方法不正确的 B 管理100元23 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内容违反有关规定的 B 管理100元24 安检员未按规定人数配备或配备不足的 B 管理100元25 避雷设施不完好或未作定期测试的 B 管理100元26 培训计划不落实的 B 管理100元27 出现事故不追查、执行“四不放过”原则不力或弄虚作假的 B 管理100元28 作业规程、施工措施的编制与现场不符未及时修改的 B 管理100元29 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B 行为100元30 不服从管理,妨碍安全管理人员正常行使职责的 B 行为100元31扒乘、蹬跳运行中的胶带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矿车、无极绳索车、卡轨车等非运送人员设备的B 行为100元32 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的 B 行为100元33 穿化纤衣服入井的 B 行为100元34 在井下拆卸、敲打、撞击矿灯的 B 行为100元安全管理35 破坏、偷盗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材料及构件的 B 行为100元36 井下人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 B 行为100元37 发现隐患不排除或不采取措施仍进行生产的 B 行为100元38 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尚未处理,强令工人作业的 B 行为100元39 班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或睡觉、脱岗的 B 行为100元40 管理人员发现违章不行使职责进行制止、汇报的 B 行为100元41 不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的 B 行为100元42 高空作业(2米以上)不系安全带的 B 行为100元43 不携带自救器或发放、携带已损坏自救器入井的 B 行为100元44 不按规定执行交接班制度的 B 行为100元45 未组织新工人签订师徒包保合同的 C 管理50元46 未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造成隐患的 C 管理50元47 消防器材不按期检验或失效后不及时更换的 C 管理50元48 升井后不及时交回矿灯和自救器、便携仪等统一管理用具的 C 行为50元50 乘坐人车、罐笼超员的 C 行为50元51 不按规定使用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的 C 行为50元52 有证件不持证(或证件复印件)上岗的 C 行为50元53 乘平巷、斜巷人行车不挂(关)防护链(门)的 C 行为50元54早升井、晚入井或升、入井人员途中换乘交通工具,不按秩序候罐、候车,抢上抢下的C 行为50元55未持证进入要害场所以及岗位值班人员未制止闲杂人员进入要害场所的C 行为50元56携带手机、电子表、对讲机、电子仪器、MP3等无“煤安标志”电子产品入井的C 行为50元采煤57 工作面爆破作业无措施的 A 管理200元58 工作面回采无作业规程的 A 管理200元59作业规程中支护设计未根据矿压观测、地质资料进行科学计算;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没有科学依据的A 管理200元60无初次放顶、收尾、安装、回撤、过老空、过煤柱、冒顶区、顶底板松软或破碎、地质构造带等专门措施而作业的A 管理200元61 擅自进入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防冲禁区的 A 行为200元62 擅自进入采空区的 A 行为200元63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加强支护长度小于20m的;综采工作面此范围内巷道高度达不到1.8m的;其他采煤工作面巷道高度低于1.6米的;上下出口人行道宽度小于0.7m的B 管理100元64 采空区悬顶距离超过规程规定而未采取措施的 B 管理100元采煤65 用采煤机牵拉、顶推、托吊其他设备物件未制定措施的 B 管理100元66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综采(放)工作面支架初撑力达不到规定值80%的;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初撑力Φ100mm的达不到90KN,Φ80mm的达不到60KN的B 管理100元67 顶板破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B 管理100元68采煤机检修未切断电源,未打开磁力启动器的隔离开关的;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等设备检修时未停电闭锁的B 行为100元69 起爆地点与爆破地点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B 行为100元70 无冷却水开动水冷式机电设备的 B 行为100元71 更换液压胶管时带压操作的 B 行为100元72 工作面煤壁打眼、装药时启动刮板输送机的 B 行为100元73 有推棚、倒柱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B 行为100元74 更换截齿和滚筒在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未护帮护顶的 B 行为100元75 利用管内高压从三用阀上摘除注液枪的 B 行为100元76 在工作面刮板运输机运转期间进入机道作业的 B 行为100元77 使用支护锚杆、锚索及原有棚梁起吊重物的 B 行为100元78 工作面连续两部(处)以上支架不接顶,护帮板未及时使用的 B 行为100元79 乳化液配比浓度达不到要求的 C 行为50元80 上下出口超前支设的单体液压支柱三用阀不平行巷道使用的 C 行为50元81 不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 C 行为50元82 煤壁伞沿超过规定不处理继续工作的 C 行为50元83 推溜时溜槽脱节或急弯的 C 行为50元84 工作面丢顶煤、底煤,浮煤超过规定的 C 行为50元85 支柱或回柱时没按规程作业的 C 行为50元86 煤帮侧有人作业时推拉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 C 行为50元87 移架时,下方和前方5米有其他人员工作的 C 行为50元88 单体支柱未采取防倒措施的 C 行为50元89 工作面回风隅角及采煤机未悬挂瓦斯便携仪的 C 行为50元90 液压管路连接未使用U型卡子或U型卡子不正确使用的 C 行为50元91 顶梁损坏仍继续使用的 C 行为50元92 出现折柱、漏液支柱、硬柱而继续使用的 C 行为50元93 端头密集支柱滞后或超前回撤的 C 行为50元94 铺设的网与网之间对接、搭接长度、连接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 C 行为50元95 开机强行截割较硬岩石未提前放震动炮的 C 行为50元96 支架顶梁不与顶板平行支设,其最大仰俯角≥7°的 C 行为50元97 工作面顶板破碎不及时带压移架的 C 行为50元98 工作面移架后操作把手不及时复位的 C 行为50元99 推移刮板输送机距离采煤机后滚筒未达到规程规定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违章发现以下严重动态违章行为的,责令停产整改,并按反面典型给予通报处理,对直接责任者罚款200-300元,跟班干部200-300元,安监员、质量验收员、当班的班(组)长100-150元,联责值班干部100-200元。

11.施工单位值班人员不写派工单私自安排工作,造成安全监督失控的。

12.零星工程施工安全负责人不是安全网员及以上班组管理人员的;13.区队安排零星工程施工人员少于三人操作的。

14.采煤面空顶作业,大面积无临时支护或顶梁不起作用。

15.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16.采煤面底板松软不采取措施,造成大面积支柱钻底或支柱歪斜的。

17.采煤面特殊地段回撤无人监护或人探身子进入采空区拾料。

18.采煤面支柱、回柱放顶同放炮平行作业距离违反规程规定的。

19.采煤工作面控顶距违反规定,提前或拖后回柱放顶的。

20.掘进迎头空顶作业,没有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护不起作用的。

21.新开门、过断层、老巷、三岔门、四岔门施工无专项措施的。

22.迎头无计划透老巷或透老巷(老空)、巷道贯通预透前不按措施施工。

23.巷道贯通预透不执行先探后掘,对预透处原有支护没有进行加固的。

24.扒装机与迎头施工人员平行作业。

25.高空作业或在浇灌煤仓(溜煤眼、小井)过程中,施工人员没有拴系安全绳的。

26.斜巷掘进扒装机无防跑装置、防跑装置不全或失效、回头轮固定不符合要求。

27.现场不具备运输条件或安全设施不齐全灵敏可靠而强行运输的。

28.小绞车斜巷运输不执行司机、上下车场把钩工,三人操作。

29.凡是零星运输的,安全负责人不携带运输线路检查记录的,或记录内容与现场不符的。

30.使用矿车运送超过车厢长度、宽度、和高度的物件,如使用矿车运铁棚、铁管、铁路等。

31.用花车运料装车偏载,装车高度超过花车高度、宽度的。

32.使用绞车绳、保险绳封车者或封车不合格的。

33.上、下山装运吊钩期间没有防跑车装置的或司机擅自离岗的。

34.放炮不执行放炮监护制度或放炮派人站岗不全有漏岗。

35.放炮出现拒爆现象时,爆破工不取下把手或钥匙,未将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的。

36.私自损坏通风设施或擅自打开栅栏进入老空区、盲巷者。

37.瓦斯浓度发生异常变化,没有及时采取停电撤人措施也没有进行汇报的38.严禁带电检修、移动、搬迁电器设备、电缆和电线;39.漏电保护失灵不及时维修而继续使用。

发现以下动态违章行为的,对责任者每人次罚款200元,跟班副区长每人100元、当班工长(班组长)、安监员每人50元。

40.采煤工作面一人回柱无人监护、先回后支、后退路不畅通、近距离回柱子。

41.采煤工作面支架变形不及时采取戗棚支护、连续引挂悬臂梁而不支设柱子。

42.采煤机更换截齿或距滚筒3米范围以内有人工作时,未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的。

43.工作面面前伞檐、活石不处理进入面前作业。

44.私自用溜子随意运送物料的。

45.修复巷道或整棚不执行由外往里逐架进行、修复点以里有人、不按规程规定支设临时支护、回撤支护时无人监护的。

46.修复巷道需挖地槽时,未对原有支护进行加固的或采取措施不当,可能造成片帮或漏顶的。

47.在倾斜巷道整改支架时不采取防倒棚措施的。

48.无证进行爆破作业的责任者。

49.放炮员不按规定处理瞎炮。

50.若遇特殊情况无法完成处理装药的炮眼,不在现场向下班放炮员交接清楚的。

51.故意破坏通防、监测设备设施的(风门、栅栏、供水闸门、防尘设施、瓦斯探头等)。

52.放炮不执行“三保险”制度或制度流于形式的。

53.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的以及其他形式造成风流短路的行为。

54.停电不挂牌闭锁,违犯停送电制度。

55.电缆破皮漏电,电气设备或小型电气失爆。

56.设备(开关、皮带等)甩掉电气保护不用或失灵。

发现以下动态违章行为的,对责任者每人次罚款100元,联责考核跟班干部70元,当班工长(班组长)、安监员每人30元。

57.各类特殊工种操作不执行“手指口述”操作法的。

58.采煤工作面10米内打眼与回柱平行作业的,扒装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有措施除外)。

59.采煤工作面端面距超规定长时间不及时加强支护的。

60.连续两架顶梁高挑影响下循环挂梁以及连续三棵支柱初撑力低于8兆帕的。

61.跟面第一部溜子停止后不停电;延缩溜子不停电。

62.采掘面漏顶不采取加强背顶支护措施而继续生产的。

63.采煤面机组与循环溜子不闭锁进行作业的、更换截齿不停电闭锁、开溜期间机组司机擅自离岗的。

64.割煤、松机、跟机挂梁、回支临时柱超距离的。

65.刮板运输机连续缺螺丝、刮板链出槽、飘链时,不进行处理而强行开动的。

66.刮板运输机延缩时掐接链子不使用专用紧链器的。

67.用顺槽溜子移动工作面循环溜子机头的或回撤单体支柱、棚梁的。

68.巷道漏顶不进行穿帮背顶而继续进行迎头作业的。

69.锚网、锚喷巷道检测工具不全或不合格的。

70.综掘机运转期间,进入安全防护栏以里的。

71.风电闭锁甩掉不使用的、接地保护甩掉不用或不合格的。

72.设备的各类安全保护不起作用,仍然开机运行的。

73.机械设备出现故障,不切断电源就进行处理的。

7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者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电工绝缘靴或未站在绝缘台上。

75.6KV以上变电所不执行挂牌送电,不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的。

76.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没设防护罩或防护罩不合格。

77.检修电气设备不按“停电、挂牌上锁、验电、放电”程序操作。

78.副井信号及罐笼到位闭锁装置不灵敏、不可靠。

79.开关(综合保护装置)保险压铜丝或铁丝。

80.架线巷道不按规定携带长柄工具或横跨车辆的。

81.绞车把钩工对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偏载严重及封车不好不制止的。

82.小绞车未经验收或不合格使用,斜巷吊车时绞车无人管理。

83.拉上山的回头轮绞车,不设置护身点柱开车的。

84.倒拉牛绞车固定梁回头轮不合格,插入两帮小于300mm、85.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司机或乘客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者。

86.电机车车速超过4m/s或电机车顶车不挂肖环的。

87.大巷顶车不连环或使用不合格绳套拉车的。

88.主要上下山绞车钢丝绳不执行日检制度或安全装置不可靠、不灵敏。

89.上、下井人员不听从检身或把钩人员正确指挥的。

90.往井下运送火药雷管不落实保管和监护制度的。

91.斜巷绞车不带电松车的司机。

92.绞车运行期间,手离开闸把或不听信号开车。

93.平斜巷车辆发生掉道时,用电机车或绞车复轨的94.矿车掉道复位工作无安检人员监护。

95.倒拉提升小绞车导向轮或固定不合格使用的。

96.大巷电机车同向运行间距不足100米的、大巷人力推车的。

97.违反谁联炮谁放炮制度的责任者。

98.放炮前后,不对放炮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而装药放炮的。

99.放炮时出现拒爆现象,不按规程规定的间隔时间,进行沿线路检查的。

100.放炮器把手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101.放炮不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或放炮拉线距离不够的。

102.掘进迎头定炮与打眼平行作业。

103.炸药、雷管混放及火药箱子不上锁的。

104.巷道贯通后24小时内临时通风设施不齐全的。

105.责任心不强造成注浆管路堵塞的。

106.钻机固定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107.用管钳控制钻具升降速度的。

108.皮带运转时,清理机头、机尾滚筒及其附近的煤粉的。

119.运输机运行期间正对溜头、皮带机头操作的司机。

110.随意不使用或损坏人员定位装置的。

111.伪造瓦斯数或密闭墙前、盲巷、采煤面下隅角氧气浓度低于18%不及时汇报的。

112.瓦斯检查员携带仪器不全或没有按规定时间检查作业地点的。

113.大巷行走肩扛钎子等金属类较长的工具或物件。

114.采、掘面交接班期间放炮作业的。

115.采掘井下职工工作打点时间超过90分钟仍不上井而继续疲劳工作的。

116.其它形式的野蛮施工,冒险作业现象。

十、违章指挥的界定及处罚标准发现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罚款100元,对严重违章指挥,当班安监员不制止的,联责扣罚当班安监员50元,责任者在生产会或班组长例会上作检查。

1.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2.设计、作业规程、措施违反上级有关规定3.不组织传达学习规程、措施,安排施工4.固定安全设施不齐全,安排施工5.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6.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安排作业7.无防尘设施或防尘设施不完好安排作业或粉尘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处理且机组喷雾与回风侧水幕未有施行水、电联动闭锁喷雾8.瓦斯异常地点不按公司、矿措施管理9.掘进巷道不按规定使用双风机、双电源,安排施工10.现场违章作业现象严重,不加制止11.安排未按规定培训并取得操作资格证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上岗12.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13.巷道开门、贯通、停头、复工、停采等无通知单14.打钻现场施工人员少于三人15.其它违反规程、措施施工,造成安全隐患的十一、严重违章的界定及处罚标准发现以下违章行为的:直接责任者罚款50元。

(一)通用部分16.电机车运行时不站立躲避1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或使用过期证件18.罐笼内、井下打仗19.干打眼(有措施的除外)20.不经批准动用应急救援设备或物品21.放炮拉线站岗距离不够数或警戒线内有人(二)采煤部分22. 端头支护不合格或提前卸支护23.支柱超高使用。

24.锚网支护巷道放顶前不卸锚盘。

25.采煤工作面缺失每月地质预报26.超前支护距离不符合规程措施要求27.移溜器不合格、不及时更换28.连续2架顶梁背顶不实或不接顶29.支柱钻底超规定、垫底质量差30.套使钢梁单挑31.特殊支护不合格32.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缺压柱、失效、不合格(三)掘进部分33.不打锚杆锚喷。

34.喷浆施工巷道不洒水养护35.迎头锚杆超过距离不打锚杆36.风筒口距迎头超规定(四)机电安全质量管理部分37.高、低压电气设备的短路、漏电、接地、过负荷等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或接地细则要求38.熔体选用不合格39.未经允许或不遵守负荷审批制度而乱接、乱改负荷40.三件及以上小电不集中上板41.进线嘴压紧后无余量,线嘴与密封环之间无金属垫圈42.低压电缆引入铠装电缆时密封圈未套在铅皮上43.高低压电器设备各类保护未做到齐全、合格44.高低压电器设备超容量、超电压使用45.漏电继电器不灵敏可靠46.综保开关各种保护未做到灵敏可靠,信号指示正常47.接触器未达到绝缘无损伤、不过热、不老化、绝缘要求48.电缆露出芯线绝缘或屏蔽层,护套损伤伤痕深度超过厚度的1/2,长度大于20mm(或沿周长1/3),老化(五)运输安全质量管理部分49.11.4KW绞车未达到闸把灵活可靠,施闸后闸把位置不超过水平位置,其它绞车闸的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80%。

50.绞车闸把闭锁装置不灵敏可靠,闸皮接触面积及磨损不符合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