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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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确保合理有效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引导重点学科产出高水平成果,促进学科建设水平不断提高,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上级下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学校划拨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以及各学科所属单位配套的重点学科建设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预算控制、统筹规划、专款专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各学科建设过程中所需的直接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

学科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促进本学科学术团队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能力的提升,包括学科领军人物、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高端人才或团队的引进与培养过程中的经费补充支持。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二)学科条件建设和基本业务。

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本学科科研平台及信息化建设,购买小型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图书资料等;基本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支付重点学科日常建设工作中必需的办公用品、耗材、宣传印刷、调研及重点学科与学位点申报、检查、评估涉及到的费用等。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0%左右。

(S)科学研究与国内外学术交流。

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对学科梯队成员科学研究成果进行培育、资助和奖励;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提高学科影响力、开拓学科梯队成员的学术视野,包括资助主(承)办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学科梯队成员参加本学科国际或全国性高水平学术会议的差旅费、会务费。

本部分支出比例为本学科经费总额的35%左右。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一、经费的来源与管理(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医院投入等费用。

(二)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三)重点学科带头人应按学科建设目标及规划建设重点学科,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医院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做好督查和审核工作。

(四)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递交本学科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

否则,停止拨发新一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

二、经费使用范围及报销比例(一)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用于人才队伍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外出学习考察;学科成员有计划的国内进修和短期学习班;学科内骨干人员参加全国性、省级重要学术会议学术经费及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的支出等。

(二)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30%用于学术研究与交流,包括:无上级拨款或计划外课题的科研经费和计划内课题经费超支部分;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所产生的交通费、授课费等;科研项目及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学科建设需要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或开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办省级及国家级的学术研讨会议及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查新费用;学科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的重要研究项目所出版的专著或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其中,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所产生的交通费、授课费及科研项目、成果鉴定专家评审费不超过10%。

(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50%用于本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更新、添置、维护的仪器设备及所需的试剂及卫生材料费等。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用于劳务支出费用(包括短期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符合财务规定的社会活动开支等。

(五)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三、经费使用方法和审批程序(一)重点学科经费到院后,规划财务部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科研外事办公室,建立专用账户。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预算说明1.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指国家、河北省以及学校批准拨付的以项目形式用于学科建设项目经费。

2.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执行先预算后开支,即根据专项经费额度和学科建设需求,提前上报开支预算,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支。

3.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教学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以及学科梯队、校内外实验基地建设、学术交流等活动。

4.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开支预算科目16项印刷费(版面费、打印费、出版费、专利费)、邮电费、交通费(其他交通费和燃料动力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临时用工和专家酬金)、委托业务费(测试加工费和其他委托业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专用设备,办公费(限制)、办公设备(限制)学科公共建设预算科目除上述16项外,另包括: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房屋建筑物构建7项。

5.学科建设活动包含的财务开支预算科目⑴教学与人才培养: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⑵科学研究: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劳务费、专用设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⑶学科梯队建设: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专用材料费、出国费、培训费、会议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⑷校内外基地建设:交通费(其他交通费和燃料动力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劳务费(临时用工和专家酬金)、委托业务费(测试加工费和其他委托业务费)、专用设备、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水费、电费、取暖费、物业费、房屋建筑物构建。

⑸学术交流:印刷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租赁费、劳务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6.特殊说明⑴办公费、办公设备两项为限制使用。

⑵出国费、会议费、培训费开支须列入开支预算,得到相关部门批准方可支出。

河北农业大学学科学位办2014年5月5日。

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费

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费

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费
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费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师资队伍建设,经费可以用于引进高水平的教师和专家,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这包括招聘优秀的教师、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以及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2. 教学设施和实验室建设,经费可以用于购置先进的教学设备和实验室设施,提供良好的教学环境和实践机会。

这包括购买实验仪器、设备和软件,改善教室设施,提供实习实训场地等。

3. 教学改革与课程建设,经费可以用于推动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专业课程的质量和适应性。

这包括开发新的课程、教材和教学资源,组织教师培训和教学研讨活动,支持教学团队和项目的开展。

4. 学生培养和支持,经费可以用于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和学术交流资助等形式的学生支持,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学术活动和科研实践,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

5.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可以用于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推动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合作,提供学生和教师的国际交流机会,拓宽学校的国际视野和影响力。

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费的分配和管理通常由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各个高校的建设方案和需求进行评估和拨款。

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效益最大化。

总之,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经费的投入是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促进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

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

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医院学科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原则:经费使用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三)专款专用原则:确保经费专用于学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四)效益优先原则:以提高学科建设效益为目标,合理分配和使用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与预算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一)国家及地方财政拨款;(二)医院自筹资金;(三)社会捐赠;(四)科研项目经费。

第五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编制:(一)学科负责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建议;(二)财务部门对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理、合规;(三)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预算;(四)党委会审定预算。

第三章经费使用与管理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一)学科带头人培养;(二)学术交流与合作;(三)科研项目立项与实施;(四)新技术、新项目研发与推广;(五)学科建设相关设施设备购置;(六)学科建设信息化建设;(七)其他与学科建设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管理:(一)学科负责人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二)财务部门负责经费的审核、支付和监督;(三)设立经费使用台账,详细记录经费使用情况;(四)定期向医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以下监督与检查:(一)医院审计部门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二)上级主管部门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社会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九条对在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中使用效益显著的学科,给予奖励;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挪用、浪费学科建设经费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保障。

为加强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保证我校重点学科项目资金规范、合理、高效地使用,不断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费是指由政府相关部门和学校设立,用于重点支持学校国家级、省级和校级重点学科建设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一)国家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含财政相关项目经费)。

(二)广东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专项经费。

(三)学校为省级及以上立项建设重点学科投入的配套经费。

(四)校级特色重点学科与重点培育学科建设经费。

(五)各重点学科自筹建设经费。

(六)其他与重点学科建设相关的经费。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预算控制、统筹分配、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预算管理。

学科建设办公室是学校重点学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预算编制、申报、检查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划拨与核算,并对经费收支实施项目监督与控制。

教学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审核和使用审批。

学科带头人具体负责本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编制、经费使用及日常管理。

第五条学科带头人应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科发展需要,结合重点学科立项建设任务与目标,组织编制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方案,经本单位学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由单位分管学科建设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科建设办公室。

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通过后汇总提交学校审定。

经费使用方案经审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后,财务处将经费分期或一次划拨到各学科所在单位。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审批通过的经费使用方案使用。

经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须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初审、财务处会签、学校审批。

第七条学校在年度预算中专门安排重点学科建设管理专项工作经费,由学科建设办公室使用与管理,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申报与评估、上级主管部门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新版: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新版: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

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管理,根据《省高等学校省级重点学科点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大学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重点建设学科包括拟申报国家重点学科的培育学科、省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三类,建设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

第三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要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严禁用于日常办公、差旅等消耗性支出和讲课费、劳务费等工资福利性开支。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用途包括:1.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图书资料及电子文献的购置,且此类开支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中所占的比例原则上不应低于70%;2.重要学术著作的出版和学术论文版面费;3.高层次人才的引进;4、重点学术交流活动。

第五条研究生院是学校重点学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经费的计划编制、申报和日常管理。

财务处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落实、划拨和核算,并对经费收支实施项目控制。

各学科应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编制重点学科建设周期经费总体使用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经本单位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初审后,汇总提交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组审定。

经财务处落实经费后,研究生院制定《大学拟申报国家重点学科培育学科建设经费划拨方案》、《大学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配套与划拨方案》、《大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划拨方案》,并报校领导研究决定。

方案经过审批后,财务处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划拨到各学科所在单位。

第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采取目标管理、绩效考评的办法。

学校先期划拨各学科建设经费指标的70%;建设周期内,研究生院负责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跟踪问效,学校将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划拨剩余的30%建设经费。

对绩效评价整体较好、资金使用效益较高的单位,学校在经费划拨时给予倾斜。

第八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须按照使用计划开支。

经费报销时,须经办人、学科负责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研究生院负责人审核后报销。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认真贯彻落实《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加快学科发展,科学合理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特制定本办O
二、经费分类
学科建设经费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学科“软件”建设费,第二部分为学科建设图书资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费,第三部分为学科建设配套经费。

前两部分由学校按有关文件规定列入预算,第三部分由系(院)和学科点自筹。

三、经费使用范围
(一)学科“软件”建设费(数额控制在院下拨经费的40%)
1、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
2、重点学科学术交流费用:含承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的资助费;邀请国内、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劳务费。

3、发表学术论文(一级期刊、核心期刊)的资助费。

(二)学科建设图书资料、小型仪器设备专用费(占院拨经费的60%)。

(三)学科建设配套经费
建设省级重点学科的配套经费应占院拨经费的25%,建设硕士点学科的配套经费应占院拨经费的20%,二者均并入学科“软件”建设费使用。

四、经费使用办法
(一)学科建设经费使用由学科带头人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和一定程序审签支出,并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学科建设图书设备专用费,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建设规划,提出购买图书仪器、设备计划,经主管系(院)审定和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为了更好地推进医院学科建设,合理有效地使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我们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了以下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

一、经费来源与管理1.1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投入和医院配套拨款等费用。

1.2 重点学科经费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并单独设账、专款专用。

1.3 各学科带头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建设重点学科,并合理使用学科建设经费。

医院对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进行日常督查和年终审核。

1.4 各重点学科需在每年12月30日前递交本学科年度工作总结、下一年度学科建设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

如果未制定新一年度学科建设计划或未按年度发展计划实施的学科,将通报批评并停止拨发次年度的学科建设经费,直至提请取消重点学科资格。

二、经费使用范围2.1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20%用于人才建设,包括学科带头人外出研究考察、学科成员有计划的国内进修和短期研究班、学科内骨干人员参加全国性、省级重要学术会议学术经费超支部分以及学科内成员学历教育等。

2.2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30%用于学术研究,包括无上级拨款或计划外课题的科研经费和计划内课题经费超支部分、国内外学者来院学术交流所产生的旅费、授课费及技术指导费、接待费以及学科建设需要与外单位进行技术协作或开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办市级、省级及国家级的学术交流会议等。

2.3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用于技术创新,包括开展新技术、新项目的查新检索费、技术培训费、邀请院外专家技术指导产生的相关费用等。

2.4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20%用于本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更新、添置、维护的仪器设备。

购置设备计划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学科年度发展计划,在上一年10月底前提出设备采购预算,经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后,由政府统一采购。

其产生的费用由设备处通知财务科、医教科,记入本学科专用账户。

2.5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15%用于学科建设所需的计算机信息软件开发及维护等费用;计划外专业期刊订阅、专业书刊购置;短期临时聘请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符合财务规定的社会活动开支等。

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使其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效率,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快速发展,以加快推进我校一流学科建设进程。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经费来源和资助额度第二条经费来源校级学科建设经费指学校投入用于校级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每年400万元。

第三条学科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学科建设计划单独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学科建设经费分年度划拨,专款专用。

当年未用完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章开支范围及比例第五条经费科目及预算比例如下:(一)学科队伍建设经费(15%)。

主要用于团队建设,包括人才培养、资助和奖励团队成员高质量、高水平成果的发表、出版、报奖以及高层次科研项目的申报。

(二)科学研究经费(10%)。

主要用于用于学科建设发生的差旅费,学科建设规划与论证过程中发生的咨询费、科研项目咨询、科研成果评价等发生的费用。

(三)学科平台(实验室、研究中心)建设经费(15%)。

主要用于申报各种类型的平台类项目,新建或提升已有学科平台;用于实验室建设、改变和修缮,原材料、试剂、药品、计算机辅助品、仪器设备购置和维护、图书资料等。

(四)人才培养经费(20%)。

用于创新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开展研究生联合培养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设置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项目、资助学生科研和奖励学生科研成果、开展大学生“双创”能力提升机制与研究生联合培养机制建设等)(五)学术交流经费(15%)。

主要用于学科点主办、承办和团队成员参加重要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开展高水平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学习,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等。

(六)学科管理经费(10%)。

用于各学科团队日常管理和管理机制改方面的费用(如学科团队管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耗材、临时聘请人员的劳务开支等,建立或创新学科建设相关制度的费用,学科建设优秀成果奖励与突出贡献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为加大重点学科建设力度,改善设施设备条件,使医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目标落到实处,特设立我院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第一章来源与用途第一条经费主要来源来自院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条经费用于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奖励等。

第二章经费的使用范围第三条经费用于已获得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扶持学科、医院重点学科等的专科围绕学科建设目标和专业主攻方向所必须的环境设施建设、实验室条件改造、购买专用仪器设备,拨尖人才的引进和培养,重点学科的奖励,以及重大标志性技术项目的引进和开展等。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程序第四条申请院学科建设经费,应以专科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科室进行初步论证、签署审核意见、盖章后,报科教科。

申请单位在经费预算上必须合理、可行。

第五条经费申请报告须经科教科初步审查,院重点学科领导小组论证、评审,院长办公会议审批等程序。

分管领导可以审批一次性购买2000元以下的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及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经费使用;一次性购买2000元以上的试剂等低值易耗品及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经费使用审批按照我院财务有关经费使用审批办法实施。

获批准后,由科教科将资金划拨计划通知财务科。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六条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财务科单独建帐,科教科定期检查、评估申请科室计划完成情况,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经费批准后,由科教科将计划下达给申请科室。

申请科室在医院规定的范围内由科室负责人按计划内容使用经费,设立备查帐,并于每年6月份和12月份向科教科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年底前交计划完成情况总结。

第八条对获国家级及省重点(扶持)学科建设的经费资助,医院按1:2比例进行匹配,对院内重点学科和新的优势和特色的学科申请基金,医院给予政策倾斜。

第九条奖励于年底由科教科和财务科共同核算,经审计室审核报院长审批后支付兑现。

第十条凡连续三年未获得省部级以上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的重点专科,医院将终止其资金匹配,三年内不予受理申请院学科建设基金,并按一定比例从其业务收入中追回已拨经费,转入院学科建设基金。

XX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的通知(2024年)

XX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的通知(2024年)

XX中医药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的通知校属(附属)各有关部门(单位):为促进我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提高学术著作的出版质量和创新能力,加强学术诚信,树立良好的学术风气,进一步规范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学术著作资助范围1.学科建设经费只资助具有高学术水平和出版价值的学术著作。

2.著作应和本学科有紧密的关联性,能够对本学科的研究方向形成支撑,对学科建设发展与人才培养有重要意义。

3.著作应已形成完整的文稿,且已达到出版要求,并已落实出版社。

资助著作的出版社应优先为享有较高学术声誉的国家级出版社。

二、学术著作署名1.著作的第一作者或独立完成人须为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第一署名单位明确为“XX中医药大学”。

2.著作中应明确标明由“XX中医药大学xxx学科建设经费资助”的字样。

三、学术著作资助程序1.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坚持预算先行、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年初经费制定了出版学术著作预算的学科,适时组织本年度计划出版学术著作的学科成员积极申请。

2.申请出版学术著作的作者本人,需填写《XX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申请表》,并将一部打印好的完整书稿、一份出版意向书或合同书,交至所在学科。

3.学科在依托院部指导下,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邀请3名同领域专家(至少2名校外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围绕申请专著的“学术水平、创新特色、应用价值、写作水平、出版社的声誉高低、与所属学科的关联度”等方面签署评审意见和建议。

4.学科建设办依据专家及依托院部的推荐意见进行合同审批及备案(申请表和出版合同各留存一份)。

5.著作出版后,由第一作者向学科建设办提供著作2册,用于学校存档、备查。

四、其他说明1.对于国家级出版社,学科资助的金额每部不超过5万元,对于省级出版社,学科资助的金额每部不超过3万元。

2.每年启动学科建设经费资助出版学术著作的时间,由学科根据实际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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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学科建设工作的战略目标,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增加经费使用透明度,保证重点学科健康、稳定发展,现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
㈠、辽宁省下达给我校的省级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㈡、学校拨给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的专项经费。

㈢、学校拨给学科建设的绩效配比经费(仅用于第四条第七项)。

㈣、校级重点建设学科、重点扶植学科、特色学科、一般建设学科、院系共建学科各学科自筹资金。

第三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原则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统筹规划、资源共享、专款专用"的原则,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独立核算。

第二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
第四条各建设学科按年度制定阶段建设目标和经费使用计划,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和使用比例
㈠、小型仪器设备:购买学科所必需补充、更新和发展需要的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试剂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

㈡、图书资料、期刊订阅:购买学科所必需的图书、期刊、电子资料等,理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10%,文科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㈢、学术交流:1、学科组成员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所需的差旅费以及相关的费用。

2、专家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费。

3、举办或承办国内外重要学术会议的费用。

4、学科组成员的非学历进修、访学。

学术交流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20%。

㈣、科学研究:1、市级以上科研立项的申报、启动费。

2、科研成果发表、科研成果鉴定费。

3、出版专著、教材的经费。

4、学科组成员资料打印、复印等的费用。

出版专著、教材费用从学校出版基金专款中支出后的剩余部分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

科学研究经费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42%。

㈤、预备费:支付学科建设过程不可预见项目的费用(招待费不得超过2%),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5%;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在学科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不可预见费用,一般不超过专项经费的3%。

㈥、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按《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第六条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责任教授负责制,经费由学科责任教授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并在与学科组全体成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要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重点项目要保证资金的重点投入。

第七条三年学科建设期满且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专项经费若有结余,原则上转入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统一使用,未完成学科建设任务指标的学科结余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对于取得突出业绩的学科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预算、下拨及决算
第八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预算
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必须编制预算,经批复后执行。

㈡、学科建设办公室下达各建设学科专项经费的额度。

㈢、各学科填报《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责任书》,提交专项经费使用的预算方案。

㈣、院(系、部)审查。

㈤、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

㈥、主管院长批准。

㈦、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下拨
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拨付,依据学校学科建设规划需要和各学科建设成果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

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额度按年度分期拨付。

首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50%,二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20%,三期拨付经费为专项经费全额的30%。

㈢、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鉴于文科、理科学科之间的差别,学科建设成果绩效配比按1:1.3比例实施;各学科责任教授业绩考核结果将依据《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37号)文件第十七条精神执行。

第十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决算
学科组在专项经费使用后应及时总结经验,根据经费开支情况对其使用效益做出科学评价,每年6月份学科组应将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及效益评价决算报告报所在院(系、部),经院(系、部)审查通过后,上报学校计划审计处审计,审计后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未及时报送者暂停经费使用。

学科组应按计划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得长期不用,连续超过一年未启动的经费,学校将重新分配。

第四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
㈠、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1、购置小型设备、实验工具、实验耗材及试剂等的经费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报政府集中采购,购置后的上述设备要经资产管理处验收备案后,凭入库单,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所有权属于学校,学科组有优先使用权。

设备不允许重复购置。

药品及其他耗材,要经购买者、验收人(实验员)、责任教授、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申请报销。

2、需一次性购置5000元(含5000元)以上图书资料时,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批后交由图书馆负责购置;需政府采购的报政府采购,一次性购置低于5000元的图书资料须经图书馆及学科所在系(部、院)资料室验收后,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图书资料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学科组可优先借阅。

3、学术交流经费的使用程序
①、举办学术会议和聘请专家讲学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出申请,其中举办学术会议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和财务预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

主办或承办的学术会议,应在活动结束后一周内,写出会议纪要和相关材料(重要活动应有录像和图片)报学科建设办公室存档。

举办、承办学术会议支出限额为:全市:≤5000元;全省:≤10000元;国际、全国:≤20000元。

非举办、承办会议不予支出。

②、学科组成员参加国内外会议要有学术论文,须提前向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同一专业的学术会议原则上只限一人参加),填写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申请表,经审
批后方可参加。

③、非学术活动发生的费用禁止从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中支出。

4、凡学科建设发生的费用一律持正式发票报销,学科组成员报销由责任教授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学科组责任教授报销由本学科行政负责人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当学科组责任教授与行政负责人由一人担当时,其报销须由学科组两名成员签字,经学科建设办公室审核,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5、科学研究经费的使用
①、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5〕15号)执行。

②、科研成果的发表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鞍师院发〔2000〕37号)执行。

③、科研成果及奖励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科研成果专项津贴奖励办法》(鞍师院发〔2004〕38号)、《鞍山师范学院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办法》(鞍师院发〔2003〕115号)执行。

其中著作出版后,须持原著方可报销出版费。

6、预备费使用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7、学科建设绩效配比经费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配比暂行办法》(鞍师院发〔2004〕64号)执行。

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借出或支出要有明确用途且经过审批,否则不予借支或报销。

㈢、财务处设立学科建设专项资金专门账户,各种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均在该账户核算。

㈣、学科建设专项费用的报销详见《鞍山师范学院财务报销指南》。

㈤、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如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动,须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监督
㈠、学科组要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多方筹集的学科建设资金全部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全面监督。

㈡、学科建设行政负责人,各学科责任教授及学科组成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出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

经费的支出应认真接受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计划审计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㈢、各学科应在每年6月份做出下一年专项经费使用预算,同时做出上一年专项经费使用决算,各项报销凭据须复印备份,作为账目在学科所在院(系、部)公示的凭证。

学科建设办公室将协同财务处、计划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项目执行、设备管理等情况,每年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重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科建设办公室。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同时《鞍山师范学院重点建设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鞍师发〔2006〕81号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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