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临时计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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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临时计价标准
一、说明
1.本临时计价标准适用于油气田公司各单位实施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作业,作为公司内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的临时性计价依据。若由外部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其取费可在不突破本标准水平的前提下参照执行。
2.本临时计价标准作为《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石油建设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地区单位估价表)》的补充部分,与概算指标、预算定额取费的基本程序一致。
3.编制概算、预算、结算时,为便于明确氮气置换的工程造价,应将“氮气置换”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工程编制,不与管道安装等其他单位工程混编。
4.氮气置换取费采用《石油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油计字〔2005〕519号),定额人工单价为44.5元/工日,取费中含“健康安全环境施工保护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本标准另作规定)。“利润”按3%的费率计取,不计税金,工程类别按石油安装Ⅲ类执行。
5.本临时计价标准以《天然气管道场站氮气置换作业标准》(Q/SYXN0291-2008)为依据编制,不因施工方法的变化而调整,若公司对氮气置换作业标准进行修订,则由公司对临时计价标准统一进行调整,各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二、工程量计算规则
1.按置换段管道或管段的长度以千米为单位计算工作量。
2.按置换段管道或管段的水容积乘以置换的倍数计算氮气和液氮消耗量(考虑压力、温度等因素的影响,综合取定1m3液氮汽化为650 m3氮气)。
3.氮气和液氮作为定额的未计价材料另行计算(瓶装氮气损耗率为10%,液氮损耗率为5%),瓶装氮气和液氮价格按分公司发布的价格信息执行。
4.根据规范规定,站内设备和工艺管道内气体应利用站外管道内氮气进行置换,若单独对某站场设备及工艺管道进行氮气置换,置换量为站内设备、管段水容积的10倍,按站内主计量管段的规格换算为管道的长度(若长度不足1Km按1Km计),计算公式如下。
L=(V设备+V管段)×10÷(0.25×π×d2)
d——主计量管段内径
5.DN400以下的管道按氮气瓶集装阁供气或制氮车现场制氮气编制,若DN400以内管道因工程实际需要采用液氮汽化方式进行氮气置换,则代用“DN600以内液氮汽化供气置换”子目(5-3402),并乘以相应的换算系数对该定额进行换算,换算系数见下表。
小管径管道用液氮汽化置换换算系数(表1)
序号公称直径换算系数备注
1 DN200以内0.6 换算子目5-3402
2 DN300以内0.7 换算子目5-3402
3 DN400以内0.8 换算子目5-3402
注:相应的分析化验台班不做换算。
6.分析化验台班:按设计文件或氮气置换方案确定的分析化验台班数量计算。若无明确规定,则按每一置换段管道或管段进气、出气端各设置一个分析化验点计算。
7.置换机械设备台班停滞占用费,计算方法为每超过7小时计一台班,行驶设备按台班费用的80%计算,非行驶设备按台班费用的50%计算(台班单价按定额机械台班费计算)。
8.操作人员等待费,计算方法为每超过7小时计一工日,只计人工工日单价44.50元/工日,不再计取费用。
三、使用注意事项
1.一般季节(春、夏、秋季)施工,液氮汽化不需要氮气加热器时,应扣除定额基价中相应的氮气加热器台班。
2.按《石油建设安装工程概算指标》的计价材料、机械费调整系数计算养路费、牌照费及燃料动力费。
3.氮气置换作业出动大型机械(现场制氮车、液氮槽车、汽化器车、拉运设备材料载重汽车等)时,根据施工距离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计算做以下规定。
(1)当施工现场与企业基地距离小于或等于25公里时,不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当施工现场与企业基地距离大于25公里时,可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
(2)大型机械进出场数量按照设计或置换方案配置的大型机械数量计算。
(3)大型机械吨位数按照5m3液氮车核定吨位15吨,10m3液氮车核定吨位25吨,20m3液氮车核定吨位30吨,汽化器车核定吨位5吨,制氮车核定吨位25吨,集装阁供气设备运输车辆核定吨位5吨,制氮车供气或液氮汽化供气设备运输车辆核定吨位2吨的标准进行计算。
(4)大型机械进出场单价核定为1.25元/吨.公里(含机上人工、车辆油料消耗及过路过桥费),返空按100%计算,。
(5)直接行驶的小型运输车辆、仪器、仪表等不计大型机械进出场费。
(6)计算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后,不再另计施工队伍调遣费。
(7)大型机械进出场费计算公式如下。
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大型车辆总吨位(t)×(施工单程距离-25)(Km)×1.25元/t.Km×2
4.根据不同的施工距离,按“中油计字〔2005〕519号”规定选取企业管理费费率。
5.现场采用制氮车制氮的,不再另计氮气材料费。
6.本临时计价标准由油气田公司工程项目造价管理部负责解释。
四、天然气管道氮气置换临时计价标准
详见子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