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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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

呼格吉勒图案的反思作者:张先先来源:《大东方》2015年第08期摘要: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举国哗然。

呼格吉勒图案再一次敲响了司法系统运行程序的警钟。

冤假错案一旦发生,对社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长期背负沉重的诉累。

关键词:冤假错案;诉累一、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案情介绍及成因分析1.案情简介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前去报案的呼格吉勒图被认为是作案凶手,遂即被检方指控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并且仅在案发62天之后被枪决。

然而在2005年多起命案在身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却在其供述中承认自己才是上述案件的真凶。

从此之后,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就走上了漫长的申诉之路,直到2014年11月20日,此案的再审程序才正式启动。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最终撤消了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呼格吉勒图冤案的成因分析呼格吉勒图冤案的造成,既有历史方面的原因,也有司法程序运作过程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和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历史方面的原因。

呼格吉勒图案件发生在1996年4月,此时正处于严打期间,受当时刑事政策的影响,所追求的法制是畸形的,一味地从速、从快,从此案发生之日到呼格吉勒图执行枪决仅仅相差61天。

在这种严打的政治态势下,刑事诉讼程序被简化,原则被突破,冤假错案的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2)侦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的办案流程。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忽视程序的价值,一味追求实体结果。

有时候为了急于拿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不惜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比如运用“车轮战”、“疲劳战”等使得犯罪嫌疑人饱受折磨,最后不得不违心承认。

在本案中,呼格吉勒图曾被侦查人员锁住,不让上厕所,不让睡觉,这种做法本身就违反了讯问程序,取得的口供当然应该排除,却最终被当做呼格吉勒图作案的关键证据。

(3)证据链条破绽百出。

内蒙古高院最终决定启动再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以下三个理由:一是呼格吉勒图所供述的犯罪手段和尸检报告存在诸多矛盾。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呼格法律职业伦理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近年来引起广泛关注的一起冤假错案。

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一女子呼格吉勒图被杀,年仅18岁的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经过短短61天的审判,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

然而,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最终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这起冤假错案背后,暴露出我国法律职业伦理的严重问题。

二、案例概述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女子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生李晓芳被杀害。

警方在调查过程中,锁定了呼格吉勒图,并很快将其抓获。

经过审讯,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然而,经过调查,警方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时的有力证据。

在此背景下,呼格吉勒图被判死刑,并于1996年4月24日被执行。

2005年,内蒙古高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警方提供了新的证据,证实呼格吉勒图并非凶手。

经过审理,内蒙古高院认定呼格吉勒图无罪,并宣布予以平反。

此后,内蒙古警方继续侦查此案,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赵志红。

赵志红承认了杀害李晓芳的罪行,并对呼格吉勒图表示悔恨。

三、法律职业伦理问题1. 违反证据规则在呼格吉勒图案中,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并未找到呼格吉勒图作案的有力证据,但在审讯过程中,呼格吉勒图承认了犯罪事实。

这表明,警方在侦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此外,警方在审判过程中也未充分收集、审查证据,导致呼格吉勒图被错误定罪。

2. 违反程序正义呼格吉勒图案的审判过程存在诸多程序正义问题。

首先,审判时间过短,仅有61天。

其次,审判过程中,呼格吉勒图的辩护律师未能充分行使辩护权,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二审法院未对一审判决进行充分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3. 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在呼格吉勒图案中,部分办案人员存在严重的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其次,部分办案人员为了追求案件办理速度,忽视了对案件事实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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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汤计发表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杀人案” 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背景:
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完成一审,但没有公开审理,赵 供述的10件命案,只起诉9件,惟独没有与“呼格案”相 关的毛纺厂命案。
应对:
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汤计立
即写了第二篇内参《呼市“系列
赔偿项目包括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 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对其父 母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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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之具体情况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成 立调查组,对检察系统造成呼格吉勒图错案负有责 任的人员展开调查。在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布呼格 吉勒图无罪的两天后,当年呼案的主办者,时任呼 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即被检查机关 带走,被公众视为是呼格案启动追责后第一个被调 查的责任人。但到目前为止,当年办案人员被调查 的也仅仅限于冯志明。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影响:
调查结论: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于2006年3月初,成立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杀人案”复查组。当 年8月,复查有了结论。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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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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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 成立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 人员进行调查,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 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果,追责问题一 直没有下文。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五篇内参
最先将此事报道出去的是新华社内蒙古分社政文 采访部主任、高级记者汤计。
汤计的第一篇内参写于2005年11月23日,距离赵 志红落网刚好一个月,多年在内蒙古政法系 统的良好人脉让他获悉这起存在巨大疑点的 冤杀案,并在获知消息的第一时间将情况形 成文字,以内参的形式发往北京。他表示当 时的多位政治局委员是看到了这篇内参的。
人权
所有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不分国籍、住所、性别、民族或种 族、肤色、宗教、语言或其它身份地位。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 法律规定的义务。
世界人权宣言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 限度的保证: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程序正义
司法正义的实现要依赖于人们对司法程序信任,与执法人员的公正。 公安机关审问呼格吉勒图时极有可能采取刑讯逼供,制造虚假证据手段。
案件始末 时间表
真凶现身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 这一情况立刻在全国引起震动。尽管当 数起奸杀惨案。警方鉴定确认,案件系 时呼和浩特市警方有意见认为,赵志红 同一人所为。当年10月23日,系列强奸、 的一面之词缺乏有力的证据支持,但10 抢劫、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赵志红落网。 年前的案件寻求证据已无可能,并且有 法律界及社会各界人士同样对当年呼格 被判死刑的证据支持提出质疑,认为从 赵志红被抓获后供述了27起案件。此人 ‚疑罪从无‛的角度,对赵志红的供认 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 如果不能认定,对于呼格的指控和审判 记得较为清晰。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 同样存在严重的问题。 还是‚隐案(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 子)‛。赵志红主动交代了其1996年犯 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在呼和浩特 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并准确指 认了早就被拆除重新建设的案发地点。 赵志红甚至说出了诸如‚南北朝向,女 厕在南‛的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 人身高、年龄、当时扼颈杀死被害人的 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细节, 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赵志红对案件 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了1996年就已 经被执行枪决的呼格。 呼格吉勒图冤案由此而来。而对这起冤 案的调查认定和重审程序的启动却走上 了漫漫之路。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

呼格吉勒图冤案:贪功之念、破案立功是如何冤死人的呼格吉勒图是因被认定为内蒙古“四九”女尸案的凶手而被执行死刑的。

为了把这个19岁的孩子查办归案,费了当时呼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上下很大的力气,最后他们的“努力”没有白费,呼格吉勒图案件被列为内蒙古严打期间的成功案例,媒体广泛报道,相关办案人也得到了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呼格吉勒图是如何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呢?本来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是报案人,但是他们遇到了一位英明神武的分局副局长马志明,只花了几分钟就把案子给“破”了。

马志明“破案”的一刻,就发生在现场勘查时:“马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交谈几句乊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按常觃,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迚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幵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马志明的这一疑心,本来只是一种怀疑,说穿了其实也只是个偶然的念头。

但是,一旦领导这个念头被“贯彻到底”,就成了血染的冤案。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现场的仸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而临场领导的一举一动,一颦一笑,即便是眉头的一起一伏,都是无声的命令。

”在领导无声的命令下,呼格吉勒图和闫峰被“归案”问话。

隔离审讯,呼格吉勒图和闫峰两个人的供词是一致的,大致经过是:两个人到工厂上“中班”,后半夜两点才下班。

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呼格吉勒图出厂买点东西,中途去了公共厕所小便,听见女厕内有人喊叫,但是又没有声音了。

他小便完临走,迚去看了一眼,发现有人横仰在那里,他就跑出来了。

跑出来想,那女的是不是死了?于是又返回去,发现那女的是真的死了。

呼格吉勒图回厂,跟闫峰说:“女厕所有个女人死了,你不去看看?”俩人就一起去看,见黑乎乎的一个人横在两个蹲坑乊间的矮隔墙上,于是闫峰说报案吧,两个人就报了案。

厕所太臭,呼格吉勒图在报案路上还买了五块泡泡糖。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

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1)呼格吉勒图再审案改判无罪案引起了全国关注。

这是一起发生在2011年的命案,呼格吉勒图因涉嫌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但经过多年再审后,最终被判无罪。

这一案件曾经被广泛报道,引起公众的强烈反响。

下面从五个方面来介绍这一案件。

一、案件的起因2011年5月,内蒙古草原上的蒙古族姑娘莫日格勒图在草原上遇害,尸体被发现后呼格吉勒图成为案件唯一嫌疑人。

经过审判,呼格吉勒图被认定犯有强奸罪,被判处死刑,他对此一直表示自己是冤枉的。

二、案件的进展在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死刑后,案件并没有就此结束。

呼格吉勒图的家人和律师经过多年的努力要求再审,并提交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呼格吉勒图是无罪的。

这些证据包括验尸报告、DNA鉴定结果等,均指示莫日格勒图是自杀身亡。

经过多年的等待,最终在2018年9月经过再审的结果,呼格吉勒图被改判无罪,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三、案件的社会影响本案的社会影响非常大,是因为呼格吉勒图的揭发揭示了中国司法制度的弊端,也引起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的质疑和对判决的不满。

本案已成为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一次真实反映,不仅引起了社会上的强烈关注,同时也使现行的司法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四、案件的启示从本案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特别是对于特定案件的判决,往往需要更加审慎。

同时,中国这个语境背景下,法官是执法的一方,而执法者有时候很可能发生失误或默认可能性,这一情形极为常见。

因此,建议加强司法体系的监督和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对相关的司法工作进行标准化,以进一步保证司法制度的公正和权益的保护。

五、案件的结论对于呼格吉勒图这一事件的结论,除了让人对中国司法制度产生的质疑并不断反思外,我们更应看到了案件改判为无罪所所代表的意义。

在保障司法制度权利的前提下,我们需要更多的呼唤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司法。

无论是法官还是被告人,在人身自由、公正、公平等方面,都应当得到更好的保护和平等对待。

呼格案。

呼格案。

内蒙古呼格案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15日电(记者罗沙、贾立君)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并向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送达了再审判决书。

该案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中,合议庭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以及相关材料,听取了申诉人、辩护人和检察机关意见,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

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称要去厕所,从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千里香饭店离开,当晚21时15分后被发现因被扼颈窒息死于内蒙古第一毛纺织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女厕所内。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其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到过该女厕所,此后返回工作单位叫上闫峰到案发女厕所内,看到杨某某担在隔墙上的状态后,呼格吉勒图与闫峰跑到附近治安岗亭报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母亲尚爱云提出申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呼格吉勒图案

呼格吉勒图案

2006年12月5日,赵志红在看守所内做了一件令人吃惊
的事情:他在一张厚厚的卫生纸上写了一份特殊的申 请——“偿命申请‛。他希望通过这份申请,让检察院 重视起其所为的‚4·9”女尸案。
赵志红申请书 尊敬的高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您们好: 我是‚2·25”系列杀人案罪犯赵志红,我于2006年11月28日
赵志红,男,1972年生,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永
兴村人,被外界称为‚微笑杀手‛‚杀人狂魔‛。从 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赵志红在呼和浩特市、乌兰 察布市两地作案二十余起,多名女性惨遭强奸杀害, 受害者中年龄最幼者仅12岁。 2005年,被称为‚杀人恶魔‛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 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落网后交代的第一起罪行是 ‚4·9”女尸案

1996年5月23日,呼格吉勒图案开庭审理,检方以‚流氓罪‛
和‚故意杀人罪‛两项罪名对呼格吉勒图提起公诉 。 呼和浩特市市检察院认为,呼格吉勒图在公共场所采取暴 力手段猥亵妇女,并扼颈致被害人窒息死亡,手段残忍、 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14] 。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做出 一审判决,"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 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4] 。" 1996年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该院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呼格吉勒图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并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志红
案进行一审。据参与此案开庭的一位司法干部回忆: 公诉机关当庭对赵志红招认的10起(同一作案现场相邻 时间并案处理)强奸杀人案中的9起提起公诉,唯独漏 掉‚4·9”杀人案。赵志红当场便指出这个问题:‚我 做的第一起案子就是厕所女尸案,检察院怎么不公诉, 审理中为何也没有人提呢?‛当时庭审现场很尴尬: 哪有被告人自己主动揽罪责的?现场多名法警维持秩 序,并且在审判长的提示下,阻止赵志红继续就此事 讲更多细节。之后该案继续开庭,赵志红当庭被宣判 死刑,等待省高院二审。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呼格吉勒图案案件的分析及预防措施

409案件心得体会18年前,一个年轻的生命,永远定格在了18岁的如玉年华。

1996年,呼格吉勒图涉嫌一起厕所奸杀案被捕,随后,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

理由是其指甲里有被害人的血迹,疑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导致其死亡的。

61天后,快速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检察院公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程序,其便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判处死刑,并予以立即执行。

2005年,赵志红落网。

让人感到震惊的是,他落网后交代的10起强奸杀人案的第一起就是1996年案子,他交代的情节和具体做法与现场完全一致,其表述的准确程度远远超过1996年已被执行死刑的呼格吉勒图。

其而当时所谓“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9年。

虽然案件已经正式启动再审程序,真正的凶手绳之以法,呼格吉勒图的家属得到了国家赔偿,不过这些都不能挽回一个鲜活的生命。

在疑点重重的情况下,从案发到嫌疑人被判处死刑并执行仅61天,本应起到维护司法公正作用的一道道程序防线纷纷“失守”。

这是一个时代的悲剧,还是一个个案的悲剧?严打、快判、命案必破显然都不是一个法治国家所应存在的,在一个法治不健全的时代中,在各种专项严打中,呼格吉勒图案注定将不会是个案,而会是一系列案件。

我们不禁长叹:为何冤案如此之多,怎么样才能防止发生冤假错案?二。

造成此案成为冤假错案的原因2.1 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职能缺失(责任心)公安机关仅仅61天完成了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等程序。

公安机关从速办理,核心物证不具备排他性,仅以口供作为主要2.2 办案人员经验主义与自负心态当地媒体刊发的《“四九”女尸案侦破记》记录了警方侦破该案的过程。

报道称:“当冯志明副局长观察了现场后,他的脑海里已经像沙里淘金似的不知筛过了多少遍。

而当他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来现场时一路的思绪,已缕出了头绪。

”,从这可以看出,当年的公安人员办案存在经验主义与惯例性判罚,主观臆断,凭借个人意志与猜想构造证据链,过度依赖办案经验与惯例。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 《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始末及反思《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十八年后的无罪判决【第一段落】解说词:2014年12月15日上午8点30分,一份再审判决书,送到了呼格吉勒图父母的手中,宣告他们的儿子无罪。

为了等这一刻,他们已经等了18年。

一切要从1996年的4月9日说起。

那一天,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家属区的公共厕所内,一名女子被杀害。

当时,18岁的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到治安岗亭报了案。

而公安机关经过一番调查认为,报案的呼格吉勒图就是“4·09”案件的凶手。

经法院审理,呼格吉勒图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和流氓罪,并执行了死刑。

随后9年里,呼格吉勒图的家人一直在“杀人犯家属”的阴影下生活。

直到2005年,事情发生了意外的转折。

那一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他向警方供述,从1996年到2005年,自己先后作下多起强奸杀人案,其中就包括1996年4月9日晚上,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的公厕女尸案。

赵志红的出现,让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坚信儿子是被冤枉的,并开始了长达9年的申诉、上访之路,要求重审“4·09”案件。

这期间媒体也逐渐开始关注,呼格吉勒图案的种种细节,开始被公众瞩目。

到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对呼格吉勒图案启动再审程序。

经过20多天的审理,12月15日,法院公布再审结果,改判呼格吉勒图无罪。

【现场纪实】赵建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代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你们表示真诚的道歉,对不起。

对于呼格吉勒图的错判,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我们从今以后一定会吸取这个教训,决不能让呼格吉勒图这种悲剧再重演。

解说词:在再审判决书中,法院认为,1996年的原审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们采访了再审合议庭审判长孙炜,他向我们一一列举了他认为哪些事实不清、哪些证据不足。

孙炜(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合议庭审判长):证据工作没有尽到职责。

1996.4.20四九女尸破案记

1996.4.20四九女尸破案记

原标题:将调查当年所有办案警员“呼格吉勒图案,是我国被执行死刑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改判无罪的第一例。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表示。

内蒙古高院表示,呼格吉勒图父母将在与律师商议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国家赔偿,随后,程序将立即启动。

而追责也开始进行———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纪委传来的消息,本月初副厅长张有恩领导的调查组已开始调查该案,由于时间跨度长,牵涉人员多,调查范围已扩大到所有参与侦办此案的警员,包括当年主办此案的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冤案如何造就?这篇文章中,我们或许能看到些端倪1996年4月20日,在呼格吉勒图卷入事件十几天后,《呼和浩特晚报》发表了一篇名为《“四·九”女尸案侦破记》的报道。

冤案如何诞生?18年后重读这篇报道,我们或许能够看到一些端倪。

《“四·九”女尸案侦破记》1996年4月9日晚8时,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安分局刑警队接到电话报案称:在锡林南路与诺和木勒大街相交处的东北角,一所旧式的女厕内发现一具几乎全裸的女尸。

报案的是呼市卷烟厂二车间的工人呼格吉勒图和闫峰。

警方立即驱车前往现场。

冯志明副局长和报案人简单地交谈了几句之后,他的心扉像打开了一扇窗户,心情豁然开朗了。

(案发时担任着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副局长的冯志明,到2006年职务已是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禁毒委主任、区政府副区长、公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1年,冯志明被任命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次年,冯志明的职务已是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按常规,一个公厕内有具女尸,被进厕所的人发现,也许并不为奇。

问题是谁发现的?谁先报的案?而眼前这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冯副局长、刘旭队长等分局领导,会意地将目光一齐扫向还在自鸣得意的两个男报案人,心里说,你俩演的戏该收场了。

(当年的刑警队队长刘旭,后来交流到了呼和浩特市土左旗公安局,目前担任着该局副局长。

)作为优秀的刑侦人员,任何异物都是珍贵的资料。

我国误判案例

我国误判案例

我国误判案例发生内蒙古误判的案例:18岁的呼格吉勒图不明白,为什么自己一夜之间就变成了一起强奸杀人案的嫌疑犯。

从批捕、审讯再到庭审,从案发开始计算,仅仅62天之后,年仅十八岁的呼格吉勒图便被执行了枪决。

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枪决后的第九年,该强奸杀人案的真凶落网,凶手主动交待了犯罪经过,指认了现场,一切证据确凿。

得知真相后,悲痛欲绝的呼格吉勒图父母拖着年迈的身躯,走上了为儿子的伸冤之路,这一走,又是九年。

直到呼格吉勒图被枪决后的第十八个年头,无罪判决书才最终下达,曾经被误判枪决的呼格吉勒图才得以沉冤昭雪。

第一报案人成了犯罪嫌疑人19xx年4月9日深夜,在内蒙古卷烟厂当临时工的呼格吉勒图,在上夜班期间准备回家取钥匙。

卷烟厂与家的距离不足十分钟路程,其间必须经过一个公共厕所。

当呼格吉勒图路过公共厕所时,听见女厕所里发出几声女性的惨叫声。

年仅十八岁的他自幼胆小,听惨叫声后感到不妙,料定厕所里肯定出了什么事。

但是夜色深沉,胆小的呼格吉勒图不敢只身上前察看。

于是,他返回工厂,找到一位名叫xx的工友,拉着他一起去公厕看个究竟。

俩人手持打火机,借着微弱的光亮走进女厕所,定眼一看,地上躺着一具裸体女尸。

俩人吓了一跳,扔掉打火机后掉头就跑。

跑出公厕后,俩人心有余悸,不知如何是好。

呼格吉勒图建议报警,他拉着工友xx一起找到了附近一个治安岗亭,向里面的警察报了案。

随后便又返回了工厂继续上夜班。

但是没过多久,正在上班的俩人被警察从工厂带到了派出所。

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就没人知道了。

只是据工友xx后来回忆说,当天晚上,他和呼格吉勒图被分别带到了派出所的两个房间,之后他听见呼格吉勒图所在的房间里传来搬动桌椅的剧烈声响,同时还伴有呼格吉勒图“啊、啊”的惨叫声。

第二天一早,xx被放了出来,就在警察打开房门放他出来的一瞬间,他看见对面房间的呼格吉勒图背靠着墙壁被铐在暖气片上。

奇怪的是,呼格吉勒图的头上竟然戴着一个摩托车头盔,因此看不清楚他的面容和表情。

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

教学案例11:从“呼格吉勒图案”看权利救济【案例呈现】1996年4月9日晚19时45分左右,呼格吉勒图于当晚与同事闫峰吃完晚饭分手后,听到女厕内有女子呼救,便急忙赶往女厕内施救。

随后,呼格吉勒图跑到附近警亭报案,后来被时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局长冯志明认定为杀人凶手。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当时有关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2005年10月23日,呼和浩特市破获一起系列杀人案。

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在交代的十几起案件中,其中第16起就交代了呼和浩特第一毛纺厂宿舍大院女厕所的一起命案。

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

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

在2005年10月30日,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2014年3月初,内蒙政法委成立了呼格吉勒图案件复查组。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并依法进行审理。

2014年11月20日,备受关注的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再审判决,呼格吉勒图无罪。

【案例点评】此案例中涉及的权利救济形式较多,又是当今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例。

其中,当事人“呼格吉勒图以没有杀人动机,请求从轻处理等为由,提出上诉”。

属于司法救济;“某记者接触后展开调查,最后确认赵志红是这起命案的真凶”;“某记者采写内参,内参发出以后获得了中央领导的批示。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
16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责任行政

对呼格吉勒图父母进行合法、合理的赔偿, 体现了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双亲的弥补,对 这一冤案承担责任,符合责任行政原则。
17
国家追责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活动 必须遵守法律和客观、适度、符合公平、 正义等法律理性。对当时的主要责任人, 时任呼和浩特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冯志 明的追责是合法的。
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 红的口供,而没有犯罪 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 是赵志红,因此也就不 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 判问题。
这个上下篇,形成“大 内参”,在全国党政系 统发行,通过客观的报 道在更大范围内扩大了 事件的影响,在一定程 度上推动了“呼格案” 的重新调查。
8
第四篇:2007年11月28日,发表《内蒙古法律界 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4
第一篇:2005年11月23日汤计写了第一份内参, 题为《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 清十年前冤案》。 调查结论: 影响: 当年判处呼格吉勒图 内蒙古自治区政法委 死刑的证据明显不足, 于 2006 年 3 月初 , 成立 但政法委不能改判,得 了“呼格吉勒图流氓 走法律程序。要求自 杀人案”复查组。当 治区高级法院复查,向 年 8 月 , 复查有了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汇报,两 家成立复查组,然后走 法律程序。
背景: 影响:
在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 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 汤计针对法院程序提出 跨省区异地审理。
根据法律界人士的意见, 直接呼吁案件跨省区异 地审理“呼格案”。这 篇内参发出后 ,最高法 从内蒙古调阅了“呼格 案”的案卷,对案件直 接予以关注。
9
第五篇: 2011年5月5日,发表《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 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

案例讨论八、呼格吉勒图案(错案追责与国家赔偿)(一)“四九女尸案”始末19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和工友闫峰向警方报案,呼市第一毛纺厂(烟厂附近)的公厕内发现一具下身赤裸的女尸。

48小时后,负责该案的呼和浩特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长冯志明和办案人员认定,呼格吉勒图在女厕对死者进行流氓猥亵时,用手掐住死者的脖子致其死亡。

5月23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格犯流氓罪、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6月5日,内蒙古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核准死刑。

时值全国第二次严打,对处理暴力犯罪案件的政治要求是“从严、从重、从快”。

1996年6月10日,呼格被执行枪决,距离案发仅62天。

2005年,赵志红在呼市新城区一家幼儿园被抓获。

警方认定,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的10年间,赵志红抢劫、强奸、杀害女性27起,其中6起强奸后杀人未遂,有11名女性遭强奸杀害,最年幼者12岁。

其中,赵志红犯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便是“4·9”女尸案。

此人记忆力超常,对自己犯下的每起案件都记得较为清晰。

他供述的最后一起案件还是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案子。

办案警察一听,就说赵志红“瞎说”,因为此前警方没有接到此类报案。

结果,赵志红带着警察指认现场,在涉案的那条河边,很快发现一个小土包,挖开正是那具女尸。

警方随即从受害者家中证实,受害者失踪至今。

因为受害者的家属不在呼市,因此呼市警方不掌握此案。

在赵志红的供述中,其1996年犯下的第一起强奸杀人案,就发生在呼和浩特赛罕区邻近卷烟厂的公厕里。

当赵志红供述自己是“四九”案真凶时,专案组成员大吃一惊。

为确认赵志红所供述的真实性,专案组先后安排四组经验丰富的干警讯问赵志红。

“赵志红案”专案组组长说,“我认为赵志红才是‘四九’命案的‘真凶’。

因为四份口供相互印证,没有漏洞。

”在第一份供述中,赵志红除了把作案时间错记为“96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大约10点”以外,其余细节诸如厕所方位、内部结构,被害人身高、年龄,扼颈方式、尸体摆放位置甚至奸尸时长等,都有清晰、肯定的记忆。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 书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    书

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刑事判决书原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男,1940年出生,蒙古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父亲。

申诉人尚某某,女,1952年出生,汉族,系原内蒙古某厂退休工人,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系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母亲。

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男,1977年8月9日出生,蒙古族,系原呼和浩特市某厂工人,捕前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因本案于1996年4月12日被收容审查,同年5月10日被逮捕,6月10日被执行死刑。

辩护人苗立,内蒙古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振宇,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呼格吉勒图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呼格吉勒图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图被执行死刑。

呼格吉勒图父亲李某某、母亲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内刑监字第00094号再审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经过阅卷,听取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996年4月9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呼格吉勒图酒后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诺和木勒大街内蒙古某厂宿舍57栋平房西侧的公共厕所外窥视,当听到女厕所内有人解手,便进入女厕所内将正在解手的被害人杨某某脖子搂住,后采用捂嘴、扼颈等暴力手段强行将杨某某按倒在厕所便坑的隔墙上对杨某某进行流氓猥亵。

呼格案简介

呼格案简介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12月15日,内蒙 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之后启动追责程序和国家 赔偿。12月19日,内蒙古公、检、法等部门启动呼格吉勒图案的追责调查程序。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 金共计2059621.40元。[1] a
五篇内参 汤计,某社内蒙古分社记者,呼格吉勒图案最早的报道者。 第一篇 背景:汤计接触呼格父母了解案情,并接触专案组初步了解案情 2005年11月23日,《内蒙古一死刑犯父母呼吁警方尽快澄清十年前冤案》 第二篇 背景:2006年11月28日,赵志红案不公开审理,10条命案只起诉9条,呼格案没有起诉 2006年12月8日,《呼市“系列杀人案”尚有一起命案未起诉让人质疑》 2006年12月20日,加急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请》,并附 上“偿命申请书” 第三篇 背景:呼市中院称,仅有赵志红的口供,没有犯罪物证,不能认定真凶就是赵志红,那也 就不存在呼格吉勒图案的错判问题 2007年初,《死刑犯呼格吉勒图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上)》, 《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第四篇 背景:与时任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长邢宝玉聊过后,针对法院程序提出跨省区异地审理 2007年11月28日,《内蒙古法律界人士建议跨省区异地审理呼格吉勒图案件》 第五篇 背景: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院长,推动呼格案复查 2011年5月5日,《呼格吉勒图冤死案复核6年陷入僵局,网民企盼让真凶早日伏法》[4-5]
真凶现身
2005年初,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接连发生数起奸杀惨案。
赵志红(资料图)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解读

呼格吉勒图案之分析解读

央批示。赵志红案被最
了 汤 计 手 里 。 汤 计 为 这 份 高法要求休庭。
《偿命申请书》加了一头一
尾,当天就写成了一篇加急
情况反映《“杀人狂魔”赵
志红从狱中递出“偿命”申
请》,发往北京。
7
第三篇:2007年初,接连发表《死刑犯呼格吉勒图 被错杀?——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 (上)》,《死者对生者的拷问:谁是真凶?—— 呼市1996年“4·09”流氓杀人案透析(下)》。
15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理性
系其所犯,其于6月10日 终引起中央与最高法 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
被枪决
重视和关注
国家赔偿决定
1.案发到枪决的62天 3.五篇内参
5.案件重审
2.真凶现身
2005年真凶赵志红落网 并主动供出犯罪事实
4.复查停滞
内蒙古政法委迅速开始复查此案, 后因证据不足而不得不走法律程 序,复查自此陷入停滞状态
背景:
影响:
胡毅峰上任内蒙古高院 院长,积极推动呼格案 复查。
引起最高法领导重视并 做批示,内蒙古高院组 建了一个复查小组,真 正意义上的调查组终于 重新组建。
10
后续进展
2013年年初,内蒙古 高院正式复查完呼格案, 结论认定呼格案原审判 决证据不足,并上报了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1 月20日,内蒙古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 长暴巴图正式向呼格吉 勒图父母送达立案再审 通知书,呼格案正式进 入再审程序。
平反之初,内蒙古公检法三部门先后宣布成立 调查组,对铸成错案负有责任的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但一年时间过去,内蒙古政法系统仍未公布追责结 果,在追责问题上没有下文。
14
国家赔偿时行政法原则的体现 —合法性

呼格吉勒图案留给警方的启示

呼格吉勒图案留给警方的启示

办案人员先人为主 ,过分相信 自己的推理 ,仅凭 “ 两个男的怎么会知道女厕内有女尸?”的疑问便将呼格锁
定 为嫌 犯 。第二 ,从 口供 开 始寻 找侦 破 的突破 口。为 了证实 先前 的 推断 ,不 惜采取 不 让 呼格睡 觉 、上厕 所 ,
承诺呼格如果招供便可以立刻放其回家等变相刑讯逼供和诱供方式逼其招供。第三 , 顺着 口供找证据 ,忽略
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的凶手赵志红供认其为 “ 4・ 9 厕所女尸案” ( 以下简称 “ 呼案” ) 真凶 ,呼案由此疑 点顿生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 0 1 4 年1 1 月2 0 日,内蒙古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案进行再审,判决呼格吉勒 图无罪。2 0 1 5 年第十二届全 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 ,最高人 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 院的工作报告均提及呼案 ,
中 ,可 以看 出当时办 案人 员 承受着 巨大 的压力 ,而 办案 过程 中刑 讯逼 供 、草率 定 案与这 种压 力 不无关 联 。从 呼案 的这一 教训 中 ,似乎 应 当反 思后来 公 安部 2 0 0 4 年提 出 的实 际上是 将压 力 明确 化 的 “ 命 案必破 ” 的 口号 。 这 一 口号虽 然彰 显 了警方 命案 “ 必 须破 ”的决心 ,也 隐含 了命 案 “ 必 定破 ” 的承诺 ,它 不仅 潜藏 着无 法完 全 兑 现承诺 的风 险 ,以往发 生 的无数 冤案 也表 明它 成 为刑讯 逼供 的根源 之一 ,因此应 当 引起反 思 。反思 需要 改
无”的理念,使刑事诉讼法体现 “ 疑罪从无”精神的具体制度落到实处 ,并严格遵守新 《 刑事诉讼法 》确立
的 “ 无罪 推定 ”原 则 。
三、慎重对待 “ 命案必破 ”。呼案成为冤案也与当时 “ 严打”背景下侦查人员所受的压力有关 。从 “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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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格吉勒图案(全国首例公开宣告纠正已执行死刑的错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第一毛纺织厂宿舍旁的女厕内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前往公安机关报案的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工人呼格吉勒图被认定为凶手,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立即执行。

2005年,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嫌犯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多起案件中包括“4·9”女尸案,因“一案两凶”从而引发媒体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而在9年前,呼格吉勒图已因“4·9”女尸案被枪决。

2006年11月28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赵志红案,因赵志红当庭指出检察机关的控诉漏掉了1996年那起强奸杀人案,庭审暂停。

此后,赵志红案再没有开过庭,直至呼格吉勒图案的再审出现转机。

2005年赵志红落网后,呼格吉勒图父母持续9年上访。

2014年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称因此案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此案的再审将实行不开庭审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正式向呼格吉勒图家属送达再审判决书,并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呼格父母拒绝外媒采访: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
呼格父母拒外媒采访:
我们国家的事你们别管
11月20日,内蒙古高院关于呼格吉勒图“流氓杀人案”立案再审的消息一公布,国内外媒体记者蜂拥而至,纷纷要求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夫妇接受采访。

依照常理,在法院已经立案再审的节骨眼上,李三仁夫妇借助媒体壮壮声势,接受中外记者采访,吐一吐积压多年的不快,绝对不会有人说长道短。

可是,老两口没有这样做,他们只是接受了国内媒体的采访。

对国外媒体记者的采访要求,李三仁先表示一下感谢,然后便客气地说:“这是我们国家的事、我们家的事,你们别管了。

”至今,李三仁夫妇没有直接接受过外媒记者的采访。

蔡注:拒绝带节奏
针对:呼格母亲:感谢党和政府让我儿子得到清白判决,
12月16日,新京报以《呼格母亲:感谢党和政府,让我儿子得到清白判决》为题,发出一篇报道。

其中,有一部分是对呼格吉勒图母亲尚爱云的访谈,开头是这样的:新京报:听到无罪判决,你的第一反应是?尚爱云:法律是那么的公正。

感谢党和政府,感谢那么多支持我们的人,感谢这么多媒体,是大家的努力,让我儿子得到一个清白的判决。

“感谢党和政府”,说实话,看到这位母亲首先说出的是这句话,我的内心伤痛极了。

我不知道“党和政府”是否受得起这份感谢。

面对这份感谢,我反倒觉得“党和政府”应该这样回答这位饱经创伤的母亲:“您别感谢我了,我没有保护好人民,我没资格接受这份感谢,我对您只有深深的鞠躬和道歉。

”一个才18岁的少年被以堂堂正正的法律的名义冤杀,他的母亲得承受多大的悲痛?又历经18年之后,这个冤案才得以昭雪,这位母亲所承受的苦难岂能是语言所能形容?所以,我觉得,在这样的时刻,真的,尚爱云,这位伟大的母亲,你可以不用感谢党和政府的!完全可以!
我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有以下十条理由来告诉这位母亲:第一,你是纳税人,党和政府是靠你和你一样的老百姓来供养的。

它为你服务,那是应该的,你不用感谢它;它不为你服务,你不仅不用感谢它,还要监督它、批评它,这就更谈不上感谢它;第二,你供养着它,它却假“法律”和“正义”之名死了你无辜的18岁的儿子,这世界上已经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弥补你失去的儿子了,你为什么还要去感谢它呢?
第三,你的儿子死了,它漠视你的申诉,把这个冤案带给你的痛苦一直延续到18年之长,耗尽了你原本可以幸福的人生,摧折了你原本可以圆满的一家。

它凭什么值得你感谢呢?
第四,要不是一个偶然事件,真凶赵志红承认了那起凶杀案是他所为,你儿子的冤案翻盘的可能性几乎为
零,绝不会有办案人员良心发现来要求重审这起案子的。

你要感谢也只能感谢苍天,而不是它,你说对吗?第五,要不是遇上执政党大张旗鼓宣示要“依法治国”的机遇,并以你儿子的案子来作为典型进行纠错示范,这个案子也不太可能在近期拿出来重审。

君不见,自从2005年赵志红露头,到今年已经整整九个年头,不就是这样拖过来的吗?这种作风何以换来感谢?
第六,从理论上讲,这个案子由法院判,又由法院纠错,你要感谢也是感谢法院。

那为什么你去感谢“党和政府”呢?说明法院不是独立的,党、政府、人大、法院、检察院其实区别不大。

要是法院能独立,要是律师不是个摆设,要是能真正相互监督起来,相信你的儿子也不至于那么快就被判了死刑并立即执行。

第七,曾听他们说“权为民所赋”,作为“民”之一,你几十年里曾经行使过“赋”的权利吗?也就是说你曾经拿过选票选过他们吗?正因为权力不是你所选上来的,他们当然就不会珍惜你儿子的生命。

你儿子死的根源就在这里,你怎能还去感谢他们?
第八,他们判了冤案,然后又纠正过来,这是他们必须做的,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挽回声誉的唯一途径。

他们应该诚惶诚恐才是,而不是你来感谢他们,你说是不是呢?
第九,他们本就权力大又缺乏监督,你感谢他们,他们会忘乎所以,装出青天大老爷状,把丧事当作喜事来宣扬。

你这样做,这会为他们以后重蹈覆辙埋下隐患。

你会觉得我太过虑了吗?
第十,即使以后他们把中国带上政治昌明、人人平等、人民民主、社会和谐的康庄大道,从此再也没有冤假错案,你,我,我们,也都不必感谢它。

因为我们选他们出来,花钱供养,就是让他们做这个事的。

做好了,是职责;没做好,我们随时还可以问责。

你说是不是这个逻辑呢?
尊敬的呼格的母亲,我倒是觉得“党和政府”应该感谢你,感谢我们,感谢这个国家有这么好、这么善良的民众。

我们一次一次地相信他们。

今天,针对你儿子的这件事,算是进步了。

但,这还只是开了一个好头。

但愿,但愿呵,但愿我们的国家从此真正法治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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