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适用于所有涉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管活动。
2. 基本原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二章:计划编制3. 编制主体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4. 编制依据编制计划时,应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5. 编制程序编制计划应经过调研、论证、草案形成、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等步骤。
第三章:计划审批6. 审批权限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经编制单位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 审批内容审批时,应重点审核计划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与相关规划的一致性。
第四章:计划实施8. 实施责任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情况。
9. 实施措施实施计划时,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计划目标的实现,包括土地供应、用途管制、监督检查等。
第五章:监督检查10. 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制度,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11. 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应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率、违规行为查处等。
第六章:法律责任12. 违规处罚对违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13. 责任追究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资源浪费或环境破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14. 办法解释本办法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5.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23•【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6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6月23日江苏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科学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实施保护、开发、利用和整治等活动所作的总体安排,是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宏观调控、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的依据。
第四条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用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以及能源、交通、水利、海洋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国家和省发布的标准、规程、技术规范,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28号)、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用地总量。
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
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
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
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
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包括对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考核;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等三项指标。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做好2023年土地利用的年度计划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1. 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统筹城乡区域发展,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升土地利用效益。
2. 坚持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强化差异化管理,促进土地生态文明建设。
3. 加强规划引领,注重创新机制,完善土地利用管理体系,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
4. 推行精细管理,提高土地利用信息化水平,提升管理科技化水平,打造智慧土地利用系统。
二、年度计划制定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2. 年度计划包括土地调查评估、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土地确权等内容,具体细化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年度计划要充分考虑国土资源承载能力,加强对耕地、林地、草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注重节约集约利用。
4. 年度计划编制要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加强与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确保计划科学、合理。
三、土地调查评估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和项目,组织开展土地调查评估工作。
2. 重点区域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产业用地等,重点开发项目包括重大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旅游开发等。
3. 土地调查评估要全面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土地变更情况,评估土地资源潜力,发现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4. 土地调查评估结果要用于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为土地资源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土地利用规划1.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区域,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
2. 土地利用规划要统筹协调城乡区域发展,优化组织结构,提高综合利用效益。
3.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功能,提高土地生态效益。
4. 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创新和科技引领,鼓励发展现代农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提升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
04.1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三)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展和改革部门。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66号《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6年5月12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 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6年5月10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第三次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整治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创新计划管理方式,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三)坚持绿色发展,实行耕地保护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四)严格执行国家区域政策、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优先安排社会民生建设用地,保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五)坚持协调发展,统筹区域、城乡建设用地,促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优化。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各级政府根据国家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当年土地利用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应当注重科学、统筹、可行和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原则包括合理布局、保护优先、科学开发、公众参与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第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周期为一年,分为起草、审核和批复三个阶段。
第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起草主要由各级政府组织负责,重点包括土地资源调查、规划编制和政策研究。
第八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核主要由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负责,重点包括方案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和社会稳定评价。
第九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批复由各级政府的主管部门负责,确保计划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调研和参考相关数据和信息,采用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第十一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内容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土地节约利用计划和土地保护计划。
第十二条土地供应计划是指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土地供应的总量和结构,包括建设用地、农用地、生态用地等。
第十三条土地节约利用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土地节约利用政策,确定当年土地利用的限额和方式,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十四条土地保护计划是指按照国家土地保护政策,确定重点保护的土地和保护措施,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需求和农民利益,注重土地利用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和土地资源特点,制定相应的实施措施和管理办法,确保计划的落地和执行。
第四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管理主要包括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
国土资源部修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依法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有 关责 任人 的责 任 。各地 可 以根 据本 地区 实际情 况 , 合两 目录的 前提 下 , 在符 制定 本地 的《 限制 用地项 目 目录 》 《 止用 地项 目 目录 》 和 禁 。国 土资 源部 、 发展 改革 委将 根据 宏 观调 控需 要 , 据 国家 依 《 业结 构调整 指 导 目录 》 国家产 业政 策 、 供应 产 和 土地 政策 , 时修 订 《 适 限制 目录 》 《 和 禁止 目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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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 要 览
公有 制经济 发展 , 和 支持 个体 、 营等 非 公有 制经 鼓励 私 济参 与国有 资本 调整 和 国有 企业 重组 等 。该指 导 意见 提 出 ,今后 将推 进 国有 资本 向重 要行 业和 关键 领 域集 中 。重要 行业和 关键领 域主要 包括 : 国家安全 的行 涉及 业 , 基础设 施和 重要 矿 产资 源 , 供 重要 公共 产 品 重大 提
国△资晾铘谚督△ 厕 庭 刈譬皿 强
国土 资 源 部于 20 06年 1 2月 1 9日发 布 了修 订后
向各类投资主体转让, 或与其他国有企业进行重组等。
的《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 办法将新增建设用 。
地 控 制指 标( 包括 占用 农 用地 和未 利 用地 ) 入土 地 利 纳 用 年度 计划 , 以实 际耕 地保 有 量和新 增 建设 用地 面积 , 作 为 土地 利用年 度 计划考 核 的依 据 ,以改 变以往 计 划 注 重对 农 用地 转 用审 批 的控制 ,而 缺乏 对 实际 用地总 量进 行有效 控制 的现状 。 照 修订 后的办 法 , 地 利用 按 土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土地利用规划。
三、计划编制(一)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应充分考虑国家经济发展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合理确定计划指标,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分为年度计划起草、评审、发布三个阶段。
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年度计划,报省级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计划指标(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应包括土地供需平衡、土地利用效益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内容。
(二)土地供需平衡指标要结合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规划,考虑农业、住房、工业、交通、生态环境等方面需要,合理安排土地利用总体规模。
(三)土地利用效益提高指标要考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利用效果的提高,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要结合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推广节约集约利用的先进技术和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减少土地资源浪费。
五、计划管理(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各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计划安排,组织指导土地利用计划的实施。
(二)各地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报送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对计划执行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顺利实施。
六、监督检查(一)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监督检查,确保计划的严格执行。
(二)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及时处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测,定期发布监测结果。
七、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依法处罚。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前言土地资源是人类重要的生产要素,也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关键基础资源。
土地利用计划的制定与管理是实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计划制定制定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制定应依据国家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和土地利用的要求来确定。
制定程序1.审查前期工作2.召开会议,确定任务书3.调查评估土地利用现状和需求4.制定初步方案,征求意见5.完善计划方案6.审批发布制定内容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项目、计划执行时间、土地利用方式和项目预算等。
计划管理管理内容年度计划管理包括计划执行、进度管理、效果评价等方面。
计划执行计划执行应严格按照年度计划进行,不得违反计划偏差或擅自变更计划。
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应及时跟踪进度,准确记录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计划。
进度管理对年度计划执行过程进行定期检查、考核,确保计划执行进度符合要求。
如发现计划执行效果不理想,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效果评价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应对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价分析。
根据评价结果,总结经验,不断完善计划管理制度。
计划纠错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发现计划执行存在偏差或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以保证计划执行达到预期目标。
结语年度计划管理制度是土地利用计划制定和管理的基础。
合理制定年度计划,严格执行计划,定期检查评估,能够实现土地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生计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是指东莞市政府针对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合理分配土地资源,有效管理土地利用指标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旨在保障城市土地利用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指标计划的编制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计划的编制由市规划局负责。
计划包括总体指标和细分指标两部分。
总体指标是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规划要求,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编制的年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细分指标则是根据总体指标,按照用地性质、用途和区域划分等因素,将总体指标细化为具体的任务指标。
指标计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批准后才能实施。
二、指标管理的原则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坚持以下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统筹城乡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土地资源的有序利用、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利用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三、指标管理的程序1.指标安排:拟定土地利用年度指标计划,按区域和用途分解到各个部门和项目,按照优先发展国民经济和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安排;2.指标调整:根据市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指标计划进行调整,经批准后方可实施;3.指标核查: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定期进行指标的核查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指标奖惩:对于未完成指标计划或超过计划指标的,要依法进行奖惩,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5.指标考核:市区规划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利用情况,对各部门和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其工作成绩。
四、指标管理的内容1.规划指标管理:主要包括土地供应、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土地节约利用等各方面的指标管理;2.实施指标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土地出让和土地利用监察等各方面的指标管理。
五、指标管理的监督与评价总之,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通过科学、合理的指标计划和管理程序,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高效利用,促进城市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为东莞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这听起来好像有点高大上,可实际上跟咱们老百姓的生活那也是息息相关的。
咱先得明白啥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简单来说呢,这就像是给土地的使用做了一个年度规划。
你看啊,咱们家里过日子,每个月都得计划一下收入和支出吧,这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就好比是土地使用的收支计划。
土地可不是无限的,就像咱们家里的钱,花一点少一点,得好好规划着用。
这个制度管的事儿可多了。
它就像一个大管家,要管城市里盖大楼的土地,农村里种庄稼的土地,还有那些工厂、道路占用的土地。
比如说,城市里要盖新的住宅小区,不能说想盖多大就盖多大,得按照这个制度来。
如果没有这个制度啊,那城市可能到处乱盖房子,今天这儿挖个坑明天那儿建个楼,乱得像一锅粥。
这就好比家里没个规划,卧室里放炉灶,厨房里摆床铺,那日子还能过得舒坦吗?那这个制度是怎么运作的呢?这里面有很多细致的安排。
它得考虑各个地方的需求。
大城市发展快,可能需要更多的土地来建写字楼、商场啥的,可也不能把所有的土地都给了大城市啊。
小县城、农村也有自己的发展需求。
这就像家里有几个孩子,不能只给一个孩子零花钱,得根据每个孩子的情况合理分配。
比如说农村要发展一些特色农业,那就得给他们足够的土地来种那些特色作物。
要是土地都被城市占去了,农村的特色农业发展不起来,咱们吃的那些新鲜的、特别的农产品就没了,这多可惜啊。
这个制度对保护环境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咱们的土地就像一个大花园,有山有水有森林。
要是乱开发土地,就好比在这个花园里乱踩乱挖,把花草树木都破坏了。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就是要确保在开发土地的时候,也要保护好那些自然的美景,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就像我们不能为了建房子把公园里的湖填平了一样,土地的开发也要讲究个平衡。
在这个制度下,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也是一个重点。
土地资源珍贵得很,就像金子一样。
不能浪费土地,一块土地得发挥出它最大的价值。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最新范本模板】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一、背景和目的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合理的土地利用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流程。
二、主要内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1 计划编制根据国家土地利用政策和相关法规,各级政府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计划编制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开发潜力评价、土地利用需求预测等工作。
编制过程需要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生态等因素,确保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和可持续性。
2.2 计划审核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计划编制过程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估,确保计划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要求。
同时,还需要考虑各项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确保计划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计划公示计划审核通过后,需要进行公示。
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公开计划内容,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建议。
公示期通常为30天,公示方式可以采用官方网站、报刊等形式。
公示期内,社会公众可以对计划提出异议和建议,相关部门需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回复。
2.4 计划执行计划执行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核心环节。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按照计划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计划的有效实施。
执行过程中需要注重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修订计划,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2.5 计划评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后,需要进行评估工作。
评估的内容包括计划执行情况、土地利用效益等方面。
评估结果将为下一年度计划的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
三、实施流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流程如下:1.计划编制:各级政府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工作组需要进行土地调查、潜力评价和需求预测等工作,编制出详细的计划方案。
2.计划审核:计划编制完成后,相关部门对计划进行审核,评估计划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东府办〔2007〕69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07〕6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三章考核办法第四章预警机制第五章考核奖惩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量化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构建和谐用地新秩序,对耕地保护责任、土地利用水平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内容进行年度考核,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目的是为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落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构建依法用地的良好用地秩序,实行问责制,有效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做到管得住、用得好、有保障。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为国土管理综合考核,纳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年度量化考核,考核对象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度考核实行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辖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土地利用水平考核和土地执法监察考核三个方面。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意见
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意见尊敬的领导:经过前期深入调研和分析,根据我部门的实际情况,我就2023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指导和支持。
一、总体目标2023年,我部门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地方需求,科学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兼顾,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1. 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结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利用专业技术和数据,制定2023年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明确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向、重点任务和工作重点,确保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 完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推动土地利用规划与各级空间规划的融合,提高土地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效益和质量。
3. 加强土地利用监管和执法。
加强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和监管工作,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土地利用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4. 推动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
加强土地市场的监管和管理,推动土地市场的平稳运行,防范土地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维护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5. 强化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治理。
加大对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土地整治等工作的投入,推动土地资源的保护和治理工作,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保护生态环境和农田功能。
三、具体措施1. 加强科技支撑。
加强土地资源的数据采集、分析和应用,提高土地利用规划和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和遥感技术的应用,提高土地监测和防控能力。
2. 完善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的制度和标准,加强制度的执行和监督,防止利益冲突和权力滥用,提高土地利用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3. 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级责任和任务,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提高土地利用管理的整体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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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7 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06年11月20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实保护耕地,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下达、执行、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内新增建设用地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前款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量,包括建设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二)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四)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及耕地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包括土地开发补充耕地指标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为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指标。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
第五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等情况确定。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依据国务院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确定。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上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前,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部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在相关省、自治区的计划建议中单列。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提出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
第九条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总量控制指标建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的计划指标建议,编制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草案,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报国务院。
经国务院审定后,下达各地参照执行。
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后,正式执行。
第十条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和由省及省以下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分解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指标时,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应将中心城市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独列出。
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城镇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统筹城乡建设,合理安排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实现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第十二条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村建设用地指标和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得混用。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法律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不低于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第十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国务院审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账管理,在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划审查过程中确认并根据批准情况及时核销计划,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并按月上报,作为计划执行跟踪和监督的依据。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于每年九月份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并形成报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和考核。
年度评估和考核,以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和监测数据为依据。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年度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
对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节余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经国土资源部审核同意后,允许在规划期内按要求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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