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06•【字号】浙食药监规〔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5〕7号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省局制定了《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食品生产生产监管处反映。
联系人:鲁捷、蔡志良,电话:*************(兼传真)、8139359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5月6日浙江省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严格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许可监督评审(以下简称监督评审)是对企业是否符合生产许可规定条件进行监督、审核和评估的活动,是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开展食品安全审计以及加强食品生产许可注册审查员监督管理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含获证后连续停产1年以上企业)、已完成许可现场核查的待审批企业的监督评审工作。
第四条监督评审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其中对已完成许可现场核查的待审批企业抽查比例不超过10%。
省局对各市级局、市局对各县级局每年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评审;对重点行业、问题企业应进行重点评审。
第五条监督评审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统一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
食品安全法规批复大全(食品加工管理)【2009-1-26】QS和标准审查有关规定和用表汇总【2008-10-4】关于进一步抓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数据质量的通知(认办注函[2012]75号) 【2012-3-31】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5号)【2012-3-31】浙江省白酒产品生产许可工作补充意见(暂行)(2011.11.23)【2012-3-30】关于开展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审查员培训考核的通知(浙食质协〔2012〕6号)【2012-3-30】质检总局:并未要求QS编号必须标在QS标志下面【2012-3-30】河北省质监局重审杏仁露核桃露“准生证”【2012-3-30】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质量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质管〔2012〕161【2012-3-29】号)HACCP在纯生啤酒中的应用【2012-3-29】HACCP体系在酵母生产线上的应用【2012-3-29】商务部发布关于《速冻食品生产管理规范》等6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2012.3.23) 【2012-3-28】关于婴儿配方食品中乳清蛋白比例的说明(2012.3.27) 【2012-3-28】质检总局:瓶坯不需要办理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证【2012-3-27】关于印发《2012年福建省质监系统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 (闽质监政〔2012〕92号 ) 【2012-3-27】关于通报白酒包装相关情况的函(质检食监函〔2012〕28号【2012-3-27】关于CQC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销售证书相关事宜的通知(2012.3.1) 【2012-3-24】关于做好2012年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工作的通知(2012.2.3) 【2012-3-24】关于印发《2012年天津市标准化工作要点》的通知(津质技监局标[2012]146号) 【2012-3-23】质检总局:目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瓶盖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塑料防盗瓶盖和其它类塑料瓶盖(含铝塑复合盖)陕西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粮油质量安全保障水平的通知(陕粮展发【2012-3-23】[2012] 10 号)国家发改委印发《2012年食品工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2012-3-22】消费[2012]110号)工信部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工信部消费[2012]111号)【2012-3-22】关于印发《2012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计划》的通知(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2-3-21】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通则【2012-3-21】关于公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工作质量分类监管办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2012-3-21】总局2012年第26号公告)质检总局:受他人委托加工食品添加剂的,受委托生产者应当具有委托生产范围内的【2012-3-20】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关于执行海南省食用盐碘含量新标准的通知(2012。
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浅谈
浙江省“三小一摊”管理规定浅析在我国,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摊贩表现多、小、散、低等明显特色。
资料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以前对全国小作坊作过一个初步统计,有四十余万户。
大部分小作坊都是 10 人以下,小摊贩和小餐饮绝大部分都是“夫妇店”,人数较少。
这些食品生产经营者,分别在乡村街巷、城乡接合部和城市街区,家产基础单薄,经营环境较差,设备设备简陋,生产工艺落伍,管理系统不健全,从业人员文化水平广泛较低,好多不具备基本的食品安全操作技术,不认识相应的法律知识,不熟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肩负的义务,这给食品安全带来较大的风险和隐患。
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详细管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拟订” ,相较于2009 年实行的《食品安全法》,新法增添了一个“等”字,这主假如考虑除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外,实践中还有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等小微食品生产经营者。
据不完整统计,我省经营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的小餐饮店和小食店总数目约40 万家,《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三小一摊”管理规定)的出台,将尽可能多的小微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归入管理范围,对基层指导和增强“三小一摊”拥有重要作用。
同时,我省接踵公布《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详细认定条件及雅致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方法》,作为对“三小一摊”管理方法的增补。
“三小一摊”管理规定从政府职能、主体责任、社会监察、行政处分等方面对怎样增强看管进行立体化表现。
一、充足发挥政府部门的指引和监察“三小一摊”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察管理部门、卫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监察、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民族事务等部门在“三小一摊”监察管理的工作职责的规定,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做事处依照法律、法例和上司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三小一摊”食品安全工作,同时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辅助看管责任。
浙江省小食杂店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与技术评审指南(2023版)》
如:
(1)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清理感官性状异常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健康、个人卫生等方面进行自查;
(3)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后,未立即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
(4)对自杳(检杳)发现的问题,未逐项分析原因并立即进行整改。
3.未能提供相关记录的或记录不全,扣1分。
5
1接触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装食品时应戴口罩、手套和帽子,头发不应外露,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GB31621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8.6
6.3★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销售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的标识要求进行食品销售。
2.与食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不符合有关的食品安全标准,扣2分;
3.从事现场制售项目,未配备专用的设备,扣1分;
4.未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潮等防护设备、设施或防护失效的,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5.设施设备不能正常运行,1个扣0.5分,扣完为止;
6.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未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每个扣1分,扣完为止。
4.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地址等实际经营情况与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经营食品品种、经营地址以及是否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等信息。)不一致,一项不符合扣1分,扣完为止。
以上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扣完为止。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第六、第十三条
王祥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临市监处〔2021〕1527号)
王祥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临市监处〔2021〕1527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临市监处〔2021〕1527号【处罚日期】2021.06.2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王祥【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2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市监处〔2021〕1527号;案件名称:王祥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王祥;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3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祥经营的酱香饼店依法进行检查,发现店内卫生脏乱差,店内正在销售的酱香饼未加盖,未按三防要求做到位。
经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测量,经营场所实际面积为30平方米,未发现当事人经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禁止经营的食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当事人在上述固定地址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规模小,经营场所面积为30平方米,未销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禁止经营的食品,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中对小餐饮店的定义。
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未按三防要求,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查处,及时整改,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未按三防要求的行为,建议责令改正,处罚款500元。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三条对未列入允许目录食品管理以及“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已规定明确监管部门的食品生产加工主体,县级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五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五)具有良好的供水系统,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七条具有相应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以及工具和容器的洗刷和消毒、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二)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三)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食品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四)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第八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具有地方特色特定的生产工艺,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属于传统风味食品;(二)技术成熟,相关原辅料、设备和工艺管理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三)有完整的生产加工过程,不得分装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 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3日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提供与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省局制定了《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指导意见为切实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下称“小作坊”)监管,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机制,规范小作坊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浙江省餐桌安全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下称“三年计划”)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保障小作坊食品安全为底线,坚持疏堵结合、打扶并举、便民利民的指导思想,推进监管方式适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要求;充分发挥新的体制机制优势,淡化环节观念,强化兜底意识,建立健全监管档案,实施生产、流通、餐饮链条式监管;探索实施“负面清单”、分类监管等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倒逼小作坊规范生产经营;强化基层监管责任网络作用,加强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添加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二、主要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全面查清小作坊的底数和质量安全状况,建立健全合法、适用、有效的小作坊监管制度,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工艺管理混乱、环境脏乱差、食品质量低劣等突出问题基本解决,与小作坊生产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明显改善,业主主体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明显提高。
到2017年底,小作坊建档率、登记率均达到95%以上,小作坊食品监督抽检覆盖率达到95%以上、合格率达到92%以上。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23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2016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餐饮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的副食品店、小卖部、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的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混业经营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最高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结合经营食品品种主次确定经营类型。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条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环节及小作坊监管要求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环节及小作坊监管要求的指导意见正文:----------------------------------------------------------------------------------------------------------------------------------------------------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生产环节及小作坊监管要求的指导意见自《食品安全法》、《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全系统依法加强食品生产环节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监管,成效明显。
但是,监管边界不清、职责不明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为指导基层质监部门全面履行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及时消除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推进全系统生产环节食品安全大整治百日行动,制订本指导意见。
一、依法依标准明确食品生产环节范围对食品生产环节的划分,应当按照“职责法定、标准统一”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等国家标准进行划分归类,确保将属于食品生产环节的各类主体全部纳入质监部门监管范围,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
《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质监部门生产环节的监管职责,但具体的监管对象及范围,则应当进一步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进行细分。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03〕14号)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业属于国民经济第二产业中的制造业,具体包括该标准中门类为C类的制造业中的13(农副食品加工业)、14(食品制造业)、15(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三个大类。
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部门职责分工的文件进一步明确,上述三个大类中1320(饲料加工)、1363(水产饲料制造)、1351(牲畜屠宰)、1352(禽类屠宰)、1492(保健食品制造)、1494(盐加工)等6个小类分别由农业、贸易、食品药品监管、盐业等部门监管。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011年12月15日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
4.3.4 门 窗 应 闭 合 严 密 。 门 的表 面 应 防渗 透 ,易 于 清 洁 。窗 户 内 窗 台便 于 清 洁 。 可 开 启的 窗 户 应 装 有 易于 清 洁 的 防 虫 害 窗 纱 。
5.设 施 和 设 备 5.1食 品 生 产 用 水 的 水 质 应 符 合 GB 5749的规 定 。 供水 设 施 中 使 用 的 涉 及 饮 用 水 卫 生 安 全 产 品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规 定 。 5.2 需 经 常 ;中洗 的 场 所 应 设 置 排 水 设 施 ,保 证 排 水 畅通 。 排 水 入 口应 安 装 适 当 的 设 施 ,以 防 止 固 体 废 弃 物 进 入 及 浊 气 逸 出 。排 水 出 口应 有 可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的 网 罩 。 5.3 应配 备 足 够 的 食 品 、 设 备 、工 具 和 容 器 的 清洗 设 施 。 应 设 置 更 衣 、 洗 手 设 施 。 清 洗 池 的 材 质 应 为不 锈 钢 、 陶 瓷 等 不 透 水 材 料 ,结 构 应 易于 清 洗 。 5.4应 配 备 带 盖 、 防 渗 漏 、 易 于 清 洁 的 废弃 物 存 放 专 用设 施 。 5.5 加工 及 储 存 场 所 应 具 有 自然 通 风 或 人 工 通 风 设 施 。 加 工 场所 内 产 生 大 量 蒸 汽 的 设 备 上 方 应 采 用 机 械 排 风 。 排 气 口应 装 有 易清 洗 、耐 腐 蚀 、可 防 止 虫 害 侵 入 的 网 罩 。 5.6应 有 满 足 加 工 需 要 的 自然 采 光 或 人 工 照 明 。 5-7应 具 有与 所 加 工 食 品 的数 量 、贮 存 要 求 相适 应 的 仓 储 设施 。仓 库 应 有 防止 虫害 侵 入 的设 施 。仓 库 内配 置 足 够 的 货 架 ,储存 物 品 应 与墙 面 、地 面保 持 适 当距 离 。 原料 、半 成 品 、成 品 、 包 装材 料 等 宜 依据 性 质 的 不 同分 设 贮 存场 所 或 分 区域 码 放 。 清洁 剂 、消 毒 剂 、杀 虫 剂 、润 滑 剂 、燃 料 等 物 质应 明确 标识 ,并 与 食 品及 包 装材 料 等 分 隔放 置 。 5.8应 根 据 食 品 生 产 的 特 点 ,配 备 适 宜 的冷 藏 、冷 冻 等设 施 。 5.9加 工 直 接 人 口食 品 的 ,应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的 需 要 配 备 设 备 、工 具 和 容器 、食 品 加 工 人 员 手 的 消 毒 设 施 。 摊 凉 间 、 内 包 装 间宜 设 置 空 调 及 空 气 消 毒 设 施 ,地 面 不 宜设 置 明 沟 。 S.1 O 与 原 料 、 半 成 品 、 成 品 接 触 的食 品设 备 、 工 具 和 容 器 应 无 毒 、 无 味 、抗 腐 蚀 、 易 于 清 洁 ,宜使 用 食 品 级 不 锈 钢 、 塑 料 、 陶 瓷 等 材料 制 作 。 与 食 品 的 接触 表 面应 平 滑 、无 凹陷 或 裂 缝 。 5.11盛 装 、 分 送 未 经 包 装 食 品 的 容 器 应 专 用 ,并 采 取 加 盖 等 必 要 的 防 护 措 施 。运 送 食 品 的 车 辆 应 符 合 卫 生 要 求 ,有 防 雨 、 防 尘 、 防 晒 等 必要 的设 施 ,内部 结 构 应平 整 、 易于 清 洁 。 6.卫 生 管 理 6.1场 所 及 设 施 卫 生 管 理 6.1.1加工 场 所 内不 得 存 放 与 食 品 加 工 无 关 的 物 品 。 6.1.2 各 岗 位 相 关 人 员 按 规 定 开 展清 洁 工 作 ,加 工 场 所 内环 境 (包 括 地 面 、 排 水 沟 、墙 面 、 顶棚 、 门 窗 等 ) 、 加 工 台 面 、 货 架 等 应保 持 清 洁 。 6.1.3应 及 时 对 加 工 场 所 及 设 施 进 行 维 修保 养 ,加 工 场所 地 面 、墙 面及 顶 棚 有 破 损 时 ,应 及 时 修 补 。 6.1.4 废 弃 物 至少 应 每 天 清 除 1次 ,清 除 后 的 容 器 应 及 时 清 洗 。 废 弃 物 放 置 场 所 不 得 有 不 良 气 昧 或 有 害气 体 溢 出 ,应 防 止 有 害 昆 虫 的 孳生 ,防止 污 染食 品 、食 品接 触 面 及 地 面 。 6.2设 备 、 工 具 和 容 器 卫 生 管 理 6.2.1食 品 用 工 具 和 容 器 应 与 家 庭 生 活 用 品 严格 分开 ,不得 混 用 ,不得 用作 与 食 品加 工 无 关 的 用 途 。 6.2.2直 接 与 食 品 接 触 的 设 备 、 工 具 和 容器 使 用 后 应 清 洁 ,必 要 时 还 应 进 行 消 毒 。 6.2.3清 洁 消毒 时 应 注 意 防 止 污 染 食 品 、 食 品 接 触 表 面 。采 用化 学 消 毒 的 设 备 、工 具 和 容器 ,消 毒 后 应 用 净 水 冲去 表 面 的 消毒 剂 残 留 。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具体认定,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认定条件执行。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依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执行。
第三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管辖的行政区域,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确定其派出机构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的登记。
第四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生产加工、经营前,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填报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产经营者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 (二)拟生产加工或者经营的食品品种;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四)生产加工或者经营场所平面图。
符合营业执照和登记证联办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依法适用有关小餐饮店的规定实施食品安全管理的单位食堂,在领取营业执照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主体资格证件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实行当场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发放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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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的通知各市、义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经2011年12月8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即日起施行。
《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关于编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食品目录的意见》已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上公开,各地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下载相关文本。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主题词:食品小作坊管理办法意见通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活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核发、延续、变更、补发、注销及证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统一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工作。
第四条禁止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未列入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内的食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对生产上述食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施生产许可。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产加工场所只能申领1张生产许可证,不得分装、接受委托加工其他企业或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食品。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个体生产者符合“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其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传统、低风险食品,且在所在地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公布食品目录范围内。
第七条生产加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周围距离25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八条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和加工、包装、贮存等专用固定场地,以及必要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垃圾存放等设施和工具容器洗刷消毒、人员更衣盥洗、废弃物暂存容器等卫生设施,并符合《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见附件1)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确保食品安全的传统工艺技术或者其他技术,相关工艺技术地方特色明显,技术成熟,在当地有一定的生产加工历史。
第十条具有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规范,有关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食品安全和卫生管理等均符合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使用统一的工作衣帽,并配备具有一定食品安全知识的人员对食品感官、净含量及标签等项目进行检测。
第三章发证程序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提供下列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申请书(见附件2);(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合法使用证明;(五)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六)产品名称、配方和标签;(七)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八)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九)执行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地方标准;(十)原辅材料采购、生产工艺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卫生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一)申请人有关保证所生产加工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
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第十三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场所进行现场审核。
现场审核由行政监管工作人员负责,人数不得少于2名,可邀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经审核,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作出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生产许可决定书》,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核发《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发生变化的;(二)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三)业主或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四)生产场所布局发生变化的。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二)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三)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届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当在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延续。
延续申请按本办法第三章程序办理。
期满未换证的,视为无证;拟继续生产食品的,应当重新申请,重新发证,重新编号,有效期自许可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遗失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公开声明作废后,向原发证的质量监督部门书面说明,申请补发。
第二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销其生产许可证:(一)生产许可被依法撤回、撤销,或者生产许可证书被依法吊销的;(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注销或者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证书管理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体式样见附件4),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由县级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印制及使用规范》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按照“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见附件5)编排。
第二十三条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撤销、吊销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上缴生产许可证;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做好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其食品包装或者其最小销售包装上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使用已被注销、吊销的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冒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书及编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由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实施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个体生产者生产加工的食品属于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设区的市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在公布本辖区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目录后五日内报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意见。
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4、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证书印制和使用规范5、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办法附件1: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设施卫生防护指南本省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条件和卫生防护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墙壁、地面应当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无毒防霉材料建造;二、墙裙由浅色瓷砖或相当材料建成,高1.5米以上;三、顶角、墙角和地角呈弧形,内窗台呈斜坡式或采用无窗台结构;四、地面应当有1-2%的坡度和良好的排水系统;五、供水系统良好,用水充足并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六、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防止在贮存、生产中产生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七、接触待加工食品、原料与成品的工具、容器区分标志明显;八、生产加工场所和个人生活设施严格分开,生产加工用工具和容器必须与个人生活用品严格分开;九、生产加工场地、设施和设备不得用于生产加工非食品。
附件2: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申请生产品种申请人名称生产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申请日期年月日首次申请□延续换证□变更□(格式文本,自行下载,按规定和后附注意事项填写)注意事项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按照所在地设区市治理监督部门公布的允许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品种规定填写。
5.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6.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2份。
7.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1、申请人陈述2、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3、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4、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5、申请人在岗的从业人员一览表6、申请人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申请人陈述1、本申请人小作坊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
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
2、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
3、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场所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2份。
4、本申请人功能布局及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区间设备布局图2份。
5、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设施。
6、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附各项制度文本2份。
7、本申请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加工食品,附有关产品配方、标签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合格证明各2份。
8、本申请人自愿签署并履行《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附承诺书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