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从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
同条件》四个方面论述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与联系。
一、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
质保期是说在一定时间内,只要不是采购人故意破坏、违规操作导致设备故障,供应商是要无偿、免费维修的。
质保期的计算。
按照国际惯例,质保期有三种计算方法,一种是从货物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2个月;另一种是以货物运抵目的港或者现场之日开始起算,一般为18个月,如电梯项目;第三种是里程起止算,《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对质量质保方面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消费者提供动力电池等储能装置、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通常情况下,这三种计算方法应以先到者为准。
但针对具体招标项目有所不同。
如果货物的安装、调试、集成、验收所需的时间预计超过6个月的话,可以考虑合理利用招标的特点来选用前一种计算方法;反之,则可规定采用后一种计算方法。
质保期的长短与投标报价是密切相关的。
对于投标人来说,质保期越长,其承担的风险就越大,为控制风险,必然会在投标报价上有所增加。
延长质保期势必增加中标供应商的费用,采购人在签订采购
合同时,不能要求延长质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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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提到"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者听起来差不多,但实质上意义却大不一样。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下面店铺就带大家具体看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是什么?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源于2005年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如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在该办法中不仅对缺陷责任期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和界定,而且还对其期限做了描述。
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保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双方合同约定。
保修期却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概念了。
对此2000年6月26日《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差别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1.4.4 条规定,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第1.1.4.5 条规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新版施工合同范本给出的新的概念,99施工合同范本中没有这个概念。
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的相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合格以后的一段时间内,对工程质量缺陷承担修复义务的期限,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期限不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18个月或者是24个月,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工程保修期视工程项目的不同部位,保修期限不同。
而工程项目不同部位的保修期限是不同的。
工程项目的法定保修期限,见于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它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当事人对于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进行约定的自由程度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完全由当事人自主约定,只要最长不超过24个月即可。
而工程项目主要部位的保修期限主要由法律直接规定,这叫做法定保修期限。
当事人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法定保修期限,否则,约定无效,仍然应当按照法定保修期限执行。
第三、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限届满之时返还缺陷责任期的期限,也是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就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工程保修期没有关系。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在建筑和工程行业中,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两个常用的术语。
尽管它们经常被混淆或被误认为是同一个概念,但实际上它们代表了不同的概念和责任。
本文将详细介绍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之间的区别。
首先,工程缺陷责任期指的是工程承包商或施工单位对其工程项目中存在的缺陷负责的时间段。
这个时间段是指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工程承包商需要负责修复和纠正工程项目中发现的任何缺陷和问题。
通常,工程缺陷责任期的长度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规来确定的。
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发现了任何工程缺陷,工程承包商有责任及时修复。
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项目在交付给业主之前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它要求工程承包商在一定时间内承担所有因施工不当、设计错误或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的问题的责任。
若在责任期内发现任何缺陷,业主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商无偿修复它们。
或者,业主可以选择与承包商重新协商合同条件,包括责任期的延长或其他补救措施。
相比之下,保修期是指承包商或制造商提供的一段时间,用于保证其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保修期通常是指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的一段时间内提供的免费维修和维护服务。
在保修期内,若发现了任何问题或缺陷,业主可以要求承包商或制造商进行修复或更换。
保修期一般较短,通常为数月或数年,具体取决于合同的约定和产品的性质。
不同的产品和服务可能有不同的保修期要求。
然而,保修期不同于工程缺陷责任期,后者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的缺陷负责,而前者仅针对承包商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的问题负责。
此外,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承担责任也不同。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内,工程承包商对其施工过程中存在的缺陷负有责任,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时间内修复这些缺陷。
然而,在保修期内,承包商通常只对其提供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承担责任,并在此期间免费提供修复或维护服务。
在实践中,很多工程项目都会对工程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作出明确的约定。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什么是质保期?质保期即产品质量保证期,也被称为保修期。
它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生产商或销售商承担对产品自身质量上的一切问题的保证和服务。
质保期的长度根据不同的产品类型和制造商而变化,有些产品的质保期只有几个月,有些则可长达数年。
质保期通常包括以下范围:•产品自身质量的问题;•原材料和加工问题;•工艺问题;•制造缺陷等。
什么是保修期?保修期与质保期是近义词,是指制造商或销售商保证产品能够在一定时期内正常工作的承诺。
和质保期不同,保修期一般可以提供额外的服务,比如免费维修和更换零部件等。
不过,有些制造商会将质保期和保修期视为不同的概念,当产品出现问题时,只有在保修期内才能享受免费维修和更换服务。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它是指对于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的产品,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对其提供的一种保障。
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对缺陷责任期的规定不同,具体内容也会根据法律法规和产品类型而异。
缺陷责任期通常包括以下条件:•制造商需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如果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制造商或销售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免费的维修、更换、退货等服务;•再次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消费者可以向制造商或销售商要求一定的赔偿。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虽然质保期、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都是与产品质量保证有关的重要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质保期和保修期是生产商和销售商提供的服务承诺,而缺陷责任期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对消费者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具有强制性;•质保期和保修期的长度和范围根据不同的产品和制造商而异,不同的市场或地区也可能存在差异,而缺陷责任期更多与法律法规规定有关;•在质保期内,制造商或销售商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全部责任,而保修期内制造商或销售商提供的额外服务可以超出质保期;•质保期和保修期有可能重合,也有可能不重合,但缺陷责任期与后两者是有关联的,如果缺陷责任期已过但出现质量问题,一般不再享有免费维修和更换服务。
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1】质量保修期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缺陷责任期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3】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明确分开列出这两个期限,“通用条款15.1: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4】工程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都是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需要对其所承包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的一个期间。
两者解决的都是,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
只是缺陷责任期可以以扣除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
由于缺陷责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因此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工程通常还未达到法定的最低保修期要求,因此承包人将继续承担保修责任。
而在后续的保修期内,发包人无法以扣除保证金的形式保证承包人履行维修义务。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一、质量保修期是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中规定: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质量保修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中有相关的规定:第50.2注:工程保修期一般为5年,若路基工程(含隧道、桥涵)与路面工程分开招标,5年保修期从最后完工的工程项目开始计算。
桥梁工程的保修期可适当延长。
二、缺陷责任期是从FIDIC合同体系中引进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施工单位承担的义务与质量保修期内义务相同——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在2003版《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2012年九部委《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中都有出现,但存在一些不同,导致实践中的分歧。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二条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对公路工程而言,缺陷责任期为2年。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2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三、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起算日期质量保修期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007版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同—实际竣工日期17.4.2 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区别两者的具体区别如下:1、保修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可见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一个期限。
该期限虽然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能违背以上第七条的规定,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
2、缺陷责任期:指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国际最长十二个月,即一年,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05]7号,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与区别对于广大乙方施工企业来说,保障工程质量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验收不合格,就会面临拿不到工程尾款的情况,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会被甲方反索赔,得不偿失。
不仅如此,即便是通过验收了,也不意味着乙方就能高枕无忧了,因为工程也有售后服务,在竣工验收后的一定期限内,如果出现了质量问题,乙方依然需要承担责任。
关于乙方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法律规定了两个概念,分别是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看起来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但其实有很大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弄明白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对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定义所谓缺陷责任期,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缺陷修复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会扣留质量保证金。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因为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则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至于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具体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而保修期,则指的是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其起算之日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竣工验收,那么保修期就要等到问题解决、工程正常通过竣工验收后才能开始计算。
要是因为发包人的责任导致竣工结算一直没办理,那就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发包人实际占有使用工程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联系与区别关于缺陷责任期,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一个最低期限,也就是说,要是甲乙双方没有进行相关约定,就可能出现没有缺陷责任期的情况,保修期则不同,对于不同的工程部分,法律都有一个至少保修多少年的规定。
一般来说,从期限上看,工程的保修阶段是包含缺陷责任期与工程保修期两个部分的,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并不能免除保修义务,也就是说,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一般同时具有保修责任和缺陷修复责任。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的区别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是指在购买商品后,如果出现缺陷或者质量问题,由卖家承担责任的期限。
在中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缺陷的定义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
根据该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缺陷责任期内,如果该商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卖家提供维修、替换或退货等服务。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是指卖方对于商品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期限。
在购买电子产品、家电等大件商品时,消费者往往会看到卖方提供的3年、5年或更长的质量保修期。
在该期间内,如果商品出现了任何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区别与联系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但是二者有所不同。
责任主体不同缺陷责任期是卖家在法定的期限内对商品的缺陷进行赔偿和维修,担当法定的赔偿和维修责任。
而质量保修期则由卖方自行提供的,在该期间内享受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服务。
维修内容不同缺陷责任期仅仅对商品出现的缺陷或者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维修和更换,而质量保修期通常是针对商品的品质保障,包括外观、性能等所有方面。
在保修期内,即使商品没有出现明显的质量问题,卖方也可以免费提供检测、保养、升级等一系列服务。
时间上的区别缺陷责任期通常是固定的、法定的一个时间段,根据不同的商品和行业,缺陷责任期的长度也不同。
而质量保修期一般由卖方自行决定,通常是大于缺陷责任期的时间段。
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作为消费者的重要权益,需要认真了解和掌握。
在购买商品时,可以根据不同的商品、品牌和商家,仔细比较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选择信誉好、保障完善的商家购买商品。
当出现质量问题时,也要及时咨询卖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总是希望能够获得完美的产品或服务。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产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这时消费者就希望能够通过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获得赔偿或维修服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区别以及相关规定。
什么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也称作不合格品责任期,是指商品或者应该履行服务合同的服务提供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自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一般为6个月至1年),如果出现生产瑕疵、设计缺陷、材料不合格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情况,消费者可以要求企业进行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缺陷责任期通常适用于三种情况:1.商品销售合同:商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合同,如果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提起责任并要求维修或者换货。
2.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提供的各种服务合同,如修理、建设、设计等服务合同。
如果发现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要求企业对服务进行重新提供,或者退还服务费用。
3.食品销售合同:食品销售合同是指商家向消费者出售食品的合同,如果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在缺陷责任期内进行退换货。
什么是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也称作保修期、售后服务期,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产品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保修服务。
在保修期内,如果出现因生产制造原因等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提出维修、更换或退货的要求。
质量保修期通常将产品的使用年限分为以下几个时间段:1.建设工程:5-10年不等。
2.工业产品:3-5年不等。
3.汽车、家用电器等消费品:1-3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质量保修期只针对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而不是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坏,因此需要方法正确使用产品。
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区别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修期在法律的定义上是有区别的。
缺陷责任期针对的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缺陷责任期内发现商品或服务提供者存在设计瑕疵、生产缺陷、材料问题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商品或服务提供者进行维修、换货、退货处理。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
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及保证措施在产品销售和服务行业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是非常重要的概念,它们关乎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服务质量管理。
本文将探讨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并详细介绍各种保证措施,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概念解析缺陷责任期指产品销售方应对产品存在的设计、制造等各个环节的缺陷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
一般来说,缺陷责任期是销售方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保修服务的最低期限,也是产品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
保修期则是销售方对产品提供的售后服务期限,主要包括免费保修、有偿保修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保修期的长短和服务内容直接影响消费者体验和品牌声誉,是企业提升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二、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服务方案1. 缺陷责任期方案:(1)产品缺陷责任期应明确规定在合同中,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产品缺陷责任期不得低于国家法定期限,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销售方应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如产品存在质量问题,销售方应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提供维修、更换或退货等解决方案。
2. 保修期服务方案:(1)销售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产品的保修期限、保修范围和服务内容,保证消费者在保修期内享有维修、更换等售后服务。
(2)销售方应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提供快捷、便利的售后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保证措施1. 产品质量保证:(1)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设计、制造等环节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产品质量和可靠性。
(2)销售方应定期进行产品质量抽查、检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和持续改进。
2. 售后服务保障:(1)销售方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服务网点、客服热线、在线服务等,为消费者提供及时、周到的售后服务。
(2)销售方应对产品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等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忠诚度。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15.4 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由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和承担相应的缺陷责任的一段时间。
本文将从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定义、重要性、相互关系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定义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按照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的期限。
在这个保修期内,如果发现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方有责任免费修复,确保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缺陷责任期是指在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施工方仍然对工程质量承担的一定责任期限。
在这个责任期内,如果工程出现由施工方责任引起的质量问题或缺陷,施工方依然需要承担修复的责任,直至解决质量问题。
二、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重要性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设定对保障工程质量至关重要。
首先,它可以迫使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质量的管控,减少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
其次,它可以给业主提供一定的保障,确保工程在一定时间内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最后,它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行业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要求施工方对工程造成的质量问题负责,保证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相互关系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相互关系。
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施工方在施工项目完成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保修的时期,而缺陷责任期是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施工方仍然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一段时间。
两者的存在可以确保工程质量问题及时维修和解决,保障业主的权益。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规定。
其中最重要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要求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市场诚信规范》等法律法规也都对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进行了规定和约束。
质保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区别
质保期是质量保证期,就是在这段时间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的话可以包换保修期就是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出现质量等的问题的话可以免费修理。
我国法律确立了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并明确了相关项目的最低质量保修期限。
《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1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放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7条、第8条也作出了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基本相同的规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节能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围护结构保温工程的保修期限为十年。
保温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
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
工程人怎么都该懂得“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合同文本中经常会用到“工程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这两个概念,今天就和大家梳理一下这两个名词的区别以便更好地运用到工程实践中去。
概念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即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至验收完毕之日期)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如果工程验收合格,就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其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4、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
缺陷责任期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并未从法律层面上确立缺陷责任期制度。
我国工程实务中“缺陷责任期”这一概念和术语是借鉴国际工程承包的惯例和FIDIC合同文本中的规定确立的。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质量保修期是法定的,缺陷责任期是约定的。
法定质量保修期是最低的保修期,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比法定保修期更长的保修期限,但不能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否则,该约定无效。
而缺陷责任期则可以由发、承包双方在6个月、12个月和24个月三者之间自由选择确定。
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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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发改委等九部委2007年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
前述二者之间在责任期限、责任范围等方面存在重复,但又存在区别。
为避免使用上的混乱,笔者对二者进行解析,并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征求意见之机,提供相关建议。
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同时使用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两个概念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简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1.4.5目、第19条规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具体如下:1.1.4.5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9.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7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区别和联系(一)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1、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简称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2款规定的缺陷责任如下:19.2.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清查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
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的缺陷责任可以简化理解为修复。
2、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责任(简称保修责任)除了保修之外,还有损失赔偿。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7款得规定,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承包人的保修责任除了保修(可与修复作类似理解)之外,还有损失赔偿。
由此可以得出,在承包人责任内容上,保修责任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
(二)在期限上,“保修期”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期”1、缺陷责任期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款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第19.3款规定,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是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根据前述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2、保修期的期限一般不少于2年《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9.7款规定,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根据前述规定,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般不少于2年,防水工程为5年,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如50年)。
由此可以得出,在期限上,保修期基本覆盖了缺陷责任期。
(三)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期满的后果不同1、缺陷责任期期满的后果——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第17.4.2款规定,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
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看出,《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引入“缺陷责任期”概念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设定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时间点。
2、保修期期满的后果——承包人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规定,在所有工程保修期期满后,承包人几乎不存在合同义务(保密等伴随义务除外),可以视为承包人义务履行完毕。
三、其他合同文本中类似“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的规定(一)原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只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关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规定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34.1款规定,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版)只有关于保修期的规定,没有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规定。
并且,关于保修期和保修责任的规定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是一致的。
(二)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简称FIDIC施工合同条件),采用了“缺陷通知期(defects notification period)”的说法,而不采用“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说法。
FIDIC“缺陷通知期”与九部委“缺陷责任期”在期限长短和期满后果方面有所不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之通用条件第1.1.3.7目规定,“缺陷通知期”系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自工程或某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根据第10.1款【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的规定证明的竣工日期算起,至根据第11.1款【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的规定,通知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存在缺陷的期限(连同根据第11.3款【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的规定提出的任何延长期)。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之通用条件第11.3款规定,如果因为某项缺陷或损害达到使工程、分项工程或某项主要生产设备(视情况而定,并在接收以后)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程度,雇主应有权根据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对工程或某一分项工程的缺陷通知期限提出一个延长期。
但是,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之通用条件第11.9款规定,直到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履约证书,注明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日期后,才应认为承包商的义务已经完成。
履约证书应由工程师在最后一个缺陷通知期期满日期后28天内颁发,或者在承包商提供所有承包商文件,完成所有工程的施工和试验,包括修补任何缺陷后立即颁发。
履约证书的副本应发送给雇主。
只有履约证书应被视为构成对工程的认可。
根据前述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的“缺陷通知期”与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缺陷责任期”在承包人责任内容方面基本一致。
但在如下两方面存在不同:(1)期限长短不同。
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包括延长的期限);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缺陷通知期”的延长不得超过两年。
(2)期满后果不同。
在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缺陷责任期期满后,承包人仍应当承担保修责任;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缺陷通知期期满后,发包人委托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后,承包人的义务完成。
四、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不宜设置“缺陷责任期”本文拟写之时,正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正在征求意见。
该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征求意见稿)采用了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相同的做法,同时约定了“缺陷责任期”和“保修期”。
笔者建议,在中国的法律框架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只宜规定“保修期”,而不要规定“缺陷责任期”,否则容易引起各方对缺陷责任期满后保修责任的承担方面出现不同理解,可能造成增加许多不必要的纠纷。
如果要解决保修金返回时间节点的问题,只需专门设一条“质量保证金(或质量保修保函)的返还时间”即可,而不必为了这一个目的引入“缺陷责任期”这一新的概念。
工程变更、洽商、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等词汇,常用于各类规范、合同范本、项目管理实践中,前述词汇在使用中容易混淆,笔者试图从现有合同范本及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出发,厘清前述词汇的定义及使用,供大家参考。
一、工程变更(一)有关工程变更(变更、设计变更)的规定1、1999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建设部99版施工合同》)通用条款29.工程设计变更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臵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简称《FIDIC施工合同条件》)通用条件1.1.6.9“变更”系指根据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经指示或批准作为变更的,对工程所做的任何更改。
13.1变更权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