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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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要求

1.管线、阀门、设备、贮罐和塔器等的外壳应有下列醒目的标志:

管线、阀门:编号,介质名称,流动方向;

设备:编号,名称;

贮罐:编号,名称,允许最小上空高度,允许最高温度(有加热器者);

塔器:编号,名称,允许最大压力,温度。

2.划分禁火区,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作业区应设置相应警示标志;

3.进入高噪声区,需佩带护耳器等个人防护用品处应设置蓝色的指令性标志;

4.在消防设施、安全疏散信道等处应悬挂绿色提示性标志;

5.按《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凡生产过程存在危险、有害因素并可能导致事故的场所,应悬挂相应的安全标志和安全警示牌;

6.各类管线、栏杆等的涂色应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相关要求;工业管道的涂色还应符合《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的相关要求,对于物流管线应标明管内物质名称及流向;

7.厂内道路应根据交通量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图案和颜色等必须按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1999)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

8.在遮蔽危险部位的防护罩内表面、或在危险零件的四周表面、或直接在危险零件上涂上安全色,以提醒操作、调整和维护人员注意危险的存在,安全标志应符合《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的规定,安全色应符合《安全色》(GB2893-2008)的规定;

9.在可能发生灼烫伤害的醒目位置设置“当心烫伤”等安全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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