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板房租赁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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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承租方:
为了明确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承租方愿意租赁出租方提供的活动板房,本活动板房不含土建基础、吊顶及水电安装和内装修。
第二条租赁活动板房的规格、面积及价值:
总价值元,) 。
租赁的活动板房面积计算规则:
1、板房面积=外墙边(地梁外沿)长×宽×层数
2、室外楼梯、走道面积=自然层投影面积
3、雨棚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4、总面积=(1)+(2)+(3)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个月,出租方自年月日将第二条所述活动板房交付承租方使用,至年月日收回。
第四条结算方式、租金数额
1、租赁期为个月(不足个月按个月计)的,该个月租金单价为元/㎡。租赁期满如承租方取得出租方同意继续租用,则从第个月起租金单价为每月元/㎡。
2、租赁金额按月计,超过5天按每月租金的一半计算,超过15天按整月计算。
3、其他:。
4、租金总额(人民币):元。
(大写) 。
第五条付款方式
1、租赁合同签订后第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总额的 %,计元。(大写) 。
2、如承租方要求续租,则应在合同租赁期满前十天通知出租方并与出租方签订续租补充协议及交付租金。
3、其他:
。
第六条交付与拆迁
1、出租方将活动板房安装在承租方指定的地点位
于:。
2、交付时间:自承租方提供具备安装条件的基础起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在活动板房完工当天,派一名代表到安装现场同出租方共同按合同及附件进行验
收,并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办理接受手续,如承租方未到场参与验收而自行启用活动板房,则视为对本活动板房安装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确认和验收手续的完成。
3、拆迁时间:租赁期满时出租方应提前半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接到通知后需在到期前与出租方办理完交接手续,同时需确保现场已具备拆除条件,出租方于天内负责将活动板房拆回。
第七条出租方责任
1、负责按时将合同约定规格的活动板房交付给承租方;
2、负责所出租的周转活动板房自身结构的安全;
3、保证活动房的性能、所用材料符合出租方通用产品质量要求,其中楼面使用荷载不大于150kg/m2;
4、提供的维修服务,租赁期间内,属出租方原因造成活动板房损坏的,出租方予以无偿修补,非出租方原因造成发生损坏的出租方负责予以修补,所需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5、出租方负责安装期间,因自身因素造成的安全损失。
第八条承租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有关用地、报建手续并负责提供出租方装拆活动板房的用水用电;
2、负责安装场地的平整,并按要求做好活动板房土建基础;
3、由于承租方原因导致出租方将已安装和正在安装的板房或部件拆回时,承租方应支付给出租方安装、拆除、运输费用,按80元/m2计算。
4、承租方在使用活动板房期间,应保管好所租赁的活动板房,如对板房部件造成损坏或失火,应按价赔偿给出租方,并同意出租方从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部件价格见合同附件所列清单。
5、承租方在使用期间不得将所租赁的活动板房拆迁、转卖、抵押、转租给第三者;也不得有任何其他侵犯租赁活动房所有权的行为;承租方在使用期间,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的经济纠纷而对出租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承租方承担。
6、租赁期满时,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出租方拆迁,并做好前期拆除准备工作。如出租方拆除时因现场不具备拆除条件引起的各种纠纷,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负责。
7、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否则,承租方须付给出租方租金总额的每天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九条活动板房的权属
本合同标的活动板房的所有权属出租方,在承租方支付完租金的租赁期间,其使用权属承租方。承租方在使用期内对活动板房所进行的装修,需确保不破坏活动板房构件,租赁期满拆除前承租方需将装修拆除,否则免费由出租方处置。允许板房墙体上喷涂广告标识及电话。
第十条关于续租
承租方在合同期满如要延长租赁期限,必须在合同期满前十天书面通知出租方,并同出租方签订续租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承租方擅自将承租的活动板房转租、转卖、转借他人或拆改活动板房结构,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活动板房,其造成的相应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2、承租方如果拖延支付当期租金达到15个工作日,出租方有权将本合同标的活动板房收回,并向承租方索取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活动板房总价20%作为赔偿。
3、承租方如果将所租的活动板房损坏,应根据损坏的部件按合同附件所列价格表计算的金额赔偿给出租方。
4、承租方如果擅自将本合同标的活动板房拆移或变买,或被第三者拆移等情况发生时,承租方向出租方不但要支付合同期限内的租金,而且还要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活动板房总价值予以赔偿,同时出租方有权将本合同标的活动板房收回。
5、出租方所提供的活动板房如因质量原因使承租方无法居住,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提出维修要求直至能正常居住,并赔偿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损失。
6、出租方对承租方未按出租方要求提供的基础或未按使用要求进行使用,所引发的任何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及经济赔偿。
第十二条其它
。
第十三条本合同的附件为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款项时
1、若承租方以现金或支票方式付款,应即时向出租方索取加盖出租方财务公章的收款收据,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提示:收款收据是承租方已将款项或支票支付给出租方的重要凭证,同时也是出租方收到承租方所付款项或支票的重要凭证。)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后自动失效。本合同在履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