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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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参考第914号:张文明故意杀人案-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

被害人死亡的事实

最高法院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914号,《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集整理资料来自刑事辩护大律师网

张文明故意杀人案[第914号]——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死亡

的事实以及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

否成立

刘静坤王宏昭

一、基本案情

检察院以张文明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张文明对起诉书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

异议,但辩解其在交通肇事后与被害人协商,赔偿被害人600元并留下联系方式,被害人同意让其先修车,之后再来接被害人,但其夜里回来发现被害人已不在现场。其辩护人提出,

张文明是经被害人同意后才离开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9年5月29日11时40分许,张文明驾驶松花江牌小型客车在北京市房山区周张路娄子水

村西公路路段行驶,当其欲从右侧超越被害人黄信月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时,撞到该三轮车后部,致黄信月摔伤。后张文明将黄信月驾驶的三轮车推至距事故现场东60米的一废品收购站内,同路人一起将受伤后不能讲话和行走的黄信月抬到其驾驶的小型客车上。因该车无法启动,张文明遂将黄信月从车内搬至路边。当日13时许,张文明将黄信月带离事故现场并遗弃,后雇车将肇事客车牵引至一修理站进行维修。次日10时许,黄信月的尸体在事故现场路边以东2米、以南22.1米的墙根下被发现。经鉴定,黄信月系被钝性物体(如机动车)作用致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张文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同年6月4日,张文明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张文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从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信月受伤后,将被害人遗弃,

致使被害人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文明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有误,予以更正。张文明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以后,罚金刑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应当将前罪没有执行的罚金刑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依照《刑法》第232条、第55

条第一款、第56条第一款、第71条、第36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张文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前罪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张文明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有误,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能够讲话,二人进行了协商,其给被害人留下联

系方式后去修车,其没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张文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张文明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文明驾驶未按规定定期检验的机动车,从右侧超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黄新月受伤,后张文明将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当惩处。张文明所提“一审认定事实有误”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支持,且与在案证据存在矛盾。张文明将身受重伤的被害人遗弃,导致被害人因无法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主观上对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张文明虽然在案

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相关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

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189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1.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认定交通肇事者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并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事实?

2.如何结合在案证据审查被告人提出的新辩解是否成立?

三、裁判理由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现有证据能否证实张文明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实施了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

对此,案件审理中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由于交通事故发生地没有监控录像,也没有目击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张文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有移动、遗弃被害人的行为,且张文明辩称其与被害人达成口头的赔偿协议,并当场支付赔偿金后离开现场,故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尽管本案没有相应的直接证据,但基于在案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张文明在交通肇事后确有移动、遗弃被害人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应完全依照被告人的辩解进行定罪量刑,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对于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且无其他直接证据的案件,应当重视利用间接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同时

要认真审查被告人提出的辩解,结合在案证据判断其辩解是否成立。

(一)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重视证据分析和推理2010年,最高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确立了间接证据定案的规则。2013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05条吸收了这一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的案件,应当适用《解释》第105条确立的定案规则。具体而言,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实施,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1)间接证据。已经查证属实;(2)间接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3)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4)根据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5)运用间接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基于上述规定,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重视证据分析和推理;在证据分析和推理过程中,需要遵循逻辑规律和经验法则的要求。

本案中,张文明对其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将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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