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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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的构建
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的构建
樊英*
摘要:外来生物入侵给世界各国的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诸方面都带来了极大危害,成为引人关注的全球性问题。如何应对和解决该问题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课题。本文从预防优于治理的思路出发,探讨了生物入侵预警机制的构建原则并论述了该机制的内容体系。
关键词:生物入侵预警机制风险防范原则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和旅游业的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外来生物物种入侵的概率在大大增加。生物入侵,给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和人类健康都带来了巨大影响,成为威胁全球生态安全的一大隐患,甚至被称为生态环境的癌变。据美国、印度、南非向联合国提交的研究报告称,这三个国家受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分别为1500亿、1300亿和800多亿美元。而目前针对生物入侵的措施又多为事后的补救,缺乏前瞻性,收效甚微。
预防优于治理,本着防患于未然的原则,本文希望能够在外来入侵物种的预防预警机制方面做一有益探讨。
一、外来生物入侵问题概述
按照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的定义,外来入侵物种(Invasive alien species)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境中,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一种外来物种。
外来生物入侵又简称外来种入侵,是指因人类活动有意或无意的将原产于外地的生物引到本地,这些生物快速地进行生长繁衍,形成入侵物种,改变当地的生态环境、给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带来很大危害的现象。
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是入侵物种、都能够形成生物入侵,它必须满足:(1)通过有意或无意的人类活动而被引入一个非本源地区域;(2)在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中建立了可自我维持的种群;(3)给当地的生态系统或景观结构造成了明显的损害或不良影响。
所谓外来生物入侵问题,是指外来物种形成入侵物种的侵入、定居、适应和拓展的一系列过程中对当地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和人体健康等带来的危害性后果。
外来生物入侵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加剧,给生物多样性和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危害,成为世界性难题,主要表现在对生态系统、社会经济和人体健康三个方面。其生态代价是造成本地物种多样性不可弥补的消失以及种的灭绝,并危及人类生存环境;其经济代价是农林牧渔业产量与质量的损失及高额防治费用的投入。据世界自然保护同盟的报告,生物入侵给非洲造成的经济损失每年多达数十亿美元,给世界各国造成的损失每年要超过4000亿美元。
二、建立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的迫切性
外来生物入侵的破坏性后果是触目惊心的,而且生物入侵一旦爆发,便难以控制和扭转。预防优于治理,显然防患于未然乃明智之举。现有的预防措施主要是检验检疫制度,但“外来物种引进和推广中的生态安全问题有别于动植物检疫”(中国生态学会常务理事苏智先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其一,目前的检验检疫措施仅适用于已知的检疫对象,而由于入侵种的形成具有不确定性,在原产地并非有害物种的往往在入侵地成为入侵物种;其二,现有的检验检疫制度不能对生物入侵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对入侵物种的生态经济影响评估与修复、快速扑灭及危害控制的协调管理方面表现出无能为力。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外来入侵生物的专项法规或条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森林法》、《种子法》等涉及到防范有害外来种的规定。那么,十分有必要建立专门应对生物入侵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如快速反应机制、新型的检验检疫机制、预警机制等,而建立有效的早期预告预警系统,报告入侵物种的到来,将入侵物种拒之门外,更是十分迫切。
三、我国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体系的建构
(一)构建原则
1、风险防范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已被广泛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生物多样性公约》、《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中都得到了体现,但目前并没有一个通用的有关风险防范原则的正式定义。《里约宣言》原则15规定:“为了保护环境,各国应按照本国的能力,广泛适用预防措施。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环境恶化。”在本文,风险防范原则指的是,对某一外来物种引入的安全性难以保证但又缺乏充分的科学依据时,暂时切断外来种的引入途径并采取积极的防范
措施确保不发生危害性后果。
风险防范原则是对不确定风险的预防,是一种变消极、被动、事后治理为积极、主动、事前预防的科学指导思想。然而风险防范原则本身也存在风险。但是参照《防止外来入侵种导致生物多样性丧失的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的规定,“防止外来入侵种的引入,是最廉价、最有效和最可取的方法,并且应该优先使用。即使在科学方面尚未肯定潜在的外来入侵的长远后果,也应该迅速采取行动,预防潜在的外来入侵种的引进。”那么,在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的构建中引入风险防范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应作为最主要的原则之一加以贯彻。
2、依托科学原则
构建外来生物入侵的预警机制,需要以强有力的科技力量为依托。它需要融汇以生态学为主、结合地理学、检疫学等多学科知识的科研力量为坚实的自然科学基础。这一防御体系构建的重要环节之一就是控制外来物种的传入和定居,那么,我们首先应深入了解和掌握入侵物种的生态学特性,具体包括对目前已知的外来入侵物种的生活史特征、入侵途径、爆发规律等进行研究,并建立动态跟踪监测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风险评估的指标参数体系和评估方法模型。如果经过一系列以基础性和应用型实验为基础的评估和预测之后,肯定了该物种的生物安全性,那么便可安全引种,否则便要禁止。
就我国来说,尽管近年来我国科研机构与大专院校开始陆续介入外来入侵生物的研究,但尚无专门机构从事系统的研究工作,缺乏起主导作用的国家创新基地,对农林危险入侵生物预防、控制与管理研究的积累整体上明
显落后于国际水平。所以,我们要加强这方面的科研投入与管理,以科学技术为依托构建预警机制。
3、协调合作原则
由于外来生物入侵预警机制所要求的评估与预测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
工程,有必要建立科研上的联合攻关和信息上的共享以及各部门间的协调互助。协调合作原则适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国际上的资源共享和技术上的互助;二是国内各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分工与合作。
首先在国际合作方面,通过信息网络的建设、国际研讨会的开展,借鉴和交流某一国家治理某种入侵生物的方法和经验。美国于2001年发表的《美国国家入侵物种管理规划》指出,委员会在有关外来生物入侵的国际合作方面要“鼓励和帮助所有国家制定入侵物种的合作性政策和计划;在其他国家举办技术援助研讨会;为制定决策的国际会议和地区性及全球性计划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 除了在技术和资金方面需要展开国际合作之外,更为重要的一方面是国际立法方面的建设。通过签署或修改有关预防或控制外来物种引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各成员国设立强制性指令,并在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等国际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多方面的合作互助。
其次,就我国国内来说,应该联合国家农业部、科技部、环保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和外经贸等部门的力量,分工合作,共同应对外来生物入侵问题。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结构复杂多样的特点,物种在国内地区间的转移可能在生态上造成同国际间转移同样大的危害。所以,加强地区间的合作,警惕区域性生物入侵的发生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