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诉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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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诉中关于证据的若干问题
发表时间:2019-06-10T15:04:10.36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8月27期作者:吴美玲[导读] 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刑诉中的证据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摘要:证据制度一直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部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对于案件的推进和结论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刑诉中的证据有诸多问题值得我们探讨,伴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不断修改,证据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学术界对于刑诉中证据相关内容的探讨愈来愈多,可见规范刑诉中证据制度是当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也必然是提升我国刑事诉讼的效率和正确性的关键性因素之一。我将通过对刑诉中证据的内涵、性质,刑诉证据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以及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出现的电子证据在刑诉中的审查运用问题等多方面进行探析,了解我国刑诉证据运用的现状以及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发现证据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相关的改进措施。关键词:刑事诉讼法;证据;证据制度;规范
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内涵及性质
证据是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各方主体收集并提出的用来证明自己对如何认识案件事实及其他相关事实的主张的各种信息,有时为了表述方便,也会把这些信息的载体也称为证据。在证据的划分中,关于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划分标准的话题也是学术界一直不乏讨论的领域之一,经过学者们多年的讨论已经基本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划分标准。划分标准有两大出发点,一是从其三个组成要素出发,探讨该标准所存在的逻辑和适用问题;二是从该证据分类所针对的对象出发,探讨其是查证属实之前的证据还是查证属实之后的证据。根据《证据法学》相关表述,可以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归纳为三个要素即单独、直接和案件主要事实。
二、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修改、完善
进一步完善证据制度,深化落实证据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更好地实现价值、有效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更是我国当前司法工作开展的必要选择,通过完善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可以有效提升诉讼程序的正确率,降低冤假错案出现的几率,提升刑事诉讼的运行质量,从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有利的支持。特别是在我国当前司法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我国需要不断提升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效性,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无疑是我国当前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刑诉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修改主要体现在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首先是第54条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分类,即非法实物证据和非法言词证据,这对我国刑事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证明标准,54条也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情形不能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时,对该证据就应当进行排除;此外第 56 条也明确规定了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依职权主动采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一规定便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在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上,57 条规定在法庭对涉案的证据的合法性的来源有疑问时,检察院应该派员出庭说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下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证明,举证责任便应由控方承担。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的法理也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理念明确列入法条之中,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开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第171条第4款明确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第195条第3项也规定: “在审判阶段,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体现其进一步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
此外,刑诉对与证据制度的效力、使用也进行了强化,明确规定了定罪量刑的事实,强化了法定程序对于证据的查证;加强了对口供和实物证据的管理力度,也相应地排除了非法证据范围,有效完善了非法证据的排除制度;并且还强化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更加有效的保障了人权,让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更为有效地结合在一起。
三、刑事诉讼法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包括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程序以及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等,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在实体性规则方面,新刑诉法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并科学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及外延;在程序性规则方面,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阶段,并比较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这两方面的完善可从54条规定中看出。
12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在刑诉法中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许多层面上来说意义都十分重大,它有利于推动司法机关规范执法,维护司法权威,彻底纠正违法行为,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障社会整体利益,还促进了公众认同。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也对检察工作带来更多的挑战,检察机关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合理应对非法证据排除新规定,首先需要检察机关转变理念,树立非法证据排除观,其次,规范取证行为,增强执法办案风险意识也十分关键,检察机关还需强化言辞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四、刑诉法下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运用
当代科技发展迅速,电子证据是社会信息化的一种新生产物,但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在当今社会下,如何审查、运用电子证据也会直接地关系到审查起诉工作的进行,刑诉法在证据一章中将电子数据增列为一项证据,并赋予了电子证据独立的地位。对电子证据的审查是确认该电子证据能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用于认定法律事实和作为定案依据,运用则是指让电子证据在证明法律事实的证据体系中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在审查电子证据时,也和普通证据一样,需要考量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合法性以及客观性;运用电子证据则需要通过核对、关联、综合分析,使其与案件其他证据形成有效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体系。
我国电子证据在审查运用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由于办案人员提取电子证据的意识不强、提取人员技术不高、专业设备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电子证据提取不够全面;此外,电子证据除了直观的内容可以直接进行判断和运用,很多专业的数据要进行分析才能进行判断和运用,但我国的技术分析并不完备;并且在立法方面,目前关于电子证据提取的规范还不多,涉及相应法律文书的内容过少,也导致了实践中存在办案人员法律文书制定不够规范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加强和规范电子证据的提取,可以通过加强对电子证据取证设备的研发和规范、电子证据取证人员专业化、取证过程规范化、加强鉴定机构认证力度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但让电子证据的运用更好走上正规化道路最为关键的是需要加强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