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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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83-2004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 (77)2 术语 (80)3 基本规定 (81)3.1 石油天然气火灾危险性分类 (81)3.2 石油天然气站场等级划分 (84)4 区域布置 (88)5 石油天然气站场总平面布置 (94)5.1 一般规定 (94)5.2 站场内部防火间距 (96)5.3 站场内部道路 (99)6 石油天然气站场生产设施 (102)6.1 一般规定 (102)6.2 油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105)6.3 天然气处理及增压设施 (106)6.4 油田采出水处理设施 (107)6.5 油罐区 (108)6.6 天然气凝液及液化石油气罐区 (115)6.7 装卸设施 (119)6.8 泄压和放空设施 (121)6.9 建(构)筑物 (128)7 油气田内部集输管道 (130)7.1 一般规定 (130)7.2 原油、天然气凝液集输管道 (132)7.3 天然气集输管道 (133)8 消防设施 (137)8.1 一般规定 (137)8.2 消防站 (138)8.3 消防给水 (142)8.4 油罐区消防设施 (144)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157)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162)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165)8.8 消防泵房 (166)8.9 灭火器配置 (168)9 电气 (170)9.1 消防电源及配电 (170)9.2 防雷 (170)9.3 防静电 (173)10 液化天然气站场 (175)10.1 一般规定 (175)10.2 区域布置 (176)10.3 站场内部布置 (178)10.4 消防及安全 (179)1 总则10.1 油气田生产和管道输送的原油、天然气、石油产品、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稳定轻烃等,都是易燃易爆产品,生产、储运过程中处理不当,就会造成灾害。
因此,在工程设计时,首先要分析各种不安全的因素,对其采取经济、可靠的预防和灭火技术措施,以防止火灾的发生和蔓延扩大,减少火灾发生时造成的损失。
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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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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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厂房——厂房甲类厂房——甲类厂房:12米;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2米;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厂房——民用建筑:6米;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13米;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15米;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库房——厂房(库房)甲类库房——甲类库房:2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2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其它厂房(库房):15米;甲类库房——高层库房:13米;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10米;高层库房——高层库房:13米;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30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乙类库房——民用建筑:25米;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10米;戊类库房——民用建筑:6米;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20米;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10米;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5米;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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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前言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厂房和仓库3.1 火灾危险性分类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3.4 厂房的防火间距3.5 仓库的防火间距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7 厂房的安全疏散3.8 仓库的安全疏散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4.1 一般规定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5民用建筑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5.2 总平面布局5.3 防火分区和层数5.4 平面布置5.5 安全疏散和避难6建筑构造6.1 防火墙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6.6 天桥、栈桥和管沟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7灭火救援设施7.1 消防车道7.2 救援场地和入口7.3 消防电梯7.4 直升机停机坪8消防设施的设置8.1 一般规定8.2 室内消火栓系统8.3 自动灭火系统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5 防烟和排烟设施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9.1 一般规定9.2 供暖9.3 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1 一般规定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前言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7]125 号文)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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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第五章档案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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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气管道、站场与相关设施、建构筑物安全间距规定目录1 设计规范 (3)1.1 国家法律、法规 (3)1.2 相关设计规范 (3)1.3 相关施工规范 (3)1.4 相关规定 (4)1.5 相关行业规范 (4)2 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4)2.1 管道与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规定 (4)2.2 管道与公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3 管道与铁路并行的间距规定 (5)2.4 管道与桥梁的安全间距规定 (6)2.5 管道与电力线路并行敷设的间距要求 (7)2.6 管道与变电站间距要求 (8)2.7 管道与已建油气管线并行间距 (9)2.8 管道与加油站安全间距 (11)2.9 管道与油库的安全间距 (11)2.10 管道沿河堤、堤坝并行敷设安全间距 (14)2.11 管道与相关保护区的安全间距 (15)3、站场选址要求与注意事项 (16)3.1 基本原则 (16)3.2 其他行业相关要求 (19)1 设计规范1.1 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4月1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18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2010年10月1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8年1月1日。
9)地方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法规、条例。
1.2 相关设计规范1)《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2)《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2014;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13;5)《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59-2009;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7)《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8)《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9)《油气输送用钢制感应加热弯管》SY/T5257-2012;10)《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JC/T640-2010;1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12)《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50061-2010;13)《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4)《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2008;1.3 相关施工规范1)《石油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管道穿越工程》SY 4207-2007;2)《石油天然气金属管道焊接工艺评定》SY/T0452-2012;3)《油气长输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69-2014;4)《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5)《管道下向焊接工艺规程》Q/CNPC 78-2002;6)《钢质管道焊接及验收》SY/T 4103-2006;7)《石油天然气钢制管道无损检测》SY/T 4109-2013;1.4 相关规定1)《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和天然气管道与公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油化管道字452号;2)《原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与铁路相互关系的若干规定》(87)油建字第505号铁基(1987)780号;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1997年1月1日)。
防火间距要求----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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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5.2第6条规定,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要求。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3.4节有关规定,露天工艺装置与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见下表:露天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①明火地点,指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②根据《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附录C,重要公共建筑指:1 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 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 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 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 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馆、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 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 建筑面积超过15000 m2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 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6.5.5条有关规定,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下表:露天工艺装置区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注:③与站内道路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3.4.3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防火间距。
四、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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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火距离1.厂房与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各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均应满足规范要求。
2.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5.0m。
3.醋酸储罐与其它车间、仓库等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导热油炉、锅炉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1.25m,与办公室等民用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防火堤内侧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液氯储区周围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和可燃物品。
5.采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当温度大于100℃时,不应小于100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垫,当温度小于等于100℃时,不应小于50m。
建构筑物安全防火间距一览表注:1.综合车间东部生产蓝BGS,西部生产氯化亚铜,中间以防火墙分成两个防火分区本项目罐区内安全防火间距,见下表。
储罐区内部间距一览表五、消防1.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中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2.各车间及库房、办公楼的消防器材见附表。
3.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不应小于4.0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不宜大于3%,消防车道上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4.危险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计防火墙和安全通道。
出入口不应小于两个,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保持畅通。
5.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6.消防电源及配电必须满足消防水泵及事故照明用电,出现事故利于救援。
7.若消防设施必须防冻,否则可能冻裂中,影响灭火。
8.如果消防设施未定点放置,或灭火器、消防栓等被其它物料占压,消防通道堵塞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就会造成极大的事故隐患。
9.消防设施要经常检查,对过期的或损坏要及时更换或检修,保证遇到火灾,消防设施能正常使用,人员能熟练使用消防设备。
10.消防给水管网要经常检查,保证管网无破裂,阀门不生锈,紧急情况发生时,要保证水量、水压、消防给水导流不瘫痪。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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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 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对原《建规》、《高规》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 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火门等 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 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本规范是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7 (2005 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 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 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 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 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 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 数计算依据。
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https://img.taocdn.com/s3/m/034783906137ee06eff9189a.png)
厂区内通道、运输的劳动安全3.3.1厂区内通道的劳动安全本工程道路呈环型布置,道路为城市型,分设7.0m、4.5m主次干道,道路净空高度不小于5.0m,在物料装卸处设面积不小于12m ×12m的回车场。
道路设置照明设施,并根据生产需要设置道路标志。
本工程主要道路路缘至相邻建构筑物最外缘最小设计间距分别满足《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相关规定,具体见表3-1、表3-2。
表3-1 主要道路路缘至相邻建构筑物最外缘最小设计间距表3-2 厂内主要道路至相邻建构筑物最小防火设计间距本设计厂内主要道路距相邻的工艺装置最小距离为10m,距建构物或设施的最小距离为10m,因此本设计满足相关规范对厂内道路的安全距离要求。
工程用地范围内铁路、道路至相邻建构筑物的最小设计间距均满足相关规范对厂内道路及铁路的安全距离要求。
生产场所梯子、平台及高处通道均设置安全栏杆;地沟、水井设置盖板;有危险的吊装口、安装孔等处则设安全围栏;在有危险性的场所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及事故照明设施。
防止坠落事故的发生。
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设有人行道,其净宽不小于0.8m。
角度≤10°的通廊设防滑条;角度>10°的通廊设防滑踏步。
3.3.2厂区内运输的劳动安全本工程厂区内的运输主要有四种形式,第一种为铁路运输;汽车运输;第三种为管道运输,第四种为带式输送机运输。
物料具体的运输形式见表3-3。
表3-3 厂内物料的运输形式厂内运送煤及焦炭的带式输送机置于相应的通廊内,防止物料外逸造成危害,避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
梯子﹑平台﹑提升井架及高空走台等处设置安全栏杆,运转设备设防护罩等。
运焦胶带采用耐热胶带。
煤粉碎机设有电流表、电压表及盘车自动断电联锁,粉碎机前设有电磁除铁器。
煤槽煤流入口设篦子,粉碎前篦格0.2m×0.3m,粉碎后篦格0.2m ×0.2m。
皮带输送机设有下列保护装置:①跑偏检测器②头尾部自动清扫装置③逆止器④紧急停车装置⑤纵向撕裂装置等。
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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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篇一: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961 总则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3~600MW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 发电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 2.0.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0.1的规定。
注:①除本表规定的建(构)筑物外,其他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及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电气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当不采取防止电缆着火后延燃的措施时,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
2.0.2 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0.3 承重构件为不燃烧体的主厂房及运煤栈桥,其非承重外墙为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为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h。
2.0.4 汽轮机头部油箱及油管道附近的钢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非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应为1h。
当汽轮发电机为岛式布置或运转层楼板开孔较大时,其对应钢屋架的耐火极限应为0.5h。
2.0.5 集中控制室、主控制室、网络控制室、汽机控制室、锅炉控制室和计算机房的室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2.0.6 集中控制楼内的集中控制室、计算机室与其他房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h。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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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目录1总则 (2)2术语、符号 (3)2.1术语 (3)2.2符号 (5)3厂房和仓库 (5)3.1火灾危险性分类 (5)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3)3.3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17)3.4厂房的防火间距 (23)3.5仓库的防火间距 (28)3.6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1)3.7厂房的安全疏散 (35)3.8仓库的安全疏散 (37)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38)4.1一般规定 (38)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9)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9)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2)5民用建筑 (54)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4)5.2总平面布局 (58)5.3防火分区和层数 (60)5.4平面布置 (65)5.5安全疏散和避难 (72)6建筑构造 (89)6.1防火墙 (89)6.2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91)6.3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94)6.4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96)6.5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02)6.6天桥、栈桥和管沟 (104)6.7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105)7灭火救援设施 (107)7.1消防车道 (107)7.2救援场地和入口 (110)7.3消防电梯 (112)7.4直升机停机坪 (113)8消防设施的设置 (114)8.1一般规定 (114)8.2室内消火栓系统 (117)8.3自动灭火系统 (118)8.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4)8.5防烟和排烟设施 (125)9供暧、通风和空气调节 (127)9.1一般规定 (127)9.2供暖 (128)9.3通风和空气调节 (129)10电气 (135)10.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35)10.2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40)10.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43)11木结构建筑 (145)12城市交通隧道 (151)12.1一般规定 (151)12.2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55)12.3通风和排烟系统 (156)1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8)12.5供电及其他 (159)附录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B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160)附录C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161)1总则1.0.1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关于《石化规》和《建规》的差异(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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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化规》和《建规》防火间距标准的主要差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以下简称《建规》)于2018年10月1日起颁布实施;《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2008(2018年版))(以下简称《石化规》)于2019年4月1日起颁布实施。
一、两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一致:1、《建规》适用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防火设计;2、《石化规》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二、企业对外间距要求不一致(以甲类建构筑物为例):1、《建规》中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防火间距为12米;甲类仓库与甲类厂房防火间距15米;甲乙类储罐区与甲类厂房仓库等防火间距25米(上述防火间距不区分企业内部间距和企业对外间距);2、《石化规》中的“石油化工企业”对外间距区分“与相邻不同类工厂”、“与同类企业”、“与石化园区的公共设施”三大类;其中“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不同类工厂”:甲乙类工艺装置与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防火间距50米(相对于《建规》的12米、15米);甲乙类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防火间距70米(相对于《建规》的25米);其中“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甲乙类工艺装置与相邻工厂甲乙类工艺装置防火间距40米(相对于《建规》的12米、15米);甲乙类液体罐组与相邻工厂甲乙类液体罐组防火间距至少30米(相对于《建规》的25米);另外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甲乙类工艺装置防火间距40米,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与相邻工厂甲乙类液体罐组防火间距60米(《建规》无此类要求,《石化规》要求比较高)。
其中“石油化工企业与与石化园区的公共设施”:甲乙类工艺装置与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共设施防火间距80米(《建规》无此类要求,《石化规》要求比较高);可燃液体罐组与与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共设施防火间距80米(《建规》无此类要求,《石化规》要求比较高);另外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与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中的公共设施防火间距25米(《建规》无此类要求,《石化规》要求比较高)。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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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平面布局
关于总平面布局的防火原则(注意与技术部门沟通,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符合此条款相关要求,尤其是 一些相关方位和间距要求)
➢ 1、施工现场不同功能的建筑和设施宜相对独立布置。 ➢ 2、固定动火场所应布置在不容易对其他场所构成火灾威胁的部位
➢ 准确掌握这些术语的含义,有助于正确执行规范中 的相关规定。
3、规范中的术语
➢ 临时用房: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施工服务的 各种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 厨房操作间、食堂、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 电房、库房等。
➢ 临时设施 :在施工现场建造的,为施工服务 的各种非永久性的设施,包括围墙、临时道路、 材料堆场、固定动火作业场地、贮水池,以及 各类施工管线等。
1、目标
➢ 2、通过明确和细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 理制度,切实加强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对容易引发施工现场火灾的危险因素采取 严格的防范措施,避免火情发生。
➢ 3、通过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最大限度 防止施工现场火灾事故。
2、规范的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等 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防火措施。
1、目标
规范重点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 2、建筑防火设计。 ➢ 3、临时消防设施设计。 ➢ 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
本规范共6章,87条,其中强制条文12条(款)
1、目标
目的:
➢ 1、通过对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和 消防设施等的“硬件”建设,增强施 工现场建筑自身抗御火灾的能力,并 为灭火救援提供必要条件。
一Hale Waihona Puke 规范制订的背景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至2011年1至7月份, 全国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252起,仅上海 “11.15” 教师公寓火灾就造成58人死亡, 1.58亿财产损失;北京 “2.9” 央视新址配 楼文化中心火灾,不仅造成1.69亿财产损失, 还造成一名消防员牺牲。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专家重要条文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专家重要条文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99818340767f5acfa1c7cda3.png)
新版国新版国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出台,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新规范内容重要变化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范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 补充了建筑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 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有关内容;取消消防给水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技术要求;6. 补充了利用有顶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和展览厅的设计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相关专家解读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姜文源先生对于新规范的解读如下:1、关于《建规》与《高规》的合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两本规范的某些条文规定不一致,条文规定的不一致,有的是合理的,因为《建规》强调“外救”,《高规》强调“自救”。
如:屋顶消防水箱的容积、水箱的设置高度,《建规》强调水箱储存10分钟消防用水量;《高规》是按照建筑物的性质和标准确定水箱容积。
《建规》规定水箱设在建筑物最高位置;《高规》强调最不利点消火栓的静水压力。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建规》强调设置;而《高规》对超过消防车供水能力的楼层不强调消防水泵接合器的设置。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15年)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电力工程部分(2015年)](https://img.taocdn.com/s3/m/f5afe6ecc8d376eeaeaa31ae.png)
1.000
表 5.0.3-2 特征周期值
场地类别
设计地震分置
Ⅰ0
Ⅰ1
Ⅱ
Ⅲ
Ⅳ
第一组
0.20
0.25
0.35
0.45
0.65
第二组
0.25
0.30
0.40
0.55
0.75
第三组
0.30
0.35
0.45
0.65
0.90
5.0.4 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10 场地,应按批准的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相应的地震影响系数。
层框架部分所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大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 50%时,其框架部分的抗 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架对应的抗震等级确定,适用的最大高度应允许比框架适当增加。
表 4.2.1:《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
11.1.1 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表 11.1.1 的 规定。
Vs≤150
d<3
3≤d<15 15≤d<80 d≥80
注:Vs 为场地岩石剪切波速;Vse 为场地土层等效效剪切波速;d 为覆盖 层厚度(单位:m)。
3.0.8 当需要在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
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进行建设时,除保证地震作用下的
6
稳定性外,尚应估计不利地段对设计地震动参数可能产生的影晌,应按现
不适 用
—
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规定的方法对设计地震动参搬
进行修正。
1
3.0.9 场地地质勘察应划分对电力设施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并应提供电力设施的场地覆盖层厚度、土层剪切波速和岩土地震稳定性(滑 已执
《农村防火规范》详解
![《农村防火规范》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dfb1fac8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2a.png)
3 规划布局
规定了农村建筑、堆垛的布局、消防车道等基 本要求以及既有建构筑物应采取的防火措施。
消防规划涉及到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 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方 面的内容。
考虑到尽量将同类型的技术内容归类合并在一 个章节,这些内容分别在3规划布局、4 建筑物、 5 消防设施中作出了规定。
4 建筑物
4.0.5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宜小于6m。当建筑相邻外墙为 不燃烧体,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小于 等于该外墙面积的10%且不正对开设时,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为4m。
4 建筑物
4 建筑物
4.0.6 既有建筑密集区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耐火等级较高的建筑密集区,占地面积不应超 过5000m2;当超过时,应在密集区内设置宽度 不小于6m的防火隔离带进行防火分隔;
3 规划布局
此条不作定量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农村的 经济发展水平差别很大,配置的消防车型 也各不相同,尽头式车道回车的定量要求 在条文说明中按照车型的不同给出了参 考数据。
3 规划布局
3.0.14 学校、村民集中活动场地 室 、主要路 口等场所应设置普及消防安全常识的固定消防宣 传点;易燃易爆等重点防火区域应设置防火安全 警示标志。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宜 采用附录B。
1 本章强制性条款
1.0.4 农村的消防规划应根据其区划类 别,分别纳入镇总体规划、镇详细规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应与其他基础设施 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2 术语
给出了其他规范中没有出现过的名词、术语。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
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由于我国的有关法规和技术规范对“农村”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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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防火间距一般规定条文
厂房——厂房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米;
甲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2米;
乙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 10米;
丙、丁类厂房——乙、丙、丁、戊类厂房(库房):10米;
厂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厂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厂房——民用建筑: 6米;
高层厂房(檐口高度≥24米)——民用建筑: 13米;
甲类厂房——明火点或室外散发火花点: 30米;
★注:①明火点包括室内、外的,而散发火花点仅指室外的。
②锅炉的炉膛或炉门属明火点,但不应把整栋锅炉房建筑看作明火点。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锅炉房为丁类;
③甲类生产场所不得建高层厂房。
★注:①使用室内干式变压器的变配电房可视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
厂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厂房——厂外道路: 15米;
甲类厂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厂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厂房——道路:无规定;
库房——厂房(库房)
甲类库房——甲类库房: 2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2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甲类等其它厂房(库房): 15米;
甲类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其它类别库房——其它类别类厂房(库房): 10米;
高层库房——高层库房: 13米;
库房——普通民用建筑、明火点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民用建筑: 30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25米;
甲类库房(储量>10吨)——明火或室外散发火花点:30米;
乙类库房——民用建筑: 25米;
丙、丁类库房——民用建筑: 10米;
戊类库房——民用建筑: 6米;
库房——道路(车行道路路边)甲类库房——厂外道路: 20米;
甲类库房——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甲类库房——厂内次要道路: 5米;
其它类别库房——道路:无规定;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罐体外壁)——建/构筑物
它们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防火间距如下表(m):
注: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增加25%;
②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积小于等于50m3,总容积小于等于200 m3时,其罐外壁与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液体储罐区(罐外壁)——道路(车行道边)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20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5米;
甲、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外道路: 15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主要道路: 10米;
丙类液体储罐——厂内次要道路: 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