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适用区域】河北省【发布时间】2017-01-12【生效时间】2017-03-01【关键词】安全,安全许可及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5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委九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为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确保广大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为减少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等事故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生产力发展的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应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风险防控,保障干部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五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七条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危险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和控制安全隐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设备,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括了安全生产的组织与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内容,以下是对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要求的简要介绍。
首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技术支持。
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备和安全人员。
个人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规。
其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意识。
同时,还要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追究法律责任,以起到惩戒作用。
再次,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机制。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同时,还要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人员,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最后,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该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情况。
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信息。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生产信息的发布和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为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篇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7篇《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1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质询、询问、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本省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实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各类开发(园)区应当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监管监察人员,提供工作必需的设施、装备和经费保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成立安全生产互查自律组织,明确安全生产信息员,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等线索,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安全生产巡查、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警示约谈等制度,科学设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增加其在政府综合考核和有关部门考核中的权重。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监督管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与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研究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应当由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事故隐患和不安全事项时,应当向其提出改正或者处理意见。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8•【字号】冀安委办〔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新修订《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冀安委办〔2024〕1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安委会、雄安新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新修订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4年3月28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现就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大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要坚持依法治理,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加快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
《条例》作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纲领,此次修订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重要决策部署和《安全生产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全省安全生产依法治理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于全面提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完善安全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构建更为成熟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体系,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条例》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条例》精神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条例》确定的各项制度得到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100条,较原《条例》增加18条、整合删除2条、修改70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是保障社会各行各业稳定繁荣的大前提。
是什么一个内容呢?下文是,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对照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3月1日生效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3月1日生效。
条例坚持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完善的系统治理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条例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明确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及其分管负责人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监督考核机制。
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完善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安全风险及其管控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治理情况要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针对不同类别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是防范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
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的标准化,加强标准化基础工作。
条例还完善了政府组织、部门推动、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机制建设,强化了安全标准的拘束力,严格安全准入制度,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从业人员在生产中须按章操作为进一步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行为,条例要求从业人员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并规定了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培训、发生事故紧急撤离时服从统一指挥、配合事故调查等义务。
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益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必要途径。
条例规范了从业人员享有知情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工伤保险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权利。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2017《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家的基本方针,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安全责任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安全生产工作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机制和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依法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人员。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四)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五)组织事故应急处置。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一)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及时报告;(四)参与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包括:(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建立安全生产档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保证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保证生产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系统,安排专人负责事故应急处理。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河北安全生产条例是河北省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河北省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对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的简要解读。
一、条例主要内容河北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五章,包括总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监管和法律责任等内容。
总则部分明确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目的,强调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各方责任。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分着重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包括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部分则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安全生产条件的落实、保障员工健康安全等。
安全生产监管部分明确了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和措施,包括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公开安全事故信息等。
法律责任部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惩罚性规定,包括对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处罚等。
二、条例的特点1.强调主体责任。
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强化了主体责任的重要性,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2.注重监管措施。
条例对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行。
同时,条例规定了公开安全事故信息的义务,增强了社会监督力度。
3.强化法律责任。
条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了严格的惩罚性规定,包括处罚和赔偿等。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严厉制裁,增强了安全生产的法律约束力,提高了违法成本,有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对安全生产的启示河北安全生产条例的出台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障人民群众和社会的安全。
通过制定条例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可以有效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加强安全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可靠。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24年修订版《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一般规定第三章安全生产特别规定第四章从业人员权利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政同责、齐抓共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遵循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8号)《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产条例河北省安全⽣产条例【发布单位】河北省【发布⽂号】河北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发布⽇期】2005-03-25【⽣效⽇期】2005-09-01【失效⽇期】-----------【所属类别】地⽅法规《河北省安全⽣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5年3⽉25⽇通过,⾃2005年9⽉1⽇起施⾏。
第⼀章总则为加强安全⽣产监督管理,防⽌和减少⽣产安全事故,保障⼈民群众⽣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安全⽣产法》(以下简称《安全⽣产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适⽤本条例。
有关法律、⾏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上交通安全、民⽤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安全⽣产管理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的⽅针。
安全⽣产管理建⽴政府统⼀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产经营单位全⾯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泛⽀持的⼯作格局。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产⼯作的领导,⽀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安全⽣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产基础设施建设资⾦的投⼊,⽀持⽣产经营单位安全⽣产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产专项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并安排配套资⾦予以保障。
各级⼈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和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安全及相关劳动保护⼯作的领导,⽀持、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业卫⽣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将安全⽣产纳⼊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问题。
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励、⽀持有关单位和个⼈进⾏安全⽣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应⽤,引导⽣产经营单位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提⾼安全⽣产⽔平。
县级以上⼈民政府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政区域内的安全⽣产⼯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安全⽣产监督和管理职责,依法对⽣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产⼯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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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
(十一)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强化以岗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制定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分别建立台账,如实记录辨识的风险因素、排查出的问题、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并及时以适当的方式向从业人员公示或者通报。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发现的风险因素和事故隐患及时管控、整改。隐患整改应当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对因限于物质、技术等条件不能及时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三)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
(五)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下属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落实前款规定的有关职责和事项。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事项: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与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加强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加快成果转化,支持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工艺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科学技术保障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加强舆论监督,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和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一)建立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安全交底、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设立班组不脱产安全员,并明确其职责;
(三)支持班组安全文化建设;
(四)当次生产活动结束后,班组各岗位人员应当对负责的设备、作业场地、安全防护设施、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
在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以及其他行业的危险岗位,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班组岗位描述、岗位风险辨识、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认等制度。
(七)安全生产评价、评估和标准化建设;
(八)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机械制造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本省确定的标准自行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范围,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配备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专职安全生产管省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五次会议主席团
2017年1月12日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三章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特别规定
第四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公告
(第5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1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二)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
(四)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
(五)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六)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当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微小企业应当每日进行岗位检查和安全排查,查找作业岗位的危险因素,及时消除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不能消除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入;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严格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的状态;
(二)岗位安全措施、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四)个体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正确使用设备、设施,熟练掌握操作要领、操作规程。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将安全生产纳入行业领域管理内容,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监督各项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督促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举报生产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研究安全生产理论和创新科学技术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以及在安全生产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前款规定的各项标准以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考核要求等内容。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形成包括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中层部门及其负责人、班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风险因素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四)将标准化建设内容纳入班组、车间、厂级定期教育培训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