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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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形势研究新对策

提高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

预防处置好群体事件已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困扰各级党委、政府的一个突出问题,也是我们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群体性社会纠纷的特点和成因,提高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有效的处置好群体性突发事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个别个体和群体在其利益受到损坏或者得不到满足时,由个别人组织或煽动,以要求解决问题为目的,采取游行集会,集体上访、罢工,围攻或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实施的影响社会秩序和稳定的事件。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事件的公开性。参与事件的人员大多因某种原因或某种利害关系临时汇集而成,一旦引发,常常具有公开性质,参与人员往往情绪高昂,言行过激,举止失范,并且事发场所往往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如在公路静坐,阻塞交通;如在机关叫嚷,造成围观;如以赴省进京相挟,给党委政府施加压力等。

(二)事件主体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某些群众的共同思想情感或共同的利害关系,多为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更由于不少人员“不闹不解决、

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思想根深蒂固,因而参与人在思想上、语言上容易沟通,感情上容易接近,容易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很容易产生雪球效应。事件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十几人、几十人的上访很有可能发展为聚众闹事,攻击党和政府,造成大范围的社会动荡。

(三)参与人利益的共同性。纠纷的发生往往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受损或利益差别而引发的。如企业改制造成下岗工人不能及时妥善安置、工资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不一等,都成了他们维护切身利益的根本原因,而共同的利益目标又把他们维系在一起,又很容易获得社会同情,极易吸纳相同利益者,使群体逐步扩大,事态不断蔓延,极易导致突发性事件发生。

二、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随着改革的渐进和不断深化,各种利益关系日益显现,由于这种利益关系在短期内不能趋于合理,从而催生了群体性纠纷的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分配差距不断拉大和利益冲突日益剧增。在社会转型期间,随着一些与主流意识形态不同甚至相反的价值观念的大量涌现,加之利益分配出现等级和差距,同时由于个体文化素质、思想水准的不同,对待社会和有关政策的认识态度也各有差异,而这种差异相反催生了那些利益难以实现、经历不同但愿望共同的个体聚集起来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访,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要求。一旦问题不能正确解决或解决不及时,或要求得不到满足,便很容易从无理上访、

缠访,或集体闹访而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多的不安定因素。

(二)群众文化基础差,法制观念淡薄。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交往的增多,群众对外界的认知和对知识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但对于广大农村群众来说,由于他们对法律、法规的认识、理解有限,往往是信官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习惯用上访、请愿、闹事等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不愿意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一旦个人利益得不到满足,很容易错误地认为聚众闹事可以引起政府机关和领导的重视,问题能尽快解决,这也为群体性纠纷的发生提供了一定的基础条件,从而使比较简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解决的事情复杂化,扩大化,将矛盾上升为群体性事件。

(三)征地拆迁工作涉及群众利益得不到满足。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深入,社会各项事业突飞猛进,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更是日新月异。开发和建设都需要占用土地涉及群众利益极易形成群体性事件。如果征地拆迁中存在征地补偿费不能及时发放、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问题解决不及时或处理不妥更易使矛盾激化,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

(四)基层组织软弱,处置失当导致群体事件。由于个别基层组织软弱涣散,部分干部群众威信降低,号召力、凝聚力和说服教育作用减弱,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群体事件往往束手无策,或处置不当,造成事态进一步激化和扩大。有的

官本位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思想工作不到位。诸如此类问题,很容易引起群众不满,成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应遵循的原则

处理群体性事件如果措施得力、方法正确,则往往事半功倍,如果方式简单、方法粗暴,则往往事倍而功半。为此,我们在有效处置群体性事件或纠纷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置原则。群体性事件涉及面大,处置时绝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做无原则的承诺,必须时时处处依法办事,依政策办事,依原则办事。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要求,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及时给予解决和满足;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决不能信口开河,随意表态;一时难以解决的合理诉求,要向群众作出郑重承诺,必要时组成相关工作组及时进行调查了解,定时定点给予答复、逐步解决;对群众的过激行为要进行严肃批评和处理,指出其无正当理由集体闹事的危害性,切忌姑息迁就。

(二)教育疏导原则。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其请求进行梳理、研究,多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千方百计解决群众所集中反映的问题,努力减轻群众对政府的不满和抵触情绪。针对

群众“法不责众”的错误心理,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通过法制教育活动,让群众了解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从而达到分化瓦解闹事者,孤立少数带头人中的目的。同时,遵循“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可疏不可堵”工作方法,因势利导,引导群众通过合法的渠道反映合理诉求,不能让群众错误地认为:只有闹才能解决问题,闹得越凶越能达到目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大多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依法妥善处置打下良好的群众基础。

(三)果断处置原则。处置群体性事件,党委、政府作为决策者,必须及早介入,必要时要临场指挥,尽可能在群体性事件爆发初期使之得到控制或平息,缩小社会影响,降低危害程度。纵观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都有一个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都要经过萌芽、发生、发展和处置的阶段,而参与者的合理诉求往往与少数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群众的自发行为与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插手利用交织在一起,因此,决策者要善于捕捉机会,准确把握处置火候和“出击”的最佳时机,切实掌握好打击的“度”,迅速采取果断措施,在有利于教育引导群众,有利于整个事件的处置,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的前提下,把握处置纠纷主动权,防止事件久拖不决,丧失最佳的处理时机,而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

(四)统筹兼顾原则。群体性事件,有时虽然反映的只是局部问题,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对其他相关问题产生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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