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社团建设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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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社团建设实施意见
**学校以“*******”为学校文化建设的核心理念,秉承“********”的校训,倡导严谨的教风、踏实的学风和立德的校风,以提高学生的道德品位、科学品位、文学品位、艺术品位、审美品位为平台,培育有文化品位和现代意识的世界公民。
学生社团活动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是培养学生兴趣、全面提升学生素质的重要渠道,通过学生社团建设,对学生开展全方位的“品位教育”活动,提升道德水平,提高科学、文学、艺术、审美素养,可以使学生拥有善于广纳的学习风范、独立自主的学习品质、善真践行的求实精神、健康美好的身心素养和坚毅诚朴的生活品行。
1.总体要求: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教育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高中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充分发挥高中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推动学生社团在活跃校园文化、加强和改进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服务学校主动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高中学校学生社团建设要与学校选修课的开设紧密结合,有10%的学生社团开发并使用校本教材。
2.建设目标:以“让每一位学生每学期至少参加一个学生社团”为目标,引导学生广泛参与各级各类社团活动,力争到2020年暑期前,全校达到每班拥有3个以上的学生社团组织,各年级部成为“十有社团”(如各年级部均有常年训练的田径社团、球类社团、合唱社团、舞蹈社团、器乐社团、书画社、棋类社、科技社、读书社、校园自编操、社区服务社、机器人社团、网络自媒体社团、骑行(驴友)社、节约社、手工类、课本剧社、创新社团和各类微型特色创新项目社团等等),让每一个学生都能较好地掌握两项运动技能和一项艺术技能。
3.主要任务:整合教育资源,发展学生社团,创造良好条件,开展多彩活动;制定相关制度,建设管理并重,丰富校园生活,提升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学生社团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课程化、品牌化之路,努力把学生社团建设成为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课堂、实践基地和大舞台。
青年教师社团建设另行制定有关规则并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校学生社团建设,规范社团管理,丰富学生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中学在校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群众组织。
第三条我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省、市教育局和学校的有关制度、规定。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
第五条学生社团由学校领导,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学校分管部门德育处负责本校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学生社团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主要由学校划拨和管理。社团通过会费交纳、接受奖励或赠与等方式获得的经费由社团自主管理,但其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七条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当经由学校各年级部审查同意,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报学校德育处备案。
第八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的本校学生联合发起(含10人);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3.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由各年级部、德育处、团委、学生会等主管部门根据作息时间统筹安排教室、功能室、图书馆阅览室、体育艺术馆、学校操场、演播室等公共活动场所);
4.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教师,具体人选可以由社团自主邀请,也可以由年级部或德育处、团委、学生会等主管部门、机构指定安排;
5.有相应明确的社团活动章程。
第九条社团数量较多的年级部可成立社团联合会,由年级部德育、教务分管部门副主任具体负责指导。
第十条学生社团建设的分类:
1.德育类
“道德品位”教育,是校训的重要内涵,是学校德育特色的集中体现和展示。要通过系列教育活动,培育和熏陶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社会观、情感观、家庭观等优秀品质。而德育类社团建设,是提高学生“道德品位”的有效途径,通过学生参与德育社团活动,提高学生自主教育和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2.科学类
“科学品位”教育,将自然科学课堂教学作为提高学生科学品位的主渠道,通过课外科技活动将科技教育从课堂延伸至课外,教师指导研究与学生自主研究相结合,培养学生动手实践的能力和科学探索精神。
3.文学类
“文学品位”教育,基于古今中外的文化和思想都是通过经典的文学作品得以传承,要积极组织学生进行诵读经典文学作品活动,通过“品味经典”文学大讲堂,邀请文学名家和名师与学生对话,提高学生的文学素养。
4.艺术类
“艺术品位”教育,坚持“文化与专业并重”、“普及与提高结合”的艺术教育办学之路,经常性地开展面向全体学生的丰富多彩的课外艺术活动,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
5.美学类
“审美品位”教育,以音乐、美术、文学作品等美的鉴赏教育为主,通过审美教育提高学生对美的感受能力和创造美的能力,提高审美品位。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社团由学生社团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德育处具体管理,其他各职能处室、部门共同关心支持。
第十二条学校校长室、德育处、教务处、各年级部等要为社团设计载体,搭建舞台,充分展示成果。
第十三条学生社团开展除校内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学校德育处审核,并由分管德育工作的副校长签字批准。
第十四条指导老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能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并能认真、负责地对社团成员进行业务培训。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学生社团主管部门德育处要协调学校党政领导及相关部门做好学生社团指导老师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德育处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备案;
2. 对学生社团的组建、活动开展、财务管理、刊物编印实施定期检查;
3.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内外专家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4.受理社团成员的申诉,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5.负责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系统培训。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登记管理部门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需要固定场地的,须向学校年级部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申请、审批并备案。社团活动的临时场地须在活动上报之前确定,并取得主管部门即年级部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负责人的同意。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含虚拟网络印章等),可以设立社团标志,如社团旗帜、社团徽章、社团证件等,但相关社团标识物须由学校学生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社团需要创办刊物的,需明确刊物名称、宗旨、指导老师、编委会成员、出刊周期等有关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报学校德育处审查,经校长室批准后方能出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