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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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部门是建造师的监督管理部门?

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各专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专业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各省建设厅和同级的各专业部门负责本省和本专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

二级建造师的考试是全国统考吗?

答: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省辖市组织命题考试的制度。同时,考生也可以选择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命题和考试。

一次注册的有效期为多长时间?

答:3年,初始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也为3年,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后的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多专业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其中一个专业注册期满仍需以该专业继续执业是否需要办理延续注册?

答:需要

除施工管理文件外的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

答: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有关工程施工管理文件,应当由注册建造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施工单位签署质量合格的文件上,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的签字盖章。注册建造师签章完整的工程施工管理文件方为有效。其他文件是否需要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目前尚没有规定。没有规定就意味着不需要。

所有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都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吗?

答:不是的,通过二级建造师资格考核认定,或参加全国统考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人员,。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二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而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不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仅在本辖区内有效。

注册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吗?

答:是的,如果继续教育不满足要求,将不能延续注册。

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内容包括哪些?

答: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注册建造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注册建造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是否有权对其进行查处。

答:有权查处。注册建造师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注册的,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注册机关。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如何划分的?

答: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 1、宪法2、民法3、商法4、经济法、5、行政法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什么是法律?

答:法律包括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泛指《立法法》调整的各类法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但高于其他的法。

什么是行政法规?

答:行政法规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什么是行政规章?

答:行政规章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总部、委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部门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如何适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5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

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1、平等权,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依法享有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表现为,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现在信教的自由。但是,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服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

4、人事自由,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权利和自由。

5、社会经济权利:社会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

6、文化教育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包括以下两部分:(1)受教育的权利。(2)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7、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控告权和申诉权。获得赔偿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分割的,公民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义务?

答: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要履行下列主要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6、其他方面的基本义务,例如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如何区分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答: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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