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制造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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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制造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与报告指南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纳入福建省用能权交易试点的水泥制造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的核算和报告。

二、核算边界

水泥制造企业应识别、核算和报告企业法人边界内水泥制造线产生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同时应避免重复计算或漏算。

水泥制造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核算和报告范围包括:从原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水泥粉磨的整个生产过程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不包含矿山开采的能源消费量。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1,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消耗量,但替代燃料不包含在核算边界内。电耗的统计范围,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或原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并且不包含在企业电耗范围内。

三、核算方法

水泥制造企业的能源消费总量即企业的综合能源消费量,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各种能源的净消费量。各种能源折算为一次能源的单位为标准煤当量。应按照熟料生产工段、粉磨工段分别核算并上报数据。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等于熟料生1主要指水泥窑生产运行中替代化石燃料的工业废弃物等。

产工段和粉磨工段综合能源消费量之和。没有熟料生产的水泥粉磨企业只需报送水泥粉磨工段的能源消费量。

熟料生产工段的综合能源消费量包括熟料工段的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扣除回收利用的能源,按公式(1)计算:

=-

E E E

熟料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回收利用能源

(1)

式中,

E熟料—熟料生产工段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E工业生产消费能源—熟料生产工段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E回收利用能源—熟料生产工段回收利用的能源,即余热发电电厂

中扣除余热发电厂用电的电力能源(吨标准煤)

水泥粉磨工段的综合能源消费量仅包含水泥粉磨工段的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按公式(2)计算:

(2)

式中,

E水泥粉磨—水泥粉磨工段综合能源消费量(吨标准煤)

E工业生产消费—水泥粉磨工段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

能源 准煤)

(一)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

水泥制造企业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品种包括:原煤、洗精煤、焦炭、原油(重油,包括渣油)、电力等。

水泥熟料生产工段、水泥粉磨工段的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合计按公式(3)计算:

i

=i i E ⨯∑工业生产消费能源(e p ) (3)

式中,

E 工业生产消费能源 — 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合计(吨标准煤) e i — 工业生产消费的第i 种能源消耗实物量(吨,

万立方米,兆焦,兆瓦时)

p i — 第i 种能源的折标系数(吨标准煤/吨,吨标

准煤/万立方米,吨标准煤/兆瓦时)

i — 消费的能源种类

1.工业生产消费能源实物量数据及来源

用于计算综合能耗的工业生产消费能源种类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一次能源主要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主要包括电力。统计核算的时间区间以自然年为限。

(1)燃料消耗实物量

燃料消耗实物量指水泥制造企业水泥熟料生产工段以及水泥粉磨工段消耗的燃料消耗实物量。燃料消耗实物量应依据测量仪器监测的实际消耗量数据确定,数据可来源于企业能源消费台帐或统计报表。燃煤应选取入磨之前皮带秤监测的煤消耗量数据,燃油应选取流量计、衡器、油罐计量装置监测的燃油消耗量数据,燃气应选取燃气流量计监测的燃气消耗量数据。具体测量仪器配备、管理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及《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 24851-2010)的相关规定。

(2)电力消耗实物量

熟料生产工段的电力消耗,其实物量是指该工段的全部电耗。熟料生产工段电耗统计范围是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入库的生料制备、熟料烧成过程消耗的电量,包括原料破碎、原料预均化、生料粉磨、生料均化,以及燃料制备、生料预热分解、熟料煅烧、熟料冷却和废气处理消耗的电量。熟料工段利用来源于余热回收发电的电量也应包含在内。

水泥粉磨工段或水泥粉磨企业的电力消耗实物量是指该工段或企业消耗的电量。水泥粉磨工段或水泥粉磨企业的电耗统计范围包括从水泥熟料、石膏、混合材出调配库(水泥制备工段)或进入生产厂区(水泥粉磨企业)到水泥出厂的整个过程消耗的电量,包括水泥粉磨、水泥包装以及散装消耗的电量。

2. 工业生产消费的能源折标系数及来源

(1)燃料消耗量的能源折标系数

对于低位发热值有实测的燃料,折标系数按照公式(4)计算: i 29307i

NCV p 燃料…………………………………(4) 对于燃煤而言,p 燃料i 应采用实测低位发热值并结合公式(4)进行计算,低位发热值检测应遵循《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

其他燃料p 燃料i 的取值,企业可直接选择采用本指南附录A 提供的能源折标煤系数。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开展实测低位发热值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低位发热值,也可采用与相关方结算凭证中提供的检测值,进而结合公式(4)再计算出折标系数p 燃料i 。油品、天然气等其他燃料的低位发热值的检测应遵循《石p 燃料i — 第i 种燃料的折标系数(吨标准煤/吨,吨标准煤/

万立方米)

NCV i — 第i 种燃料能源的年平均收到基低位发热值(千焦

/千克,千焦/标准立方米)

29307

— 标准煤的低位发热值,千焦/千克 i — 燃料能源的种类

油产品热值测定法》(GB/T 384-1981)、《天然气能量的测定》(GB/T 22723-2008)等相关标准。

(2)电力消耗量折标系数

参考《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08),电力折标系数p电力以当量值0.1229吨标准煤/兆瓦时计算。

(二)回收利用能源(熟料生产工段)

回收利用能源是指熟料生产工段对余热进行回收发电并供出的电量,即余热电厂发电量扣除电厂厂用电量后供出的电力能源,含供给水泥制造工段的电量及供出水泥企业边界的电量。用电量乘以折标系数计算得出,按公式(5)计算。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5)

式中,

E回收利用能源—熟料生产工段回收利用的能源,即余热发电电厂

中扣除余热发电厂用电的电力能源(吨标准煤)e电—熟料生产工段的余热回收发电电厂的供电量(兆

瓦时)

p电力—电力折标系数(吨标准煤/兆瓦时)

1. 回收利用能源的能源数据及来源

电量e电指熟料生产工段的余热回收发电且供出的电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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