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
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
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
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
指导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范围及管理
第九条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1) 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志、地形图、经济、人口、矿藏、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等方面的资料;
(2) 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
(3) 建筑、管线审批、房产管理、土地核拨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
(4) 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讯、路灯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5) 铁路、公路、站场、机场、地铁、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
(6) 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纪念性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
(7) 要点工事、地下通道、隐蔽间、指挥所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方面的档案;
(8) 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
(9) 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按“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
档案范围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凡属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由市
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市属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在一九六八年以前形成的具
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要全部送交市城建档案馆集中保存。对一九六八年以后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按城建档案的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为保证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送交市城建档案馆
保存的档案,建筑物经改建、扩建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变化部分的图纸、材料及时送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
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科学地管理档案,积极开展好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
第十五条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竣工图。工程建设单位在签定设计、施工协议时,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协议内容,并把它作为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竣工图不准确,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交工验收,建设银行不予结算。由于竣工图不准确,建筑物在利用中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大中型建设项目、高层住宅和地下管道工程,要按照沈
城乡委发〔1985〕51号文件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图保证金,待竣工图和工程档案按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后,其保证金如数退还原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竣工图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城建档案馆用该款委托有关部门编制竣工图。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移交与归档要求
第十七条撤销机构的城建档案属于市城建档案馆管理范围的,应
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其他档案移交给专业主管机关保存。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其形成的科技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机构合并、业务移交、建筑物管理或使用权变动时,其城建档案应全部移交新的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专业档
案形成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做
到书写工整、图样清晰。并要组成保管单位(卷、盒),编制卷内目录、页数和帐号,填写封面、备考表,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写出专业发展史
(历史沿革)
第二^一条移交的城建档案,要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
理移交手续。并要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
第二十二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时间。工程档案,当项目
竣工后,应随时移交;土地核拨档案二年移交一次;其他城建档案一年移交一次。移交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各专业档案形成的不同特点和工作需要,与移交单位商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试行中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
行。
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
一、城市建设基础材料方面
1、领导指导性文件: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条例、办法及技术、设计科研、施工等规程规范材料。
2、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
3、技术经济: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资源、文化教育、工矿企业、统计资料等。
4、白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河泊水系等资料。
5、勘察测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编绘图、影像图、测绘成果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全市综合管网图。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
1、总体规划:城市现状图、城市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分区规划图、郊区规划图、说明书及报请审批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