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随着城市建设的日益发展,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也变得愈加重要。
城市建设档案是记录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设计和施工等方面的重要文献资料,对城市发展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保障作用。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保障城市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这些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首先对档案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进行了规范。
按照规定,每个城市都应该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这些机构应该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并建立档案管理系统,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收集、整理、归档各类城市建设档案;建立档案库和电子档案系统,提供便捷查询和协作;定期开展档案整理和修复工作,保证档案的可读性和长期保存;提供城市建设档案的查询、复制和提供服务。
二、档案的分类与存放城市建设档案根据内容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基础资料档案、规划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等多个类别。
这些档案应该根据规定的分类标准进行整理和存放。
基础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城市的地理、人口、经济、社会等基本情况,用于城市规划和决策的参考。
规划设计档案包括城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用于指导城市建设的方向和目标。
施工档案则是记录具体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和技术要求,用于质量验收和工程管理。
档案的存放应该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包括:选择合适的存储设施,如档案库、防火库等;采用适当的包装和封存材料,保护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随时可查和取用。
三、档案的利用和保密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是推动城市发展和建设的基础。
档案管理规定明确了档案的利用权限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档案的利用需要经过审批和登记,使用者需要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同时,档案的保密也是档案管理的重要方面。
城市建设档案中可能包含一些敏感信息,比如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6•【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第47号令•【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5年10月24日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政高二○○五年十月十六日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与城市建设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按照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以城市建设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馆(室)为基础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体系。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应当不断采用新技术,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
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建专业、档案专业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证明。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其委托负责全市城市建设档案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市、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行使监督和指导职权。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业经2009年5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在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讯、工业、人防、隧道、地铁等地下管线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其职责范围负责接收和管理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并接受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各种管线工程档案目录。
各地下管线有关管理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6•【字号】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1996年3月27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21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9月28日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6日沈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保守秘密的原则。
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
第五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
第二章档案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档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一、总则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建设活动全过程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遵循现代档案管理原则,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可持续性,是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档案管理机构1. 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工作。
2.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施,保障档案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档案的归档1. 城市建设活动产生的各类文件、图纸、数据和资料应按规定进行归档。
2. 归档资料应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分类归档,确保档案的整理和检索工作的效率。
3. 归档资料应按照统一的编号和命名规则进行标识,保障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4. 所有归档资料应经过鉴定和审定程序后方可进行归档。
四、档案的保存与维护1. 城市建设档案应采用适当的保存介质和技术手段进行长期保存,防止档案损坏或丢失。
2. 城市建设档案应设备备份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3. 档案的保存环境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包括温度、湿度等条件。
4. 针对不同类型的档案,采取相应的维护措施,防止老化和腐蚀。
五、档案的利用1. 城市建设档案应对社会开放,便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查阅和利用。
2. 档案利用应遵循法律法规,并保护涉密档案的安全性。
3. 利用档案应进行登记和备案,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档案的销毁1. 不再需要保存的城市建设档案应及时进行销毁,以节省存储空间和管理成本。
2. 档案销毁应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七、违规处理对违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八、附则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档案整理和管理。
如有违反,将承担法律责任。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建设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规范与有序,加强对城市建设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各地政府对城市建设档案进行了规定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背景和意义城市建设档案是指记录城市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全过程的各类文件、数据和资料的集合。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依托和保障,城市建设档案不仅能够为后期的城市管理和决策提供支持,更是维护城市建设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以确保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可靠,为城市建设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和依据。
二、收集和整理根据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收集和整理机制。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当及时收集并整理与项目有关的各类文件、图纸和资料,包括规划方案、工程施工图纸、验收报告等。
收集和整理的原件应当准确、完整,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和利用是关键环节。
规定规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档案,要进行严格的保密措施。
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应当依法合规,并充分发挥其价值。
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相关档案,并进行科学研究、决策和评估。
但对于商业机密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档案,要坚决保护,不得非法泄露和利用。
四、档案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规定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在线存储、检索和共享,提高档案的利用价值和管理效能。
同时,要加强对档案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篡改。
对于敏感信息和涉密档案,应设置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档案的机密性和完整性。
五、监管和评估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还要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建设档案的监管和评估机制。
沈阳城建设档案馆的有关信息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有关信息一、办公地点单位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沈本大街130号二、部门负责人馆长:岳阳三、办公电话联系电话:、档案查询:、-2081、2082、2083档案移交:、-3031、4052四、主要职能(一)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职能1、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制定城建档案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2、贯彻落实城建档案政策法规,制定实施细则,对全市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进行政策法规宣传、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开展城建档案相关执法检查。
3、承担并行使城市建设档案业务指导职能,并对城建档案工作进行具体指导。
4、行使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预验收及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职能,并依法接收、整理保管各种类别和载体的城建档案。
5、负责全市城市地下管网的普查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城建档案的保管和保护工作,组织对全市城建档案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城建档案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7、负责城建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工作,对城建档案资料进行编研,为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城市建设档案信息利用服务,面向社会开展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
(二)沈阳市城市建设信息中心的职能依法承担全市城建信息管理职能,主要负责组织、收集并传递建设信息,实现城建档案管理现代化、信息化,为建设主管部门领导及全市建设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二、服务流程(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流程(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三)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工作流程(四)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接收工作流程(五)城建档案利用工作流程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接收工作流程片、录像电子版及工程简介,并进行登记。
三、城建档案馆在受理报送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存在问题出具整改意见。
四、建设单位根据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声像档案(电子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须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声像档案,包括照片、录像电子版各一套。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流程2016年04月06日一、来馆查档前,档案查询利用者应尽可能多、尽可能准确地掌握检索欲查建筑的名称、地址、开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坐落地址(包括老地址)、楼层(指建筑中主楼、裙楼、地下的最大层数),以利快速检索、定位。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一、引言: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性和意义(200字)城市建设档案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重要信息载体,包括规划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工程变更、验收报告等各类档案资料。
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对于城市的规划、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50字)1. 目标:建立科学、规范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通畅性,为城市发展提供坚实的依据和支撑。
2. 原则:- 法律依据:依法建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法律效力。
- 统一管理:由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建设档案的管理,确保规范统一。
- 完整性和可靠性: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禁止任意篡改、销毁或遗失档案资料。
- 便民利民: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满足公众和有关部门的需求。
- 信息化管理:推动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查找和管理的效率。
三、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步骤(1000字)1.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制定和发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各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并规范档案的分类、编号和存储方式。
2. 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完善档案收集和整理的机制,确保各阶段档案的及时收集和整理编制,并进行合理的分类与标识。
3. 档案的登记和归档:对收集整理完成的档案进行登记工作,明确档案的归属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档案目录和检索系统。
4. 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存放和有效利用,建立健全的档案保管制度和利用流程,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复制服务。
5. 档案的传递与移交:对于档案的转移、移交和报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审批,保证档案流转的安全和可控性。
6. 档案保护与修复:加强档案的物理保护,确保档案资料的长期保存与可持续利用。
同时,对于损坏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或复制。
7. 档案数字化管理:推动档案数字化管理的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便利性。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二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发展,促进城市建设的科学、有效和高效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管理的活动,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监督等环节。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和便利的原则,促进城市建设档案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共事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密切结合,互相支持、衔接和协同发展。
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注重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确保档案的安全、准确和便捷。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制定有关档案管理政策和措施。
第十条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全市城市建设档案的综合调查,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鉴定工作,并编制档案管理目录和档案编研计划。
第十一条区域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协助市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做好综合调查和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城市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保管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上报归档。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对城市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不履行管理责任和违反规定的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应组织开展城市建设档案的利用和服务工作,为政府决策、学术研究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档案信息的咨询和借阅服务。
第三章档案收集和整理第十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在城市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中产生的各类档案应及时收集、整理和归档。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3篇)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城市建设档案包括城市规划、建筑设计、土地利用、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等相关档案。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便捷的原则,坚持信息化管理和实体档案管理相结合,推行电子档案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制,完善档案管理规范和制度,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素质提升。
第五条所有涉及城市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档案管理义务,配合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网络和信息系统,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的归档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档案应按照内容、用途和形式分类归档,建立清晰的档案目录和档案库房。
第八条城市建设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整理原则和程序,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按时完成档案整理任务。
第十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鉴定和鉴定委员会,对重要的城市建设档案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检索和查阅制度,提供便捷的档案查询和服务。
第三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存和利用第十二条城市建设档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保管期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十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档案的复制和备份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档案利用制度,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推广档案数字化和在线查询等技术手段,提高档案利用的便捷性。
第四章城市建设档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密制度。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

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5【实施日期】200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沈阳市综合档案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综合档案馆,是指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多种门类档案资料,服务于社会的公益性档案馆。
第三条综合档案馆应当具备下列功能:(一)本行政区域内重要档案安全保管基地;(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三)已公开现行文件集中向社会提供利用中心,负责接收和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制发的文件;(四)档案信息服务中心。
第四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承担下列任务:(一)接收规定范围内的档案资料和政府部门已公开的现行文件;(二)征集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三)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四)向社会提供利用已公开的政务和档案信息;(五)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综合档案馆工作的领导,把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管理设备设施配置、档案抢救和保护以及档案馆舍建设等综合档案馆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状况适时予以递增。
第六条综合档案馆应当配备与档案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综合档案馆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综合档案馆应当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当由本馆收集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尤其是反映本地区地方特色的档案,齐全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0]128号各市建委(局)、规划局(处)、城建局: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特制定《辽宁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二○○○年九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辽宁省档案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及科研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体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照片、录像、录音、光盘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
第三条本省行政辖区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城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凡形成城建档案的部门或单位,都必须按规定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城建档案的完整、统一与安全,确保城建档案的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城建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城建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城建档案工作,起草、制定全省发展城建档案工作长远目标和近期计划;(三)负责全省城建档案系统馆(室)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各市、县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均应建立健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城建档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规章制度的起草执行等工作;对基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参加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
一、文件目的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建档案的管理和应用,保护城市建设
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文件适用范围
该规定办法适用于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和应用工作,包括档案馆、城建单位等。
三、原则
城建档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科学、规范管理;
2.全面、真实、完整记录城市建设发展历程;
3.积极开展档案保护、鉴定和应用,充分发挥档案的价值和作用。
四、档案分类和管理
城建档案按照档案分类体系分类、鉴定和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目录,明确档案
管理责任人,实现档案材料的合理管理和应用。
五、档案的保存和保护
城建档案保存应遵循档案保护的原则,采取相应的物理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六、档案的利用
城建档案应及时利用,发挥其对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作用,同时推动知识转化
和科技创新。
城建档案应广泛应用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管理等领域。
七、档案管理的监督
城建档案管理需要进行监督,由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档案管理的监督职责。
并定
期对城建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核和评估。
八、附则
1.本规定办法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
2.本规定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对本规定办法的修改和解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以上就是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保护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促进城市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遵循依法管理、分类管理、保护利用和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档案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登记和整理第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将与城市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及时进行档案登记。
第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档案登记表,并将其报送所在地的档案主管部门备案。
案整理工作。
第十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按照档案分类原则,对各类档案进行整理、排序、编号和装订等处理。
第十一条档案整理工作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人员进行,并记录整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档案整理完成后,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整理结果。
第三章档案保管和利用第十三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和档案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档案保管工作应当按照档案保存期限和特殊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五条档案应当存放于专门的档案库房或者设施,并保持干燥、通风、防尘、防火、防蛀和防震。
第十六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逐年检查档案的保存状况,及时进行修复和整理,并做好档案的巡查和防灾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建设单位可以依法向社会开放符合公开条件的档案,但应当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
第十八条城市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利用档案资源,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依据,并推动档案利用的研究和应用。
提供所需档案信息,并协助开展相关调查和研究工作。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6
•【字号】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施行日期】2023.09.16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9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23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吕志成
2023年9月16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2023年9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1.《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11月16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公布)
2.《沈阳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2009年5月3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
3.《沈阳市测绘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21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4.08•【字号】沈政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3〕2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建委制定的《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4月8日沈阳市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科学的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机制,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项目投资计划是指对年度实施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筹安排。
(一)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保障城市运行和发展所必备的道路交通系统、生态环境系统、给排水系统、能源动力系统、通信邮政系统和防灾减灾系统等工程项目。
(二)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分为3类:续建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将延续列本年度计划的项目;新建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建设条件具备,能在本年度内开工的项目;预备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力争本年度开工的项目。
第三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二)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四)政府融资资金;(五)国家、省等上级部门投入的专项资金;(六)区、县(市)和企业等投入的配套资金;(七)其他可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第四条市建委负责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报审、下达、执行、考评;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核;项目征地和地上物征收验工计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方案、进度、资金等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实施部门(单位)编制项目预算、结算和决算;组织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
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建委•【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沈建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建委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建发〔2011〕64号)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加速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备案号:沈政法备字2011年第26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沈阳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建立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保障建设工程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与有效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按照规程编制、经过验收合格并归档的电子文件的集合。
第三条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受其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接收和管理、利用工作,并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编制软件的推广、培训、升级等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制作和归档工作。
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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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日期:1985-09-10 执行日期:1985-09-1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完整、准确、系统地保存和管理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进行规划设计、基本建设、城市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录像、录音带等科技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建档案工作要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和基建、技术管理程序之中。
各设计、建设施工单位都应积极做好城建档案工作,确保全市城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科技档案的基本原则,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都要按规定无偿地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交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二章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任务第五条城建档案工作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归口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市城建档案馆负责,业务上受市档案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科技事业单位,隶属市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委员会领导。
经费由城市维护费列支。
第七条城建档案馆的基本任务是:接收和保管本市具有长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档案和有关资料;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积极提供档案、资料,为城市建设服务;根据城市建设工作的需要,研究、汇编有关资料;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重要城建科研成果的鉴定;对各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各主管局(公司)要加强对本系统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并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城建档案工作的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三章城建档案的范围及管理第九条城建档案范围包括:(1) 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志、地形图、经济、人口、矿藏、水文、地质、地震、气象等方面的资料;(2) 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方面的档案;(3) 建筑、管线审批、房产管理、土地核拨及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方面的档案;(4) 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煤气、热力、电力、电讯、路灯等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5) 铁路、公路、站场、机场、地铁、公共交通等方面的档案;(6) 工业建筑、公共建筑、住宅建筑、纪念性和古建筑方面的档案;(7) 要点工事、地下通道、隐蔽间、指挥所及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方面的档案;(8) 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9) 城市建设科学研究方面的档案。
第十条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城建档案,按“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见附件)执行。
第十一条凡属本市各个历史时期城市建设方面的档案资料,由市城建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市属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在一九六八年以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要全部送交市城建档案馆集中保存。
对一九六八年以后形成的城建档案的管理,按城建档案的范围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为保证建设项目档案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凡送交市城建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建筑物经改建、扩建后,工程管理单位应将变化部分的图纸、材料及时送交城建档案馆。
第十四条各级城建档案馆(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科学地管理档案,积极开展好档案的利用工作。
第四章竣工图的编制第十五条凡在本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基建工程,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编制竣工图。
工程建设单位在签定设计、施工协议时,要把编制竣工图列入协议内容,并把它作为工程验收的条件之一。
竣工图不准确,不符合质量要求,不能交工验收,建设银行不予结算。
由于竣工图不准确,建筑物在利用中所造成的损失,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大中型建设项目、高层住宅和地下管道工程,要按照沈城乡委发〔1985〕51号文件规定,由工程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预交竣工图保证金,待竣工图和工程档案按要求报送市城建档案馆后,其保证金如数退还原单位。
在工程竣工验收半年内,不按规定编制和报送竣工图的,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由市城建档案馆用该款委托有关部门编制竣工图。
第五章城建档案的移交与归档要求第十七条撤销机构的城建档案属于市城建档案馆管理范围的,应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其他档案移交给专业主管机关保存。
第十八条停建、缓建的工程项目,其形成的科技材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机构合并、业务移交、建筑物管理或使用权变动时,其城建档案应全部移交新的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应由工程建设单位或专业档案形成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系统。
做到书写工整、图样清晰。
并要组成保管单位(卷、盒),编制卷内目录、页数和帐号,填写封面、备考表,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写出专业发展史(历史沿革)第二^一条移交的城建档案,要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办理移交手续。
并要编制移交目录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各持一份。
第二十二条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的时间。
工程档案,当项目竣工后,应随时移交;土地核拨档案二年移交一次;其他城建档案一年移交一次。
移交的具体时间和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根据各专业档案形成的不同特点和工作需要,与移交单位商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各县、区城建档案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白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在试行中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沈阳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细则一、城市建设基础材料方面1、领导指导性文件: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方面的方针、政策、指示、条例、办法及技术、设计科研、施工等规程规范材料。
2、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3、技术经济: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资源、文化教育、工矿企业、统计资料等。
4、白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河泊水系等资料。
5、勘察测绘:包括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编绘图、影像图、测绘成果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全市综合管网图。
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1、总体规划:城市现状图、城市规划总图、近期建设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分区规划图、郊区规划图、说明书及报请审批文件材料。
2、详细规划:居住区、小区、大型公建、一条街、县镇、小城镇、集镇、农村居民点及管理综合现状图、规划设计图、说明书、技术经济分析及上级审批文件材料。
3、为编制城市规划所收集汇编的城市建设基础材料。
4、城市管理:核发建筑、管线施工执照、征用核拨建设土地、房产(产权、产籍)、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档案材料。
三、市政工程、公用设施方面1、排水:全市污雨水管道(干线)、暗渠、泵站、闸门、污水处理厂等排水工程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2、道路、桥涵:主要干道、永久性桥梁、大型涵洞、隧道工程档案材料。
3、给水:水厂、水源、补压井工程(包括取水、净水、输配水建筑物、构筑物)、市区给水管道(75mnW上)工程及消火栓、水门等设施档案材料、水文地质资料、给水专业管网图。
4、煤气:煤气厂(包括土建、制气工艺设备等)、储气罐、调压站、输气管道(75mnmA上)、液化气等设施档案材料及煤气管网现状图。
5、供热:市区热力管道、调压站等工程设施档案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6、水利:水库、河道、堤、坝、防洪等重要水利设施工程档案材料。
四、城市交通运输方面1、铁路:(包括地下铁路)站场、线路、桥梁、隧道、天桥、地道、通信、信号、给水、电力等设施及生产房舍,路局、分局办公楼等方面的档案材料。
2、机场:场站、候机厅、机库、油库、电力通讯等主要设施的档案。
3、公路:市级以上线路、桥梁、隧道工程档案材料。
4、公共交通:运行线路、整流流站、车库、油库等主要工程档案材料。
五、电力电讯方面1、发电:发电厂各项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土建、水工、化学、热工、电气、汽机、锅炉等部分)及厂区各种管线现状图。
2、供电:变电所(一、二次)超高压以上输电线路、通讯电缆电力调度楼工程档案及地区电网、配电网络地理分布图、路灯系统图。
3、通讯设施:电报、电话、邮政局、所舍、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地上地下重要工程设施(包括:发射台、电缆、通讯机房、地下通道、线路、微波走廊)及机械设备档案。
六、民用、工业建筑方面1、行政办公建筑(1) 党、政、军领导机关办公楼、会议厅。
(2) 企事业单位及其它机关五层以上或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建设的办公楼。
(3) 公、检、法机关办公楼、监狱建筑、消防建筑。
(4) 领事馆建筑。
(5) 银行、保险公司建筑。
2、文教体育建筑(1) 一千人座席以上的影剧院、文化宫、青、少年宫、俱乐部、音乐厅。
(2) 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
(3) 大专院校:包括教学楼、办公楼、礼堂、实验楼、图书馆、体育馆等教学建筑(4) 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容24班以上)。
(5) 报社、通讯社、画报社、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气象站、测震站、水文站。
(6) 科学院、研究所建筑的科研楼、科技馆(3000平方以上或独立建筑)。
3、保健医疗建筑(1) 医院、疗养院(200床位以上)。
(2) 敬老院、幼儿园。
4、商业、服务性建筑(1) 百货、副食商店、贸易货栈、生产资料交易中心、宾馆、招待所、旅游楼、饭店(3000平米以上)。
(2) 冷藏、储运仓库。
5、工业建筑(包括工厂、矿山、电站)(1) 国家大、中型建设项目。
(2) 列为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3) 粮库、粮油、食品加工厂。
(4) 各工厂总平面布置图、地下管线综合现状图。
6、居住建筑(1) 高层住宅(八层以上)。
(2) 多层建筑(采用新技术新结构修建的实验楼、或具有历史时期代表性的住宅建筑)(3)小区建筑群。
7、各种类型的建筑标准图和定型设计图七、人防建筑工程方面1、人防工程的总体布局现状、规划档案材料。
2、人防地下通道、出入口、指挥所、隐蔽间以及平战结合两用的地下商店、工厂、学校、医院、旅馆等工程档案材料。
3、城防设施:包括指挥部、要点工事、了望台、救护站、专用通讯线路等设施档案材料。
4、城市战备抢修工程方案等档案材料。
八、纪念性及古建筑工程方面1、具有纪念意义的名人塑像、纪念碑、纪念塔、纪念馆的工程档案材料。
2、列为国家、省、市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建筑档案及修缮记录、现状图等。
九、园林绿化及环境保护方面1、市属公园、植物园、风景区、苗圃、防护林、广场等现状规划图、公园内修建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具有特殊结构和造型艺术的建筑小品等建筑物、名木、古树的档案材料。
2、全市污染源普查、环境质量评价科研成果材料。
3、大气、地下水、地表水污染监测报告材料。
4、污水处理、大气净化、固体废弃物处理研究等主要成果档案。
十、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材料(经市以上领导机关评定授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