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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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000苹果公司与深圳公司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给我一个商标,我可以“起死回生”前言近期,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引起的商界、法律界、IT界的热切关注。

本文简要阐述媒体报道、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的事实,并谈谈个人看法。

一、此案看点看点一:苹果公司在合同签订时是否犯了“低级错误”。

看点二:金融危机后,欠一屁股债的深圳唯冠,能否利用IPAD商标索赔,获得“重生”。

二、此案简介(一)当事人原告: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二)诉争标的IPAD商标权(三)争议焦点1.苹果公司和台湾唯冠签署的IPAD商标转让权合同对深圳唯冠公司有无约束力;2.苹果公司主张的表见代理是否成立。

(四)案件经过如果没有新闻报道,我也不知道最早在中国内地注册“IPAD”商标并非美国苹果公司,而是潜伏在深圳的、债台高筑、濒临倒闭的唯冠公司。

从2000年开始,香港唯冠国际麾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

在唯冠注册IPAD商标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

2009年,台北唯冠将其拥有的IPAD商标权以3.5万英镑转让给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苹果公司的壳公司)。

但苹果公司却在合同签订时忽略了中国内地的IPAD商标的所有权并不在台北唯冠的手中,而是在深圳唯冠手中。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的“IPAD”商标权争夺案,苹果一审败诉(判决全文见:/tele/2012-02-20/1154613.shtml)。

该案终审已于上月29日在广东高院开庭,但未当庭宣判。

三、此案启示(一)“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唯冠国际曾经一度是全球著名的显示器生产商,然而,2008年突如其来的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唯冠国际最大客户宝丽来破产,欠款无法收回,公司经营开始由盛转衰。

这提醒我们“不要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上”,不要将全部业务寄望于一个客户或几个客户,而应当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去建立更加多的客户、业务来源。

谁动了我的iPad——苹果唯冠商标权之争

谁动了我的iPad——苹果唯冠商标权之争

编者按: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苹果公司已与深圳唯冠就iPad 商标案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

根据调解书协议,苹果公司需要向广东高院指定的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

至此轰轰烈烈的唯冠诉苹果侵权Ipad 商标一案以和解告终。

有人说,2012年是中国社会全民普及商标法的里程碑。

王老吉与加多宝、苹果与唯冠,每个人都在问,到底是谁的王老吉,又是谁的iPad ?谁动了我的iPad ?——苹果唯冠商标权之争【低级错误埋下祸根】一位律师认为:苹果在操作内地商标权转让时犯了低级错误,所以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但考虑到其创造的就业和高层的表态,法院不可能让其败诉,和解是各方都可以接受也必须接受的结果。

至于金额,是双方谈判的结果,苹果肯定不愿意(要知道当初合同中约定的多国iPad 商标转让费用只有3.5万英镑),但也拖不起。

【苹果占了便宜】对于这次和解,有媒体做了网上调查,根据投票结果显示,41.7%的网友认为苹果付出的金钱非常值得,是苹果占了便宜;不少网友认为对于6000亿美元市值的苹果而言,6000万美元只是“九牛一毛”,苹果只是以“微小”的代价便换来了中国市场的筹码。

今年3月,新iPad 在全球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发售时,中国大陆却迟迟没有动静。

现在,6000万美元彻底理清了商标纠纷,为新iPad 将于7月20日在中国大陆上市扫清了最后的障碍。

【“以敲诈为手段的天价官司”】互联网专业人士李开复对此案的“定性式描述”是“以敲诈为手段的天价官司”。

李开复发表微博评论称,1)唯冠曾做过一个叫iPad 的产品,失败取消;2)8年后,苹果命名iPad 时,低价收购唯冠的大中华区的商标,草率未查清细节;3)唯冠破产后,回头细查iPad 授权,喜见当年授权手续有误,便启动以维权为包装、以敲诈为手段的天价官司;4)最后和解:苹果为疏忽付出应付但较合适的代价。

【iPad 的交换价值】凤凰网曾经就和解金额请业内人士“打赌”相约,参与人汉卓首席律师赵虎,连发数条微博阐述观点:双方应该一直在调解中,只是一开始深圳唯冠这边的期望值比较高,苹果公司又认为自己其实已经付过一次款了,不想再付出多少,一直僵持。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

论道iPad商标纠纷案作者:孙文静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3期从法理的角度上看存在两个iPad商标,一是注册商标,二是通过使用而获得的商标。

这个案子最大的冲突其实是注册商标和因使用而获得的商标的价值冲突,这涉及商标权的本质说。

使用并且产生出商业价值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注册只是意味着你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力。

而唯冠在所有的案件中为何没有要求赔偿,因为他没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质商标权。

根据最高院的解释,如果你只有一个商标而没有去使用,是达不到赔偿条件的。

所以从《商标法》的本质来看,深圳唯冠确实有注册商标权,但苹果公司通过产品、品牌广告宣传等获得了市场知名度,我认为其实他也获得了某种商标权。

陶鑫良: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注册在先,但是毫无置疑,苹果公司的iPad知名在先。

法律的源泉有两端,一端是依法申请获准,履行程序性权利就获得的初始的、但是我认为是弱化的注册商标权。

我国《商标法》三修征求意见稿中也谈到,如果注册商标没有使用,即使侵权成立也没有赔偿,最多支付一些合理费用,所以这个权利一定程度是弱化的权利。

而另一端是因使用而产生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度的商标,我认为这才是《商标法》立法保护的本意和初衷,是要重点保护强化的。

另一方面,因为iPad太抢眼了,使得它的名称不再是一个很狭义的商标,而是逐渐演变为一种“通用名称”,不再区别商品的服务和来源,而是指一类商品。

如果iPad被认定为通用名称,那么他就属于公众,不再属于任何人。

游闽键:协力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iPad商标到底归谁,有两层含义:一是注册的,二是使用的。

回归到知识产权法的本质,到底我们的商标保护的价值走向是什么?商标本身是区别产品来源、产地、生产者的一个标识。

那么显而易见,把生产者和iPad这个标识连接起来的不是唯冠,而是苹果。

于国富: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从深圳唯冠的方面来说,别期望对苹果要价太高,否则可能真的逼苹果iPad退出中国市场,而如果苹果放弃iPad大陆商标,这一商标对深圳唯冠的价值也不会太高了。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

商标法案例分析引言商标法是保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商标法的适用及其在解决商标纠纷中的作用。

案例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科技的商标纠纷案件背景2009年,苹果公司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

然而,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声称,其早在2001年就已注册并使用“iPad”商标,认为苹果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法院裁决中国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深圳唯冠科技公司确实拥有“iPad”商标的所有权,苹果公司需支付赔偿金并停止使用该商标。

这一裁决引发了广泛关注,也促使苹果公司重新审视其在全球市场的商标注册策略。

分析此案例凸显了商标权的地域性原则,即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时,必须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同时,也提醒企业在拓展国际市场时,应充分了解目标市场的商标法律环境,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案例二:阿迪达斯与阿迪王的商标之争案件背景德国运动品牌阿迪达斯发现,中国市场上出现了一个名为“阿迪王”的品牌,其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的标志性三条纹非常相似。

阿迪达斯认为这构成了对其商标的侵权,遂提起诉讼。

法院裁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尽管“阿迪王”的商标设计与阿迪达斯存在相似之处,但并未构成对阿迪达斯商标的直接复制或模仿,因此不构成侵权。

不过,考虑到“阿迪王”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混淆,法院要求其对商标进行适当修改以区分于阿迪达斯。

分析此案例表明,商标侵权的判断并非仅仅基于视觉上的相似度,更重要的是是否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这也体现了商标法在保护知名品牌的同时,也鼓励市场多样性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结论商标法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企业品牌价值、维护市场秩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商标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复杂性和灵活性。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增强商标意识,合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ipad商标案

ipad商标案

案件直播
本案是一个吸引了全球目光的 案件,如果本案的当事人不是 苹果公司,如果不涉及到iPad 产品,是否还会有这么受关注 ?本案之所以受到关注,是因 为苹果公司的产品受到消费者 喜爱,而iPad商标的价值是苹 果公司创造的。 一审判决令我们失望,如 果二审法院最后判决将iPad商 标归唯冠所有的话,对苹果公 司是极不公平的。希望二审法 院给予苹果公司公平公正的判 决结果。
隐名代理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Sub Title
苹果案给我们的启示
1、对我国企业发展 的启示 2、知识无国界, 知识产权有国界
3、了解现代公司制 度
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启示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 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 。 享受的专有权利。 我国的商标法, 与世界大多数国 家一样,采用“ 注册先得”的游 戏规则
唯冠国际ceo:杨荣山
2.案件始末
4. 2010年4月7日,IP公司与苹果公司签署协议,以10英 镑的象征性的价格转让所有其取得的“iPad”商标相关权益 。同时,苹果公司和IP公司向中国商标局申请大陆iPad商 标的转让过户,被中国商标局驳回。 然而,就在按照中国法律iPad商标权属并未发生转移的情 况下,苹果公司在其生产的平板电脑产品上使用“iPad”商 标,并向包括中国大陆在内的市场销售了上述商品。
2.案件始末
7.二者开始在法庭正式针锋相对
苹果 深圳唯冠
2.案件始末
2010年4月19日 ,深圳中院开始 受理此案。
2011年2月23 日
三 次 开 庭 审 理
2011年10月18日
2011年8月21日
2.案件始末
期间,双方发表声明
苹果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之争

唯冠苹果iPad商标之争始末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之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12月:IP发展与台湾唯冠签署商标转让协议,以3.5万英镑转让10个iPad 商标。

而深圳唯冠(微博)表示,iPad的中国内地商标权并没有包含在此转让中。

2010年2月:IP发展公司又以10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转让给苹果公司。

2010年4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受理苹果诉唯冠商标权权属纠纷案。

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2012年1月苹果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2月:唯冠科技在上海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苹果iPad执行禁售令。

上海法院驳回唯冠要求苹果停售iPad申请。

2012年3月:苹果iPad3将发布前夕,深圳唯冠对苹果发起实质性的“阻击”行动,唯冠向海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海关备案扣压苹果iPad系列产品。

2012年7月:苹果公司同意向深圳唯冠公司支付6000万美元就关于iPad商标权一案达成和解。

2012年5月:美国加州高级法院驳回唯冠对苹果iPad商标权诉讼。

市中院一审判苹果败诉美国苹果公司、IP发展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于2010年5月正式诉诸深圳市中级法院。

该院一审认为,订立转让合同的台湾唯冠公司无法代表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表见代理成立,并以此为由驳回IP发展公司、苹果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两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广东高院于今年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双方都聘请国内较为知名的律师参与庭审,庭审辩论十分激烈。

庭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经过认真严谨的分析合议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

据了解,深圳唯冠公司目前已负债累累,其债权人达到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看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侵权案
I n nov a t i on
创新
对 唯冠商标权的侵犯。
间、 程度和地理范围;( 4 ) 该商标作为驰 名商标受保护的记
录 ;( 5 ) 该商标驰名 的其他 因素” 。 根据法 条的规定 , 我们
| 三 、 具体分析 i P a d案中商标 权侵权应 该如何 确定
商标 法对商标权 的保 护不够完善, 反不 正当竞争法起 到 了兜底 保护的作用。 但 是, 根据反不正当竞 争法 的立法原 则, 其主要禁止的是 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 公认商业 道德 的行
小结
这一案例对 我 国家 电行业企 业的最大警 示在于: 商标 转让中的双方, 一定要知晓商标的地域性概念, 即一个 国家 或地区依 照其本国的商标法 或本地区的商标条约所授予 的
商标权 , 仅在该国或该地 区有效 。 而一个商标能否在某个国
家 获得保 护取决于该商标是否符合 该国法律规定 的保护 条 件。 在中国实行 “ 注册在先原则” , 即只有在先获得 商标局颁 发 的商标注册证 书后才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而美国等 国家实 行“ 使用在先原则” , 即对商标在先使用且达到一定条件 时 才可能对商标享有专用权 。 家电企业要使其商标权在所销售 的国家获得保 护, 扩大商标权利 的地域性 , 就必须通过一定 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 : 第一种方 式, 直接向需要获得保护 的国家或地 区的有关机关申请注册; 第二种方式 , 利用国际 条约进行注册, 主要包括马德里、 欧盟商标 、 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 非洲地 区知识产权保护组织4 大体系申请注册。 无 论是小公司还 是世界跨国公司, 在知 识产权 的游 戏 规划面前, 都没有法律豁 免权, 我 国家电企业尤其是中小企 业对商标不够重视 , 甚至认为商标就是公司商品的一个简单 标志 , 但这一案例中的i P a d 商标就关联 了巨大利益 , 希望这

ipad商标侵权案

ipad商标侵权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悉,6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正式生效。 日前,苹果公司已按调解书的要求向广东高院指定账户汇入6000万美元,并于6月28日向该案的一审法院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送达了将涉案 iPad商标过户给苹果公司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原告唯冠方面的诉求包括:要苹果停止销售带有iPad商标的产品,拆除店面的相关标识,销毁相关宣传品以 及在媒体上刊文消除影响,赔偿诉讼费用一万元等等。
被告苹果方面出示的一个证据是涉及到关键的ipad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的转让协议呈批表,有深圳唯冠的负责 人杨荣山在这个表上批了“准”字。
目前举证质证的环节已经完成。被告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提请法院驳回原告“禁售令”诉讼请求,并 且终止本案的审理。
这意味着,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圆满解决。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透露,在今年2月29日公开审理此案后,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认为,为使纠纷双方利益 最大化,调解是最佳选择。目前唯冠公司债权人已达数百人,其最大的财产估值主要集中在iPad商标的价值上, 诉讼前,涉案商标已被数个银行申请轮候查封,一旦该商标价值发生贬损的话,将会导致债权人更大损失。
事件简介
2010年,苹果向法院请求判决“iPad”商标权的所有权,并向深圳唯冠索赔相关费用。该案在2010年4月19 日受理,并于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 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苹果方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6万元。2012年2月29日,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中双方言辞犀利对抗激烈,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试析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

试析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

试析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试析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试析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试析从商标共存的角度论IPAD商标案精品源自地理科论文摘要轰动一时的苹果唯冠IPAD商标案的终审判决尚未宣告,关于IPAD商标最终归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所有还是美国苹果公司所有,学界众说纷纭。

商标共存原则是指两个不同的主体在同类商品或服务上善意地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而不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苹果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可基于商标共存原则合法持有各自的IPAD商标,两者的IPAD商标可以达到商标共存的状态。

论文关键词商标共存IPAD商标苹果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一、IPAD商标案案情介绍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的IPAD商标案之争主要涉及到三个主体:美国苹果公司、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台湾唯冠)。

深圳唯冠与台湾唯冠是唯冠集团在深圳与台湾设立的两家子公司。

深圳唯冠是中国iPad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结合商标的商标权人,其将该商标使用在其自行研发的液晶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上。

台湾唯冠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国家拥有8个“iPad”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的争论点在于:苹果公司从台湾唯冠手中购得iPad商标,也就是除了台湾唯冠注册的8个iPad商标之外,还包括深圳唯冠拥有的两个商标。

中国的ipad商标专用权究竟是归苹果公司所有还是深圳唯冠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台湾唯冠与深圳唯冠是两家互相独立的公司,台湾唯冠无权代理深圳唯冠转让其中国的IPAD商标。

IPAD商标归深圳唯冠所有。

此案在学界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一些学者认为是苹果公司在购买商标前没有做到尽职调查,IPAD商标应该归深圳唯冠所有;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深圳唯冠在注册了IPAD商标之后并没有将商标投入实际的交易使用,唯冠的行为是一种搭便车的行为。

笔者认为,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各自拥有对IPAD的商标专用权,两家公司的商标可以以共存的形态存续。

苹果侵权案

苹果侵权案

定义“iPad商标侵权案”指的美国苹果公司和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起诉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唯冠科技或唯冠深圳),不履行IPAD转让商标义务。

该案件经过三次开庭,最终判定苹果败诉。

2012年2月,唯冠要求在上海地区禁售iPad的听证会结束,苹果提请驳回禁售令。

2012年6月,广东省高院通报,苹果支付6000万美元一揽子解决IPAD商标纠纷。

事件详情2000年,当时苹果并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 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CEO和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协议签署之后,英国IP公司向唯冠台北公司支付了3.5万英镑购买所有的iPad商标,然后英国IP公司以10万英镑的价格,将上述10个iPad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了“苹果”。

2012年02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已经判当地苹果经销商构成侵权,禁止其销售苹果iPad 相关产品。

这是国内法院首次认定苹果商标侵权。

深圳唯冠起诉深圳国美的案子也正在等待判决结果。

[3]2012年2月29日,二审开庭,当庭并未宣判结[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商标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诚实信用原则一、争夺案的由来和发展(一)2000年,当时苹果公司尚未推出iPad平板电脑,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上述唯冠国际和深圳唯冠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董事长都是杨荣山。

(二)2009年8月,苹果在英国聘请一家律所成立IP申请发展公司(IPADL)向唯冠英国公司发出收购唯冠在全球的“iPad”商标的询问,并于2009年12月23日与被唯冠国际CEO 和主席杨荣山授权的麦世宏签署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收益转让给英国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同时英国IP公司向其支付了3.5万英镑的转让费用。

浅析IPAD商标权之争

浅析IPAD商标权之争

浅析IPAD商标权之争苹果与唯冠的IPAD商标权之争一开始就受到了国内外行政、舆论和消费者等多方面的瞩目。

一边是如日中天,市值超过微软与谷歌之和,成为世界第二最有价值公司的苹果;一边是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已经被银行和债权人接管的唯冠。

这种不平衡的争斗的结果在一开始似乎没有任何争议。

但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苹果IPAD商标权司法诉求的否决,无疑给苹果泼了一盆冷水。

今年年初,苹果公司上诉,案件还没有最终的结果。

但是,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一、法律、道德与商业案件伊始,舆论就分为两派,一派支持苹果,一派支持唯冠。

“苹果派”们的主要论点集中在唯冠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道德上。

比如,王冉就在微博里把唯冠评价为一个自己生产不出好产品却逮着个大个儿就想狠宰一把的流氓。

“果粉”们也纷纷炮轰唯冠趁机讹诈,想在破产前打捞一笔,网上疯传唯冠拟提出了20亿这个有点不知道天高地厚的赔偿。

其实,在各类赔偿案件中,一方申请巨额赔偿作为诉讼策略也是常见的手段之一。

更何况法院不会任由唯冠漫天要价。

所以我们暂且不论唯冠的索赔金额到底是多少,是不是合理。

但就道德这一点而言,笔者认为唯冠在这件事情并没有“苹果派”们攻击的那么低劣。

实际上,商标权之争在商界历来已久。

当年苹果推出IPHONE时,也曾经近400万美元的价格向汉王收购了i-phone的商标。

我国的知名杂志《读者》,也曾因为国外一家公司的起诉而不得不从《读者文摘》易名为《读者》。

再如,谷歌的“Gmail”邮箱,在德国因为有一家公司已经注册了同名的商标,所以谷歌在德国只好老老实实使用“Google Mail”。

更有甚者,在国外有专门的机构运作商标权的买卖,将商标低价购入,再向相关的企业高价卖出。

这种看似有些不道德行为实际上是需要大量的法律和相关知识,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操作的。

说到底,唯冠和苹果的斗争只不过是商业上的角逐,双方利用商业策略和法律上的漏洞来赚取更多利益,这本来也是商业的本质。

“iPad”商标之争——想咬一口苹果也许并不容易

“iPad”商标之争——想咬一口苹果也许并不容易

想“咬”一口苹果也许并不容易——关于“iPad”商标之争吴让军律师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苹果iPad平板电脑上市以来,一直受到消费者追捧。

根据美国市场分析机构Strategy Analytics公布的2011年第四季度全球平板电脑市场研究报告显示,苹果iPad拥有全球平板电脑市场58%的份额,而在中国大陆平板电脑市场,iPad的份额更是超过60%。

毫无疑问,苹果的iPad平板电脑已获得市场的高度认可,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

然而,2011年12月,深圳中院的一纸判决,让iPad平板电脑能否在中国大陆继续合法地销售变得扑朔迷离。

从媒体公开的报道来看,以追求产品的完美品质、注重用户体验而闻名的苹果公司在iPad商标的使用上似乎出现了重大瑕疵,表现得并不完美。

一、案件背景根据媒体报道,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于2001年在欧盟、韩国、墨西哥、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及相关商标,但该公司并未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iPad”及相关商标。

通过商标局网站查询显示,中国大陆的“IPAD”及“”商标是由唯冠国际旗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于2000年1月和9月分别申请,并于2001年6月和2001年12月分别获得授权的。

两个商标的注册类别均为第9类,注册商品涉及计算机、计算机周边设备、显示器(电子)等。

2006年,苹果公司的iPhone手机入市,并开始策划推出iPad平板电脑。

在进入欧洲市场之时,苹果公司得知iPad商标归台湾唯冠公司所有。

为扫除障碍,苹果公司曾以商标闲臵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该商标注册,但最终败诉。

案件败诉后,苹果公司通过一家在英国注册的名为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的壳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与唯冠国际联系,洽谈收购唯冠国际旗下各公司所申请注册的iPad商标。

经协商后,2009年12月,英国IP公司与台湾唯冠签署了相关商标转让协议。

ipad之争—也谈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问题

ipad之争—也谈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问题

ipad之争—浅析商标的转让与国际保护摘要:自2009年开始的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美国苹果公司关于iPAD 商标的纠纷愈演愈烈,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

双方争议的核心为苹果公司通过隐名代理与唯冠(台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该协议是否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本文以苹果公司与唯冠(台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签订的合同入手,重点从我国商标法以及当前世界各国对商标的国际保护的角度入手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商标权纠纷商标转让商标权的国际保护一.纠纷缘由美国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原称苹果电脑公司,是全球第一大手机生产商,是全球最大的PC厂商,也是世界上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其核心业务是电子科技产品。

苹果的Apple II于1970年代助长了个人电脑革命,其后的Macintosh 接力于1980年代持续发展。

最知名的产品是其出品的Apple II、Macintosh电脑、iPod音乐播放器、iTunes商店、iMac一体机、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等。

在高科技企业中以创新而闻名。

2012年2月底,苹果市值在派息预期的刺激下大涨,一举突破5000亿美元关口。

英国IP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即IPADL,是苹果公司在英国的一个子公司。

是苹果公司当年为了购买IPAD商标而设立的一个子公司。

唯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唯冠集团最大最核心的研发生产基地,公司于1991年落户深圳,1994年进驻沙头角保税区,拥有员工五千多人,是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及中国外贸出口百强之一。

唯冠科技是一家以专业电脑显示器研发、生产、销售为主的的综合性IT集团企业,属下有2家分别在台湾和香港的上市公司以及分布在中国、美国、欧洲、南美洲的16家分支机构和遍布全球的销售和服务网点。

2011年12月,苹果公司状告唯冠侵权一案在深圳中院进行一审判决,唯冠胜诉。

随后,唯冠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使用iPAD 商标。

IPAD商标案焦点问题分析

IPAD商标案焦点问题分析

IPAD商标案焦点问题分析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赵虎IPAD商标系列案件在几个城市、几个战场依然在继续发展,这一系列案件焦点为主要有下面三个问题:一、关于侵害商标权侵害商标权是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知识产权法关键词》,李琛著)。

可见构成侵害商标权需要一个必要要件: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

IPAD商标案中苹果公司iPad背后的标志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应该是相似(或相同)的,但是因为深圳唯冠公司并没有平板电脑的产品,消费者基本上知道自己所购买的iPad平板电脑是苹果公司的产品,在消费者没有混淆的情况下苹果公司是否侵害了深圳唯冠公司的商标权呢?这个问题需要我们思考。

本文并不认为构成侵权。

有的律师提出了反向混淆的问题。

本文认为反相混淆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其相关理论尚在争议与完善中,我国适用反向混淆判决的案例目前只有一例,适用反向混淆理论需要慎之又慎。

即使适用反向混淆,构成反向混淆仍然需要考虑拥有商标权的企业进入相关行业的可能性。

对于从来现在没有相关产品产品又濒临破产的企业来说,适用反向混淆也是非常困难的。

(关于反相混淆的问题比较复杂,本文不再展开论述,有意的读者可以查阅相关资料)二、关于商标相同、商标近似的判断IPAD商标案中有人认为“iPad”标志与“IPAD”商标是相同的,有人认为两个商标不是相同的,而是近似商标。

那么这两个商业标志是相同商标还是近似商标呢?之所以这是一个问题,是因为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适用法律还是有区别的。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侵权与否商标相同的情况下可以不考虑市场混淆的问题,但是商标相似需要考虑市场混淆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iPad”标志与“IPAD”商标视觉上到底是否有无差别就是需要进行事实判断的问题了。

[法律资料]iPad商标权案

[法律资料]iPad商标权案

iPad商标权案2000年左右,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域注册了iPad商标2001年左右,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XX)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截止2001年,苹果IPAD内部产品计划还尚未开始。

2006年,苹果内部开始IPAD开发计划。

2006年同年,当时的唯冠成为全球第四大平板生产商,在全球11个国家和地区拥有17处分公司(中国大陆、XX、XX、美国、巴西、英国、荷兰、比利时、德国、俄罗斯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全球5个国家(中国、巴西、墨西哥、德国和俄罗斯)共计拥有7处生产基地,全球约有11,000 名员工。

其产品以液晶、等离子显示器为主,多为OEM,自有品牌中比较有名的为Proview(相信很多老鸟们对这个牌子都有印象)2009年,苹果IPAD内部开发完成,即将上市2009年,苹果在英国注册皮包公司:IP公司2009年,该皮包公司即IP公司出面向唯冠台北公司购买了其旗下的iPad商标。

2009年,皮包公司IP公司以10英镑的价格将买到的IPAD商标卖给苹果公司。

2010年初,IPAD产品在全球上市,包括大陆市场。

相信唯冠看到这个消息肯定下巴都掉下来了——早知道IPAD是苹果平板用的商标,怎么也不会3.5万英镑卖掉。

不过唯冠并未因大陆商标使用权问题向苹果发起诉讼。

2010年,苹果公司在XX向唯冠发起诉讼,要求唯冠无偿将IPAD商标大陆地区使用权交给苹果,并赔偿苹果公司400万人民币(约40万英镑)。

2010年,唯冠公司因公司运营和资金问题,股票被停牌2011年,苹果在自己发起的诉讼案中败诉2011年,唯冠向苹果发起反诉讼,要求处理苹果公司商标侵权问题。

2012年,唯冠公司在诉讼案中一审胜诉。

中广网广州2月29日消息(记者李杨)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iPad商标权案"目前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去年2月份,XX唯冠公司和美国苹果公司的iPad商标权之争首次在XX对簿公堂,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

IPAD商标纠纷案简评

IPAD商标纠纷案简评

ipad商标纠纷案评析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兰军律师目前,苹果与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的争夺案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随着二审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等待判决而暂告一段落。

纵观本案,在目前法律框架体系下,苹果公司处于十分不利的尴尬地位。

先从本案初始说起。

这起商标争议的起因要追溯到2000年。

在当年,唯冠旗下的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又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苹果公司为了全球收购iPad这一名称,在英国设立了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 Limited(简称IPADL)的外壳公司。

2009年12月23日,台湾唯冠公司法务部处长麦世宏得到台湾唯冠董事长杨荣山授权,与IP公司签署了3.5万英镑的iPad商标权转让协议。

在这份协议的附件之中,列出各个地区的10项iPad商标权。

日后IP 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深圳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的约束成为此次ipad商标纠纷案的争议焦点。

目前我们虽然无法看到本案的全部资料,但就ipad商标权转让而言,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取得了商标权证,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商标注册证作为是否拥有商标权专用权的权威依据。

如果要转让注册商标,那么必须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而通过本案一审及二审开庭苹果公司举证情况来看,苹果公司并没有与唯冠科技(深圳)公司签订转让协议,没有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商标权转让公告。

从IPAD商标案反思商标注册制度

从IPAD商标案反思商标注册制度

从IPAD商标案反思商标注册制度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具有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其他竞争者的功能。

为保护商标权益,各国相继建立了商标注册制度。

然而,近年来一系列商标争议案件的发生,特别是iPad商标案,引发了人们对商标注册制度的反思。

iPad商标案是苹果公司与中国的Proview公司之间的一场纷争。

Proview注册了iPad商标,而苹果认为他们在购买商标时被欺骗,因此诉诸法庭。

该案的审判过程漫长而复杂,各方都做出了争议的解释和辩护。

最终,双方通过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

然而,这一案件仍引发了人们对商标注册制度的诸多质疑。

首先,iPad商标案揭示了商标注册制度中“使用义务”和“先用先得”原则的不足。

当Proview注册了iPad商标时,他们并没有真正使用该商标,而只是进行了一项简单的商标注册活动。

然而,根据现行的商标注册制度,只要符合注册要求,即可得到商标的使用权。

这种制度设计有可能导致商标被滥用或抢注的情况。

其次,iPad商标案也暴露出商标的地域性和注册保护的限制。

Proview在中国注册了iPad商标,并主张其在中国的使用权。

苹果认为这个商标是全球性的,应该适用于任何国家。

然而,商标注册是按照地域划分的,同一个商标可以在不同国家或地区注册,但注册后的范围和保护力度会有所不同。

这种地域性的商标注册制度可能导致跨国公司在不同地区遭受商标侵权时的维权困难。

此外,iPad商标案引发了对商标注册审查的质疑。

在Proview注册iPad商标时,未能充分审查并确认其真实意图和商标使用情况,从而使得苹果差点成为了不知情的抢注者。

商标注册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更严格地审核商标持有人的真实意图和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以保护企业的商标权益,并防止有意或无意的商标抢注行为发生。

鉴于上述问题,我们对商标注册制度进行反思,提出了以下建议:首先,商标注册制度应当加强商标的使用义务和先用先得原则。

商标持有人在注册商标后应当有义务保持其真实使用,并在一定期限内提供使用证明。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苹果与唯冠IPAD商标之争******** ****事件发生背景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的子公司,2001年该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获得“iPad”两个商标的注册。

2009年底,英国IP公司和唯冠国际在台湾的子公司即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商标转让协议,台湾唯冠以3.5万英镑的对价向英国IP公司转让了旗下包括“iPad”在内的所有商标。

2010年2月,英国IP公司以10英镑为代价,向苹果公司转让有关商标的所有权利。

但事情并没有终止,反而刚刚开始。

2010年9月,iPad进入中国内地市场。

而在同年4月1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苹果公司和IP公司起诉深圳唯冠的IPAD商标纠纷案。

苹果公司和IP公司请求判令“iPad”商标专用权归他们所有。

不过此案经2011年2月23日、8月21日、10月18日三次开庭审理,在2011年12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苹果公司不服深圳中院判决,并于2012年1月5日向深圳中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而此前,深圳唯冠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海浦东法院提起了对苹果iPad 商标侵权诉讼,分别要求深圳市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电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和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停止使用iPad商标。

IPAD商标纠纷史2000年唯冠台北公司注册iPad电脑等多种电子产品的欧洲与世界其他各地的商标。

2001年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先后是申请注册了两项iPad中国商标。

2009年苹果用3.5万英镑获得了iPad的海外商标权。

不过唯冠科技称,iPad的中国大陆商标权属于唯冠科技公司所有。

2011年2月唯冠和苹果iPad商标权之争首次在深圳对簿公堂,而这也是双方的一次正式交锋。

2011年12月经过三次开庭审理,苹果一审败诉,赔偿和商标要求被驳回。

唯冠在深圳福田、惠州起诉了苹果当地经销商。

目前案件还未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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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及法律争议
IPAD案件对于整个业界影响极大。

美国苹果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在IPAD商标被唯冠公司注册的情况下,与唯冠集团进行了关于IPAD商标的交易。

交易涉及全球各个国家的IPAD 商标权。

交易已经完成,苹果方以3.5万英镑的价格买入了唯冠的IPAD商标。

但是为什么唯冠又提起了苹果的侵权诉讼,最终苹果方以和解方式赔偿了唯冠6千万美金。

那么IPAD 商标案究竟如何?
2000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台北公司在多个国家与地区分别注册了IPAD商标。

2001年,唯冠国际旗下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注册了IPAD商标的两种类别。

2009年,唯冠台北将IPAD全球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IP公司)。

深圳唯冠表示中国国内的两项IPAD商标并非台湾唯冠所有,台湾唯冠无权将苹果商标转让给苹果方。

苹果将深圳唯冠告上法庭。

苹果一方诉称:2009年12月23日,唯冠国际主席杨荣山授权麦世宏签订了相关协议,将10个商标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英国IP公司,其中包括中国内地的商标转让协议。

苹果方请求法院判令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归原告所有。

2010年4月19日,深圳中院受理该案。

同年12月,深圳中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及IP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认为:原告通过商业方式获取他人商标,应负有严格的注意义务。

依照我国法律,商标权的转让,要与商标权利人订立商标转让合同,并且办理必要的商标转让手续商标权转让才生效。

中国国内两项IPAD商标没有经过必要的行政转让手续,所以没有发生商标转让行为。

商标转让合同系原告IP公司与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与被告之间的表见代理不成立。

综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唯冠公司代理律师肖才元表示,唯冠在广东地区对苹果授权经销商提起诉讼,要求苹果经销商停止侵权——停止使用IPAD商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惠州市中院已分别受理案件。

2012年2月10日。

深圳唯冠公司起诉美国苹果公司IPAD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苹果公司败诉,法院颁布苹果IPAD2禁售令。

2012年2月29日,苹果与深圳唯冠关于IPAD商标权权属纠纷案在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2年3月末,苹果CEO蒂姆·库克低调访华。

5月末,媒体报道蒂姆·库克因不明原因自愿放弃7500万美元分红。

2012年7月27日,原属深圳唯冠的两个IPAD商标正式转让到了苹果名下。

最终,这场纠缠了两年多的商标权诉讼以双方和解的方式,苹果公司最终支付给唯冠公1法律咨询:4 0 0 6 --- 2 4 5 --- 3 4 5
本所律师评析IPAD案件
此案件相当复杂,双方针锋相对。

根据双方代理词分析,现在双方的争议焦点有将近10点,将其中主要争议点概括为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双方在谈判期间的电子邮件问题,从中可以看出深圳唯冠、台湾唯冠模糊概念,且唯冠方几位负责人同时身兼深圳唯冠、台湾唯冠的职务,并同意转让包括大陆商标权在内的IPAD商标。

但是这些电子邮件的效力如何?唯冠方在电子邮件中有明确的提示,说明双方交易一切以最后签署的合同为准,期间互发的电子邮件不得视为唯冠或其子公司的意见,除非另行出具唯冠全权代理的声明。

同时,苹果方也在合同中第十一条规定:“本协议以及本协议提及的一切文件构成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标的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先前关于该标的草案、协议、承诺、陈述、保证及任何性质的书面或口头安排。

”所以可以判断,双方都没有确认电子邮件的效力。

二是苹果方就交易谈判期间,与苹果方谈判的人员袁辉、麦世宏、杨荣山三人的身份问题提出了质疑。

三人分别是深圳唯冠的员工或者负责人,同时,麦、杨两人也是台湾唯冠的负责人。

苹果方认为他们的交易不仅涉及台湾唯冠,也涉及深圳唯冠。

但问题在于,最后签订合同时,合同方的当事人只有IP公司和台湾唯冠双方,并没有提及深圳唯冠。

所以就算唯冠方三人在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两间公司都有身份,也不能认定深圳唯冠是合同方当事人。

在一审期间,唯冠方占尽上风。

但是现在到了二审,双方因为一份证据变得势均力敌。

在二审中,苹果方提供了一份新证据,转让协议达成前,深圳唯冠员工袁辉起草了签呈报告,当时同为台湾唯冠负责人的杨荣山签署“准如拟”。

这一份证据中,其中有相关深圳唯冠与苹果交易的协议。

这一份书面函件,是可以证明双方确立了书面合同关系的直接证据。

三是苹果方强调在通过电子邮件的洽谈过程中,已经有明确的对深圳唯冠所持有的两个IPAD商标的转让交易的要约和承诺。

但是就算电子邮件有效力,在电子文件中附属的交易、草案等等,当事人都只是台湾唯冠和IP公司两方。

现在的关键还是二审中苹果提交的那份函件到底如何认定。

四是苹果方认为唯冠集团是一整个集团公司,包括台湾、英国、深圳等公司,他们的交易是与整个唯冠集团的交易,所谓集体交易。

但集体交易这个词根本就不是法律术语,并没有相关的概念或是世界通行的规则。

五是本案的诉请有问题。

本案中苹果方诉讼的主要依据和核心是IP公司与台湾唯冠的商标转让合同。

但是本案是商标权属纠纷案件,而不是合同纠纷案件。

所以唯冠方仍然提出要求驳回苹果方上诉。

六,注册号1530557“iPad”、注册号1682310“iPad”商标专用权在一审中已经判定由深圳唯冠所有。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事实是,IP公司于台湾唯冠的合同方面,深圳唯冠并不是当事人的合同角度,行政方面,这两个商标从未通过
2法律咨询:4 0 0 6 --- 2 4 5 --- 3 4 5
题的。

七,苹果方在一审与深圳法院败诉之后,一边在广东高院申请上诉,一边向香港方面提起诉讼。

这个行为是苹果方想要拖延时间的缓兵之计,但是管辖权仍在大陆法院无疑。

而由于商标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只有IP公司和台湾唯冠公司两个当事人,并不涉及到深圳唯冠公司,所以在现阶段双方在一审二审中提出的10点中,关键在于表见代理和隐名代理问题。

一审中,苹果方提出的主要论点就是表见代理。

因为唯冠公司在合同签约期间的三位当事人在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都有职责,且都是负责人,他们的多重身份性质,造成苹果方认为唯冠公司行使的是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的权利,他们的合同是能够买到包括大陆在内10个地区的IPAD商标。

而问题在于表见代理的性质。

正如《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善意的第三人相信了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最终是被代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回到本案中,如果表见代理成立,也应该是苹果公司相信了台湾唯冠的表见代理行为从而与深圳唯冠签了合同。

但事实是IP公司只和台湾唯冠签了合同,深圳唯冠公司并不是合同相对人,就没有被代理的问题。

而同时,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十三条,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以及十四条,人民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苹果公司专门组建了律师团,对合同中的所有流程进行了详细的计划,设计,监管等等,但是苹果方居然错误地选择了合同相对人,这点上苹果公司是要自己承担责任的。

在一审中,表见代理的主张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所以苹果改换思路,在二审中提出了间接代理的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2条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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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案件,苹果输了,但是苹果输给的并不仅仅是他们的一时疏忽,而是商标权在中国的保护制度。

作为一间跨国企业,必然要面对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对于各国法律是必须要的。

通过这个案件,也能看出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和手段都在不断地进步,也许在别国法律看来对苹果有不公之处,但至少可以看到,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我国未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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