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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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一、行政处罚:
概念: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
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对象: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
目的:教育相对人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基本原则:
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的设定、依据、主体、程序)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
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表现为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罚款决定机关、收缴罚款机构分离。听证主持
人、调查检查人员分离。当场处罚决定向行政机关备案。)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可以
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违反国家数个法律可给予不同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
三、行政处罚种类:
国务院规定: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罚款不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有违法所得的,罚款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罚款不超过10000元;超过限额的,当报国务院批准。
五、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在实施主体上的比较
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法》2年;《税收征收管理法》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6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七、适用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
1.必须查明违法事实,对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处罚;
2.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
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八、简易程序:
1、特征:适用于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律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对个人处
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2、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
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1)执法人为1人。(2)当场处罚。
(3)决定书无须由机关盖章,只由执法人员签章。(4)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有被侵害人的,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九、一般程序:
1、特征: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广,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
2、内容:
(1)立案(对于两年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行政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
(3)处理决定(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
(4)制作处罚决定书
(5)告知和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的内容,包括有权申请执法人员回避,有权为自己辩解、陈述事实并提出证据,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6)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该行政处罚决定应视为未成立,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依法应当在2日内
送达。)
十、听证程序:
1、范围: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2、特征:(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2)听证公开进
行;(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4)适用听证程序
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的法定程序义务。
3、内容:(1)听证权告知
(2)听证申请的提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3)听证通知(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通知当事人。
(4)听证的主持与参与(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委托1至2人代
理参加听证。)
(5)组织听证会(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6)制作听证笔录
十一、海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主要包括:
(1)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加听证。(2)申请或者放弃听证。(3)申请不公开听证。(4)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员为听证代理人。(5)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6)审核听证笔录,并进行修改和签字确认。
当事人还有权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十二、1、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收受罚款并直接上缴国库。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并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2日内缴付指定银行。)
2、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到期不交罚款,每日按罚款额3%加收罚款。只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诉讼,又不履行的,才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1、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2、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妥善有关证据; 2
名或2名以上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后提出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接到报告3日内作出批准;24h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附有以下材料: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其他材料。)
3、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
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4、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
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5、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
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逾期不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除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外;还可由本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正职负责人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1、税务机关作出的以下行政行为不是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命令不同于警告)、收缴或者停售发票(执行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
2、税务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吊销税
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十五、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1、适用范围:(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及以上罚款;(2)税务机关对
法人或组织作出10000元及以上罚款;(3)税务机关作出的吊销税务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