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人力资源纠纷调解案例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
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
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
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
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
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
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
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
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
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
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
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
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典型劳动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竞争日益激烈,裁员事件频发。
本案例以某公司裁员事件为例,旨在分析劳动法律在裁员过程中的应用,以及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公司基本情况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已成为我国电子产品行业的重要企业之一。
公司员工总数约10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0人,技术人员400人,生产人员300人。
(二)裁员事件背景2018年,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公司业绩出现下滑。
为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公司决定进行裁员。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裁员人数为100人,其中管理人员30人,技术人员40人,生产人员30人。
二、案例分析(一)裁员合法性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不善、技术改造、市场变化等原因,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同意。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某公司在进行裁员前,已向工会和全体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听取了他们的意见。
然而,在裁员过程中,公司未能优先留用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也未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因此,该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
(二)赔偿标准分析1. 劳动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2. 案例分析在本案例中,由于某公司的裁员行为存在合法性瑕疵,公司应当向被裁减的员工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案例一: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案。
案例情况。
小王在一家小公司工作了8个月,公司一直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
后来小王因为一些个人发展的原因打算离职,在离职的时候他听朋友说没签合同公司得给双倍工资赔偿,于是他就向公司提出了这个要求。
公司老板觉得很冤枉,他觉得小王来的时候就说大家都是自己人,没那么多讲究,而且公司小,很多事情没那么正规,再说小王的工资也没少发,怎么还能要双倍工资呢?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督促用人单位遵守法律,及时签订劳动合同。
虽然老板觉得大家是自己人,或者公司小没那么正规,但这都不是不签合同的理由。
小王在这个公司工作了8个月,已经远超一个月的期限,所以公司必须按照规定支付小王7个月(扣除第一个月的合法缓冲期)的双倍工资差额。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不管公司规模大小,劳动合同该签就得签,劳动者也要知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劳动合同中工资条款争议案。
案例情况。
小李和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里写着工资是“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 + 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评定结果发放)”。
到了发工资的时候,小李发现自己的绩效奖金只有200元,他觉得很不合理。
他觉得自己这个月干得特别好,很多同事都夸他,而且自己完成的工作量比其他同事都多。
他就去找领导理论,领导说绩效评定是综合评定的,不是只看工作量,还包括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方面,小李在团队协作方面有点小问题,所以绩效奖金就这么多。
小李不服气,觉得合同里没说清楚到底怎么评定绩效,公司这样做太随意了。
在这个案例里,问题就出在劳动合同里对绩效奖金的规定太模糊了。
虽然公司有自己的绩效评定体系,但是在合同里没有明确告知员工具体的评定标准,这是不合适的。
对于小李来说,他按照自己的理解认为自己工作成果不错就应该有较高的绩效奖金,这也无可厚非。
劳动法律事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1988年出生,大专学历。
2010年7月,张某入职某电器公司,担任生产部技术员。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6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及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张某入职后,一直兢兢业业,努力工作,得到了领导和同事的一致好评。
2013年12月,张某因家庭原因需要回乡照顾老人,向公司提出辞职。
公司认为张某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希望其继续留任。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同意辞职,但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
张某于2014年1月1日正式离职。
然而,张某离职后不久,公司发现其在离职前一个月存在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即擅自离职期间仍在其他公司兼职。
公司认为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遂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张某则认为,自己在离职前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了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违约金。
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三、案例分析1. 张某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关于不得兼职的规定。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在本案中,张某的违约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招聘新员工所产生的费用、培训费用等。
因此,公司有权要求张某支付违约金。
四、仲裁结果经过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擅自离职期间在其他公司兼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构成违约。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通用3篇)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1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蔡某纠纷案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庆某某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号民事裁定送达某某泵业公司后,该公司再次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公司无需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裁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许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准许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案中,某某泵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业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规定认定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某某泵业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篇2蒋某某与重庆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裁判要旨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乙方:【员工姓名】身份证号:【员工身份证号码】住址:【员工住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劳动合同纠纷一事,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案例分析协议:一、案件背景甲方与乙方因劳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一些争议,经过内部沟通无法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纠纷的产生。
双方均认识到妥善处理此事的重要性,愿意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友好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二、争议事项1. 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试用期等方面的争议。
2.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绩效考核、违纪处理等方面的争议。
三、分析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3.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4. 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
四、解决方案1. 针对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争议:(1)双方重新核实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薪资待遇等约定,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
(2)对于试用期等敏感问题,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约定,确保合法合规。
2. 针对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争议:(1)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应按照公司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支付。
(2)绩效考核、违纪处理应依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同时确保公平公正。
(3)双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协商解决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五、协议内容1. 双方确认将按照上述解决方案处理劳动合同纠纷。
2. 双方同意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进行重新协商,达成共识后,签订补充协议。
3. 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
4.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保密条款1. 双方同意,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对涉及纠纷的案例、解决方案等敏感信息予以保密。
2.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七、争议解决途径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6篇
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6篇Analysis of typical labor dispute cases编订:JinTai College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6篇前言:议案是向国家议事机关(立法机关或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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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2、篇章2: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3、篇章3: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4、篇章4: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5、篇章5: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6、篇章6: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处理实务范文执法部门一直以来都以维护人民利益为宗旨,以最公正的角度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下面小泰和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些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篇章1: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范文xxx有限公司与蔡某劳动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无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原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依法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泵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向重庆市合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455元。
该委于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劳人仲案字(20xx)第21号仲裁裁决,裁决:一、某某泵业公司支付蔡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0234.02元;二、驳回蔡某的其他请求。
某某泵业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依法予以受理。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某某泵业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院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案例一:加班费问题在某公司,员工张先生提出加班费问题,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二支付加班费。
所以,张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解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员工加班超过法定工时应当支付加班费。
如果公司未能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二:工资拖欠问题在某建筑公司,员工王先生发现公司连续两个月未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王先生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和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并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案例三:违法解雇问题某公司突然解雇了员工李女士,但没有提前通知和支付解雇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或者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李女士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雇补偿金。
解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辞退或解雇员工时需要提前通知并支付解雇补偿金。
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定要求执行,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解雇补偿金。
案例四:工伤赔偿问题某公司员工张先生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但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人的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张先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伤赔偿金。
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伤保险金标准给予工伤保险金。
如果公司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赔偿金,员工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伤赔偿金。
典型的劳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1月1日入职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8000元,并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等福利待遇。
2015年1月,张某因家庭原因向科技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科技公司同意张某的辞职申请,并在同年2月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在离职后,张某发现科技公司未支付其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
张某多次与科技公司协商,要求支付上述款项,但科技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1.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共计24000元;2.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8000元;3.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加班费12000元;4. 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张某赔偿金6000元。
争议焦点:1.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的工资;2.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3.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加班费;4. 科技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仲裁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依法通知科技公司参加仲裁,科技公司未按时参加仲裁。
仲裁庭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供了以下证据:1. 劳动合同;2. 工资条;3. 考勤记录;4. 离职证明。
科技公司对张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1.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因此拒绝支付11月工资;2.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因此无需支付未休年假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加班,因此无需支付加班费;4. 科技公司不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无需支付赔偿金。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1. 张某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2. 张某在离职前一个月未完成工作任务,但科技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11月工资;3. 张某在2014年未休年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未休年假工资;4. 张某在2014年存在加班情况,科技公司应支付张某加班费;5. 科技公司存在拖欠工资、未休年假、加班费等违法行为,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劳动法律关系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0岁,某公司员工。
2018年7月,张某入职某公司,担任市场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合同还约定,张某在试用期内工资为正常工资的80%,试用期为6个月。
在张某入职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工资和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然而,在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同时,根据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本案中,公司以张某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不能胜任工作。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张某的赔偿金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ppt课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的启示与建议
企业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重视劳动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企业应当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完善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果劳动合同不完善,就可能导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明确,从而产生劳动争议。
遵守劳动合同的必要性:企业应当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应当明确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企业应当重视劳动争议的预防,通过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强沟通协调等方式,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企业应当规范加班制度和工资计算方式,避免加班时长和工资计算的争议企业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保险等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因违法行为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费用,避免因欠缴或漏缴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规范用工管理,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避免因管理不规范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避免因员工不懂法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素质,避免因员工工作失误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制度和福利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积极性,避免因工资待遇不合理而引发争议企业应当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争议问题,避免因处理不当而引发更大的争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种劳动争议问题,避免因应对不当而引发更大的风险。
案例细节:员工认为公司未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员工工作量不饱和,不应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5篇篇1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件概况某公司员工小李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公司的案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小李在公司工作了三年,但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工资待遇也没有明确规定。
小李认为公司存在恶意欠薪、违法解雇等行为,遂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欠薪和解雇赔偿金。
二、案件事实1. 小李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也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
2. 公司在未正式解雇小李的情况下,曾多次无故拖欠小李工资,导致小李生活困难。
3. 公司最终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了小李,但未支付解雇赔偿金。
三、案件分析1. 小李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公司未按规定向小李支付五险一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员工权益。
2. 公司未按时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导致小李生活受到影响。
公司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3. 公司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解雇小李,但并未支付解雇赔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支付解雇赔偿金,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处理1. 小李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工资拖欠证据、解雇通知书等。
2.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小李的诉讼请求,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和裁决。
3.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此案,严格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公司支付小李相应的工资、解雇赔偿金等。
五、结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不受侵犯。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员工的权益。
同时,员工也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工资待遇、五险一金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只有这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才能得到有效处理,保障双方权益不受损害。
篇2劳动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一、案情回顾:甲公司与乙先生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乙先生担任销售主管,工资为每月8000元。
劳动仲裁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劳动争议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件。
申请人李某,男,35岁,原系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该公司”)的员工。
李某于2010年1月1日进入该公司工作,担任销售经理职位。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月1日止。
合同中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人民币10,000元,公司按月支付。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劳动纪律、保密条款等。
2012年10月,李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后,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遂以李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支付其经济补偿金。
双方就此产生争议,李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李某是否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其辞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然而,公司认为李某在离职前一个月内未完成销售任务,违反了公司的销售管理规定。
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销售报表、销售业绩考核表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本案中,李某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其在离职前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因此,李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将列举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律。
1.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
2. 《王某与某餐厅劳动争议案》事实:王某在某餐厅担任服务员,因工作环境恶劣而提出解雇请求。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如果餐厅不能改善工作环境,王某有权提出解雇请求。
3. 《李某与某工厂劳动争议案》事实:李某在某工厂工作,因工作强度过大导致身体不适,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身体状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工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李某的工作内容。
4. 《赵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赵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奖金。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赵某项目奖金,公司应支付拖欠的项目奖金及违约金。
5. 《刘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事实:刘某在某酒店担任保洁员,因酒店频繁加班而影响家庭生活。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酒店应减少加班时间,保障员工的家庭生活。
6. 《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陈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因公司要求超速行驶而拒绝,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裁判观点:公司不得要求员工超速行驶,陈某有权拒绝超速驾驶,公司应尊重员工的安全意识。
7. 《杨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事实:杨某在某医院担任护士,因医院长期不提供培训机会而导致职业发展受阻。
裁判观点:医院应提供员工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杨某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以提升自身能力。
8. 《宋某与某超市劳动争议案》事实:宋某在某超市担任收银员,因超市未按时支付加班工资而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超市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市应支付宋某拖欠的加班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
十大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识逐渐增强。
本文将选取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对其中涉及的法律法规、法律适用以及案例启示进行解析,以期为劳动者和企业提供参考。
案例一:某公司拖欠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员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判决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及赔偿金。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依法判决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案例启示】劳动者在遇到工资拖欠问题时,应及时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某企业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案【案情简介】某企业以员工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企业未履行提前通知义务,法院判决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赔偿金。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某公司强制加班案【案情简介】某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
员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经调查,公司被责令支付加班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加班费。
本案中,公司强制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依法责令公司支付加班费。
【案例启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避免强制加班,尊重劳动者休息权利。
案例四:某工厂职业病案【案情简介】某工厂员工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患职业病。
员工向当地卫生部门投诉,经调查,工厂被责令整改,并赔偿员工医疗费。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治教育,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ppt课件
案例一
【仲裁意见】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 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 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公司虽然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但 并不代表其解除行为合法,故对李某的仲裁请求予 以支持。
案例一
【案例评析】
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 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及生产经营策略可 能产生的变化应当有所预见。
2015年4月底,公司告知刘某,因公司业务调整, 其与刘某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在2015年5月31日到期 后不再延续,刘某无需再继续履行《培训协议》中 约定的服务期。
案例四
【员工诉求】
刘某认为: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 届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终止,故 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 偿金。
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 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 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 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及 代通知金等。
案例一
【员工诉求】
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故提出仲裁, 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
2015年7月1日,应公司要求,胡某与单位签署了 《个人业绩改进计划》,该计划中公司给予胡某3 个月的观察期,胡某承诺2015年7月至9月期间本人 月销售业绩不低于5万元,如未完成,胡某需自行 提出辞职。后胡某未能完成该销售业绩。
2015年9月30日,公司以胡某履行其自行离职的 约定为由,要求胡某离职并收回电脑、考勤卡等。
所以,要求裁决公司属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进 而主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系对于法律的误 读。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
劳动合同争议案例及分析结果案例一:加班工资争议。
案例详情。
小王在一家互联网公司工作,公司业务繁忙,经常要求员工加班。
小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了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但对于加班工资只是模糊地写了“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在小王工作的半年里,他几乎每周都加班10 15小时,但公司只给他发过一次象征性的几百元加班补贴。
小王觉得自己的加班工资被严重克扣,于是与公司产生了争议并提出仲裁。
首先呢,这个劳动合同里对于加班工资规定得不清不楚的,这就像给员工挖了个坑啊。
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就得给加班工资的。
一般情况下,平时加班得按照1.5倍工资算,周末加班是2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是3倍工资呢。
公司只给那么一点补贴肯定是不合理的。
虽然合同写了按公司规定执行,但这个公司规定如果违反了法律,那就是无效的。
所以小王胜诉的可能性很大,公司得把欠小王的加班工资都补上,而且以后得把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明确写在合同里,别再玩这种模糊不清的把戏啦。
案例二: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争议。
案例详情。
小李应聘到一家服装公司做设计师助理。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在试用期快结束的时候,公司突然通知小李说他不符合录用条件,要解除劳动合同。
小李很不服气,因为在试用期内他工作认真,按时完成了领导交代的所有任务,而且还提出了一些很有创意的设计思路。
小李觉得公司是在故意找借口,不想正式录用他,于是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这公司的做法有点莫名其妙啊。
你说人家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你得拿出证据来呀。
不能就这么轻飘飘地说一句就把人打发了。
如果小李确实完成了工作任务,还有创意想法,这说明他表现还不错呢。
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得有明确的录用条件,并且要能证明员工是怎么不符合这些条件的。
就像你要证明一个人偷东西,你得有证据,不能空口无凭。
所以这个案子里,小李很可能会胜诉,公司可能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要是不想继续用小李,也得给出合理的补偿才行,可不能这么任性地对待员工。
案例三:劳动合同变更争议。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合集五篇)
劳资纠纷案例分析(合集五篇)第一篇:劳资纠纷案例分析案例1爱国者数码公司员工微博大骂武汉被开除【案例回放】2012年1月25日,爱国者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恩源,只因听闻一句“汉骂”,便在微博中斥责武汉是“全国最大的农村土鳖城市”,甚至对武汉人大爆粗口。
这条不足200字的微博,引发了一场由数千网友参与的“骂战”。
1月26日,张恩源所任职的爱国者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冯军发表微博表示,张恩源必须道歉,否则公司只能将其开除。
4个小时后,张恩源再次更新微博,表示道歉。
但冯军随后在微博宣布:“经爱国者高管会紧急电话会议决定:一致同意依法解除与张恩源的劳动合同关系,通俗地讲:正式开除!同时,同事们一致同意我代表爱国者集团向武汉的父老乡亲们正式致歉,爱国者全国的兄弟姐妹们对这种诋毁国内亲人的言行,零容忍!”公司已与张恩源解除劳动合同。
【争议焦点】张恩源在微博中对武汉人大爆粗口,公司可以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吗?【法律解析】张恩源在微博中发表以偏概全、“以骂制骂”的言论的确不妥,但是公司因此解除张恩源的劳动合同,也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嫌。
说到底,张恩源的言论毕竟只代表他自己,何况他本人已经公开作出道歉。
事实上谁也不会把他的出格言论与他的职务行为相联系。
说他个人的言论损害了整个公司的形象,这种推断有何依据?当然公司可以认为他的道歉不诚恳,对他的偏激言论继续批评,甚至公开表明公司的立场和态度等,但是处罚员工一定要有法律依据。
特别是对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有非常严格的规定。
除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分成过失性和非过失性两种。
前者是违纪违法,后者是由于生病、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裁员等原因,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而张恩源在个人微博上发表不当言论,显然不属于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范畴,除非他的言论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纪违法。
另外,解除劳动合同除了具备法定理由,还要符合法定程序,如通知工会等,绝不是几个高管开个电话会议就可随意决定的。
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张某(以下简称“张某”)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XX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一职。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每月15日发放工资。
合同中同时规定,如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2020年5月,公司发现张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公司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
公司于5月20日书面通知张某,以其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认为公司的解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且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二、争议焦点1.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三、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调查了以下事实:1. 张某在入职时,公司已向其提供了《员工手册》,其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张某在入职时已签字确认。
2. 张某在2020年5月,未经公司批准,与公司竞争对手进行业务往来,违反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
3. 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已向张某送达了书面通知,并告知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
仲裁庭认为,张某违反了公司的商业保密规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因此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四、仲裁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 公司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合法;2. 公司无需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律争议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争议的频发也日益凸显。
劳动法律争议不仅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益纠纷,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劳动法律争议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劳动法律争议的成因、处理过程以及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劳动法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简介某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于2019年6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担任公司研发部经理一职,月薪为1万元。
然而,在张某入职后不久,公司因经营不善,开始拖欠张某的工资。
张某多次向公司催讨工资,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2020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四、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张某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张某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
因此,公司拖欠张某工资的事实成立。
2. 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某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按照本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三)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案中,公司拖欠张某工资,属于第一种情形。
因此,公司应支付张某赔偿金。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审理张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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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劳动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裁判要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
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
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及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
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
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
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
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
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及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
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及管理公司公章。
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及公司易发生纠纷。
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
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道德。
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及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情概要】2006年12月张某入职医疗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
2014年11月医疗公司以张某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迎友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迎友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及张某解除劳动关系。
后张某主张医疗公司违法及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医疗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迎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的销售,张某的配偶孙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是迎友公司的监事。
医疗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书》及《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张某曾参及医疗公司及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及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
医疗公司主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及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的迎友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
张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经过医疗公司的批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迎友公司及医疗公司存在医疗器械购销关系,张某之妻系迎友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本人为迎友公司的监事,在张某未能举证证明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系经过医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张某任职医疗公司营业部长期间,参及医疗公司及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的审议并出具低价销售的意见,明确建议两家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公司《就业规则》的规定,亦有违基本的职业操守,医疗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法官释法】高级管理人员对于用人单位的经营事宜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及决策权。
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主张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通过公司经营活动自行或为亲属牟利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种情形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涉及到自身或家庭亲属企业的经营决策事项,应进行必要的回避及报备。
同时,用人单位应加强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权力的监督,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以避免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
案例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裁判要义】对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及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案情概要】2010年2月,孙某入职能源公司担任风力资源开发部总监,每月工资25 000元,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合同》,约定孙某在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两年内保守能源公司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不得经营及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的业务,也不得进入及能源公司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
双方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两年内,能源公司应按月向孙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为10 000元/月。
如孙某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按照其在职期间月平均工资的12倍标准支付能源公司违约金。
2013年11月孙某自能源公司离职后,能源公司发现,2013年10月明光公司经工商登记成立,孙某系该公司股东,同时担任法定代表人,明光公司经营项目中的风力发电正是能源公司的主营业务,后能源公司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孙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3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主张其成立明光公司的初衷仅是想从事家用电器的销售,且明光公司成立后并未实际经营,亦未从事过风力发电项目,并提交2014年7月明光公司的纳税申报系统网络截图予以佐证,截图显示各项目均为零。
孙某认为明光公司及能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并未重合,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竞争关系,且能源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双方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其缺乏拘束力,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孙某另表示因协议中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如法院判令其支付,其申请在数额上予以酌减。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能源公司及孙某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孙某在职期间,即自行成立明光公司,而该公司经营范围及能源公司存在重合。
孙某在申请设立明光公司时曾将风力发电等作为申请经营项目,主观上存在明显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意向并付诸实施,违反了双方间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孙某提交的2014年7月纳税记录截图不足以证明公司自设立后并未经营的主张,故孙某应当向能源公司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法院结合孙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程度、竞业限制约定中双方间权利义务应趋于均衡的原则予以综合考虑,酌情认定孙某向能源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00 000元。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及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实践中,在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后,即应依约、诚信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得在及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就职,亦不能自行成立竞争企业,否则即应依据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四单位及高管约定违约金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裁判要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及薪酬水平通常高于普通员工,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益、双向规制等考虑,通常及高级管理人员,尤其是掌握企业核心技术或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约定违约金。
但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必须限于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否则对高级管理人员不产生约束力。
【案情概要】2013年10月任某入职金达公司担任副总经理一职,月工资标准为20000元。
任某入职后,金达公司(甲方)及任某(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保密协议》第八条约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第十四条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4年11月,任某及金达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金达公司主张任某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故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金达公司表示任某担任副总经理期间曾先后领用九台笔记本电脑,但离职时未予返还,未按公司流程办理离职手续,并就其主张提交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予以佐证。
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卡显示有金达公司主张的部分笔记本电脑的领用记录,但登记领用人并非任某。
任某表示其仅领取一台笔记本电脑,并同意向金达公司返还。
就金达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任某表示双方《保密协议》中关于未办理离职交接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金达公司据此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及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本案中,《保密协议》第八条的约定,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法定情形,上述约定应属无效。
金达公司依据无效条款向任某主张权利没有依据,故法院驳回了金达公司要求任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司法实践中,愈来愈多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案件进入诉讼视野,其中劳动者一方多为高级管理人员或稀缺型、精英型技术人员。
用人单位据以主张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常见于上述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为其解决户籍或住房问题后离职、未办理离职手续、未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或接受专项培训后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等。
其中用人单位败诉的案件中,部分用人单位系因未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违约”情形,部分用人单位系因及劳动者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只有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劳动者才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