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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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

具体包括为: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其他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按照规定依法向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的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暂不纳入土地收入管理,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价款。

划拨土地的预付款也按照上述要求管理。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地方国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全省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指导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和征收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工作,并按土地出让宗地建立台账,核算土地出让收支,填报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地方国库负责办理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等各项业务,及时向财政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

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武政〔2004〕39号发布实施日期:[2004年6月28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经批准以协议方式使用土地,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二、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因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按现状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租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三、建设项目用地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场决定。

政府依据地块成交价款,按以下两种情况收取土地收益:(一)出让土地为政府储备地块的,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为该地块土地收益;(二)出让土地为委托交易地块的,如果不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政府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40%收取土地收益;如果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并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根据“一费制”管理办法,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50%核收土地收益。

本条涉及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20%核算。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认真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公布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五、本通知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级别及容积率修正系数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级别图附件:2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级别范围表附件:3关于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一、关于本标准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武政规[2009]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武政[2002]55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2002]55号2002年5月30日)为加强国有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原则土地资产经营管理的目的: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市场运作规律,有计划地对我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供应,规范搞活土地市场,健全土地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提高土地利用率,实现土地资产保值增值,集聚建设资金,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升城市整体功能。

土地资产经营管理遵循以下原则:规划先导原则;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市区积极性结合原则;计划供应与市场运作统一原则;效益性原则;规范土地市场与改善投资环境相结合原则。

二、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理顺土地管理体制1、组建领导机构。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市人民政府的非常设机构,统筹、协调、监督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土地资产经营政策;审批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审批重大土地收购储备项目资金投入计划;审批供地项目;监控土地资产经营;监管土地资产经营资金;协调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管委会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按规定议事程序开展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主任。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

武政〔2004〕39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促进全市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经批准以协议方式使用土地,按国家规定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二、已经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因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按现状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其土地出让金(租金)按土地出让金标准缴纳,并按规定进行容积率修正。

三、建设项目用地以公开方式出让的,其土地出让金由市场决定。

政府依据地块成交价款,按以下两种情况收取土地收益:(一)出让土地为政府储备地块的,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为该地块土地收益;(二)出让土地为委托交易地块的,如果不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政府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 40% 收取土地收益;如果改变现状土地使用条件并进行开发建设的,政府根据“一费制”管理办法,按该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 50% 核收土地收益。

本条涉及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按地块公开成交价款的 20% 核算。

四、市国土资源部门应严格执行土地出让金标准,并认真做好地价动态监测、地价指数定期测算发布工作;要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更新、公布基准地价标准和土地出让金标准。

五、本通知公布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级别及容积率修正系数自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商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注:表中“[”表示大于等于,“]”表示小于。

容积率小于 2.5的修正系数按 0.89 计算,容积率等于或大于 10 的修正系数按 2.7计算。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1
武政规〔2009〕9号
2
城市房屋拆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 迁管理费 政府收取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3
水利建设基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 金 政府收取
财综〔201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湖北 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
4
征地管理费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国 土资源和规划局收取
7
土地复垦费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8号、《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 由用地单位就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各类土地按 办法》、《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 0.60-2.25万元/万平方米
8
土地闲置费 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闲置费=用地面积*征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1、一般建设用地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 84号、武价函[2000]74号 2、房地产开发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征收。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 土地出让业务费=土地出让金*费率 办法》、〔1992〕财综字第172号 费率按不超过土地出让金的2%计算
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 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 业; (二)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 (三)个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 (四)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 (五)三峡工程坝区内的实相应房地产测绘资质 收费、建筑 的测绘机构 物放线测绘 收费 卫生监督防 市卫生监督所 疫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5.25•【字号】武政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政办〔2017〕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5日武汉市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按照规定提取的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是指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工业用地除外,下同)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用以保障土地储备工作正常运转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管理遵循依规计提、以收定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循环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筹集和安排;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的预算编制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从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中,根据缴款进度,按照2.5%的比例计提。

第六条市国土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我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组织编制年度国有土地收益基金预算,并将其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应当专项用于国有土地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与土地储备无关的其他开支。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12.29【实施日期】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土资规[2015]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现将《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2015年12月29日湖北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土地交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和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等情形。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0•【字号】武政[2004]38号•【施行日期】200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武政[2004]3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国土资源部监查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全面落实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加强土地集中管理,实行土地统一供应,科学控制土地供应总量,是避免多头供地、恶性竞争,保证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以落实的基本前提。

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类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的用地管理,严格控制各单位改变原有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开发、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出让;其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如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二、完善收购储备制度,深化土地资产经营工作。

土地收购储备是土地资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计划、经济、建设、规划、财政、房产、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土地收购、整理、储备的相关工作。

市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具体承担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区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日常工作,要依据土地储备计划积极开展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工作,并有计划地按城市建设要求提供可开发地块。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及财务管理,进一步促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房地产业市场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发(1989)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收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1号《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92)财综字第172号《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按法律法规规定在湖北省境内有偿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范围第三条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住宅建设用地、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和国有工业等建设用地,除按规定批准继续采用划拨方式供应,不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外,首先是商业、金融、旅游、服务业、商品房屋和涉外工程建设用地,要采用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出让的办法,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收入)。

第四条土地收入包括:(一)土地出让金1.土地主管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

2.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3.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以下简称转让),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4.土地使用者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补偿价款。

(二)土地收益金(或土地增值费)1.土地使用者将其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增值额,按下列比例上缴财政部门,增加一倍以下时(一倍含本数,下同),上缴30%;增加二倍以下时,上缴40%;增加三倍以下时,上缴50%;增加三倍以上,上缴60%。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省财政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7号)和《关于加强全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武汉市规划局收费事项

武汉市规划局收费事项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用土地上新建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3 罚 的建筑物和其 管理法实施条例》 《湖北省

他设施
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款 没收违法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项 4 物、构筑物和
法》

其他设施
违反拆迁管理
5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条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法》
违反矿产资源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
管理法罚款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实施细则》
违反测绘法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7
有关条款规定 违法单位 行政处罚决定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
相关处室 重大处 建管处、 市政处、 法规处 利用处、 重大处 地矿处 征地处
草图、规划信息数据(电子
财建[2009]17 号
记、土地报建附图)
武汉市测 版)到市测绘研究院测绘一
1
绘研究院 分院 1401 室办理(土地报建
附图还需提交储备要点)。
Ⅰ:不高于标准 0.2 元收取;Ⅱ: 不高于标准 8 个工作
85795561 0.24 元收取; 日 Ⅲ:不高于标准 0.3 元收取。
电话
报建单位持图号/提供用地
1:2000 地形图(纸质
范围到市国土规划局二楼报
国测发[1993]082 号
图/电子数据)
建大厅勘测服务窗口办理
纸质图:120 元/ 幅;电子数据 即办 600 元/幅
82700445
单位/个人持地籍测量通知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一、前言土地出让金是指在土地出让过程中,由出让人或土地管理部门向出让申请人收取的一定比例的款项。

土地出让金的管理涉及到土地行政管理、财务、审计、法律等多个领域,对于地方政府和土地出让申请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保证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效益,制定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是很有必要的。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保管、使用、监管和管理工作。

三、征收1.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计算标准可通过发布公告、通知等形式在出让前进行公示,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作为约定内容。

2.收取时间土地出让金应在出让权利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一次性收取。

3.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土地出让金的支付方式应明确规定在土地出让合同中,可采取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

四、保管1.土地出让金的存储土地出让金应存于国有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并应当注明专用名称。

2.账户管理国有银行应注意对土地出让金的专用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管,并定期向出让人和出让申请人出具账户及资金余额明细。

五、使用1.财政资金原则上不得用于补贴企业普通经营、分红和支付股权挂钩激励计划等活动。

2.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原则上符合土地出让的约定内容,未经出让人同意不得变相用于其他用途。

3.土地出让金使用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并应经出让人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监管1.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及使用应定期报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经相关财务部门审计。

2.出让人承担土地出让金管理失职所致的损失和责任。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总则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土地管理部门。

结语土地出让金管理涉及到的多个方面,各方面的规定必须较为严格,以确保土地出让金的管理规范化、透明化、规范化,切实保护出让人和出让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所列内容可以作为一个参照标准,以保证土地出让金的正常管理。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2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2篇)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一、总则1.本规定的制定目的是规范土地出让金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市建设的有序推进。

2.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工作。

3.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二、土地出让金计算方法1.土地出让金计算以买受人最终报价为基础,按照土地出让价格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2.土地出让金计算所需的相关参数应当真实、准确,并经公示。

三、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1.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可采取一次性缴纳、分期缴纳等方式。

2.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和金额进行及时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滞纳金。

四、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1.土地出让金使用应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规划指标及相关政策进行,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2.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用于促进城市建设、公共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等与城市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

3.土地出让金使用应定期进行项目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1.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应加强对各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土地出让金监督管理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相关问题。

六、法律责任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

七、附则1.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规定由市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范本(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一篇: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湖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06-04-24 09:42:10信息来源:政策法规与执法监督科湖北省人民政府令45号(1993年6月1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国有土地资源,推动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加强土地管理,促进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土地)的使用权,均可依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和转让,但地下资源、埋藏物、市政公用设施等除外。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均须在城镇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城镇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省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

土地使用者开发、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纳税。

第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经济上的利益得以实现。

第六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土地使用者应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有关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文件可以公开查阅。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

【VIP专享】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VIP专享】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土地出让专项资金整合和土地高效利用,确保土地出让专项资金用于区镇处各项建设,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号)、《湖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鄂财综发[2007]31号)、《省财政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财综发[2012]27号)和《关于加强全市集镇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政发[****]*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区镇处经营性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各项专项资金是指从经营性非招商引资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资金和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用于支持区镇处建设和发展的各项资金,主要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等支出资金,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教育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资金中安排的支出。

第二章土地出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第三条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范围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城市建设支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廉租住房支出、教育资金安排的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拆迁补偿方案以及经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二)土地开发支出。

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以及相关需要支付的银行贷款本息等支出,按照财政部门核定报市政府审定后的预算执行。

武汉土地出让金怎么收费

武汉土地出让金怎么收费

武汉⼟地出让⾦怎么收费
我们国家的⼟地都是国有的,我们只是拥有⼟地的使⽤权,使⽤权有⼀个期限,当⼟地使⽤期满,使⽤者需要向⼟地管理部门缴纳⼟地出让⾦。

那么⼤家知不知道武汉的⼟地出让⾦怎么收费呢?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下⾯⼀起看⼀看吧。

⼀、武汉⼟地出让⾦怎么收费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标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2、发⽣转让的划拨⼟地使⽤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式计算的⼟地出让⾦数额,⼟地使⽤权受让⼈有异议的,由受让⼈委托有资质的⼟地估价机构进⾏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地出让⾦。

4、划拨⼟地使⽤权成本价格占⼟地价格的最⾼⽐例不得⾼于60%,在以划拨⼟地使⽤权价格计算出让⾦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地出让⾦。

⼆、什么是⼟地出让⾦
⼟地出让⾦是指各级政府⼟地管理部门将⼟地使⽤权出让给⼟地使⽤者,按规定向受让⼈收取的⼟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地使⽤期满,⼟地使⽤者需要续期⽽向⼟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政划拨获得⼟地使⽤权的⼟地使⽤者,将⼟地使⽤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地出让价款。

经过了⼩编的耐⼼介绍,相信⼤家对于武汉⼟地出让⾦怎么收费的问题都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了。

其中需要⼤家特别注意的是,我们只拥有⼟地的使⽤权,要想续⽤⼟地的使⽤权,就要缴纳⼟地出让⾦。

如果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店铺,法律⽹⼀直在您⾝边。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税费征收标准

黄冈城区配套费为55元/㎡,麻城宋埠为30元/㎡
15
土地交易服 市土地交易中心 务费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委托转让国有土地使用 权转让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收费 标准如下: 鄂价房服函[2005]192号、武价房字[2004]162号(注:委 档次 成交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托方出从土地收益中出) 1 100以下(含100,下同) 2 2 100以上至1000 1.8 3 1000以上至5000 1.5 4 5000以上 1.2 ①低质材料80元/卷(其中:城市规划、勘测、建设管理、科技等50元/ 卷,对市政工程、公益性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取) ②缩微、光盘:1500元/工程 ③录像带:800元/工程 ④照片:300元/工程 ⑤数字化加工:1元/页(A4幅面)
按挖掘、破坏的地表面积或倾倒土(石、碴)的实际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 次性交纳防治费2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 工作的前提下,可免交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幼儿园、孤儿院、敬老院等教育、社会福利事 业; (二)在城市范围内兴建经济适用住房; (三)个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政府指定范围内取土、取石; (四)各级政府组织的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活动; (五)三峡工程坝区内的实施项目。
1
武政规〔2009〕9号
2
Hale Waihona Puke 城市房屋拆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 迁管理费 政府收取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
3
水利建设基 市土地交易中心代市 金 政府收取
财综〔2011〕2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湖北 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
耕地2000元/亩,非耕地1500元/亩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

武汉市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2009-03-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的管理,促进本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规划区和建制镇规划区以及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划定的其他地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可在使用年限内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个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有权使用年限内可以继承。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市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以开发、新建、改建、扩建为目的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工作,并依法对全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出让后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让、出租和抵押,由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建制镇规划区和工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由市郊区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在受让土地上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应依照《武汉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七条出让使用权土地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房地产等管理部门共同拟订,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审批权限报经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第八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受让方)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出让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协议、招标和拍卖方式。

采取招标和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应由出让方在开标、拍卖前两个月在报纸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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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武政规〔2009〕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完善供地管理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8〕7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规范全市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市场优先,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一)继续落实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市国土房产部门按以下情况计算政府土地收益:1.政府储备地块,按公开成交价款与土地储备整理成本之差计算。

2.委托交易地块,属于工业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属于经营性用地的,按公开成交价款的50%计算。

(二)不断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原划拨土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使用主体、土地用途、使用强度等现状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协议方式现状补办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市场价的20%计算;其他用地,按市场价的50%计算。

规范划拨土地现状补办出让管理,禁止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方式规避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时,应当在出让合同中明确:出让合同签订后,需要将原用途调整为经营性用途的、住宅类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商服类用地增加容积率且超过原批准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当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三)加强对经营性出让土地改变使用条件的管理。

对扩大用地范围、改变土地用途、提高使用强度等主要情形实行分类管理:1.经营性项目扩大用地范围的,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扩大用地。

对于扩大用地面积偏小、形状不规则等情形,确实不能独立成宗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公开出让底价的确定及政府土地收益的计算,区别储备、交易、危房改造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本意见相关规定。

对于没有纳入储备、危房改造、储备试点等计划范围,属于社会拆迁的扩大用地,其土地供应参照危房改造项目办理程序办理,并按照不低于市场价20%的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2.改变原批准用途进行开发建设的,解除原出让合同,由土地储备机构优先予以储备;土地储备机构不予储备的,可以在土地有形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3.经营性项目提高土地使用强度,如果出让合同明确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经依法批准,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并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出让土地的,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其补缴额为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的差额。

原协议出让地块,按照增加建筑面积与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核定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计价土地面积,补缴标准不得低于计价土地基准地价的50%;原公开出让地块,补缴的楼面地价标准不得低于原公开出让的楼面地价。

二、优化供地政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有效满足工业企业用地需要。

建立健全工业用地储备制度和用地预申请制度,有计划地做好工业用地前期开发,为企业快速落户创造条件。

科学确定地块投资强度、产业类型和具体土地类别,并将此作为地块公开出让条件。

灵活确定用地面积,既可以先确定地块面积后,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也可以先通过竞拍土地单价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再根据项目需要合理确定地块具体面积。

鼓励工业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出让工业用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使用强度的,不再增收政府土地收益。

实行工业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管理,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在编制供地文件和签订出让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严格控制厂区用地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工业企业配套绿化率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武政办〔2009〕37号)的规定执行。

(二)大力支持商业服务业发展。

鼓励商服类企业通过现状补办出让有偿使用原自有划拨土地,促进企业融资发展。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商业类企业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商服类出让土地在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使用强度且不超过原批准强度1倍的,可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三)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09〕36号)等文件规定,对列入改造计划的A、B类村的改造项目,实行还建用地和开发用地捆绑,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对于产业用地,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对于申请办理产业用地出让手续、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经股东大会同意,产业用地可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市国土房产部门依据土地用途,按以下标准计算政府土地收益:工业用地,按公开成交价的20%计算;经营性用地,按公开成交价的40%计算。

产业用地出让之前,应当制订原村民安置补偿方案和生活保障方案,报所在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快实施老城区成片改造。

以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充分利用储备试点、危房改造等手段,加快实施老城区成片改造。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试点项目,由区人民政府征地拆迁机构完成土地整理工作,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按公开成交价款的20%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有关土地收益分配办法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市教育局等4部门贯彻落实〈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办发〔2008〕22号)的规定执行。

市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危房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拆迁成本测算、拆迁安置等工作,地块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对于预期收益很低的项目,可以拆迁成本作为公开出让的起始价。

公开出让所获得的土地收益的分配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危房改造项目建设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32号)的规定执行。

三、实施分类管理,规范建设用地供应行为(一)关于储备土地置换项目。

储备土地置换项目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储备项目实施过程中,以土地交换方式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的项目。

储备土地置换应当遵循用途相当、价值对等原则;置换方案由土地储备机构拟订,经市国土房产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置换土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置换土地价格依据土地市场行情,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由土地储备机构、市国土房产部门采取集体决策方式初步确定后,连同置换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项目。

竣工验收增加建筑面积项目是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房产面积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建筑面积,需要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的项目。

此类项目一律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并按照本意见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标准补缴政府土地收益。

(三)关于闲置土地项目。

闲置土地项目是指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通知》(武政〔2006〕53号)规定,认定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建设的项目。

此类项目经批准开工建设的,应当先按规定交纳土地闲置费;需要补办土地出让、建筑增容、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其补缴额为新旧土地使用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的差额,且不得低于本意见第一条第(二)项关于以协议方式补办出让、第一条第(三)项关于补缴政府土地收益规定的标准。

(四)关于清查补办项目。

清查补办项目是指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清查补办范围、且在2002年7月1日之前已实际使用的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项目。

此类项目用地在明确地块相关情况的前提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供地起始价依据政府供地批准文件下发时点的市场价,集体决策确定;市国土房产部门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计算政府土地收益。

2004年8月31日之前市人民政府已批准供地,但尚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已批未供项目,参照清查补办项目政策办理。

(五)关于停建工程项目。

停建工程项目是指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已经审批但尚未建成,已动工建设面积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达到总投资额的25%,2002年2月以前停止建设,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纳入停建工程处置范围的建设工程。

此类项目需要补办土地出让、建筑增容、改变土地用途、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当补缴政府土地收益,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其补缴额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武汉市市区土地出让金租金标准的通知》(武政〔2004〕39号)规定的标准测算。

四、明确部门职责,提高土地供应服务效能市国土房产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切实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能。

市规划部门要协助督促建设单位完善用地手续,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指标审批项目建筑方案。

市财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政府土地收益征收管理。

市国土房产部门、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进入有形市场交易或者不按规定供应土地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

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土地供应相关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土地供应事项中接受贿赂、营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要按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以及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严格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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