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修材料使用前质量验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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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材料使用前质量验收规定

1 总则

1.1 为规定公司检修材料使用前质量验收标准,确保检修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检维修工程项目施工质量验收。

1.3 合同、设计文件、产品标准有规定的执行相关约定。如无约定,应执行本规定。

1.4 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检维修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对到货材料进行验收。到货材料的来源不管是外购、自行制造还是预制场预制,不管是散件装箱到货、分片到货、分段到货还是整体到货,均需进行统一的到货检验。

2.2 施工单位质量验收人员应持有与所验收专业相应的资格证书,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内。

2.3 验收结果应形成验收记录,作为交工技术文件的一部分,由施工单位负责编制、审核,并向建设单位移交。

2.4 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提交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分析原因,由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处理完毕施工单位应重新验收。

3 一般规定

3.1 到货的设备、材料、零部件与内构件应符合设计文件和采购合同的要求。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3.2 单独包装或装箱运输的设备、预制件、零部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应清点并检查下列项目:

a) 包装完整,装箱的编号和数量符合要求:

b) 实体的名称、材料、型号规格符合要求;

c) 实体外观无损伤、变形及锈蚀等缺陷:

d) 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实体、标志及相关资料等。

3.3 分片或分块到货的设备、管道和设备内构件应检查下列项目:

a) 表面无损伤、变形及锈蚀等缺陷;

b) 不锈钢表面无污染;

c) 碳钢、低合金钢和铬钼钢表面的防腐涂料无流坠、脱落和返锈等现象,坡口及边缘有对焊接质量无害且易去除的保护膜或涂层;

d) 有明显的标志且与排板图一致:

e) 有预组装标记和预组装记录:

f) 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实体、相关资料等。

3. 4 分段或整体到货的设备、管道和设备内构件应检查下列项目:

a) 开孔接管及分段运输的分段处己封闭:

b) 运输途中内部需充氮保护时,充氮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实体、相关资料等。

3.5 整体到货的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b) 按要求进行的材料复验报告:

c) 钢板无损检测报告;

d) 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和焊接工艺文件:

e) 要求的产品试件试验报告:

f) 焊缝外观检查报告:

g) 焊缝无损检测报告:

h) 焊缝返修记录和超次返修的批准文件:

i) 焊缝编号及焊工代号的说明文件:

j) 排板图:

k) 预组装记录:

l) 耐压试验、泄漏试验报告:

m) 热处理报告:

n) 只寸检验记录。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资料。

4 具体规定

4.2 静设备检修项目

4.2.1 金属材料

4.2.1.1 金属材料应有标志和质量证明文件,且应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质量证明文件应包括钢号和型号、规格、交货状态、冶炼的炉批号及化学成份、力学性能、无损检测等试验结果。实行监督检验的专用材料还应提供材料生产单位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检验数量:每批。

检验方法:检查标志、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文件。

4.2.1.2 金属材料使用前应按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进行检查和验收。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 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不符合设计文件、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b) 标志与质量证明文件不符:

c)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经复验或复验不合格。

检验数量:每批。

检验方法:检查相关文件、检验报告及标志。

4.2.1.3 金属材料表面划痕、压痕和凹坑等不影响使用的缺陷深度及有害缺陷的清除深度,对于钢板不应大于厚度负偏差的一半,对于其他材料应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批。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测厚仪测量。

4.2.1.4 金属材料应按品种、牌号和规格分别验收存放。不锈钢与碳素钢等其他金属材料不得接触,不得混放。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材料存放与支垫物。

4.2.2 焊接材料

4.2.2.1 焊接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和出库应符合JB/T 3223 的规定,应配置烘干、去湿设施,并应建立保管、烘干、发放、回收等管理制度。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相关文件。

4.2.2.2 受潮变质、药皮破损、焊芯生锈的焊条和表面锈蚀、油污未经清除的焊丝及受潮结块的焊剂不得使用。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4.2.3 金属管道元件

4.2.3.1 管道元件和材料应具有制造厂的质量证明文件,其特性数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4.2.3.2 对于铬钼合金钢、含镍低温钢、不锈钢、镍及镍合金、钛及钛合金材料的管道组成件,应对材质进行抽样检验,并应做好标识。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同炉批号、同型号规格、同时到货)抽查5% ,且不少于1 件。

检验方法:采用光谱分析或其他材质复验方法,检查光谱分析或材质复验报告。

4.2.3.3 GC1级管道和C类流体管道中,输送毒性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或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10MPa 的管子、管件,应进行外表面磁粉检测或渗透检测,检测结果不应低于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JB/T 4730.4和《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JB/T 4730.5规定的1级。对检测发现的表面缺陷经修磨清除后的实际壁厚不得小于管子公称壁厚的90% ,且不得小于设计壁厚。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5% ,且不少于1个。

检验方法:检查磁粉或渗透检测报告,检查测厚报告。

4.2.3.4 当规定对管道元件和材料进行低温冲击韧性、晶间腐蚀等其他特性数据检验时,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规定。

检验数量:每个检验批抽查1 件。

检验方法: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并检查检验报告。

4.2.4 非金属管道管件

4.2.4.1 实物标识应与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管子、管件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名称及制造日期;

b) 产品名称、标准、规格及材料;

c) 产品标准中规定的相关检测试验数据;

d) 合同规定的其他检测试验报告;

e) 质量检验员的签字及检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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