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城乡居保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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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村(社区)
村(社区)经办人负责初审申请人参保资格,初审符合参保资格的 在公告栏公示参保人员名单一周无异议后,填写《申请表》,表格 所填内容及档次必须由参保本人签字确认,村(社区)经办人签署 意见并签名,最后加盖村(社区)公章后在规定时限内上报至镇 (街道)劳保所审核。下列对象还需提供:①“重度残疾人”需提 供二级及以上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②低保对象 需提供由市民政局出具的有效证明(不足一年视作一年);③退伍 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市人武部出具的有效证明。
(7)重度残疾人和低保人员在持有效证件期间申请办理参保手续 的,仍给予政府补助。正常缴费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选择补缴时政府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
一、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2、与其他制度的衔接
原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在达到60周岁时,如 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直接叠加享受基础养老金, 2015年5月1日以后,被征地人员需通过个人参保申报、 正常参保缴费、且必须缴费满15年,达到城乡居民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
一、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1、与原政策不同点
(4)2014年12月底前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在到达60周岁时其待 遇领取可按我市原规定执行;2015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加城乡居保 的人员,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城乡居保待遇,包括土保待遇 享受人员在到达60周岁时也必须缴费满15年。社保后延缴费人员仍 按原规定执行。
(2)所有涉及到需要参保人签名确认的地方都必须参保人本 人签名,不允许由村(社区)工作人员代签。
(3)参保资料必须齐全,特别是参保人的户口本复印件。 (4)待遇享受人员的部分信息修改,包括银行发放账号的修
改、身份证号码、姓名的修改请统一提交给待遇计发股(817 办公室),以免影响正常的待遇,其他的信息修改均提交给 我们一楼工作人员。(包括土保待遇享受人员)
职工基本(低标准)养老保险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 的本市户籍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享受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核准其基本(低标准)养老 保险待遇享受资格的次月终止领取基础养老金。
二、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点
1、城乡居保缴费标准
二、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点
2.经办流程 (1)个人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随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慈溪市农 村商业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复印件,到村提出参保申请/年缴费申请/ 补缴申请。
二、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点
2.经办流程 (3)镇(街道)
镇(街道)劳保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将参保登记信 息录入社保信息系统,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在每月22日前将参 保人员的《申请表》、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及相关材料报至市社保经办 机构。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镇(街道)劳保所应及时通过村(社区) 经办人通知申请人。
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 做好到账、划账。另通过镇(街道)劳保所将扣款不成 功名单反馈至村(社区),村(社区)经办人负责对参 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扣款不成功人员六个月内会继续 生成扣款明细,第七个月起不再生成扣款明细。
二、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点
4.注意事项
(1)城乡居保所需提供的材料,一律为A4纸张大小,若为复 印件的均需由村(社区)经办人员写上“与原件核对无误” 字样、签名并加盖村(社区)经济合作社或村(居)民委员 会公章。
(2)从2015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 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222人员和复员退 伍军人账户化额度资金除外。
(3)城乡居保参保的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 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 性转移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 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 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二、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点 三、土保业务经办要点 四、统征业务经办要点
一、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1、与原政策不同点
判刑人 员处理
政策的 名称
补缴和 政策补 助情况
丧葬费 情况
待遇领 取条件
个人账 户继承
个人账 户转移
一、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1、与原政策不同点
(1)参加城乡居保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人员,在2015 年年底前选择补缴的,政府按每人每年60元标准给予缴费补贴,重 度残疾人和低保户每人每年160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从2016年起, 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且只能到达60周岁时才可以选择补 缴。
(5)城乡居保(包括原土保、新农保、城保)参保缴费人员,死 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我市基 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一、城乡居保政策要点
ຫໍສະໝຸດ Baidu 1、与原政策不同点
(6)参保缴费人员在服刑期间,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并继续按规 定计息。刑满释放后,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条件的, 可继续按规定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超过60周岁且符合享 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可按当地当年的养老金标准 享受待遇,服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已按规定领取养老金待遇的 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发放养老金;刑满释放后,恢复发放养 老金待遇,其中,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恢复发放时当地当年的标准执 行。服刑期间养老金待遇不予补发。
(4)市社保经办机构
市社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核对参保人员信息,核对无误后,在《申 请表》上签字、盖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对不符合参保 条件的人员,市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通过镇(街道)劳保所、村 (社区)经办人通知申请人。
二、城乡居保业务经办要点
3.缴费流程
市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城乡居保信息系统定期生成扣款明 细信息,于每月23日前将信息传递至指定的代扣金融机 构。金融机构根据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 于每月24日前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款上足额划扣养老保 险费(如存款不足则不予划扣)并将扣款结果信息、资 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市社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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