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标准项目调整申请表》,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文件送审稿模板
文件送审稿模板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1 本文件送审稿模板旨在规范双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文件提交审核流程确保文件质量及合规性维护双方权益促进项目顺利进行111 文件定义及范围1111 本协议所指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方案技术文档法律合同及其他需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或发布的各类文档1112 文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1113 双方应确保所提供文件中不包含任何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内容112 文件提交流程1121 提交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需审核文件发送至指定接收方并附上文件清单及简要说明1122 接收方收到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若文件不符合要求应及时通知提交方进行修改1123 修改后的文件需重新提交审核直至满足所有要求113 文件审核标准1131 文件内容应清晰准确无歧义符合行业惯例及相关规定1132 设计方案应详细描述设计思路方法及预期效果技术文档需涵盖操作步骤注意事项等关键信息1133 所有提交文件均需经过双方共同确认的专家团队评审确保专业性和可行性114 文件保密条款1141 双方应对彼此提供的文件内容严格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1142 在项目结束后如无特别约定所有相关文件应归还给提供方或按要求销毁115 违约责任1151 若任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1152 对于因违反保密义务造成的损害违约方除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可能面临法律诉讼风险116 协议变更与终止1161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进行修改补充新版本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1162 遇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时双方可协商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合作117 其他约定事项117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1172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2012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以下统称装备工业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六条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部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装备司)具体负责装备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
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装备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七条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
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八条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按要求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
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
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及各阶段应考虑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制修定过程包括以下9个阶段(00,10……为阶段代码):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20. 起草阶段(Preparatory stage)30. 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40. 审查阶段(V oting stage)50. 报批阶段(Approval stage)60. 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90. 复审阶段(Review stage)95. 废止阶段(Withdrawal stage)其中核心阶段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阶段,也是每个专业标委会(TC)和起草单位需要重点了解的。
00.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主要是提出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提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委员会(TC)对提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国标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采取常年公开征集的方式。
预阶段的成果是提出了新工作项目的建议(PWI,Preliminary Work Item)。
10. 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对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审查和协调,确定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
阶段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
立项阶段的成果是确立新工作项目(NP,New work Item Propoasl)。
此阶段一般是标委会组织,形成一个提案,由全体委员会表决来达成一个议程。
国标委对标准化项目全部实行网上申报,一般不处理纸质申请。
网上申报系统全年开放,随时接受申报,TC提交时应同时提交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
00和01两个阶段应重点考虑的内容包括:1)标准化项目的目的和用途;2)实施标准的可行性;3)制定标准的适时性;4)确立项目的优先顺序;5)与有关文件的协调性;6)接受现成文件的可能性。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标会
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各分标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基本规范1标委会及委员的管理1.1标委会→的管理1.1.1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汽标委,下同)及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简称分标委,下同)每届任期五年。
分标委的换届和调整按照材料10《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调整及印章制作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换届申请材料包括:1)换届申请;2)本届工作总结;3)技术委员会登记表(附件1)、委员汇总表(附件2)(需同时报电子版)、委员登记表(附件3)(需附有2寸彩色证件照);4)技术委员会章程、秘书处工作细则、下一届工作计划等。
其中换届申请应说明换届原由、换届组成方案及有关重要事项,其余材料作为换届申请的附件。
上述材料齐全后,报汽标委秘书处,秘书处经请示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司(简称国家发改委工业司,下同)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标准委,下同),由国家标准委审查批准,并向委员颁发证书。
1.1.2标委会秘书处每年组织召开标委会年会,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会可与标准审查会同时进行。
1.1.3按照国家标准委实行标委会年审制度的要求。
每年年底,各分标委秘书处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国家标准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报汽车标委会秘书处,并按要求填写年审表(附件4)上报。
1.1.4符合国家标准委规定年审通过条件的分标委,年审予以通过。
否则,年审不予通过。
→标委会包括汽标委和各分标委。
1.1.5对未通过年审的分标委,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再下达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整改期间没有达到年审要求的,停止工作,整改期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1.2 委员的管理1.2.1标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1.2.2按照国家标准委的要求实行标委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1.2.3符合国家标准委规定年审通过条件的委员,年审予以通过。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团体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尊敬的各位专家: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
经过仔细研究和讨论,我们得出了以下审结论表。
首先,我们对于这份团体标准送审稿的整体质量表示满意。
该标准的编写团队在深入研究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了一套完整、系统的标准体系,涵盖了相关领域的重要内容。
标准的结构合理,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能够为相关行业提供明确的指导和规范。
其次,我们认为该标准在技术要求方面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
标准中提出的技术指标和测试方法符合当前行业的最新发展趋势,能够满足市场需求和技术要求。
同时,标准还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因素,体现了对于生态环境的关注和责任。
然而,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首先,标准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需要更加准确和明确。
这些术语和定义是标准的基础,对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在最终版本中对这些术语和定义进行进一步的澄清和修订。
其次,标准中的一些具体要求和测试方法需要更加具体和可操作。
这些要求和方法应该能够被实际应用于生产和检测过程中,以确保标准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我们建议在最终版本中对这些要求和方法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详细说明。
最后,我们认为标准的推广和应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标准的制定是为了引导和规范相关行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建议在标准发布后,加大对于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相关行业从业人员的标准意识和应用水平。
总之,该团体标准送审稿在整体上具有较高的质量和可行性,但仍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我们希望标准的编写团队能够认真对待我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在最终版本中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信在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该标准将能够为相关行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再次感谢各位专家对我们团体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期待与您的进一步合作。
此致敬礼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小组日期:。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3年7月10日一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总则1.1本工作程序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各个阶段的工作流程、方法。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开展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的制修订工作。
1.2 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复审、直至标准废止等阶段(注:具体流程图见附件1、标准制定工作各阶段文件名称及代码见附件2)。
1.3 制修订标准要严格遵循三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审制度。
1.4 对等同、修改采用国际标准、修订现行标准及对现有行标转化为国标的项目,可采用快速程序。
1.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工作组具体组织会员单位开展通信标准的研究,负责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技术工作。
秘书处负责对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工作。
秘书处指派工作人员(秘书)对口技术工作委员会,协助主席工作。
2 立项本阶段为标准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标准化主管部门下达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阶段。
2.1 协会各会员及观察员根据通信技术的发展及通信业务的需要,均可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通信标准参考性技术文件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2.2凡向协会提出项目建议的会员及观察员,均应填写“制修订通信技术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标准项目建议书”),并将“标准项目建议书”送交秘书处。
2.3 秘书处收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其进行登记编号,并转送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时根据项目建议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供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项目建议时参考。
2.4 技术工作委员会对项目建议组织审议,并在技术工作委员会全会通过。
然后将审议结果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对同意的项目建议确定牵头单位和起草单位,核实主要研究内容和进度安排。
2.5 各技术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标准项目建议由秘书处负责汇总、协调,对有交叉或需要协调的项目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讨论并提出处理意见。
秘书处根据讨论的结果进行落实、形成协会意见后填入“标准项目建议书”,汇总报送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批。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1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单位,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进一步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现将《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严格标准制修订流程,提高标准质量,推动流通标准化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商务部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规范(试行)为规范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就流通行业标准的提报、立项、起草、审查、报批、发布、复审、修改等作出以下规定。
一、标准项目提报(一)流通行业标准制修订须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1)及申请说明(本领域及行业发展现状、制修订标准必要性、标准重点内容等),申请2个及以上项目的应同时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
(二)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的标准建议项目,经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汇总审查后,根据行业属性报送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
对行业归属不明确或涉及2个以上司局职能的项目,由相关单位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流通发展司)协调确定。
(三)商务部相关业务司局依据当年商务、内贸工作要点以及各行业标准化建设重点,提出流通领域各行业建议立项的标准项目报送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并附筛选标准项目过程说明、结果等材料。
二、标准项目立项(一)商务部标准化工作牵头司局会同相关业务司局负责组织标准项目评审。
各类标准制定流程
1、标准的概念: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2、标准的分级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 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 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3、标准制定的路线技术委员会负责,协商一致制定;公认机构批准。
–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技术委员会(TC)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TC委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可来自企业、科研机构、检测机构、高等院校、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等。
–TC组织起草标准的形式:1)主要起草单位;2)工作组4、标准编写与制修订程序预研——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出版——复审——废止(一)预阶段:在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项目建议。
预研阶段的前期:标准化科研。
预研阶段为TC评估项目提案(PWI)的过程。
–PWI,应附标准建议稿或标准大纲。
标准建议稿应给出主要章条及各章条所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大纲应给出标准名称和基本结构,涵盖技术要素、列出涉及章条的标题。
TC应作出下列决定之一:–终止。
PWI不能满足要求。
–继续。
PWI符合要求,由TC根据PWI形成项目建议书(NP),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建议。
预研阶段的文件–输入:PWI–输出:NP(二)立项阶段:对项目建议进行必要的、可行性分析和充分论证。
立项阶段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TC提交的NP进行审批的过程。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部委规章。
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
《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
根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
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送审单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送审单送审部门:法律部送审人:XXX送审时间:XXXX年XX月XX日一、背景为了规范组织内部运作,保障员工权益,维护公司利益,我公司拟制定或修改以下规章制度法律,请各部门领导认真审核,提出修改意见。
二、待审核项目1. 《公司员工行为规范》2. 《公司保密制度》3.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4. 《公司绩效考核制度》5. 《公司违纪处分规定》6. 《公司福利待遇管理规定》7.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规定》8.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9. 《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10.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11. 《公司招聘流程管理规定》12. 《公司网络安全管理办法》13. 《公司项目管理规定》14. 《公司外包管理规定》15. 《公司商业机密保护规定》16. 《公司员工培训管理制度》17. 《公司采购管理办法》18. 《公司员工离职处理规定》19. 《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 《公司知识产权转让规定》三、审核要求1. 请各部门领导仔细查看以上待审核项目,对其合理性、可操作性提出修改建议。
2. 审核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在送审单上标明,详细说明修改内容和原因。
3. 审核时间为一周,逾期未送审的将视为默认同意。
四、送审流程1. 送审人将审核单交至各部门领导处,等待领导审核完成后再交回法律部。
2. 法律部将审核完毕后,将送审单提交公司领导会议讨论通过。
3. 通过后,将正式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法律,通知全公司员工执行。
五、补充说明以上送审单为公司内部文书,机密性极高,请勿外传,如有泄露,将承担法律责任。
请各部门领导认真审核,以确保公司的规章制度法律的完善性和有效性。
送审人:XXX送审时间:XXXX年XX月XX日以上为规章制度法律审核送审单,请各部门领导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部所辖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行业及编号代码是:化工(HG)、石化(SH)、黑色冶金(YB)、有色金属(YS)、黄金(YS)、建材(JC)、稀土(XB)、机械(JB)、汽车(QC)、船舶(CB)、航空(HB)、轻工(QB)、纺织(FZ)、包装(BB)、航天(QJ)、兵工民品(WJ)、核工业(EJ)、电子(SJ)、通信(YD)等19个大行业和信息化的行业标准。
第四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五条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科技司负责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行业标准计划编制、标准批准发布以及综合协调与监督指导工作。
相关司局等单位分别负责所管领域标准的项目计划建议,标准起草、审查、报批、出版、复审、修改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机构和标准化技术组织的作用。
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行业标准立项,由相关司局等单位根据所管领域的工作实际,提出行业标准制定立项建议。
第八条行业标准的范围、标准性质等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标准立项建议内容包括:(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编制的基本情况、编制原则和重点等);(二)标准项目汇总表;(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科技司收到标准立项建议后,负责归类、汇总,并公开征求意见,并统筹协调和审查后,下达标准计划。
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部委规章。
是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
《办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研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需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第二章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计划,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需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
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根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计划,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计划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
第五条规范(标准)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
调整的原则是: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确属特殊情况,可以对计划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计划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