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中的不公平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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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https://img.taocdn.com/s3/m/76e30e33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a4.png)
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本文就显失公平的合同是否无效进行了解析,仅作参考,请阅读下文了解。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无效解析:1、何谓公平。
对于合同双方来讲,合同的公平究竟体现在合同各方的主观认知呢,还是应该有一个普遍的客观标准呢?有一句著名的格言,“一分钱或一颗胡椒籽可以构成一个有价值的对价。
”这句话或许可以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合同当事人追求和价值是主观的、不稳定的和相对的,因人们的需求、品位、情感的不同而不同,虽然人们的主观的价值标准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趋同的、一致的、相差不大的,但我们还是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作为交易的法律手段,应当深刻反映交易的公平本质。
而一般来说,当事人出于真正自愿的交易才是平等的,只有平等的交易才可能是公平的,换句话说,合同双方完全出于真意而达成的合同,尽管以通常的、普遍的价值标准和公平标准来评价,双方利益出现了失衡,但对合同当事人来讲,只要他认为是公平的,法律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应加以干涉。
在合同关系中,公平可以理解为当事人自愿作出利益上的选择。
即使一方对另一方付出的代价是低廉的,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也是一种公平和对价。
显失公平原则中所讲的“公平”应该是指当事人并不是完全出于真意,签约而导致的利益的失衡,其所以签约,是因为其欠缺交易经验、欠缺判断力,过于草率或在对方有某些方面的明显优势的情况下做出的,如果不是这些因素的制约,他是不会与对方达成这样内容的合同。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https://img.taocdn.com/s3/m/6d4d75d3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ce.png)
20条不公平的合同书
1. 合同一方拥有单方面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而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
2. 合同规定一方在违约时需支付高额违约金,而另一方违约时的赔偿
标准远低于此。
3. 合同中包含对一方的保密条款,但另一方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4. 合同期限由一方单方面决定,另一方无权提出异议或延长。
5.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而另一方则需支付高额费用才能
解除合同。
6. 合同中一方享有优先续约权,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7. 合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工作成果拥有无限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8.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工作成果进行修改,而另一方无权拒绝。
9.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服务或产品。
10.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的业务决策进行干预。
11.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提供无偿的技术支持或咨询。
12. 合同规定一方在合同终止后仍可使用另一方的商标或知识产权。
13. 合同中一方享有对另一方的独家业务机会,而另一方则无此权利。
14.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特定任务,而不
考虑实际可行性。
15.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的损失。
16.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在不提供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支付款项。
17.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任何补偿的情况下放弃其合
同权利。
18.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单方面决定合同的解释权。
19. 合同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在不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承认违约。
20. 合同规定一方有权对另一方进行罚款,而另一方则无权对等处罚。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
![购房合同显失公平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d2e07d00bf23482fb4daa58da0116c175f0e1ec3.png)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购房合同作为购房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载体,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公平等原因,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1. 客观要件(1)信息不对称: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真实情况、市场行情等信息掌握不足,而开发商则拥有更多信息优势。
(2)合同条款不公平:合同条款对购房者不利,如违约责任、付款方式、交房时间等。
(3)交易价格不合理:交易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或高于市场价。
2. 主观要件(1)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如房屋质量、产权等。
(2)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购房的心理,迫使购房者接受不公平的合同条款。
(3)购房者因缺乏经验或急迫情况,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
二、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程序1. 调查取证购房者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合同、房产证、交易记录等,证明合同显失公平。
2. 申请仲裁或诉讼购房者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显失公平的购房合同。
3. 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将根据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4. 撤销或变更合同若法院认定购房合同显失公平,可判决撤销或变更合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三、相关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总之,购房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购房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收集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196cd5b6e43a580216fc700abb68a98271feacf8.png)
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案例一、案件概述本案是一起因为显失公平合同被撤销的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小张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但由于该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导致小张在租赁期内遭受了经济损失。
最终,小张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案情分析1. 合同中存在的不公平条款在该租赁合同中,被告公司规定了一项“违约金”条款。
根据该条款规定,如果小张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或者违反其他规定,被告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并且违约金金额将会高达总租金金额的50%以上。
这样的条款显然是对消费者不利的,并且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因为过错造成损失”的规定。
2. 小张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上述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在小张提前退租后,被告公司收取了高额的违约金。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份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的条款,那么该条款应该被视为无效。
因此,小张有权要求撤销该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其因为违约金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3. 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了该租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不公平的,并且应该被视为无效。
同时,法院也支持了小张的诉讼请求,撤销了该租赁合同,并且要求被告公司向小张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提供了以下几点启示:1. 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并且对于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的情况要及时提出异议。
2. 如果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发现了不公平条款,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或者相关部门申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 如果消费者因为合同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而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同不公平而失效的例子
![合同不公平而失效的例子](https://img.taocdn.com/s3/m/ff54ea5b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fd95a58.png)
合同不公平而失效的例子1. 你看那租房合同,上面全是对房东有利的条款,租客的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这公平吗?就像一场比赛,规则全是偏袒一方的,那另一方还怎么玩啊,这样的合同能不失效吗?比如房东可以随时涨房租,而租客却不能提前退租,这多不合理呀!2. 那次我签的那个合同,居然说如果出了问题全是我的责任,这不是欺负人嘛!这就好比走路摔了一跤,却怪地面不平,而不是自己不小心,太荒唐了吧。
这样明显不公平的合同,难道不应该失效?就像一个天平完全倾斜了还怎么衡量啊。
3. 记得有个合同里,商家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而消费者却不行,这算什么呀!这就像是一场游戏,一方可以随时退出,另一方却只能被绑在那里,这不是坑人吗?这样的合同能有效才怪呢!比如买东西后商家想不卖就不卖了,消费者咋办。
4. 那次的服务合同,服务方的过错却要客户来承担损失,这也太过分了吧!这不是等于让病人替医生的失误买单嘛,简直不可思议。
这么不公平的合同不失效还等什么呢?就像让无辜的人去替犯错的人受罚一样。
5. 有个合同里对甲方的要求寥寥无几,对乙方却各种苛刻限制,这能行吗?这好像是一场考试,给一个人简单的题目,给另一个人超级难的,太不公平了吧。
这样一边倒的合同怎么能不失效呢?就像一个秤砣只在一边,根本没法平衡。
6. 那次那个装修合同,材料质量出问题居然要业主负责,这是什么道理啊!这就跟让主人为小偷的行为负责一样荒谬,这能让人接受吗?这样毫无道理不公平的合同必须得失效呀!就像让好人背黑锅一样。
7. 那份工作合同里,加班没有加班费,这是不是太欺负员工了呀!这就好比让马儿跑却不给马吃草,简直没天理了。
这么坑人的合同不应失效吗?就像只让干活却不给好处一样。
8. 有个销售合同,所有风险都由买家承担,卖家却毫无责任,这合理吗?这像极了一场战斗,一方毫无防护,另一方却全身铠甲,还怎么打呀?这样不公平的合同不失效怎么行?就像把人往火坑里推一样。
9. 那个合作合同里,利润分配严重不均衡,一方占大头另一方只能喝点汤,这咋能行呢!这好比分蛋糕,一个人拿了绝大部分,其他人只能分到一点点,太不公平啦。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探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不公平条款探析](https://img.taocdn.com/s3/m/a3fb09f2941ea76e58fa0409.png)
习惯 ,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 济上的必然性 ,它反 “
映 了现代化 的生产经营的高速度 、 低耗 费 、 高效益 的特
己方责任 , 加大对方责任 的 , 同另一方不得不 接受 而合
的格 式条 款 。政府 起草 的商 品房 预售合 同的示范 文本
点, 体现了专业分 工严 明的科 学性和复杂性 。 嘲 ” 这类为
则, 违反 了双 方 利 益 平衡 原 则 , 违 反 了契约 正 义 的 最 高 追 求 。 也
关键词 : 预售合 同; 不公 平条 款 ; 正义
中 图分 类 号 : 2 6 G 0 文 献标 志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 8 8 (0 0 0 — 0 5 0 1 7 — 5 0 2 1 )4 0 6 — 4
四川 理 工 学 院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21 0 0年 8月
商 只是一种参考作用 ,同时一些条款 下的空 白之处本
而没有表 明标 的物 的具体 的规格 、 品质等 。 现实中这样
意是 留与双方共 同协商达成条款 ,以保 障双方 的契约 自由, 如争议解决方式 、 商品房预售合 同的补充协议等 等 ,但 是空 白之处 以及 补充协议却往往成 为开发商设
V0 .5 No 4 1 . 2 A 0 0 昏2 1
商 品房 预 售 合 同 的不 公 平条 款 探 析
钱 箐
( 自贡 市广播 电视 大学 教学 处 , 四川 自贡 6 30 ) 4 0 0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cd0c7d42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04.png)
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与不公平条款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协议,用于规范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合同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这些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不正当竞争是指在市场竞争中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在合同中,不正当竞争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某些企业拥有垄断地位,通过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来排挤竞争对手,限制市场竞争。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第二,恶意诋毁竞争对手。
有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实指控或恶意诋毁的条款,以此来破坏竞争对手的声誉和市场地位。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商业道德,也有损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限制竞争自由。
一些合同中可能包含排他性条款,限制了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或者限制了竞争对手从其他渠道获取资源。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也损害了市场的效率和消费者的利益。
除了不正当竞争,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不公平条款是指合同中对一方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使其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
不公平条款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免责条款。
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免责条款,将责任全部或部分转嫁给对方,使对方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这种行为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使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第二,不合理的违约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应当合理,不能过于苛刻。
某些合同中可能存在过于苛刻的违约条款,使一方在违约时承担过高的违约责任,从而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
第三,不平等的价格条款。
一些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平等的价格条款,使一方在交易中支付过高的价格,或者接受过低的价格。
这种行为削弱了交易平等原则,使一方处于不公平的境地。
为解决合同中的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各国应当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正当竞争和不公平条款的界定和处罚标准,并加强对其执行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
![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f7e9d24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83e62c2.png)
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案例案例一:车祸保险赔偿中的不公平对待在车祸保险赔偿中,保险公司往往会根据受害者的伤情程度、医疗费用等因素来确定赔偿金额。
然而,有些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时存在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了不公平的待遇。
举例来说,小明是一个普通工薪阶层的市民,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左腿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经过初步的医疗和康复治疗后,小明的左腿还是无法恢复到原来的状态,他需要长期进行康复训练和看护。
小明根据自己购买的车辆保险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仅仅给予小明相对较少的赔偿金额,认为他并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只需要一些短期的康复训练和看护即可。
然而,这个赔偿金额并不能满足小明的医疗费用及生活开销,使得他在康复过程中面临严重的经济困境。
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小明的赔偿处理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
民法公平原则要求赔偿金额应该与受害者的损失相匹配,而不是仅仅根据保险公司的判断和估计来确定。
在此案例中,小明的受伤给他的生活带来了明显的不便,而保险公司却未能给予足够的赔偿,导致小明遭受了不公平的待遇。
案例二:房屋租赁中的不公平条款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东通常会制定一些条款,如租金的支付方式、退房时间、押金的处理等。
然而,有些房东在制定合同时存在违反民法公平原则的行为,导致租户在租赁过程中遭受到不公平待遇。
例如,小红在租房期间发现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漏水、墙体开裂等。
小红与房东协商维修事宜,但房东以小红是租客为由,要求小红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根据租赁合同中的条款,房东并未明确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
在此案例中,房东制定的合同条款违反了民法公平原则。
根据该原则,房东应承担房屋质量问题的修复责任,因为这些问题不是由租客引起的。
然而,合同中的条款将维修责任完全转嫁给租客,使小红在租房期间面临不公平的待遇。
为了维护租户的权益,相关法律法规在规定合同条款时应强调民法公平原则,禁止房东制定不公平的条款,加强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的规定。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93c28af228ea81c758f57868.png)
显失公平合同案例【篇一:显失公平合同案例】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裁判要旨]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法律为依据,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础。
合同显失公平的认定宗旨应在于保障社会公平、维护合同正义,应坚持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统一。
在显失公平的认定问题上应注意保护诚信守约的合法权益,避免造成一方以显失公平为由任意违约的现象。
[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地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成。
2004年8月19日,张春成与青岛鹏翔置业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合同,约定由张春成将其本人挂牌竞买的项目土地整体转让给该置业公司,双方约定税后净价人民币850万元整,对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等亦有明确约定。
依据上述合同,张春成将项目土地交付该置业公司实际使用,由该公司进行开发建设至项目峻工。
后经银行同意,张春成用该土地使用权为该置业公司办理了贷款抵押担保。
期间,置业公司的权利义务经张春成同意由大昌地产公司承继。
大昌地产公司交付了部分土地转让款,就尚欠余款虽多次书面承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但始终不予履行。
2005年12月29日,张春成(甲方)与大昌地产公司(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为督促乙方及时还款,双方签订购房协议,并开具收款。
1、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不能全部偿还所欠甲方311万元人民币,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的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立即生效(所欠土地转让款311万元转为购房款)。
2、如乙方在2006年3月1日之前全部还清欠款,则张春成与大昌地产公司在2005年12月29日签订的购买黄岛实利合商贸综合楼一、二层全部网点房约2000平方米的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作废。
3、甲乙保证在购房合同签订及协议签订的同时,办理公证签名等手续,顺利办理土地过户的手续,否则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和本协议同时作废。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无效吗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无效吗](https://img.taocdn.com/s3/m/2a4bea23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dd.png)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合同有⼀定原则的,平等、⾃愿、合法是最基本的原则,⽽有些合同有条款可能是不公平的,那么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合同不公平条款可以认定⽆效吗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责任,限制⼀⽅权利的,该条款⽆效。
如果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效。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五⼗⼀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四百九⼗七条【格式条款⽆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的,该格式条款⽆效:(⼀)具有本法第⼀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责任、限制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排除对⽅主要权利。
⼆、合同平等原则是什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在充分协商达成⼀致意思表⽰的前提下订⽴合同的原则。
这⼀原则包括三⽅⾯内容:①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律平等。
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和经济实⼒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
当事⼈所取得财产、劳务或⼯作成果与其履⾏的义务⼤体相当;要求⼀⽅不得⽆偿占有另⼀⽅的财产,侵犯他⼈权益;要求禁⽌平调和⽆偿调拨。
③合同当事⼈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致,合同才能成⽴。
任何⼀⽅都不得凌驾于另⼀⽅之上,不得把⾃⼰的意志强加给另⼀⽅,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段签订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合同中有不公平的条款,其表现是免除⼀⽅责任,限制⼀⽅权利的,该条款⽆效。
如果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可以申请撤销合同,合同撤销后就⽆效。
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何避免不公平交易
![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何避免不公平交易](https://img.taocdn.com/s3/m/7d07f732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1d.png)
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如何避免不公平交易合同是法律上的一种具有约束力的文件,用于明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中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条款,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发生。
本文将探讨如何避免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理解不公平条款的定义不公平条款通常指的是在合同中对一方当事人不利的条款,或者给另一方当事人过于偏向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是由于信息不对等、当事人地位不平等或者合同具有模糊性所导致的。
不公平条款往往削弱了一方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和自主权,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因而应被避免。
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为避免不公平交易的发生,合同应明确规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在合同中,应详尽地阐明各方的权益和责任,以便当事人有充分的信息和清晰的了解。
三、避免不合适的限制和免责条款合同中的限制和免责条款往往是造成交易不公平的主要原因之一。
一些限制条款可能过于苛刻,超出了合理范围,给一方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或责任。
而免责条款可能使得一方当事人免责,从而使交易偏向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在起草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慎重考虑并明确规定限制和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合同解释的明确性合同应明确规定解释权归属,以免发生争议和误解。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释权由某一方或者由第三方仲裁机构担任。
这样可以避免一方当事人对不公平或有争议的条款进行误解或滥用,从而保障交易的公平性。
五、进行谈判、审查和修改合同的签订不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一个互相协商和讨论的过程。
为避免不公平条款的存在,当事人应进行充分的谈判,并在签署前进行仔细审查和修改。
双方当事人有义务提出对合同内容的修改和建议,以达成相对公平的交易。
六、法律保护和救济如果当事人发现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条款,他们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和救济。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关不公平条款的法律规定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提供救济措施。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不公平条款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不公平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13fca5cbbb0d4a7302768e9951e79b8968026801.png)
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不公平条款合同是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常用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具有约束力和法律保护性。
然而,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一方受到不当得利或者合同中包含不公平的条款的情况。
本文将就合同法中的不当得利和不公平条款进行探讨,以期加深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
一、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指合同一方在合同中通过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不正当的利益,从而使得另一方受到损害。
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当得利是违反公平原则的行为,一般来说,被损害方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法中,对不当得利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
例如,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一方以欺诈、威胁等手段,使得另一方在对合同内容和风险的了解上存在误解,就可以认定该方获取了不当得利。
同样,如果合同中某一方明知其所作的陈述有误,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对方错误判断,另一方因此受到不当得利的侵害。
二、不公平条款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指在合同订立时,一方通过虚假宣传、占据相对强势地位、单方面控制合同内容等手段,将自己的利益强加给另一方,使得另一方在合同中失去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产生不平等的利益分配。
不公平条款的存在侵害了因合同订立而由法律保护的公平原则,违背了合同各方平等自主原则。
为了保护被侵害方的合法权益,在合同法中,对不公平条款的设定进行了规定。
通常情况下,法律会对一些特殊条款予以限制或者禁止。
例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了不允许在消费者合同中设置过于苛刻的逃避责任条款,禁止将对方的权利限制到丧失一切权益等。
此外,在法律上,一些国家还对特定行业的商业活动进行了监管,例如金融、保险等领域,以确保公平交易和合同的平等性。
总结起来,不当得利和不公平条款是合同法中涉及到关系到双方利益平衡和公平性的核心问题。
合同双方应当尊重法律的规定,共同遵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订立公平、合理的合同,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合同不公平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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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公平有效吗
合同不公平指的是合同中的某些条款或者整个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来说过于苛刻或者不公平。
在法律上,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者在法庭上被认定为无效。
然而,要确定合同中的条款是否不公平,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例法来进行分析。
在很多国家,都有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或者合同法来规范和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合同条款的侵害。
这些法律通常会对合同中的特定条款进行限制,比如排除责任条款、捆绑销售条款、不合理解除权条款等。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特别注意避免使用不公平的条款,以免引发法律纠纷。
合同范本专家应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范本符合法律要求,并且能够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同范本专家还应该在客户需要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和建议,帮助客户避免签订不公平的合同。
总的来说,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在法律上是可能无效的,但具体的情况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来进行具体分析。
合同范本专家应该具
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以确保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合法有效,能够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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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与无效协议,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特定事项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表达的文件。
然而,在许多协议中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这些条款可能对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损失,甚至违反了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协议中不公平条款的定义、种类,以及法律对其的规定,并强调意识到这些不公平条款的重要性。
一、不公平条款的定义和种类不公平条款是指在协议中对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产生不利影响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是明确的或隐含的,它们可能剥夺一方的权利、增加一方的义务,或限制一方的自由。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公平条款类型:1. 独家权与限制竞争:协议中规定一方具有独家权或排他性质,从而限制其他方与竞争对手进行合作,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
2. 不合理的违约责任:协议中规定一方对违约行为承担过份重大责任,或者将违约责任转移给另一方,违反了合理分配责任的原则。
3. 不平等的利益分配:协议中规定一方获得不合理或过高的利益,而使其他方处于不利地位。
4. 倾销与价格歧视:协议中规定一方对指定对象提供特殊价格或优惠条件,从而排除了其他竞争对手,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
5. 不公平的争议解决机制:协议中规定一方对争议解决机构、管辖法院或仲裁程序具有不平等优势,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
二、法律对不公平条款的规定法律在保护协议当事人的权益和维护公平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来规范和限制不公平条款的使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法律规定:1. 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保护法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不公平或欺诈性销售和营销行为的侵害。
该法律禁止在协议中包含欺诈、误导、不公平或压制性的条款。
2. 契约法:契约法规定了协议的形成、效力和解释等方面的规则。
根据契约法的原则,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竞争法:竞争法旨在促进公平竞争和打击垄断行为。
根据竞争法,不公平条款可能被认定为垄断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4. 民法和合同法:民法和合同法规定了协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议中条款的效力。
怎样判定合同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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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合同不公平
签订合同是需要建⽴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这样双⽅才能达成⼀定的共识。
但是,有时候我们也会遇到⼀些不平等的条约,这在我们的实际中也会出现。
那么如何才能判定合同的不公平呢?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判定合同不公平
最⾼⼈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试⾏)第72条规定:⼀⽅当事⼈利⽤优势或者利⽤对⽅没有经验,致使双⽅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的民事⾏为,则是指三种情形:
⼀是合同当事⼈⼀⽅利⽤了对⽅紧迫情势、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是当事⼈⼀⽅不正当地利⽤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使对⽅接受或提出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三是因第三⽅的不正当⼲涉,使双⽅当事⼈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因此,我们在对合同的公平性上的判断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进⾏,才能知道这样的合同是否是公平的。
对于⾃⾝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保护,这点需要⼤家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清楚。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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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未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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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未一致在现代社会中,购房合同是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购房者购买房产的相关权益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购房合同中的内容并不一致,这给购房者带来了诸多困扰和风险。
本文将从购房合同未一致的原因、影响以及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购房合同未一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开发商原因:开发商为了追求利润,可能会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或者故意隐瞒房产的真实情况,从而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 政策原因:在我国,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频繁,政府在不同的时期会出台不同的政策,影响房产市场的供需关系。
有时候,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导致购房合同中的内容与政策规定不一致。
3. 购房者原因:部分购房者对房产知识和法律意识不足,可能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未能仔细阅读合同内容,或者轻信开发商的承诺,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其次,购房合同未一致对购房者的影响有以下几个方面:1. 权益受损:购房合同未一致可能导致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如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购房者未能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2. 纠纷增多:购房合同未一致容易引发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增加了双方解决问题的成本和时间。
3. 法律风险:购房合同未一致可能使购房者面临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可能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针对购房合同未一致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决: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加大对开发商的处罚力度,确保购房合同内容的公平、公正。
2. 提高购房者素质:购房者应提高自己的房产知识和法律意识,签订购房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因合同未一致而权益受损。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购房者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确保购房合同的履行。
4. 强化合同意识:开发商和购房者都要强化合同意识,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减少合同未一致的现象。
总之,购房合同未一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开发商和购房者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监管、提高素质、完善法律法规等措施,确保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法中的不平等条款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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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不平等条款解析合同是社会交往中常见的一种合作方式,它通过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条款,这给较弱方的权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合同法中对不平等条款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公平交易和维护合同订立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不平等条款?不平等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一方以其相对强势的地位,通过规定具有限制、影响、损害对方权益的条款,使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
这种条款通常存在于经济、社会地位较强的一方所起草的合同中,而对于经济、社会地位较弱的一方而言,更加容易造成损害。
二、不平等条款的类型在合同法中,不平等条款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强制性条款强制性条款是在一方为了让对方达成交易而采取的强制约定。
通常情况下,这些条款具有排除对方责任的效果,例如将某些重要的事项进行一方的单方面约定,以达到一方获得最大利益的目的。
2. 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在合同中一方通过约定特殊情况下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
这些条款通常出现在合同的最后几页,其表述方式较为晦涩且不易被注意到,导致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难以追究其责任。
3. 不公平价格条款不公平价格条款是指合同中对于价格的约定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使得对方无法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这些条款通常以不明示或不清楚的方式来约定价格,导致对方在合同交易中支付了过高的价格。
4. 个人信息保护条款个人信息保护条款是近年来新兴的不平等条款类型。
在合同中,一方为了方便自身收集、使用、传递对方的个人信息,往往在合同条款中增加了较为宽泛的个人信息授权,并排斥对方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利。
三、合同法中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同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以限制不平等条款的使用。
1. 平等自主原则合同法确认了合同订立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地位,并对合同的订立双方的自主选择原则进行了强调。
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与无效性
![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与无效性](https://img.taocdn.com/s3/m/5ae0cf68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6d3a765.png)
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与无效性一、引言协议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用于双方或多方之间的合作、合作或交易。
在商业和法律领域,协议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时协议中可能存在不公平条款,这可能导致一方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本文将探讨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及其无效性问题。
二、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不公平条款指的是在协议中存在对一方不利的或不公平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导致一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受到不公平的待遇。
不公平条款可能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条款过于苛刻:一些协议中的条款可能过于苛刻,对一方要求过高,导致其难以达到或者牺牲了其合理的权益。
2. 等级不平等:有些协议中的条款可能导致合同双方权益的明显不均衡,使一方处于劣势。
3. 免责条款的限制:某些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可能过于广泛或绝对,使得一方对自身的责任几乎没有限制,而另一方却需要承担全部风险和责任。
4. 不合理限制:某些协议中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如限制一方自由选择合作对象、限制对合同进行修改等。
三、协议中不公平条款的无效性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对协议中不公平条款的保护。
这是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平等地位和公平交易原则。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无效性理由:1. 强制性法律规定:某些国家法律禁止或限制特定类型的不公平条款,这些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2. 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如果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法院有权宣称该条款无效。
3. 鸣人心盍:如果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未经明确的告知或解释,使另一方在签署合同时不能正当理解,法院可以宣布该条款无效。
4. 公平交易原则:一些国家法律要求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如果协议中存在严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不公平条款,法院可以判定其无效。
四、解决不公平条款的方法解决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协商修改: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协议中的不公平条款,以达到双方的利益平衡。
2. 求助于法律机构: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一方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寻求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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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不公平条款及应对策略由于房屋交易市场越来越不规范,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着许多不公平条款。
对于这些条款,您了解吗?下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并告诉您该如何处理这些不公平条款等内容,您看看便清楚了。
房屋买卖合同有哪些不公平条款,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不公平条款:一、认购定金难归还。
认购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应在签订上述买卖合同的同时付清全部房款,认购定金自动转为房款,逾期者所缴认购定金不退还。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商品房买卖属于大宗消费,经营者应为消费者留有一个合理的“犹豫期”,以便消费者深入研究有关资料,全面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自主决定是否购房。
“犹豫期”内要求退定金的,不适用定金罚则。
二、单方扩大解约权。
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其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
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减免责任巧设计。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不公平条款四:违约责任不对等。
甲方须于XX年X月X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甲方若延期交房,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消费者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不公平条款五:一房二卖搞欺诈。
双方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若甲方将乙方购房另转卖给他人,甲方应付给乙方已付房款3%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赔偿;若乙方中途无任何正当理由终止协议,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付甲方总房款的3%作为违约金,并扣乙方定金人民币叁仟元;乙方退房款,需等待甲方在30日内将乙方所购房款退清。
处理此类不公平条款的建议:一房二卖是典型的欺诈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该条款利用消费者不懂法律,免除了经营者责任,剥夺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属违法、无效条款。
商品房作为买卖合同中特殊的标的物,由于在买卖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经常出现商品房开发商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通过格式合同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开发商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现象,房地产消费领域俨然成为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的重灾区。
在2012年度深圳市消委会就曾调查我市12个在售楼盘,对我市房地产销售中开发商利用不恰当的交易手法和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进行了研究,公开发布了《一手房地产交易中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不恰当交易手法的点评意见》,其中对调查存在的几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一是对开发商通过补充协议对预售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约定补充协议属于非格式合同条款;二是广告内容不具有约束力;三是公共场地归卖方所有;四是违约责任不对等。
部分房地产企业的房屋买卖现售或预售合同的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条款具体情况如下:绝对地将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效果图等排除出要约的范围条款一:“出卖人售楼广告、楼书、图文资料、折页、户型单张、外立面效果、园林效果图、模型、展示层(含样板房、公共空间、大堂)及其他所有的口头、书面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宣传资料的内容、数据、图示、色彩等均不构成要约,不具有合同效力,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概以买卖合同及本补充条款为主。
”条款二:“买受人在签署合同前,出卖人就本房地产所作的所有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仅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合同的组成内容,买卖双方不受其约束,上述销售和宣传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示范单位、临时构筑物、装饰物、销售模型等。
”点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不能绝对地认为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不构成要约,而需要根据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不可抗力的范围过于宽泛条款一:“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暴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政策调整及变动、政府主管机关、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房屋面积测量误差等非出卖人可预料及控制的情况。
对因不可抗力发生的延期交房或者其他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出卖人有权相应顺延履行相应义务,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条款二:“买卖合同第十四条及其他条款所指‘不可抗力’,包括:(1)政府行为或法律法规或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动;(2)政府主管部门、测量机构原因导致测绘误差;(3)施工中遇到有异常困难或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4)施工中遇到有罢工、社会群体性事件、道路封锁、原材料短缺、战争、暴乱等社会异常事件,强风、大雨天气、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5)市政配套的批准安装导致的延误;(6)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点评意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具有其明确的内涵,其适用条件是十分苛刻的,其适用范围也是有边界的。
而房地产开发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房地产企业应有足够的经验和能力判断天气因素可能对施工带来的影响,并且能够预判政府测量中可能存在的相关误差,在施工过程中对这些问题足以预见并在工期设置上做出适当安排的可能,完全可以避免这类情形对合同履行带来的不良影响。
所以这类情形由于其是可预见、可避免、可克服的,就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房屋按揭贷款条款一:“买受人采用买卖合同第六条按揭贷款方式履行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应按照相关银行的要求办理按揭贷款申请手续,该申请是否获得批准由银行根据买受人的条件自行决定,与出卖人无关。
若银行因信贷政策等原因不批准买受人的按揭贷款申请,买受人须在银行正式批复之后的七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价款,否则视为买受人违约,买受人须按买卖合同第六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点评意见:从这类条款中很难直接发现具体的违法性或不公平性。
但在具体的操作中,很多开发商会向消费者推荐可以按揭的银行机构,并对获得贷款的几率做出保证,从而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
但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并不将这类保证声明纳入合同内容,当消费者不能获得贷款时,并不能依据合同条款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反而可能会导致自身不能及时缴纳房款而违约,最终向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这个条款主要是针对现实中的情况而言的,单单从这个条款看,难以发现其不公平性,但就现实操作来讲,对消费者有风险。
所以,要不要发布这条点评意见,由你们斟酌判定。
违约责任不对等条款一:“(2)买方逾期付款超过90日的,自第91日起一年内卖方可以书面通知买方解除合同而无需另行催告买方或选择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②若卖方选择解除买卖合同,则买方应配合卖方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从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买方应按本房地产总价款的百分之十支付违约金给卖方。
”条款二:“(2)卖方逾期交付超过90日的,自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日起6个月内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解除买卖合同。
①若买方选择解除合同,卖方应配合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自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日之次日起至卖方收到买方解除买卖合同的书面通知之日止,卖方按日向买方支付买受人已付购房价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以上条款出于同一合同文本附件,通过条款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违约条款的设置存在严重不平等的现象。
一是解约期限不平等。
消费者违约的,开发商从逾期付款第91日起1年内拥有合同解除权;开发商违约的,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为房地产交付日起6个月内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但由于合同约定在逾期交付的90日内不能解除合同,所以消费者真正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是从开发商逾期交付90日后的3个月,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间被大大缩短。
二是违约金计算公式不平等。
在90日后发生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消费者违约所负违约金为本房地产总价的10%,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则是消费者已付房价款每日的0.01%。
首先,两者的计算基数不同,一个是按房地产总价计算,一个是按已付房价款计算,房地产总价总是大于消费者已付房价款,在实际购房过程中消费者普遍也是按揭买房,首付房地产总价的30%至40%;其次,两者违约金计算的比例不同,一个是10%,一个是0.01%。
总的来说,消费者违约所承担的违约金起点高,90天后恒定为本房地产总价的10%,而开发商违约的违约金计算的起点低,从消费者已付房价款的0.9%(已付房价款*90天*0.01%)开始随违约天数增加而增加,且增幅较小,在90天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消费者的违约责任重于开发商。
对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任意变更及免除通知义务条款一:“已预售的房地产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卖人不得随意变更本房地产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
但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批准或设计单位同意,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若该变更无需政府主管部门或设计单位同意的,则出卖人亦可不通知买受人,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因设计变更而受到直接损失的除外。
”条款二:将买卖合同第十九条替换为以下内容:“(2)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情况导致本房地产规划、设计发生变化的,出卖人可不予事先通知买方,买受人对此变更不得提出任何异议或要求修改、变更或解除合同,卖方也无须向买方作任何赔偿:①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建筑设计变更或小区平面布局变更,且该变更经政府规划管理部门批准;②因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原因、政府原因)导致本房地产项目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的用途、设计和项目名称的变更。
”点评意见:涉评条款中规定“在不影响消费者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对原规划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