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日商务签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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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日本商务签证
申请“短期商务”签证,必须具备以下的材料。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签证申请书 1张[贴附近6个月以内拍摄的白底彩照 1张(竖4.5cm×横4.5~3.5cm)];
(2)护照(需本人签名);
(3)“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用A4纸复印首页和本人页。)
注:户口薄上的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特别注意户口本上"服务处所"一栏的名称必须是申请人现任单位的名称。
(4)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只限于户籍不属于本市辖区的申请人提供);
注:原住地的户口薄及暂住证上的各栏内容必须与现状一致。户口簿上的"服务处所"和暂住证上的"暂住地服务处所"上的名称必须是申请人现任单位的名称。
(5)所属单位的派遣证明一份,内容包括:出入国日期、停留天数、赴日目的、出国费用、赴日人员姓名、出生年月、职业。
(6)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关、事业单位及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可提供"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
(7)所属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外资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日方邀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注] 邀请单位原则上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自治体,但例如大学教授在进行公务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招聘理由书;
(2)停留日程表;
(3)身元保证书;
[注]
●邀请人若为日本国政府中央省的课长或大学教授以上的人,并且为公务的邀请时可省略。
●身元保证书的保证人必须是在"法人登记誊本"或者"会社四季报"上有其名字,否者身元保证书将视为无效。
(4)日方邀请单位若为:
1.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 提供法人登记簿誊本原件(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 如是日本国股市的上市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上该企业部分复印件代替。
2.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以下A或B任何材料。
A.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
[注] 大学教授邀请时,可用“在职证明”代替。
B.简介书或宣传手册等可表明邀请机关概要的资料。
注意事项:
(一)、日方邀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都是发行后3个月以内的原件(除非签证要求中特别注明不需要原件),材料上如有有效期,应以有效期为准,否则为无效邀请材料。
(二)、日本驻沪总领事馆根据审查情况,有权要求申请人追加其它材料和面谈。
(三)、必须确保4个工作日的领事馆内部审批时间,因此,“停留日程表”中的赴日预定日,应留有足够时间,否则不予受理。工作日从申请材料递交领事馆的次日起算,第4个工作日有审查结果。
(四)、星期六、日及日本驻沪总领事馆休馆日不算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