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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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保险合同
3、索赔
4、理赔
5、代位
6、重复保险公司
7、企业财产保险公司
8、家庭财产保险公司
9、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10、运输工具保险合同
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12、第三者责任险
13、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合同
14、船舶保险合同
15、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6、国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7、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8、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9、再保险合同
20、雇主责任保险
21、职业责任保险
22、保证保险合同
23、信用保险合同
24、信用保证保险合同
25、团体保证保险合同
26、总括保证保险合同
27、人身保险合同
28、人身保险合同的不丧失价值条款
29、人寿保险合同
30、团体人寿保险合同
31、简易人身保险合同
32、生死两全保险合同
33、年金人寿保险合同
3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35、健康保险合同
36、保险业法
37、合作保险
38、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9、保险责任准备金
40、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41、未决赔偿责任准备金
42、保险保障基金
43、保险保证金
44、保险公积金
45、公示监督
46、实体监督
47、保险行业公会
49、保险代理人
50、保险经纪人
51、保险公证人
52、保险法律责任
1、责任保险公司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受赔偿请求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3、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4、理赔是指保险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偿后,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予赔偿的行为。
5、代位,即代位求偿,又称“权益转让”,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把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
6、重复保险公司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7、企业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与企事单位或机关等单位签订的,为上述单位经营提供经营、管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这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合同。
8、家庭财产保险公司:是保险人与城乡居民家庭签订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它以个人的房屋、家庭生活资料、农村家庭的农具、已收获的农副产品、家禽及个体劳动者的营业用器等作为保险标的。
9、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指家庭财产两全保险是一种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两全”性质的长期保险。被保险人就像参加银行储蓄一样,按规定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数量的保险储金,保险储金的利息即作为应交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可领回原来所交的全部保险储金。这种以利息充抵保险费的家庭财产保险即为家庭财产两全保险。
10、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是指运输工具的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以运输工具为标的,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并同保险人约定,在被保险运输工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损失的财产保险合同。
11、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所订立的,以机动车辆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协议。
12、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负责赔付。
13、飞机旅客责任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旅客在乘机或上下飞机过程中遭受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14、船舶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以船舶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保险船舶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15、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在海上或内河航行的船只运送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承保的货物因运输过程中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协议。
16、国际水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又称为涉外水上运输货物,适用于承保国际贸易中的进出品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风险。按照我国的保险实践,称其为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而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称其为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
17、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陆上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18、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达成的,以飞机运载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协议。
19、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或者全部为保险标的,向他保险人转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20、雇主责任保险又称“劳工抚恤保险”,简称“劳工险”。承保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人身伤害根据劳工法、雇主责任法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1、职业责任保险主要承担各专业人员因工作的疏忽或过失而致他人遭受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
22、保证保险合同指债务人未履行或雇员的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的,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3、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4、信用保证保险合同又称诚信保证保险合同,指被保证人于行为不诚实或疏于职守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保证人)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5、团体保证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某一要保单位内多数雇员的失职行为给雇主造成损失时,付给负保险金之责的财产保险合同。
26、总括保证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于权利人单位名下的所有职员不忠诚行为而给单位造成损失时,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7、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8、人身保险合同的不丧失价值条款人身保险中的终身保险,以及生死两全保险,都带有储蓄性质,投保人交纳保险费达一定年限以后,保险单便有相当的现金价值。这一现金价值虽然由保险人保管运用,但是所有权属于投保方。因此,如果投保人不愿意继续投保而要求退保的,保险金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人身保险的保单所具有的这一价值,叫做不丧失价值。不丧失价值条款也称不注销现金价值条款。投保人要求退保,保险人应当退还现金价值。
29、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生存或死亡为保险事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给付一定保险金额予受益人或其他应得之人的合同。
30、团体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一定的社会团体为投保人,以团体全部成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指定的人为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合同。
31、简易人身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按月交付保险费、无体检的低额人身保险合同。这是带有储蓄性、“两全”性的一种简易人寿保险合同。
32、生死两全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死亡或生存为保险事故,以保险期间被保险人死亡,或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为保险事故发生,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33、年金人寿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的生存为条件,在被保险人终身或一定年限中,每年给付一定数额的保险金的合同。
34、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及因此致残废或死亡时,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35、健康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于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以及因疾病、分娩而致被保险人残废军人、死亡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36、保险业法是国爱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律。主要内容是有关保险企业法律制度、保险经营规则、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和保险辅助人法律制度的法律规范。
37、合作保险是由社会上需要保险人的人或单位共同组织起来采取合作的方式办理保险。合作保险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相互保险社;二是相互保险公司。
38、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保险主管机关颁发的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证件,它是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的基础,是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征,也是进行工商登记的文件之一。